劳动法关于高温补贴的规定

时间:2021-10-27 08:13:57 节日作文

篇一:《2015高温补贴各地最新标准公布》

2015高温补贴各地标准

2015高温补贴各地标准已经出台,高温补贴是一项福利性的政策,是为广大职工在炎炎夏季顶着高温条件下为我国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海动的补贴,2015年高温天气已逼近,很多城市气温都超过了35℃,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生产劳动,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下面是2015高温补贴的各地标准。

2015年高温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全国其他省市的高温费大致分月补、日补两种发放标准。

上海

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江苏

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在6月、7月、8月、9月这四个月安排职工在33度以上高温天气(环境)工作的,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具体的标准按照江苏省的规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河南:

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业发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温津贴。

北京

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天津:

35℃下露天工作并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的,21元/天。 广东

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

东莞

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6~10月需按月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则每人每天6.9元。

湖南

夏季高温期间(7月1日至9月30日),凡有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在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7℃以上时,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应停止作业。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超过35℃的,要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防护设备和用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中暑,同时支付防暑津贴。防暑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150元。

浙江

高温作业人员160元/月;非高温作业工人130元/月;一般工作人员110元/月。发放时间为6月-9月共4个月。

江西:

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120元/月;非高温作业人员100元/月;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80元/月。

重庆

5月~9月,当日最高气温在37~39.9℃时,高温补贴额度为每天5~10元,日最高气温在40℃(含40℃)以上时,高温补贴额度为每天10元~20元。

陕西

每天10元。

篇二:《劳动法高温作业规定》

劳动法高温作业规定

在高温天搜索气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下列规定,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确保员工劳逸结合、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但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需要必须紧急处理或及时抢修的情况除外。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时,当日应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8℃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时,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加点;12时—15时应停止露天作业;因行业特点不能停止作业的,12时—15时员工露天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另外,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通知:

1、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3、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还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4、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其他相关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也按照新政策执行。如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也需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的劳动天数折算发放等。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从以前露天作业且工作场所温度达33℃以上的人群扩大至所有劳动者;发放的时间从过去的7—9月,扩大至6—10月。也就是说,每年6—10月,就算劳动者没有在室外高温条件下工作且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这期间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温津贴。而高温天气下,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的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则可拿150元/月。

5、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

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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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规定,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有哪些如下: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篇三:《我国劳动法里面明确规定了津贴制度》

我国劳动法里面明确规定了津贴制度

津贴制度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下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额外支出而建立的一种辅助工资形式。

一、津贴的性质、特点和作用

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额外的或特殊的劳动消耗,以及保证职工的生活水平不受特殊条件影响而实行的一种工资补充形式,是职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家知道,人们的生产活动是在不同的条件下进行的。多数是在正常劳动条件下进行,但也有很多工作是在特殊条件下进行的。例如,井下、高空作业,在有毒有害气体或高温环境中工作以及野外工作等等。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职工,其劳动消耗及生活费用的支出要大于在正常条件下工作的职工。他们的这种额外支出,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而基本工资制度和其它的工资形式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因而,必须采用津贴的形式。这对于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弥补职工的额外支出,保障职工的生活水平,保证生产的持续发展,是很有必要的。 津贴同其它工资形式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1.津贴是一种补偿性的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在特殊的环境和条件下超常劳动消耗和额外支出的一种补偿。

2.大多数津贴所体现的主要不是劳动本身,即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差别,而是劳动所处的环境和条件的差别,主要功能是调节工种、行业、地区之间在这方面的工资关系。

3.津贴具有单一性的特点,往往是一事一贴。多数津贴是根据某一特定条件,为了某一特定要求而制定的,这与工资制度综合多种条件与因素的情况是不同的。这就要求在确定津贴的条件、范围、对象时,界限必须十分明确。

4.津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随着工作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而不象标准工资那样,一经确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难以变动。

建立合理的津贴制度,对于鼓励职工到生产急需而工作条件又十分艰苦的地区或工作岗位工作,对于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增强职工的体质,保证生产的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津贴是企业内部分配的重要手段。在逐步建立的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随着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除了某些涉及全局而必须由国家统一制定、管理的津贴、补贴以外,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在按规定提取的本单位工资基金(效益工资或奖励基金)范围内,对在特殊劳动条件下工作的职工实行津贴制度,及时而准确地对他们的额外支出给予合理补偿。从而更好地体现津贴的特点,以进一步搞好内部分配,合理调节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

2.津贴是国家对工资分配进行宏观控制的手段之一。国家通过制定某些必须由国家建立的津贴、补贴,可以调节不同地区、行业之间职工的工资关系。例如,国家通过制定林区津贴、井下津贴、海岛津贴、艰苦台站津贴等,起到了照顾在林区、井下、海岛、艰苦台站工作的职工的生活,鼓励职工在艰苦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下工作的作用。同时,也起到了宏观调节的作用。

二、津贴的种类

津贴的名目很多,从津贴的管理层次区分,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国家或地区、部门统一制定的津贴、补贴;

另一类是企业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

国家统一建立的津贴,一般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企业自建的津贴,一般在企业留利的奖励基金或效益工资中开支。

按津贴的性质区分,大体可分为三类:

(一)岗位性津贴

岗位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在某些特殊劳动条件岗位劳动的额外消耗而建立的津贴。职工在某些劳动条件特殊的岗位劳动,需要支出更多的体力和脑力,因而需要建立津贴,对这种额外的劳动消耗进行补偿。这种类型的津贴具体种类最多,使用的范围最广。例如,高温津贴,是对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建立的临时性补贴。冶金企业中的炼铁、烧结、炼焦、炼钢、轧钢等工种,根据其作业环境的温度、辐射热强度和劳动繁重程度的不同。建立甲、乙、丙不同标准的津贴。另外还有有毒有害津贴、矿山井下津贴、特殊技术岗位津贴、特重体力劳动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盐业津贴、邮电外勤津贴等,都属于岗位性津贴。

(二)地区性津贴

地区性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在某些特殊的地理自然条件下生活费用的额外支出而建立的津贴。如林区津贴,是为了照顾林区森林工业职工的生活,鼓励职工在林区安心工作,发展林业生产而建立的津贴,并根据林区的具体条件和各类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不同的标准。另外还有地区生活费补贴、高寒山区津贴、海岛津贴等。这类津贴一般是由国家或地区、部门建立的。企业所在地区如属这些津贴的执行范围,即可照章执行。

(三)保证生活性津贴

保证生活性津贴是指为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和补偿职工生活费用额外支出而建立的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粮价补贴等等。这类补贴具体种类不多,主要是由国家或地区、部门建立的。企业属于执行范围的,即可照章执行。有些企业根据需要,在内部也建立了少量这类补贴,如房租、水电补贴等。

三、津贴制度的制定和管理

(一)建立津贴制度的原则

企业在建立津贴制度时,首先要考虑符合以下目的,即津贴必须是对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下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是为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而采取的特殊办法。不符合这一目的,就不应建立津贴。其次,企业建立津贴制度,要符合按劳分配原则,要做到六个有利:即有利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有利于鼓励职工到艰苦条件下劳动;有利于鼓励职工做好本职工作;有利于促进职工提高专业技能;有利于职工内部团结合作;有利于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另外,在确定津贴的范围、种类以及标准时,还应与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的标准统筹考虑。如果在工资标准上已经对劳动条件差别等因素考虑了并适当体现了的,一般就不宜再建立有关津贴,以免重复享受,即使有必要建立,标准也不能定得过高。

(二)津贴制度的建立

企业在建立津贴时,要做好三项工作:

1.确定建立津贴的条件。凡是要求建立津贴的单位或工种,必须对有关的条件和环境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有的还要采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测定,如有毒有害成份的含量等。就是说,建立每一项津贴,都要有充足的理由和科学的根据。

2.规定津贴的种类和实行的范围。要对相近工种的有关因素进行分析对比,全面权衡,再决定津贴的种类,并确定哪些工种、岗位可纳入实行津贴的范围。否则,就会出现该享受的享受不上,不该享受的却享受了,以致产生新的矛盾。

因此,在津贴的条件、范围、对象等问题上要规定得十分明确、具体,执行时便于对号入座,一般不宜留有伸缩和变通的余地,以免造成执行中的混乱。

3.制定津贴的标准和发放办法。津贴标准有两种制定方法,一种是按照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率制定;另一种是按绝对额制定。这两种制定方法,适应不同的情况,一般来说,对于保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和为保障职工生活的津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率制定比较适宜;其它性质的津贴,按绝对数制定比较恰当。在确定津贴标准时,除了应与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的标准统筹考虑外,还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职工在特殊条件下劳动的繁重程度;二是在特殊条件下劳动对职工身体的危害程度;三是职工在特殊条件下劳动生活费用支出增加的程度。另外,还曾考虑劳动保护设施情况、工作时间的长短等不同情况。一般来说,特殊条件下劳动强度越大,对身体危害越严重,生活费用越高以及劳动保护设施越差的工种或岗位,规定津贴标准应适当高一些;反之,则应低一些。

(三)津贴制度的管理

津贴制度是整个工资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加强津贴制度的管理,对于搞好企业内部分配,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都有重要意义。企业在加强津贴制度管理上应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企业要认真制定并搞好津贴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制定出一整套加强津贴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合理的支付办法,定期检查各种津贴、补贴的支出情况,防止津贴、补贴的不合理支出。二是及时调整和改进企业自定的津贴制度。津贴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可以随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和改进。过去,由于津贴基本上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和管理,津贴的灵活性和持点体现不出来,往往是劳动条件和生活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津贴制度却不能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企业进一不扩大了内部分配自主权,可以在按规定提取的本单位工资基金总额内,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及时调整和改进自己制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制度,使之有效地发挥积极作用。三是要严格执行国家或地区、部门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不能擅自扩大实行范围,任意提高津贴标准。否则,将影响津贴的积极作用,还会不合理地增大国家和企业的负担,影响职工内部和左邻右舍的关系。因此,企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执行国家、地区规定的津贴、补贴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认真贯彻国家、地区有关津贴的政策,严格按照统一的津贴制度规定的条件、范围、对象和标准执行。

篇四:《高温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高温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一、 目的

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立本办法。

二、 适用范围

露天岗位以及作业场所温度超过33℃(包含33℃)的员工。

三、 内容

3.1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包含33℃)的称为6.9元;

则按规四、发放程序

4.1行政部根据员工的出勤状况计算员工高温津贴,财务部在工资清单内列明具体项目及金额;

4.2发放高温津贴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4.3高温期间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五、附则{劳动法关于高温补贴的规定}.

5.1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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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2014高温补贴各地最新标准公布》

2014高温补贴各地标准

2014高温补贴各地标准已经出台,高温补贴是一项福利性的政策,是为广大职工在炎炎夏季顶着高温条件下为我国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海动的补贴,2014年高温天气已逼近,很多城市气温都超过了35℃,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生产劳动,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4高温补贴的各地标准。

2014年高温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全国其他省市的高温费大致分月补、日补两种发放标准。

上海

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江苏

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在6月、7月、8月、9月这四个月安排职工在33度以上高温天气(环境)工作的,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具体的标准按照江苏省的规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河南:{劳动法关于高温补贴的规定}.

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业发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温津贴。

北京

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天津:

35℃下露天工作并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的,21元/天。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