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上下班纪律和请销假

时间:2021-10-27 08:11:16 节日作文

篇一:《关于进一步明确上班纪律和值班纪律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明确上班纪律和值班纪律的规定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健全管理制度,更好的管理、约束干部职工,有效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区政府的相关要求,经党工委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上班纪律

1.实行上下班签到签退制度。干部职工8:00之前签到,超过8:00签到的按迟到记录。下午17:30之后签退下班,提前签退下班的,按早退记录。迟到半小时以上或早退半小时以上的,按旷工半天计算。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签到、签退的,必须报告党政办主任并备注去向。

2.遵守请销假报告制度。请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2天内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报主要领导批准,并提交党政办印制的请假条,按规定程序审批。请假时间到期,与办公室联系销假。

3.规范工作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窜岗闲聊、擅离职守,严禁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明确值班纪律

1.统一值班要求。工作日值班,全天24小时保持电话畅通。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全天24小时在岗值班,午餐、晚餐时间由带班领导协调,必须做到无缝隙在班在岗。晚上实行住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室过夜,第二天与下一轮值班人员交接后方可离开。

2.强化值班责任。所有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值班安排表》按时到岗值班。对因工作需要或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班者,报带班领导同意后,报告党政办以便上下衔接。值班期间,必须在值班室坐班,不得擅离职守。

3.重视信息报送。双休日、节假日值班期间,要密切关注各社区动态。遇有紧急事件,要按规定第一时间向带班领导汇报,带班领导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三、检查督办

各社区居委会、处直各单位参照规定执行。党政办、纪检办将不定期对街道机关干部、社区居委会、处直各单位执行工作纪律和值班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并将检查督办情况在全处通报。

篇二:《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办人员工作管理,增强职工的组织观念和自律意识,严格请销假制度,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以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请销假制度。

一、 全体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职工请假必须出具请假条,并且安排好手头工作,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报主任审批,获准后方可离岗。上班时间外出要告知。职工外出办事应告知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外出办事,应告知主任。办公室依照请假条登记考勤,并将假条附在考勤表后。

二、 事假:职工因事请假,必须先填写假条,经领导批准同意后,才能离岗。职工请事假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任批准。科室负责人请事假由主任批准,不允许托人或电话请假。

三、 病假: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医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单位领导请假。

四、 其他假:均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对年休假及探亲假,办公室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分批妥善安排公休假时间。

五、 销假: 请假人在假期期满后,应及时到办公室销假,并告知分管领导及主任。

篇三:《关于进一步严肃上班纪律和规范请销假规定的通知(坡字)》

关于进一步严格考勤和规范请销假

制度的通知

镇机关、镇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管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海南省“庸懒散奢贪”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屯昌县治理“干部走读”工作暂行规定》(屯组字〔2012〕27号)、《中共屯昌县委办公室关于健全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的通知》(屯委办〔2012〕8号)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干部职工在法定工作日(除公务外出之外)或双休日、节假日轮流值班期间,必须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实行签到制度。

1、白天签到时间为上午8:00前签到、12:00后签退,下午14:30前签到、17:30后签退;夜晚值班签到时间为20:30前。未在规定时间签到或签退的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缺勤。工作日中午原则上要住镇休息,不能离开工作地;值夜班的镇领导要住镇,值班干部原则上要求住镇。

2、干部职工参加上级部门会议、培训、学习的,应事前告知党政办登记备案,视同公务。上班时间因公离开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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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下村工作),须向党政办说明去向,并做好登记,办结事情后,应及时回到工作岗位 。

3、干部职工考勤制度具体由镇党政办负责组织实施,镇纪委、镇监察室监督实施过程。法定工作日白天考勤登记由党政办负责登记,夜晚值班和双休日、节假日轮流值班考勤由带班领导负责登记。镇纪委每周将进行2次不定时抽查干部职工的出勤情况,并将抽查结果报告镇党委;每周一前,党政办要将上周干部职工考勤结果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布,并在镇干部例会上通报,接受监督,同时报送镇纪委备案。

4、干部职工的考勤情况作为日常绩效考核及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完善请销假制度

干部职工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1、因病、因事请假均须填写《坡心镇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说明事由、去向,请假的起止时间及联系方式等。普通干部职工请假半天由镇分管领导批准,请假1天由镇长批准,请假2天及2天以上由镇党委书记批准。副职领导干部请假由镇党委书记批准。

2、干部职工请病假须持医院相关证明,按上述程序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3、因病、因事均须预先请假,因故不能预先请假的,需及时通过电话告知,并于事后补填《坡心镇干部职工请假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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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表》。

4、假期届满,应及时销假、按时上班。逾期未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需要续假的,应提前报告,续假与请假审批权限相同。

三、明确假期时限

为进一步规范假期,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对以下几种常见特殊假期进行明确。

(一)病事假

病事假:病假超过二个月以上按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单月事假原则上不能超过2天,一年事假期限原则上掌握在10天以内。

(二)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

1、婚假:晚婚人员(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可享受15天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产假:晚婚晚育的,产假为135天。女方晚育的,男方照顾假为7天。

3、探亲假: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在本省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已婚人员每4年可探亲一次,假期为20天;未婚人员每年可探亲一次,假期为20天,若有特殊原因的,可2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夫妻两地分居(指一方不在本省)的,每年可探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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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一次,假期为30天。

4、丧假:直系亲属去世,丧假1-3天。

5、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均应征得镇主要领导同意。

(三)休假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正式人员(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每年休假5天;满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满21年及以上者休假15天。

2、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45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的;病事假累计超过4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3、休假一般由干部、职工本人提出或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安排,报镇主要领导批准。镇主要领导休假须报经县委领导同意。

四、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上班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的干部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1、警告。无故擅自离岗1次的,由镇纪委予以警告,本人做出书面检讨。

2、诫勉谈话。无故擅自离岗2次的,由本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的干部,当年不得列为评优的对象。

3、通报批评。无故擅自离岗3次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报 - 4 -

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后,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4、岗位调整。凡擅离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进行岗位调整。

5、降职使用。被诫勉谈话或调整岗位的干部,工作一年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组织考核认定,给予降职处理。

6、免去职务。被诫勉谈话、调整岗位或降职使用的干部,如继续脱岗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组织考核认定,给予免去职务处理。

7、辞退。符合辞退情形的,按《公务员法》、《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进行处理。

8、责任追究。对在管理范围内出现干部职工连续违反上班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严重影响工作或群众反响强烈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中共坡心镇委员会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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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

考勤请假管理制度{劳动法规定上下班纪律和请销假}.

为完善局机关职工考勤制度,强化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机关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劳动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作息时间安排

职工上下班作息时间按冬、夏两季执行:

(一)冬季作息时间:从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为上班时间。

(二)夏季作息时间:从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为上班时间。

二、考勤制度

1. 考勤范围:局机关所有在岗人员,均实行上下班工作制度。每周工作五天,按局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

2. 考勤的主要内容:各种请假、超假、旷工等人员名单、天数、次数。

3. 考勤是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工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聘任、晋级、调整工资等重要依据之一。

4. 各处室须加强考勤管理,处室负责人负责本处室的考勤工作。

5. 各处室必须如实填写《职工考勤表》,并在每月月末将本月考勤表报局人事处。

三、请假制度

职工因私一律实行请假制度。

职工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和节假日处理个人私事,确因有事请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满上班应立即向所在处室和人事处销假。

(一) 请事假手续

1.职工在工作时间遇到特殊情况,须由本人处理时,可申请事假。请事假必须由本人事先填写《职工请假单》,按级上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若假期不够需续假,须在到期前办理续假手续,按续假前后总天数按级报批。未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事假在一至三天的,所在处室和审批处室应进行登记。各处室应将每月登记记录报人事处备案。

2.审批权限{劳动法规定上下班纪律和请销假}.

(1) 局领导请假

副局长及“两师”外出(出市区)请假,须报局长批准;局长请假,须经能源局分管领导批准,并通知局办公室。

(2) 处室负责人请假

三天以内者,由分管局长批准;四天及以上或外出(出长春市区),报局长批准。

(3) 处室副处长及一般工作人员请假

三天及以内者,由本处室处长批准;四至七天者,由分管局长批准;八天及以上者,报局长批准。

(4) 基层单位领导请假

局直属单位党政“一把手”外出(出市区)请假,须报局长批准,并通知本单位“两办”;副职领导请假,须经正职领导批准。

(5) 公事告知

副处及以下科员办理公事,需告知处室负责人;处长外出办理公 事需告知分管局长;副局长公事外出需告知局长(局长不在家时可告知办公室);凡是机关人员出长春以外公事外出或基层单位党政“一把手”出省公事外出需向局长报告。

3.事假工资的处理

工资处理:全年事假累计未达到20天的,原工资照发,超过20天的,自超过之日起按天扣发绩效工资。

(二) 病假

1.职工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急诊除外)需病休者,应持医院诊断向所在处室请病休假。所在处室领导可根据其病情和本处室情况在医生给假天数内,酌情批准其休假天数,并报局人事处备案。急诊的职工,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应先口头告知处室负责人,待病情缓解后,再补办请假手续。

2.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参照下表)。

(三) 探亲假

探亲假政策按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执行。

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1、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

3、学徒、见习、试用期人员,均须期满后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4、探亲路费报销按人薪发(1994)11号文件规定执行:

(1)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给予报销。

(2)乘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座,乘轮船,可报四等舱位。年满五十周岁并连续乘火车二十四小时以上者,可报硬席卧铺。

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考评,但应履行请假手续。

(四) 产假及男职工护理假

1.女职工生育可休产假,休假政策按《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2.女职工按计划怀孕,需保胎休息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其保胎时间的工资等待遇按病假待遇规定计发。

3.无计划生育(包括人工流产),为保障女工健康,应按规定休足产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各种津贴按病假待遇规定计发。

4.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期间可休护理假15天。

5.休产假及护理假者所在处室,应在职工(配偶)产前或产后三天内报人事处备案,上班后销假。

(五)婚假

按《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可休假15天。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考评,但应履行请假手续。

(六) 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需要职工本人料理者,给丧假三天,如需赴外地料理者,往返路程时间另给。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不影响全勤考评,但应履行请假手续。

(七) 年休假

职工休年休假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执行,但应到人事处履行请假手续。休假途中因工作需要需提前上班者,应及时到人事处销假,未销假者,按全休处理。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篇五:《关于进一步规范员工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员工 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室:

为进一步加强工作纪律的管理,增强各级员工的组织纪律性和自我约束力,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请销假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现重申并进一步规范员工请销假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 二、审批程序

1、公司**公司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公司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的规定。

2、单位(部门)员工请假,由本人填写《**公司请假审批单》,请假3天以内的(含3天),单位(部门)的党政负责人审批后,由单位(部门)考勤员进行登记,月度随考勤一同报经营管理科备案。

请假3天以上的,经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负责人审批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由单位(部门)考勤员进行登记,月底随车间(部门)考勤报经营管理科备案。

3、请假员工在假满或外出归来后1日内本人向原请假批准的领导销假,并到在请假申请单上办理销假手续。

4、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员工请、销假登记簿,并落实办事人员。

三、请假纪律

1、请假人员在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开公司。 2、请假人员要严格遵守请假时间,不得擅自超假。确因特殊事由需要续假的,须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同意,返回后完善相关手续。

3、请假人员的考勤按照公司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考勤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

四、责任追究

1、严格执行考勤和请销假的规定,各单位(部门)对员工的考勤和请销假要有据可查,坚决杜绝考勤、请销假不严不细、弄虚作假现象,杜绝口头请销假的现象,因考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