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洱海的资料

时间:2021-10-27 03:47:18 节日作文

篇一:《保护洱海》

洱海简介:

洱海 , 面积 251 平方公里 , 蓄水量 28 亿立方米 , 湖岸线 128 公里,素有“高原明珠”的美誉 , 是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的“母亲湖”。进入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 ,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 , 洱海水环境严重恶化 , 引起了全社会的担忧和高度关注。州委、州政府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制定了科学、系统的综合治理思路,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切实加大洱海保护力度。并决定从 2009 年起,将每年 1 月定为“洱海保护月”。通过多年努力,洱海水质连续 5 年达三类及以上标准,洱海也成为了“全国城市近郊保护最好的湖泊之一”,被称为“洱海经验”的一系列治理保护模式在全国得到推广。

核心速读

美国思想家梭罗曾经说过,湖泊是大地的眼睛,是风景中最美最有表情的姿容,是大自然赐予城市的莫大恩惠。

湖泊是地球生态环境的基本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依托,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加强湖泊生态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识和追求。

2004年至今,洱海水质连续8年总体稳定保持在Ⅲ类,2011年有5个月水质达到Ⅱ类,成为全国湖泊保护的一面旗帜,被环保部推广为“洱海保护模式”。

今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对大理州通过减源、截污、修复、再利用等举措遏制洱海水质恶化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明确要求“控制农村面源污染使洱海重现一泓清水,相关经验注意总结,以资借鉴”。

9月24日,省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暨洱海保护工作会议在大理州召开,学习借鉴洱海水污染防治经验,总结“十二五”以来九湖保护治理工作,研究部署今后几年的工作和任务,扎实推进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向更高层次发展,共同守护好“大地的眼睛”。

洱海保护经验

大理州把洱海保护治理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科学规划、重拳治污、创新机制,使洱海这颗高原明珠闪烁出靓丽的风采。

——常抓不懈。大理州历届党委、政府围绕洱海保护治理长期规划,党政领导一任接一任地抓,干部群众一批接一批地干,一步一个脚印,不断积小成,终于有了今天的大成。

——综合治理。坚持减源、截污、修复、再利用“四措并举”,全力实施生态修复、环湖污染截流、城镇垃圾收集和污水处理系统建设、流域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流域水土保持“六大工程”,引进国内外知名湖泊治理专家参与洱海保护治理,使洱海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明确责任。成立了州和流域县市、乡镇洱海综合治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完善以流域县市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的多层级流域基层管理模式,将任务和目标层层分解、层层签订责任书,实现州、县市、乡镇、村四级联动。

保护措施

1.节水为荣——随时关上水龙头,别让水空流{保护洱海的资料}.

我国是世界上12个贫水国家之一,淡水资源还不到世界人均水量的 1/4。全国600多个城市半数以上缺水,其中108个城市严重缺水。地表水资源的稀缺造成对地下水的过量的开采。50年代,北京的水井在地表下约5米处就能打出水来,现北京4万口井平均深达49米,地下水资源已近

2.监护水源——保护水源就是保护生命

据环境监测,全国每天约有1亿吨污水直接排入水体。全国七大水系中一半以上河段水质受到污染。35个重点湖泊中,有17个被严重污染,全国1/3的水体不适于灌溉。90%以上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50%以上城镇的水源不符合饮用水标准,40%的水源已不能饮用,南方城市总缺水量的60%-70%是由于水源污染造成的。

3.一水多用——让水重复使用

地球表面的70%是被水覆盖着的,约有14亿千立方米的水量,其中有96.5%是海水。剩下的虽是淡水,但其中一半以上是冰,江河湖泊等可直接利用的水资源,仅占整个水量的0.003%左右。

4.阻止滴漏——检查维修水龙头

5.慎用清洁剂——尽量用肥皂,减少水污染

大多数洗涤剂都是化学产品,洗涤剂含量大的废水大量排放到江河里,会使水质恶化。长期不当的使用清洁剂,会损伤人的中枢系统,使人的智力发育受阻,思维能力、分析能力降低,严重的还会出现精神障碍。清洁剂残留在衣服上,会刺激皮肤发生过敏性皮炎,长期使用浓度较高的清洁剂,清洁剂中的致癌物就会从皮肤、口腔处进入人体内,损害健康。

保护洱海母亲湖 构建和谐美家园 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洱海

洱海保护宣传标语:

1、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洱海,把一个美好家园留给子孙后代。

2、在行动中宣传洱海保护理念,倡导绿色生活,履行洱海保护职责,共建美好家园。

3、 如果人类不从现在节约水源,保护环境,人类看到的最后一滴水将是自己的眼泪。

4、洱海清,大理兴,保护洱海,爱护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5、洱海是我们的“母亲湖”,是大理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

6、禁止在洱海滩地及管理区域内倾倒、堆放垃圾、废弃物以及兴建厕所、垃圾池等。

7、洱海禁渔,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8、让我们共同努力,呵护好高原明珠——母亲湖。

9、保护洱海,保护生态环境,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

10、认真执行《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禁止向洱海倾倒污水、生活垃圾、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

11、保护洱海,保护环境,实现资源、生态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篇二:《洱海保护》

洱海———我们的母亲

赵雅晴

养两岸人,迎四方客。这湖便是我国第七大淡水湖------洱海。洱海位于西南边陲,是云贵高原上一颗璀璨的明珠,因形如人耳而得名。

洱海内物产丰富,生长着许多珍贵的鱼,如:金鳟,红鳟,弓鱼。还有许多食用海菜类。自古以来,洱海就是两岸人民依靠,渔民靠捕鱼为生而农民则引洱海水灌溉农田。因而,千百年来养活了两岸的白族人民。

现代,洱海旅游业,服务业快速发展。洱海污染严重,许多珍贵鱼种随之消亡。近年来洱海周围都开起了大大小小不同的食馆和招待所等店,这些店大都将洗碗水,剩菜剩饭排入洱海,使洱海上漂起了一层油其中许多有害物质沉淀海底,如果鱼食用那么就会死亡。而且,人们经常在海里洗车,洗衣,并且有些人还将废电池仍进水中使汞等化学物品沉积在海中,使洱海大面积污染。在二零一三年里,蓝藻水华侵入,洱海大面积受侵,人们却都是束手无策呀!

以上便是洱海近年来所受到的人为污染。但是由于人类过度排放二氧化碳,造成全球气温变暖,热岛效应大肆侵入使洱海遭到多方压迫,自然环境越来越差。

现在大家都在出自己的力保护洱海,国家遭人在海里捞海藻等浮游生物,又叫洱海管理局在适当的时间内停海捕鱼并且在环

海上立起了一块块标牌,并在沿海处宣传保护洱海,并且让学生大手牵小手向自己的父母说保护洱海重要性。村长则通过广播向村民宣知。

在今天,洱海美名传播久矣,但游客却不珍惜,而在海里扔垃圾。大理人民是由洱海养育的,人民更加应该义不容辞的保护她。但一些无良高人将她利用怡尽便不管。在这儿我希望大家听我的呼吁:不要让洱海成为第二个滇池,保护洱海便是保护我们自己。不仅如此,她还养育一代又一代的白族人民,没有她便没有现在的我们,保护洱海不仅是大理人民的责任是全国人民的责任。

篇三:《保护洱海2》

保护洱海

众所周知,洱海是大理人民的母亲湖,可以说没有洱海就没有大理人民。洱海不仅作为大理人民的母亲湖,还是高原上一颗璀璨的明珠。洱海是云南省第二大淡水湖泊,孕育了世世代代的大理人民。 以前的洱海是风景宜人,翠绿如玉。根据父辈的回忆:在他们小时候,经常去洱海里游泳,那时洱海里的鱼类资源十分地丰富,把手一摸进几乎可以捉到一些小鱼和小虾。还有在他们小时候钓鱼不像现在这样难钓,只要在鱼钩绑上几只诱饵,一丢下来,不一会就可以钓上一只肥美的大鱼。在湖边,还有柔美的沙滩,光着两只小脚踩在沙滩上,那感觉真是太美妙了!在沙滩上还可以拾到各种各样的美丽的贝壳,那时的洱海白帆点点,鸥鸟齐鸣,十分美丽,就像一颗正在闪闪发光的高原明珠一样。

而现在的洱海,可以说是换了一种新面貌。不仅没有了以前那样美丽景色,而且湖水也发出阵阵恶臭,湖面上漂浮着大量的白色垃圾,大大地扼杀了洱海的美丽景色。在近些年来,洱海还频频爆发蓝藻,这种现象说明,湖泊已经富营养化了。洱海现在就如一颗黯然失色的明珠。

导致现在这样大的局面,有很多的因素,主要是因为:

一、 人为因素洱海周边居民不注意保护环境,把大量污水排入洱海,

把生活垃圾倒入洱海之中;大量船只在洱海作业,排出的石油污染洱海。

二、 环境因素:社会在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日提高。所以生活

垃圾和车辆也在增多。

要想让洱海恢复到从前,人们必须同心协力,团结起来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洱海,让我们的洱海继续为我们的子孙后代造福!

篇四:《洱海环境问题1》

洱海流域水环境政策的发展

作者:尚建超 学号:201101130260 摘要: 本文主要讨论了洱海管理条例、三退三还、两取消、两禁止等主要水环境政策的发展、成就和存在的问题, 其中最主要问题是政策执行的资金投入严重缺乏。通过和新«水污染防治法»比较, 洱海水环境政策存在忽视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缺失、违法成本低等问题, 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洱海; 水资源; 可持续发展; 对策; 水环境; 水污染防治法;

前言

洱海被誉为“高原明珠”的洱海是云南第二大高原湖泊, 位于大理白族自治州境内, 跨大理市和洱源县, 湖泊面积250km 属澜沧江———湄公河水系。洱海集城市生活供水、农业灌溉、发电、水产养殖、航运、旅游和调节气候等多种功能为一体, 是大理人民的母亲湖, 被视为白族和其它民族繁衍生息的摇篮近年来, 由于周边人口压力的增大和旅游业的发展, 给洱海的水环境带来了新的问题。洱海水资源的生境状况直接关系到洱海地区的生态安全, 在对洱海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的同时, 采取对策和措施保护洱海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 是洱海

地区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洱海流域水环境演变

( 一) 洱海流域的水环境保护取得的成就 20世纪70年代以前, 洱海水质良好, 至70年代以后, 随着对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沿湖水污染状况的加重, 洱海水质开始恶化。洱海污染最初以工业和生活污水排放的COD 为主, 90 年代开始实施截污干管建设后, 工业废水大部分被截流, COD 的影响降低。总磷、总氮成为洱海的主要水质污染因子和富营养化影响因子。l996年和2003年, 洱海两次爆发全湖性的“蓝藻”危机, 对洱海的水环境状况敲响了警钟。经过大理州、市等各级政府的努力,洱海水质逐步取得了好转。2001 年洱海为Ⅱ类水质, 2004—2007年几年间, 洱海全湖的水质从2003年的局部下降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 2002) 的Ⅳ类标准, 恢复到总体水平达到和保持Ⅲ类。这是严格执行科学、综合的水环境保护政策所取得的成就。

( 二) 洱海流域水环境存在的问题

2002 年洱海水体中总磷浓度达到0.03mg/L,标志着洱海进入了中营养化至富营养化状态关键的转型时期。水体透明度下降, 生态系统基本类型由“草型湖泊”逐渐转化成“藻型湖泊”, 蓝藻类已成为优势种群, 土著鱼类种群衰竭, 甚至濒于灭绝。洱海生态系统从稳定状态演替到不稳定的退化状态, 而且比较脆弱。稍微松懈, 则可能导致洱海水质和生态环境的重新恶化。洱海水位下降, 降低了湖泊的自净能力, 降低了湖泊对气候的调节功能, 农灌用水紧张, 地下水位的下降, 导致居民的饮水发生困难, 而且导致了洱海风景资源的破坏。

二、洱海水环境政策的发展

( 一) «洱海管理条例»1984年2月大理州人民政府制定了«洱海管理暂行规定», 作为行政法规予以公布实施, 实行洱海水费征收、入湖捕捞资源增殖费的征收、每年定期封湖禁渔等政策措施, 并成立了专门机构“洱海管理局”。

1988年大理州人大通过了«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洱海管理条例”) , 取代了«洱海管理暂行规定», 洱海的水环境政策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对洱海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条例对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洱海湖滨带的管理、工业和生活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作了规定。

但1988年的«条例»的总体思想仍然是以开发利用为主, 没有很好地体现环境保护的理念。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 该条例存在以下问题: ( 1 ) 没有禁止网箱养鱼, 导致饵料的过度投放, 造成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同时对围建鱼塘的规定含糊不 清, 导致鱼塘发展迅速。尤其是90年代初, 大理市 政府为发展“菜篮子”工程, 以行政号召加经济补贴, 大规模围海建鱼塘, 在两、三年的时间内, 鱼塘的总面积达到149.25 公顷。( 2 ) 对洱海的生态环境保护

重视不够。如条例第18条规定: “认真贯彻执行以增殖为主, 养殖、捕捞、加工并举, 各有侧重的方针……加快水产业的发展。”( 3) 对洱海管理局的职责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但可操作性差, 导致政出多门, 多头管理的局面。

1998年3 月19 日大理州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洱海管理条例», 将自1996年来的制定的一系列洱海水环境保护政策进行了法律规范。然而,1998年修订的«洱海管理条例»对洱海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做了许多有针对性的规定, 但是许多规定仍然是局部性的, 并未体现系统和综合治理的理念。 2004年修订的条例较好地体现了保护和治理优先, 合理开发的原则。加强了洱海管理局的地位和作用, 并将其下放至大理市管理, 强化了洱海流域的各级政府的职责。 «洱海管理条例»的一个最重要的作用是在水位的调控方面作出法律规定, 逐步认识了水位调控对洱海保护的重要性。1988年的条例确定洱海最高水位和最低运行水位, 初步遏制了水位继续下降的趋势。1998年修订的条例增加了防洪水位。然而,这种低水位调度运行方式使洱海的发电、灌溉等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的同时, 削弱了洱海的生态环保功能。

2004年修订的«洱海管理条例»充分考虑了防洪的承受力、人工调节的可行性, 满足环保生态和今后引水济洱的需要, 将洱海最低、最高水位由原来的1971100m 和1974100m 调整到1972161m 和1974131m , 将洱海从云南省电网高峰地位改变为以环保为主, 发电要服从洱海的治理和保护, 洱海水位运行调度权交由大理州调度, 使洱海水资源调度运行有法可依。 有关部门和专家达成共识, 认为长期以来低水位运行和大量污染物排放进行入洱海是造成洱海水质恶化的主要原因。洱海已进入富营养化的初期阶段。水位调控政策的实施对洱海保护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 «洱海管理条例»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规范了洱海管理和保护的范围。1988 年的«洱海管理条例»划定了洱海管理范围和水源保护区。1998年的«洱海管理条例»超前性地跳出洱海管洱海, 将洱海流域区( 包括径流区) 纳入保护范围, 进一步扩大了洱海保护的范围。2004 年修订洱海管理条例时坚持了这一正确做法。

( 二) “三退三还”政策 大理州各级政府从1999年开始实施退耕还林/湖、退塘还湖、退房还湿地的“三退三还”政策。历年来, 洱海1974 米范围内的滩地被侵占面积为12334198亩, 约占滩地总面积21000亩的58.7%。

2001年大理州政府投资1300 万元, 加大了实施“三退三还”政策的力度。到2002 年9 月, 共实现“退塘还湖”444415亩, “退耕还林”7274152亩,“退房还湿地”61618亩, 还实现植树造林5000亩, 种植柳树48万株。其中退耕还林还扩大到洱海

流域, 共退耕还林1612万亩。

“三退三还”政策和水位调控政策是相辅相成的。«洱海管理条例»将水位提高了, 必须有“三退三还”政策进行完善。实施“三退三还”可以将被水淹没的鱼塘、房屋和树林实施补偿, 实现水位提高的目标。而“三退三还”也有水位调控政策支持和法律支撑, 可以更好地实现其恢复洱海生态环境的目标。

( 三) “双取消”和“两禁止”政策 大理州各级政府于1996 年底开始实施“双取消”政策, 即取消洱海湖区所有的机动捕鱼船和网箱养鱼, 并禁止随意打捞水草。到1997年共取消了洱海中的养鱼网箱11187 个, 机动渔船2579 艘。较好地防止了水面养殖污染和机动船污染的危害。 1997年11 月实施“禁磷”政策, 在洱海汇入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削减了总磷的流入量。2006年9月实施“禁白”政策, 在整个大理市辖区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有毒有害不易降解塑料制品工作,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 对防止洱海流域的“白色污染”取得了一定成效。 另外, 从2004年开始, 随着对洱海水环境保护的认识不断深入, 各级政府对洱海保护和治理的思路发生了“三个转变”, 即从内源污染向面源污染治理转变、从单向零星工程治理向系统的工程治理与生物治理相结合转变、从部门孤军奋战向条块结合分级负责整体联动转变, 确立起科学的、系统的综合治理思路。开始实施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及环湖截污治理工程、洱海湖滨带生态恢复建设、主要入湖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

理、流域水土保持、洱海流域环境管理工程等六大工程。对洱海水环境的持续好转和生态保护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 四) 洱海水环境政策存在的问题

1 政策执行和实施的资金缺乏, 许多措施无法贯彻和落实

根据«洱海流域保护治理规划( 2003—2020) », 到2020年规划有34个项目, 共需投资30亿元, 而“十一五”近期规划中的31 个项目也需要投入近15 亿元。但按大理州财政局«关于全州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报告», 2006至2007两年实际投入洱海流域的资金约为11027547亿元, 仅占计划投资的7101% ”,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保护洱海的资料}.

2 重视上游、源头和湖区的水环境保护, 忽视下游和出湖河道的污染治理 洱海的水环境政策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澜沧江流域环境保护, 这是一种本位主义倾向。从1988年到2004年的«洱海管理条例»均未提及洱海唯一出湖河流—西洱河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问题。而且有关部门的实际工作中, 较为重视上游和来水的污染防治, 对西洱河的监管视而不见。许多保护政策措施多是针对洱海湖区和上游地区, 但对于出河口—西洱河的保护和治理却未得到充分的重视, 下游的入湖河道如罗时江污染严重, 其治理存在许多问题。

三、新«水污染防治法»与洱海水环境政策的比较

2008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体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第一, 新法加大政府在水环境方面的保护责任。洱海保护的体制创新有两点: 一是理顺管理体制,强化县级政府的职责。将原来隶属洱源县的江尾、双廊两个乡镇划归大理市, 并把州洱海管理局调整为市属市管, 整个洱海由大理市统一负责管理; 二是实行目标责任制, 强化责任考核。这两点已经为新«水污染防治法»所吸收, 这是洱海水环境保护经验对全国水环境保护的贡献。 第二, 新法突出强调饮用水安全保障。新«水污染防治法»在第1条立法目的上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 并在第3 条指导原则上规定“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专门增设了“饮用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专章, 进一步完善了饮用水保护制度。 对比新法对饮用水安全的重视, 2004年及以前的«洱海管理条例»均未设置专门条款对饮用水源保护作专门规定, 这是洱海管理条例的疏漏和不足,也是今后修订过程中要特别重视之处。此外, 出于对澜沧江下游居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视, 要求有关部门重视出湖河道的污染治理。

第三, 新法明确超标和超总量排放即违法。新水污染防治法»第9条规定: “排放水污染物, 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这是重大突破。洱海管理条例对超标排放废液、废水作了禁止性规定,但处罚措施仅有罚款, 且力度太轻, 需要加以强化。 第四, 新法扩大了总量控制适用范围。将总量控制范围扩大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并要求各级政府要将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和落实,为实现减排目标责任制提供了法律支持。同时还规定省级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重点水污染物。现阶段, 洱海流域处于中—富营养化转型时期, 流域的总量控制应根据自身特点来设立和实施。控制总磷和总氮的排放极为关键。云南省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将总磷作为洱海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