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拐的法律文件

时间:2021-10-27 00:55:35 节日作文

篇一:《网络打拐应丰富信息发布机制》

网络打拐应丰富信息发布机制

作者:敬一山 《光明日报》( 2016年05月18日 02版)

据媒体报道,为适应“互联网+反拐”的要求,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打拐办开发的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于本月15日正式上线。该平台建立了全国儿童失踪信息发布的官方渠道,将通过手机推送等新媒体技术手段,发动群众搜集拐卖犯罪线索。

过去探讨如何更有效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舆论经常会列举国外的成功经验——安珀警戒。这在美国和加拿大有相对成熟的经验,即在确认儿童遭遇绑架后,警方通过各种媒体平台迅速向社会传达警戒信息,通报被绑架儿童的特征等关键信息,形成合力寻找失踪儿童。而这一次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上线,也被视为是建立中国版安珀警戒的一次尝试。

通过构建信息平台来协助打拐,之前就有基金组织和商业网站合作发起过,但因其没有警方的深度参与,在权威性上受到了质疑;同时因为该平台要广泛搜集儿童和志愿者数据,也引发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担忧。相比而言,这一次的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虽然也由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但毕竟是公安部打拐办主持开发,其信息的权威性至少可得到保障。

安珀警戒之所以行之有效,除有严格标准以保证信息权威之外,还有信息快速、多渠道推送保证扩散面尽可能大等特点。以此来看,可以发现,这次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仍存在一些不足。

从信息通报来看,此平台主要是通过官方微博、高德地图等移动应用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但这两个渠道的使用率到底多高,能不能保证信息的覆盖率,还需要不断测试评估。此外,从之前公益组织和网站合作尝试的儿童失踪预警平台,到最近某地产公司宣称的“集全国门店打造失联儿童守护站”,再到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背后都能看到商业机构的身影。商业机构的优势是技术,或者说是平台搭建能力,这些虽然重要,但打拐仅靠平台是远远不够的。

还以安珀警戒为例,其并非依靠某个强大平台而实现信息全覆盖,而是一套整体运行机制。一遇到突发情况,警方能迅速动员各种平台来传播,既有传统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又有邮件、电子交通状况发布平台,以及手机短信等。

我们现在谈及网络打拐,有些过于强调平台的作用,推崇微博、微信等应用,这些网络应用虽然越来越普遍,受众越来越广泛,但毕竟还是有门槛的。从过去的案例看,不少拐卖事件发生在中小城市,被拐儿童最终流向农村。如果只是在微博、高德地图这些“高端应用”上发布消息,能保证基层民众及时接收到信息吗?

儿童被拐的情况不同、地点不同,所需要的信息传播方式也可能不同。在大城市,更多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渠道可能效果好,但在中小城市或者农村,也许广播电视或者手机短信更重要。公安部门有必要根据过去不同类型的案例,进

行大数据分析,研究在哪些关键渠道发布消息更有针对性,进而建立一个制度化的信息发布机制。

打拐只在网络平台上花心思,很容易被商业机构“利用”,变成企业营销的“工具”。所以,对于相关部门来说,要善于运用企业提供的平台,但不能囿于“门户之见”,更不能忽视最基础的机制建设。如果确保拐卖案件甫一发生,各部门就能迅速反应,相关各平台迅速完成对接,充分发挥平台的功能,这是下一步我们需要完善的。

(敬一山)

篇二:《打拐行动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

打拐行动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

从2009年4月9日开始,到2010年底的“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正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展开。{关于打拐的法律文件}.{关于打拐的法律文件}.

在这场声势浩大的“打拐”专项行动中,安徽省公安机关共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案538起,其中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5起。

这里有警方快速出击仅用15个小时就成功解救的刚出生5个小时被盗的婴儿,也有被隔断20年后骨肉亲情的重相逢;有DNA鉴定确认一刻的亲情拥抱,也有在亲生与养育之间难以抉择的艰难……

其中一些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心理辅助问题

案例一:

『离』不要让生我养我两难全

不久前,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黑塔镇苏巷村曹庄组一些村民自发燃起鞭炮,庆祝该村村民郑家桥被拐14年的女儿有了下落。当天,郑家桥的妻子苏桂红从安徽省公安厅“打拐”办民警唐庆美口中得知,她14年前被偷的亲生女儿郑赛妹已经在浙江找到。

1996年8月4日晚,郑家桥两岁半的女儿郑赛妹被人偷走。案发后,泗县公安局采取一系列侦查措施,均未能查找到郑赛妹的下落。今年2月26日,14年前偷盗郑赛妹的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姚某将郑赛妹偷走后,将孩子带至南京市下关区,谎称家贫无力抚养,想生一个男孩,遂将郑赛妹卖与傅某。傅某当年就将女孩带回浙江省舟山市娘家,交给其单身哥哥傅仕恩抚养,傅家给女孩起名叫傅飞波,寓意“飞来的一朵美丽的浪花”。

此后,傅飞波一直与养父、奶奶生活在一起。今年54岁的养父傅仕恩至今没有结过婚,以打鱼为生,81岁的奶奶享受政府救济,但两个长辈对她却宠爱有加,傅飞波与养父及奶奶的感情也非常深厚。

傅飞波通过DNA鉴定确定就是被拐的郑赛妹后,两个家庭都陷入痛苦之中。对于收养方来说,他们认为,“孩子是我们辛辛苦苦拉扯14年养大的,孩子理应属于现在的家庭”。对于孩子的亲生父母来说,他们认为自己的孩子是被人偷走的,他们不是不爱孩子,而是被人贩子无情的剥夺了爱孩子的权利,孩子是他们找了14年、思念了14年的亲生骨肉,他们有权利也有责任把孩子带回家抚养。

但对孩子而言,一边是养育了自己14年的养父和对自己恩重如山的奶奶;一边是生她但只养了她两年多的亲生父母,她心里没想过他们、不认识他们、不了解他们,甚至都听不懂他们所说的话。这边的奶奶就是她最亲的亲人,她离不开奶奶。

在公安机关的努力下,两个家庭达成一致意见:为了孩子能顺利通过中考,孩子留在舟山养父家里继续生活,等孩子中考结束后,养父带着孩子到安徽泗县看望孩子的亲生父母,以后两家人当作亲戚一样相处来往。

案例二。打拐行动2010——《身世之谜》上、下集

一张薄薄的卖身契,就此决定一个孩子的命运。

骨肉亲情,却难以抚平十年带来的伤痛。

一边是重逢,一边是分离。

罪恶的交易,造成两个家庭的悲剧

福建尤溪县洪田村是一个民风淳朴的小村庄,2010年6月8日这一天,一个突如其来的噩耗,打破了整个村子的宁静。这户村民被告知,她13岁的孙子,刚刚被民警带走了。 他叫郑常春,今年上小学六年级。是这个家里唯一的男孩儿。

得知唯一的孙子被民警带走了,常春的奶奶倚坐在门边,哭得老泪纵横,常春的爷爷,从抽屉里翻出几张契约收据,上面清清楚楚地记录了一场十年前的交易。

消息在村子里很快就传开了,村里的老人三三两两,聚集到这户村民的家里,这个深埋在老人心中,长达十年的身世之谜,再也没有办法,继续隐瞒下去了……

但看了很多案件,发现法律在有些方面出现漏洞

1.妇女在被拐卖期间所生的子女,其抚养权问题

我国法律对对特殊情况下的子女抚养问题做出规定,但是只有这么几类: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权,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抚养权,非夫妻关系所生子女的抚养权等,对妇女在被拐卖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未做详细规定,导致在被拐卖妇女被解救之后,其子女的抚养问题成为新的问题。

2.打拐过程中发现了被解救妇女 精神创伤以及承受的社会压力问题 案例:、"打拐" 打出没料到的尴尬

就在公安民警艰苦奋战,抓捕人贩子,解救被拐妇女儿童时,没有料到的尴尬却发生了--一些被解救的妇女不愿回家。因为有了孩子,因为怕别人笑话,因为娘家遗弃,更因为可怕的传统观念。

许多被卖做媳妇的妇女面对家乡来解救的民警时欣喜若狂,立刻收拾东西准

备跟着回老家,然而低头看见身边的孩子时却再也下不了决心了。虽然是一桩没有感情、被迫而来的"现实"婚姻,但这里却有她们割舍不下的亲骨肉。她们含着眼泪向家乡的民警递交了不回家的保证书。

除了孩子,被拐妇女脑海里封建、落后的传统观念也成了束缚她们的重重枷锁。今年6月24日,19岁的阿红被人贩子带到广州。7月3日,人贩子以3000元把阿红卖给了湖南某偏僻乡村一农民。9月10日,阿红70岁的老父亲跟随公安民警来到湖南千里寻女,在两地民警的配合下,阿红被顺利解救出来。然而被解救的阿红却不愿离开。"一生已经被毁了,没脸见父母。"公安民警劝她不要自暴自弃、把一生押在这毫无感情又不合法的婚姻上,她依然执意不肯,"在这儿,我活得腰杆儿更直点儿,回家,没脸见人"

传统观念同样阻碍着被拐妇女的家人重新接受她们,尤其是那些被拐后被迫卖淫的妇女。她们承受了残酷现实强加于身上的罪恶,不仅没有得到家人和乡亲的理解、包容,反而要面对白眼、指点和唾弃。亲人的这种无穷无尽的精神折磨令她们更是无法忍受。她们有的再次外出离家,有的甚至重新回到被公安民警解救出来的地方。

面对辛辛苦苦解救出来的妇女却不被原先的社会群体所接纳,公安民警无奈了:"打拐"中产生的许许多多实际问题已经远远超出了我们的工作范围。

3.还有些案例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反而愿意留在买家家里,尤其是被拐卖的儿童在得知自己的真正身世后所造成的心理创伤,还有一些家庭因为寻找被拐卖儿童未果而陷入巨大的心理 创伤与刺激中,这一切的一切,不仅需要法律来完善,还需要心理干预和社会的共同关怀。

一个网友的评论警醒着我们:

央视12频道隔三差五的老是在播出打拐节目, 我们全家男女老少只要是看到打拐的节目,都是目不转睛,可看来看去总也看不到最关键的,每次只要是播打拐节目先看到的是被害家庭的痛苦遭遇,然后就是扑朔迷离的破案过程,再就是孩子找回来后的喜悦, 孩子找回来后怎样严惩的人贩子,严惩人贩子的法律依据,孩子找回来后买家是否有罪,严惩买家的法律依据,被害儿童和亲生父母团聚以后,由谁来负责赔偿家庭和孩子所遭受的精神和正常的生活,每个丢孩子的家庭都是找孩子找的倾家荡产,痛不欲生,面对孩子的回来,还要将孩子亲手送到曾经严重伤害过他们的买家手里,为了孩子的后半生父母忍辱负重不要尊严,大家想想这样公平吗,人类定的法律,人类的尊严哪里去啦,法律的尊严哪里去啦,事实是这样,节目也这样做也这样播,打拐节目究竟要体现些什么,充其量就是给大家讲个悲伤故事,大家同情一下,虽然孩子还是不停地在丢,但警察还是没放弃,不停地找,打拐的根源在哪里,法律不切切实实的落实和履行,打拐有方向和意义吗,强烈要求,依法严办,人贩子和买家,让人贩子和买家赔偿被害家庭和被害孩子的一切损失,让不幸的家庭和不幸的孩子过上无忧无虑的生活,有了这些生父母再也不会把自己生养的孩子再送回买家哪里,还世人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尊严,还社会一个和谐,还打拐一个意义,还人类一个尊严,荒唐的社会,才有了荒唐的人和事,荒唐的节目,最可怕的是现在连公理变得也荒唐啦,公理不正,人气不正,社会能和谐吗?

附相关内容:

1、

打拐防拐:法律需完善(关注

剑指“买方市场”

实行“双打”,既打卖方也打买方,强调了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

“庞大的、需求旺盛的买方市场,是导致拐卖犯罪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并且不断发展蔓延的根本原因。”前不久在国务院打拐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上,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介绍,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儿女双全”等思想根深蒂固。特别是“买儿防老”做法,不仅在相对贫困落后地区存在,在富裕地区表现也较突出。同时,越来越严峻的人口性别比例失衡,导致一些地方很多大龄青年娶不上本地媳妇,买妻现象比较普遍。

只要有人买,就会有人贩子拐来妇女儿童卖,然而以前执法行动中,对于买主比较宽容,无形中纵容了妇女儿童买卖市场。据了解,刑法中尽管规定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同时也规定了一条但书条款:只要买主对被买妇女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被买妇女儿童解救,则可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现实当中,由于认定模糊等原因,使得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行为几乎没有违法成本。

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其中最大亮点,就是实行“双打”,既打卖方也打买方,强调了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

“对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的,具有列举的7种情形之一的,均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公安部刑侦局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办公室主任陈士渠介绍这7种情形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被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如果没有所列举的情形,就免予刑事处罚,这对买主构成威慑吗?”面对这一问题,陈士渠表示:从办案情况来看,买主都有违背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行为。也就是说,以后只要追究刑事责任,买主大多不能幸免。

拐骗成年男性该当何罪

按现行法律规定,拐骗男性尚无罪名,剥削劳动,一般是按强迫职工劳动定罪

针对近年来生孩子卖钱“专业户”的出现,四部门的意见还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意见同时强调,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在立案方面,该意见明确,今后公安机关在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时,都必须按拐卖妇女儿童案立案处理。另外,如发现流浪乞讨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也要立案侦查。

篇三:《打拐要用重刑》

打拐要用重刑

李树钱/文

近日,微信平台上流传了一则严打人贩子的帖子,要求国家对人贩子“斩立决”!这个事件引发了网上网下的一片热议。一方面,网民的意见高度一致,虽然不乏随便说说、过过嘴瘾的成份,但也基本表达了民众的要求,即打拐要用重刑,不能象现在这个样子。另一方面,法律人士纷纷表态,说打拐不能感情用事,要依法治国,现在的法律够严的了,已经到死刑了。有的讲立法依据,有的讲法治精神,更有甚者,大篇幅地列举近年来取得的成绩。总之两个方面相去甚远,民众和专家谁也没说动谁。

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分歧呢?肯定有一方是有问题的。 首先,网民一方没多大问题,除了有点感情用事外,没有明显根本性的错误。即使感情用事,也是需要国家正视的问题,不能太伤民众的感情。

其次,法律界的“专家”们似乎也没什么问题,说得“有理有据”,但如果从“特色理论”去看专家们的说法,就问题大大的啦!

我们的法律体系几乎是照搬的西方的法律体系,法理上讲求平均、平等。这是个大民主的东西,是个极端的东西,

对于千差万别的民众来说,这是最大的不平均、不平等。这也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所否定的东西。

中国的法律,按照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要求,至少应当有两点不同于西方,一是要有党的领导,二是要有所偏向。前者勿需多言,我们说一下后者。人人平等这一条不能不要,但单凭这一条,也不能最好地解决问题,就象上面说的,它是极端的东西,带来了更大的不平等。怎样解决人人平等后的不足呢?那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对弱势群体有所偏向,对犯罪分子要用重刑。

如果我们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都站在这样的高度来应对这次的“网民呼声”,还会有那么大的分歧吗?还会让民众伤心、失望吗?

2015.7.2

作者:李树钱,男,50岁,兖州区广播电视中心,纪委书记 联系地址:兖州区九州东路203号

邮编:272100

手机:13954765672

电子邮箱:yanzhourenmin@163.com

篇四:《打拐工作》

任县公安局

刑警大队创建“平安家园”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十七届全会精神,以创建和谐任

县、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安全感为目标,为严厉打击涉黑涉恶和拐卖儿童犯罪,切实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和驾驭社

会治安的能力,根据县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在全

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打黑除恶及打拐专项行动。为确保行动顺利进行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构建和谐任县为奋斗目标,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

犯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切实增强公安机关的新威力,提升公安工作的新水平,树立公安队伍的新形象,更好

地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更有力地维护全县治安和谐稳{关于打拐的法律文件}.

定。

二、工作目标

本次创建活动的任务是:一是坚决打掉一批黑恶犯罪

团伙,抓获一批黑恶犯罪人员,积极探索建立“打黑除恶”

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遏制黑恶势力的形成;二是侦破一批拐

(贩)卖儿童、妇女案件、拐骗妇女强迫卖淫和组织操纵未

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案件,打掉一批拐卖犯罪团伙,解救一

批被拐卖儿童、妇女。为实现我县经济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

社会治安环境。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局成立专门领导

小组。

组 长:靳平章

副组长:姜俊军

成 员:党委其他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在刑侦大队,办公室设在刑侦综合中队,

由该队负责具体创建的协调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广泛获取黑恶势力及涉拐犯罪线索。要拓宽情报视野,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去发现犯罪线索,获取涉恶犯罪线索,要通过对未破的重大刑事案件进行认真的梳理和分析,从中发现犯罪线索;对涉拐犯罪,

要通过辖区派出所“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的原则,逐户逐

人核对实有人口、彻底澄清流入本地的来历不明的儿童、妇

女和外籍妇女底数,重点是2000年以来非法流入的儿童、

妇女和外籍妇女底数,逐人开展调查,同时结合DNA检验比{关于打拐的法律文件}.

对情况进行甄别,从中发现犯罪线索。同时,要分发动人民

群众检举揭发,广泛收集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我局举报电话:

110

(二)全员参战,多警联动,形成打击合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涉及的部门多、领域广、情况复杂。各警种和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各司其职,整体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刑侦大队

作为先锋,要加大对此类犯罪活动和案件的侦办力度;国保、治安、经侦等部门要全力参与这次专项斗争,广泛收集犯罪信息,及时发现犯罪线索;法制科要认真研究专项斗争中出

现的法律疑难问题,指导案件侦办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取得实效。要充分认识到开展这次创建活动和开展打黑除恶及打拐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此类犯罪的危害性,充分认识

打击此项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局长要亲自挂帅、亲自组织、亲自部署,加强对本地治安情况的研究分析,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这场专项斗争有计划、有秩序、有目的地开展。领导班子成员要各负其责,分片指挥,分片督战,将打击任务落实到每名领导和民警身上,使每位领导和

民警身上有责任、有担子。

(二)依法办案,提高打击质量,为从重从快打击此类犯罪活动。法制、办案部门要认真组织办案民警学习《刑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严格依法办案,

提高办案质量。加强与检察、法院部门的沟通。对案情复杂,

取证难度大的,要争取检察、法院的提前介入,加快批捕、起诉和审判的进程。尤其是对涉恶、涉拐犯罪的骨干成员,要依法从重从快予以严惩,同时,要教育参战民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严禁滥用强制措施,严禁超期羁押和刑讯逼

供等行为,用足用好法律武器,提高办案质量。

(三)充分发动群众,积极营造浓厚氛围。 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广泛深入地宣传开展打黑除

恶、打拐活动的重大意义,展示公安机关开展此项斗争的决

心和信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斗争成果和参

战民警的感人事迹,紧紧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广泛收集犯

罪线索,完善鼓励群众检举、揭发的奖励保障机制,加大对

证人的保护力度。同时要加强对公安民警的宣传保密教育,

严格遵守公安宣传纪律和有关规定,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四)明确分工,强化职责,建立工作长效机制。工

作中,各警种、各部门,必须明确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

成打击合力,建立工作长效机制,要制定和实行领导责任制、

分工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等一系列确保此项工作经常性地

有效开展。刑侦大队是打击的主力军,要抽出精兵强将组成

专业组,广泛搜集违法犯罪线索,制定和采取打击对策,其{关于打拐的法律文件}.

他各部门也要在职责范围内,全力配合刑侦部门开展工作,

确保行动顺利进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任县公安局

刑警大队“平安家园”创建活动工作总结

在市局、县委政府和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刑警大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会议精神,结合“三项建设”工作的具体要求,在“平安家园”创建活动中,迅速行动、层层动员、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呈现出健康发展、纵深推进的良好态势。自活动开展以来,该大队深刻领会“平安家园”创建的重要意义,出实招、抓大事、解难事,切实把这创建活动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一、领导重视,思想到位。

为深入开展创建活动,该大队领导成立创建工作小组,由主管领导直接牵头,负责领导和指导整个创建工作。活动小组要求全体民警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部、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创建活动的主要举措与应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始终把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评价创建活动是否取得成效的根本标准,超常规、高标准、严要求地推动创建活动不断深入进展。

二、目标具体,保障有力。

篇五:《由微博“打拐”引发的法理思考》

由微博“打拐”引发的法理思考

p微博“打拐”,是指网友们零碎的、非专业的行动,与公安部门、媒体、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等社会力量结合在一起,迅速形成舆论焦点,以拯救那些被拐卖的儿童。该事件源于中国社科院学者于建嵘教授所发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微博,该微博经热心网友不断转发,形成了强大的舆论传播力量,并吸引了传统媒体的跟进与关注。在短时间内,一条小小的微博在现实中掀起寻子和打拐热潮,微博“打拐”顿时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微博的迅速发展不仅带来了便捷的生活,也形成了巨大的网络舆论力量。微博“打拐”主要是通过多数网民接力转发照片的方式寻找被拐卖儿童,迄今已成功解救了多名儿童,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打拐作用。它的蓬勃发展反映折射的是公民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的增强。从以前对乞讨儿童的漠不关心到现在的联手自发解救行动,无不表明了公民道德和法律意识的成长。这大大提高了全民的道德水平和法律素质,使全社会形成了良好的道德氛围,更是伸张了社会正义,惩治了罪恶。{关于打拐的法律文件}.

公民自发形成了一股强大的打拐力量,得到了公安部门、政府以及社会名人的支持和加入,使得打拐成为了全民战争。微博“打拐”不仅打击了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更是用全民正义力量威慑了那些预谋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这对打击犯罪、维护儿童利益和社会秩序有着巨大的意义。此外,微博“打拐”也促进了拐卖儿童罪的有关法规的完善,如三月初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了儿童少女失踪被拐等一律立为刑事案件等原则,这说明了微博“打拐”已经推动了司法“打拐”措施的完善,使得司法对愈演愈烈的拐卖儿童犯罪加大了打击力度。

总之,微博“打拐”作为网络时代典型的公民行动,高举着道德和法律的旗帜,不仅代表着我国公民法律和道德素质的提高,也促进了司法机关的立法和执法行动,这在无形中弘扬了社会正义,对社会建设带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微博“打拐”引发的争议

微博“打拐”作为自发的公民行动,本身存在着一些局限性和盲目性,自开始行动就引发了无数争议,我想就几个主要的争议焦点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是否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

微博“打拐”是通过对街边乞讨儿童拍照,然后上传到微博进行转发接力的方式帮助他们寻找父母的,这种方式因为没有相关法律和程序的约束,便很容易导致盲目性和自发性,进而引起一系列侵权的争议。很多人认为随手拍并未经得儿童的同意便上传转发照片,这不仅侵犯了儿童的肖像权和隐私权,还给儿童以后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好的影响。笔者却认为,这种说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不正确的,侵犯肖像权需要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有将照片用在商业上的行为,而微

篇六:《中国及国外打拐现状》

一 :中国拐卖人口犯罪现状

中国政府一贯重视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打击,到20世纪60年代,拐卖人口现象在中国大陆已经基本绝迹。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拐卖人口犯罪又死灰复燃。自20世纪70年代,我国的拐卖人口犯罪呈上升趋势。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拐卖人口犯罪在数量上有增无减,并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当前,全国拐卖儿童犯罪活动较为猖獗,受害人及受害家庭数以万计。尤其在河南、云南以及两广沿海等地乡村地区,买卖儿童几近市场化,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地下黑色利益链。

二:有关寻亲数据库的建立

1. 2007年,“宝贝回家网”创立,目前已帮助1282人寻找到亲人。

2. 2009 年5 月,公安部建立“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 数据库。公安

部建立的全国DNA 数据库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由官方建设管理和维护运行的“打拐”为主要目标的DNA 数据库“打拐”DNA数据库,就是在全国范围内,由各地方负责机构一方面对丢失孩子报案的家长采集DNA样本,另一方面对各地在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集DNA样本,并将这些数据录入到专门的全国联网的统一数据库在这个警用平台上,DNA 信息可以自动检索

“碰撞”,警方可以异地查询,网上比对,能够快速高效地查找被拐卖儿童。目前,该系统已经成功为2700 余名被拐儿童找到了亲生父母,被拐时间最长达36年。只要父母和孩子的DNA 信息都采集入库,就能够即时自动比对,如果比中就会报警,显示是哪对父母哪年丢的孩子。信息比中后,公安机关会开展复核,再次检测DNA,有时需要采集其他亲属的血,多检测几个位点,从而确保准确性。这套系统也有不足之处,主要有:一是个别信息的准确性有待提高;二是经费保障压力很大。打拐DNA 检验规范提高了检验标准,保证了检验质量,但是也在人员装备、经费保障等方面对DNA 实验室提出更高的要求;三是检验技术还有改进提高的潜力。随着近年来DNA 检验技术的不断进步,新的检验试剂、检验方法、检验手段被不断引入,如Y-STR、线粒体DNA 等,让DNA 信息深度挖掘应用成为可能。对全国“打拐”DNA 数据库进行升级改造,不断提高其建设应用效益,已成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目标。

——“国家寻亲平台”:是纽带,更是希望 《人民公安报》2013.6

3. 2011年,中国社科院于建嵘教授在微博上发起“随手拍解救乞讨儿童”行动,掀

起“微博打拐”的热潮。发布之后迅即获得了许多微博达人的支持。十余天时间,数十万网友参与,引发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全面跟进,网友们零碎的、非专业的行动,与公安部门、媒体、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等社会力量结合在一起,迅速形成舆论焦点。微博能量触发的几个因素主要有:时机: 春节+ 微博= 天时;载体:打拐+ 微博= 地利;情感:春节+ 打拐= 人和;诸势力跟进:微博+ 传统

媒体= 网络势能;主流联动:微博+ 政府= 社会动能。在“微博打拐”现象中,微博通过这种裂变式传播,使如同蝴蝶般柔弱的单一微博用户能量聚集起来,使事件拥有了“风暴席卷大洲”的力量,制造出巨大的“蝴蝶效应”。微博通过两种信息传播路径:一对多的“粉丝路径”和一对多再对多的“转发路径”,实现其极速传播,利用区别于传统媒体的线性传播模式(One To One)和传统网络媒体的网络传播模式(One To N)的裂变传播模式(One To N To N )进行几何级能量触发。新媒体的迅猛发展,使人类社会的信息传播和舆论进入了新媒体时代。与新媒体相比,曾经作为政府应对公共事件“主阵地”的传统媒体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因此政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与新媒体的融合,以从善如流、虚怀若谷的姿态接纳微博,消除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噪音“。

——解构公共事件中的微博能量 新闻评论 2011.5

4. 2015年9 月19 日,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qgdgxq.mca.gov.cn)正式上

线。据了解,此网站是民政部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要求创建的。记者登录网站发现,广东、河南、山东、广西、湖北等省份已将284 名现有打拐解救儿童信息录入该平台。截止21 日10 时,该网站访问量接近190 万人次。在网站寻亲公告中,都列有孩子的肖像照、姓名、被拐卖地、所在福利机构、联系方式等信息。点开每一名被解救的儿童信息后,还能够查阅到孩子的被拐卖地、解救时身高、解救时体貌特征、接收时着装、接收时随身物品和孩子自述等关键信息,方便被拐儿童父母查找和确认。网站寻亲平台还提供检索功能,搜索关键词包括姓名、区域、解救时年龄、性别、身份特征、衣着等信息。在每名被拐卖解救的儿童信息中,还留下了所在福利机构名称、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信息,方便家长及时和福利机构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