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保险迁移

时间:2021-10-27 07:15:46 节日作文

篇一:《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

明年1月1日起,劳动者不管是在河北省内还是跨省流动就业,养老保险都将自由转移接续。昨日,记者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养老保险转接涉及多类人群、多种情况,分别应该怎么办理?河北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答。

省内转接

哪些人可办理养老保险转接?

问:在省内或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都能转移接续吗?

进出河北省(以下简称本省)或在本省内流动就业的,需要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所有参保人员,明年1月1日起都可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了。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养老保险省内转接如何办理?

问:在河北省参保,劳动者从衡水转移就业到沧州,这种省内的养老保险关系怎么办?

跨经办机构转移的,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转入人员的参保缴费以及个人账户等相关转移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按照相关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转移,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内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需要办理跨制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按照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还需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在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的缴费年限,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加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需要办理省内跨统筹范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在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并提出转移申请,按规程办理转移手续,并转移养老保险基金;需要在同一统筹区域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由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跨省转接

养老保险跨省转接如何办理?

问:如果户籍在河北,人在河南工作,类似这种跨省的养老保险关系转接,该如何办理?

跨省转移接续可能涉及的人群包括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与目前正在实施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相比,不仅企业职工能办,其他参加养老保险的群体也能办了。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或转入的,先向转入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然后按照相关流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即可。该负责人提醒,跨省转移的,既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还需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但这些都无需参保人办理,由相关社保机构办理即可。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或转入的,在国家没有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之前,也参照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的办法执行,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有所不同。

原参加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跨省就业,新就业单位属于尚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暂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保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待本人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仍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办结退休手续后,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包括本息)返还本人。

军属随迁就业 养老保险咋办?

问: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期间,在本省实现就业或因军人退役随迁安置到本省后实现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这部分人群应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未就业随军配偶因军人退役随迁安置到本省时暂未就业的,可按本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转入的,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书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未就业随军配偶在本省随军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其在部队期间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转入的,也照此办理。

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保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其他情况

欠缴养老保险费怎么转接关系?

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还能转接养老保险吗?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跨省转出,转移前本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单位和本人下发《养老保险欠费告知书》。属于单位欠缴的,应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欠缴的,由个人补缴。

本人补缴个人欠费后,单位仍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同时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单位欠费部分由转出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清理。

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由本人书面承诺不再补缴后,可继续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并在《信息表》中注明,其欠费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单位欠费部分仍由转出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清理。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内转移,转移关系前本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单位和本人下发《养老保险欠费告知书》。属于单位欠缴的,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欠缴的部分,由个人补缴。单位和个人补缴欠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手续。

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不补缴的,经本人书面同意其欠缴养老保险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且之后不再办理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手续,并在《信息表》中注明。单位欠费部分仍由转出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清理。

重复缴费的 该怎么办理?

问:参保人员在办理省内、跨省、跨制度或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时,发现重复缴费的,该怎么处理?

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一时段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并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照“先转后清”原则,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再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将同期重复缴纳部分中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多地参保 在哪儿领待遇?

问:因为曾在多地工作,在多地都参保了,应该在哪里领取待遇呢?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本省范围内存在多处养老保险关系,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参加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省一地或多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本省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参加外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所有养老保险关系分段所在地(含临时缴费账户)均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本省户籍所在地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为随军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计算为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文/本报记者李国静

篇二:《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试行)

(冀人社发[2012]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冀政办[2010]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河北省(以下简称本省)或在本省内流动就业需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所有参保人员。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本实施办法实施监督。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本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指导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经办工作。

第二章 跨省转移

第四条 原在本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并已在外省(包括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的,向外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按照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的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转移统筹基金,第二十条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第五条 原在外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已在本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将本省户籍所在地确认为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向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跨省转入申请,按照《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转移统筹基金,第二十条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已参加外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返回本省,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凭在外省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籍所在地(县区级)

或居住地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手续。

第六条 原参加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跨省就业,参加外省职工养老保险后,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的,在国家没有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之前,按照《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转移统筹基金,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中注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账时间和政策依据。

原参加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跨省就业,新就业单位属于尚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暂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保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待本人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仍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办结退休手续后,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包括本息)返还本人。

第七条 原参加外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跨省就业,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后,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跨省转入申请,在国家没有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之前,按照《规程》的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转移统筹基金,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第八条 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期间在本省实现就业或因军人退役随迁安置到本省后实现就业的,应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未就业随军配偶因军人退役随迁安置到本省时暂未就业的,可按本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转入的,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书面申请,并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按相关规定转移军队补助和个人账户基金。在部队期间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填写为“910000”,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据此做好人员标识,参保人员再次转移时该期间的行政区划代码不变。未就业随军配偶在本省随军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其在部队期间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转入的,按照上述流程办理。

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保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第九条 外省尚未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到本省就业,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省内转移

第十条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转移的,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转入人员的参保缴费以及个人账户等相关转移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按照《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转移,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如已建立市级中心数据库,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同一中心数据库内不同经办机构所辖的企业单位间(含单位与灵活就业,下同)流动就业的,由中心数据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如没有建立市级中心数据库,同一经办机构所辖的企业单位间流动就业的,由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十一条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内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需要办理跨制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按照《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转移统筹基金,按本办法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在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的缴费年限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调入到机关事业单位,该单位尚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不做转移,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保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待本人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仍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办结退休手续后,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包括本息)返还本人。

尚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到已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在新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书面申请,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实施意见》(冀劳社〔2001〕9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参加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在本省不同统筹区域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需要办理省内跨统筹范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按照《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转移统筹基金,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参加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在同一统筹区域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由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十三条 在本省内需跨制度或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需跨统筹区域成建制转移的,单位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成建制转移申请,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一并转移,在职人员按照《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离退休人员只转移个人权益记录相关信息,不转移基金,转移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在本省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内成建制转移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一并转移,不转移基金。成建制转移办结后,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转移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临时缴费账户

第十四条《暂行办法》实施后,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外省户籍人员到本省就业(除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和经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应书面告知本省不能确定为其待遇领取地的政策依据,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缴费账户)。

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一般账户,不建立临时缴费账户。

第十五条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外省户籍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跨省转出的,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按照《规程》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跨省转移手续,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转移统筹基金,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第十六条 参加外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本省户籍人员,或按本办法规定本省为其待遇领取地的参保人员,返回本省就业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跨省转入的,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按照《规程》的规定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跨省转移手续,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转移统筹基金,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第十七条 《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在本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建立一般缴费账户的外省户籍人员,《暂行办法》实施后达到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不能变更为临时缴费账户。

第五章 转移金额计算

第十八条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统筹基金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计算,当地缴费比例高于或低于12%的,均按12%的标准计算转移金额,转移的统筹基金不计利息。本省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跨制度和跨省转移及外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入我省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上述原则计算转移统筹基金,

第十九条 临时缴费账户人员统筹基金以本人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于12%的,按12%计算转移金额,转移的统筹基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条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以下规则处理: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计算转移金额,并保留原个人账户记录; 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含本息,下同)计算转移金额,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部分不计算为转移金额,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按11%计算转移金额,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2006年1月1日之后,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计算转移金额,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转移,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8%的,转出地按8%计算转移金额,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个人账户记录按规定调整后,参保人员又发生跨省流动的,不再作调整。

外省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入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本条规定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省、跨制度及跨统筹区域转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办〔2000〕127号)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账户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6〕98号)规定的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账时间和规模计算,2000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转移金额,2006年1月1日之后,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计算转移金额。

外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入本省职工养老保险,当地建立个人账户时间早于2000年1月1日的,从当地建账时间起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转移金额,2006年1月1日后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计算转移金额。当地建立个人账户时间晚于2000年1月1日的,从2000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则计算个人账户转移金额,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个人账户记录按规定调整后,参保人员又发生跨省流动的,不再作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1995年底前的个人缴费在数据库中保留相关缴费信息情况,不记入个人账户。办理跨省或跨制度转移时,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相关信息应在《信息表》中逐年填写。

对于部分已将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的省份,其参保人员转入本省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应随个人账户基金一并转移,相关信息应在《信息表》中逐年填写,建账当年记录应体现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

篇三:《2015年河北省养老保险缴领取详解》

2015年河北省养老保险缴领取详解

2015年的养老保险是怎么回事呢,两会的召开,使这些问题都提上了工作日程,而此时也萦绕在了街头巷尾大家的心头,我们一起走进河北省养老保险缴费领取的详情吧!

河北养老保险缴费设13档 养老金每月增5元。

河北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对河北省2012年实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完善,从今年起个人缴费标准由过去10档次调整为13档次。自2015年1月起,河北省将在中央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达60元。

缴费标准设为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此前,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设为每人每年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完善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

选择100-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每年补贴30元;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的,每年补贴60元

好消息: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对缴费超过15年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多缴费1年,其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

自2015年1月起,河北省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

在中央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自2015年1月起,河北省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涨至60元,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鼓励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地方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原已增加地方基础养老金的,在省级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后,原则上不予冲抵。

迁户籍可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生存认证由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目前2015年已经过去了四分之一了,那么还是有很多人不了解这一块的信息,特此送上河北省养老保险缴费领取的详情,希望可以帮助到需要的人。

篇四:《2016河北保险继续教育答案及解析全》

2016河北保险继续教育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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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保险组织依据治理结构的不同,可以分为( )

选项A: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和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

选项B: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和一般性相互保险组织

选项C:相互保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

选项D: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和相互保险公司 标准答案:选项C:相互保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

题目:长期护理保险由商业保险主导的优势不包括?

选项A:普惠性

选项B:提供多元化产品

选项C:满足高端长护需求

选项D:效率高

标准答案:选项A:普惠性

题目:题目:( )是我国机动车保险一般实行的免赔额形式 标准答案:绝对免赔额(率)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实行绝对免赔额(率),绝对免赔额(率)赔偿方法是指保险 人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免赔率,只有当保险财产受损程度超过免赔限度时,保险人才对。超过 部分负赔偿责任。

在保险业经营过程中,对保险风险的防范与管理目的是为了( ) 选项A:消除和降低风险发生的必然性

选项B:消除和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选项C:使受损企业的生产得以迅速恢复

选项D:使受损家园得以恢复与重建

标准答案:选项B:消除和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题目:损失分摊原则是在( )的情况下产生的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

选项A:重复保险

选项B:再保险

选项C:人身保险

标准答案:选项A:重复保险

题目:下列哪项不属于运输工具保险的险种?( )

选项A:机动车辆保险

选项B:货物运输保险

选项C:船舶保险

选项D:飞机保险

标准答案:选项B:货物运输保险

参考资料:

运输工具保险是承担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运输工具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在实用运输工具过程中产生的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我国常见的运输工具保险险种有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和飞机保险等。

题目:企业为员工购买团体保险时应当分析企业面临的风险,企业面临的风险不包括( )

选项A:职业风险

选项B:金融风险{河北省内保险迁移}.

选项D:人力风险{河北省内保险迁移}.

标准答案:选项B:金融风险

2 题目:保险能够实现的财富管理功能不包括

A:风险转移

B:资产增值

C:财富传承

D:风险投资

标准答案:D

5、就保险利益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A )

选项A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选项B :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选项C :人与权利之间的关系

选项D :人与责任之间的关系

标准答案:A

6、题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称为( ) 选项A:经济利益

选项B:法律权益

选项C:经济权益{河北省内保险迁移}.

选项D:保险利益

标准答案:选项D:保险利益

7、题目:“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首次提出( )计划,到2020年实现这项计划。

选项A:全民参保

选项B:自愿参保

选项C:企业参保

选项D:农民参保

标准答案: 选项A:全民参保

8、题目:十三五”规划建议在第七部分第六条“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中提出,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将( )合并实施。

选项A: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

选项B: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选项C: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

选项D: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标准答案: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9、题目:“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降低社会保费率,拓宽社会( )基金投资渠道,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选项A:债券

选项B:保险

选项C:社保

选项D:货币

标准答案: 选项B:保险

从表现形式上看,职业道德的特点是( A)

篇五:《2015河北保险继续教育答案》

题目: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解除权,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A:

选项B:

选项C:

选项D:除非例外情况,否则人身保险中的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无需承担赔付责任,但不能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无需承担赔付责任,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必须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无需承担赔付责任,可以解除合同,且无需退还保费

题目:总体上来说,保险需求和下列哪个因素无关( )

选项A:

选项B:

选项C:

选项D:文化背景 家庭情况 社会制度 地理因素

题目: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下列关于保险业发展的论述不正确的是()

选项A:

选项B:

选项C:

选项D:大数据带来的精细化定价 互联网营销的低成本 增加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社交平台有利于保险知识传播

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