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聘用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时间:2021-10-27 03:16:57 节日作文

篇一:《机关临时人员聘用管理规定》

机关临时人员聘用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用工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聘用人员指乡机关行政和事业编制外的临时性、季节性、专业性等各类临时用工人员。

二、临时用工计划与审批

第三条 各部门临时用工要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统一纳入乡机关的临时用工计划,并履行如下审批程序:需要使用临时用工的乡机关各部门应提前拟定临时用工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机关临时用工申请表》(内容包括使用岗位、工作任务、学历、性别、年龄、使用期限、薪酬情况等),临时用工申请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查,报乡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聘用与解聘

第四条 招聘临时用工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

2. 具有身份证、健康证、以及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证明。

3. 临时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五条 聘用临时用工人员须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1. 签订劳动合同。各部门招聘临时用工人员,须由党政办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党政办、财政所和被聘用人员各执一份,合同内容应包括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

2. 填写《临时用工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党政办、用人部门各执一份。

第六条 临时用工人员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根据临时用工人员在岗期间表现和各部门的岗位需求情况,决定是否续聘。需续聘的,应在合同到期前30天由各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机关临时用工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查,报乡主要领导审批后,续签劳动合同。

第七条 各部门因工作情况变化或被聘用人员本人原因需

提前终止合同的,须提前30天以通知被聘用人员或各用人部门,经双方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和乡主要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政办,由党政办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合同。

第八条 临时用工人员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或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发生政治性错误等,乡上有权按相关规定及时解聘。

四、经费开支与工资待遇

第九条 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实行月工资制,工资(含个人交纳各项保险部分)参照绵阳市涪城区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应聘岗位工作任务情况适当浮动。临时用工人员除领取用工工资外,不享受乡上其他待遇。

第十条 临时用工人员受聘期间,参照企业用工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五、附 则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 年 月 日起试行

篇二:《机关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聘人员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XXXX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

第三条 临聘人员是因XX工作需要,由区专业聘用单位聘用派遣到我XX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上工作,即不占用XX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在XX相关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文职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我XX委托巴南区贝思特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临时聘用人员受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XX工作。我XX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无人事劳资关系。

第五条 临聘人员的管理坚持劳务派遣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人岗相符、人员能进能出,做到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章 聘用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应聘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经体检,身

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七条 应聘人员品行端庄、人格健全,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八条 临聘人员除个别岗位外,文职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具有专业技术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相关对口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驾驶岗位具有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龄及驾驶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厨师岗位具有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三年以上厨师工作经历;辅助岗位,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如特殊工作需要,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九条 凡拟聘用临时人员,用人科室须提前将聘用岗位、聘用条件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并说明聘用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十条 经批准同意聘用临聘人员后,由综合科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接洽,由综合科和用人科室共同完成考试、面试等工作,并由综合科与劳务派遣单位办理临聘人员的相关手续后,方可用工。

第四章 工资制度及待遇

第十一条临聘人员薪资待遇实行按岗定资的原则,根据{临时聘用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承担的工作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XX科室临聘人员保底工资为2200元,大厅窗口由XX负责聘用的临聘人员保底工资为1800元,专业技术岗保底工资为2500元,驾驶员保底工资为2500元,厨师保底工资为2500元,厨房勤杂工1700元。

另:厨房帮工属于XX后勤服务使用的钟点工,协助厨房勤杂工做好餐后碗筷清洗工作,不属于XX临聘人员,每月由XX支付其钟点报酬600元。

第十二条 XX财务科每月按时将临聘人员的工资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

第十三条 XX根据重庆市有关政策为临聘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并将应缴费用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缴纳手续。由临聘人员承担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临聘人员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单位代扣代缴。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临聘人员在XX工作期间,须遵守XX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各相关科室负责对其实行考勤和考核,临时聘用人员在社会上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纠纷,均由本人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临聘人员不得参加我XX的岗位聘任,可参

加地方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人技术等级鉴定。

第十七条 临聘人员在XX工作期间,通过自学取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职称且与XX聘用岗位相关的,视情况可在原工资基础上适当上调。高级职称工资每月上调500元,中级职称工资每月上调300元,初级职称工资每月上调200元;通过自学取得重庆市人事劳动局颁发的职业资格,高级工工资每月上调300元,中级工工资每月上调200元,初级工工资每月上调100 元。

第十八条 临聘人员可以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我XX,参加XX党支部、团组织活动。

第十九条 临聘人员需持证上岗的,必须具有经过必要的培训并且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聘用上岗工作。{临时聘用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第六章 劳务解除

第二十条 违反我XX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影响XX正常秩序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消极怠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胜任本岗位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其它应依法依规解除劳务关系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综合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作风建设,深化内部改革,提升工商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省、市局关于清理临时聘用人员的会议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如下:

一、总体要求:全局上下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当前,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作为深化机关作风建设,推动全民创业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确保临时聘用人员队伍的作风与工商机关的作风建设相适应,在工作中始终保持工商部门应有的良好形象。

二、压缩人员,控制人数。在现有人员数量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分类对待的原则,逐步减少临时聘用人员的数量,确保三年内达到省、市局规定的要求。{临时聘用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三、加强教育,严格管理。一是要与在职在编工商干部一样,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为规范教育,加强国家局、省局"六条禁令"的学习教育,加强对工商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教育,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是强化约束,抓好督查。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凡是在聘用期内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坚决予以辞退。三是严格控制临时聘用人员人数,对确实需要使用临时人员的,各分局要做到计划在前,审批在先,不得擅自聘用,录用过程中,要严格把好准入关,切实把一些综合素质高、年龄轻、具备与本职工作相适应技能的人员充实到工商行政管理辅助岗位。四是规范聘用手续,今后,各用人单位对临时用工人员一律实行一年一聘,严格按照县局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范围、工资渠道。

四、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由各用人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对新聘人员必需报局领导批准,到人教科备案,方可聘用。对一年一聘的协议也需报县局人教科存档备查。对临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给工商部门廉政行风建设带来影响的,将严格追究用人单位责任,相应扣除考核得分。对擅自聘用临时人员,在以后辞退中造成不良后果,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时聘用责任人的责任,所有损失由聘用责任人自己承担。

以上管理制度,希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的重要意义,把临时聘用人员认认真真的管好、用好。

篇四:《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普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9-09-25 13:06:41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

字大小:[大][中][小]

为了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临时聘用人员招用程序,提高临时聘用人员队伍素质,促进我局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临时聘用人员,是本局因工作需要所聘用,并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条:临时聘用人员的招用

1、各有关科室、下属单位应从严控制使用临时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招用临时聘用人员的,在符合岗位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技术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或职业资格证书。

2、招用临时聘用人员要注重思想政治素质和行为道德素质,身体健康,无任何与从事工作不相适应的疾病,无明显生理缺陷。不得招用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

第三条:临时聘用人员的招用、辞退

1、用人科室、下属单位说明用工原因,申请临时聘用人员指标,经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审核,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班子审定,批准后按程序招用。

2、临时聘用人员招用工作一般由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负责,特殊情况的,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3、招用临时聘用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岗位要求面向社会择优选用。对招用的临时聘用人员要进行各种证件的审核,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临时聘用人员招用后,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结束后,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应在第二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任务、规章制度、违约责任、工资福利待遇、交纳社会保险等有关事项。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相关手续,同时按规定报区有关部门备案。

5、用人科室对临时聘用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办理有关证件;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收缴各种证件、工具、设备,结清帐款,并报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核销名单后,方可离开。同时停止交纳各种社会保险。

6、临时聘用人员因违纪、违法被辞退,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

1、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并规范临时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各用人科室、下属单位要专人负责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要经常性开展思想道德、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消防安全、保卫保密等方面的教育。

2、临时聘用人员实行两年一聘制度,合同期满则自行终止。因工作需要继续延用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有关部门一份。

3、招用临时聘用人员年龄范围:男18周岁至55周岁,女18周岁至45周岁,特殊技术岗位根据工作要求,确定年龄范围。

4、临时聘用人员待遇:经费由财政拨款列支的临时聘用人员可根据技术高低、工作量大小确定工资,但工资总量按财政拨款数额,专款专用。工资发放时间为当月28日至次月5日之间。

5、临时聘用人员工作时间参照正式职工。特殊岗位临时聘用人员,由各用人部门根据实际进行调整。临时聘用人员合同期内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婚假、丧假。

6、临时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公受伤,病假须有医院证明,并按病假处理。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应作辞退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因公受伤,工伤医疗终结期间内照发工资、补贴、奖金等。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考核

临时聘用人员的总结、考核与在职职工同步进行,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下一年度延用的依据。

第六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五:《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一)为加强对**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XX]8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与我局签订临时性聘用合同的,在**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和一般技术人员四个层次;后勤服务岗位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

(三)局政工处为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部门。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严格控制,合理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二、招聘要求

(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人员时,应事前将用人理由、聘请人数、计划安排岗位等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政工处,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

[20 02]85号)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按公安、计生部门和我局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须体检合格,并审核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失业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交体检报告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备案。

2、聘请外地临时工作人员,还需在我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聘请从事食堂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须持有卫生健康证。

4、聘请驾驶员须持有驾驶证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安全行车证明。

5、聘请在微机、水电等特殊工程岗位的临时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培训证明及上岗证。

(三)新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均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工资福利待遇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根据工作岗位和本人实际工作能力及贡献大小,参照本市同类人员的收入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月工资一般由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等组成,其待遇与考勤及工作表现挂钩。试用期工资和聘用期工资标准详见附表。

(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

(四)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医药费按《**局职工医疗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政[20o2]64号)执行。

(五)临时聘用人员原则上不解决住房。

四、管理制度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考核、请病事假、教育培训等)由用人部门负责,并按局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用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其岗位的工作范围和标准,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三)临时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局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四)用人部门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按月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政工处作为奖金发放的依据。

(五)临时聘用人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局相关规章制度,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临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质量、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并扣发1—3个月工资、津贴和奖金;严重的作辞退处理;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

(七)对一年内考核2次不合格的临时聘用人员将解除合同。

(八)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归还所借公物和钱款手续后,方可离局。

(九)用人部门要在年终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l0日前将本部门下一年度临时聘用人员增减计划报政工处,局政工处汇总并经领导集体研究后报省局人事处。

五、附则

1、如浙江局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2、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六:《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

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

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

(一)调整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

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三)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根据工作要求,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四、相关政策{临时聘用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一)由于临时聘用人员流动性较大,各单位与临聘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制,用工对象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二)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要及时办理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切实维护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各单位要建立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发放渠道与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相同。

(四)临时聘用人员薪酬、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均从财政安排各单位的临时人员费用中列支,总额不得突破。临聘人员各类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五、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每年在申请预算时,将临聘人员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列入基本支出预算,按月申请拨付。

(二)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关系到临时聘用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本管理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自2011年10月1月起实施。过去规定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各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工资 待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从2014年元月起,对列入县财政预算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提高工资待遇。在现行工资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基本工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月绩效奖金增加100元,年终绩效奖金增加2000元。资金供给渠道不变。

请各单位对照《繁昌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繁人社[2011]162号),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以充分调动临时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提升工作效率。

特此通知。

篇七:《总务处临时聘用人员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秀山高级中学总务处临时聘用人员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后勤工作管理力度,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和切实搞好后勤保障,建立长效的用人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凡被我部门聘用的临时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人事合同的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后勤工作安排。

(二) 严格遵守和执行请假制度(详见附页:秀山高级中学总务处临时聘用人员请假条例)。

(三) 为了确保食堂饮食卫生安全,杜绝闲杂人员进入食堂。食堂工作人员严禁在操作间会客,只能选在工作之余和其他地点会客。否则,违反一次,扣发津贴100元。

(四) 凡涉及子女在本校读书的食堂工作人员或超市工作人员必须上报服务中心备案。学生就餐或购物必须刷卡,若售餐或购物时,发现刷卡员殉私情对子女与亲戚用餐或购物不刷卡,一经查实,作辞退处理。

(五)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在每餐开餐前20分钟内统一打(楼上安排一人,楼下安排二人统一打餐)学生餐就餐。不得炒私菜就餐,否则直接处罚该组师傅,第一次违反扣100元,第二次违反作辞退处理。

(六) 每两个星期打扫食堂大厅(楼下冲洗,楼上拖洗)一次,食堂保洁员和厨房人员参加。 若未参加者作旷工处理。

(七) 严禁食堂从业人员向食堂销售蔬菜等物品。各组师傅

(组长),每天中午前开好第二天所需物品清单,交服务中心办公室审批,统一购买。购进的蔬菜等物品,只能由组长到收称区验收领取。

(八) 加强自身政治思想素质的提升,注重个人品德修养。不占小便宜,不盗窃学校和他人的财物。发现一例,作辞退处理。

(九) 注重从业形象和个人仪表,穿戴整洁大方,文明用语, 不在公众场合大声喧哗,嬉闹,严禁在操作间吸烟等。违反一条,一次扣津贴20元。

(十) 严格上下班制度。上班迟到一次扣10元,早退一次扣10元,旷工一天扣100元。开会请假一次扣5元,迟到一次扣10元,早退一次扣10元,旷会一次扣40元。一个学期迟到早退总数达8次,作辞退处理;旷会三次 ,作辞退处理;旷工两次作辞退处理。上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作旷工论处,造成严重后果者(出现安全事故或误餐),对责任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保持通讯畅通。水电工必须24小时开通手机,其他部门

组长手机必须保证在早上6点至晚上9点开通。

(十二)积极处理突发事件和临时安排的工作。

秀山高级中学总务处

2011年4月30日

附:

秀山高级中学总务处临时聘用人员请假制度

请假半天至二天的由服务中心办公室批假;请假三天及以上由总务处负责人批假;请假时应交请假条说明请假事由。若特殊情况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回来上班后应及时补请假条。厨房工作人员在曾志平处请假,其他总务处聘请人员到黄波处请假。一般工作人员病事假半天扣除工资20元,病事假每天扣除工资40元,丧假在三天内不扣钱,超出三天后的每天扣除工资40元。师傅或技工病事假半天扣除工资25元,病事假每天扣除工资50元,丧假在三天内不扣钱,超出三天后的每天扣除工资50元。每月请假10天及以上者不享受绩效部分津贴。每期累计请假10天以上不能参加评优。每年请假30天以上者不能再聘用。上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发现一次扣2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出现安全事故或误餐),对责任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若有特殊情况报学校办公会研究决定。

附请假程序:1、写好假条到组长处签字。

2、找相关的管理人员签字。

3、将假条交服务中心办公室。

2011年4月

篇八:《广播电视大学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临时聘用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根据学校第二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和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加强和规范临聘工作人员的管理,现制定本规定。一、临聘人员的范围临聘人员是指在学校固定编制以外临时聘用的责任教师及其它岗位的人员。学校后勤服务中心的临聘人员不属此范围。二、聘用原则1、严格控制。严格按照学校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确定的编制数控制各部门人数,行政管理部门、教学辅助部门无特殊情况,无空编不得临聘工作人员。2、突出重点。临聘工作人员重点主要是满足教学急需的责任教师,侧重聘用高学历、高职称的人员。3、临聘形式。临聘的人员必须是专职。聘用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按合同协议管理。4、注重保密。涉及学校内部机要、财务、保密等工作岗位,不准临聘工作人员。5、“谁聘用,谁管理”。用人部门要加强对临聘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要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三、临聘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1、临聘的责任教师必须具备本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任职条件应符合《青海电大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规定。2、其他岗位临聘人员必须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本岗位工作。3、身体健康。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四、聘用程序1、各部门根据学校整体工作要求,提出临聘人员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说明需要聘用人员的原因,工作岗位的现状,并附聘用人员申报表,交组织人事处。2、组织人事处与聘用部门共同考察汇总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3、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临聘的人员,由组织人事处通知用人部门正式聘用,用人部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报组织人事处存档备案。五、临聘人员的管理1、临聘人员以合同协议形式管理,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用人部门对临聘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及工作业务考核管理。2、临聘人员实行日考勤、月考核。考核分为称职和不称职两个等次。考核称职并全勤的发全额劳务费,缺勤的扣除缺勤部分后发放,缺勤的劳务费按照应发劳务费/月平均工作日计算,考核不称职的辞退。3、学校办学实体部门超编制临聘人员,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经学校同意后才能聘用,其劳务费实行学校统一标准,在部门承包经费中支付。4、临聘人员的聘期按工作需要确定,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临聘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责任教师)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不得少于二个月。5、临聘人员是党、团员的,如果聘用期在三个月以上,要将组织关系转入用人部门并参加组织活动。6、临聘人员在学校工作达到一年的,参加学校的年终考核,评定等级。六、临聘人员的待遇1、临聘人员的劳务费按学校统一研究确定的标准按月发放。劳务费与聘用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和出勤挂钩,由部门考核申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学校财务科统一发放。临聘人员劳务费标准(元/月):责任教师初级中级副高及以上600元700元900元其他人员试用期正式聘用4005502、临聘人员聘期达到一年并考核合格,可享受学校寒暑假假期劳务费;聘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实际工作月发劳务费。3、学校规定的临聘人员工资中,已包含学校支付的有关保险金部分,具体缴纳由个人承办。4、临聘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竞赛和评比活动;可申请或承担学校下达的课题研究任务,评为优秀或取得科研成果者与学校在编教职工同等对待,按规定给予奖励。

篇九:《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建立与我院发展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院医疗服务整体水平。结合我院人事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医院各科室各部门在定编定员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在现有正式职工不能顶替或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引进人员的工种或岗位不足的情况下,允许使用临时工,但应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第四条 临时聘用人员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和工作条件,且年龄不超过30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二章 招聘

第五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用工需求部门提出用工申请,内容包括公众、数量及招聘要求。第第六条 人事科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统筹安排用工计划,组织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