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最低工资标准

时间:2021-10-26 23:53:58 节日作文

篇一:《2014年内蒙古最低工资标准》

索 引 号 01151201X/2014-00090

发文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标 题 信息分类 劳动就业 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

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4-06-25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14〕6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自治区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

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4〕6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2004第21号令),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15个区,二连浩特市等2个计划单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10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2元/小时。

二类地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等6个区、托克托县等5个县、锡林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阿荣旗等9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4元/小时。

三类地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鲁县等4个县、乌兰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巴林右旗等16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

1{呼和浩特最低工资标准}.

四类地区:卓资县等8个县、阿尔山市等3个县级市和库伦旗等17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7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下列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呼和浩特最低工资标准}.

附件:全区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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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2016年全国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

2016年全国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呼和浩特最低工资标准}.

篇三:《内蒙古自治区历年职工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历年职工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日期:2012-02-21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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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历年职工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呼和浩特最低工资标准}.

篇四:《内蒙古最低工资标准(2010.7.26)》

内蒙古: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乌伟东答记者问 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调整内蒙古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8月4日,记者就此采访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乌伟东。

问: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答:最低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是用人单位按最低标准发放劳动者报酬,而是用人单位不能少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报酬。因此,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起到重要作用。

从1995年以来,今年是内蒙古第八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依据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相关政策,为适应内蒙古经济社会的发展,依据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支出水平、物价指数等变化,而进行的常规性工作。

问:内蒙古今年对地区类别做了怎样调整?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一类地区包括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包头市东河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包头市青山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包头市九原区、包头市石拐矿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杭锦旗、乌审旗、伊金霍洛旗、准格尔旗、乌海市海勃湾区、乌海市海南区、乌海市乌达区、阿左旗、阿右旗、额济纳旗、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最低工资标准为

900/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1元/小时。

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9元/小时;

二类地区包括和林县、托县、清水河县、武川县、土左旗、达茂旗、土右旗、固阳县、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阿荣旗、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右旗、陈旗、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郭勒市、赤峰市红山区、赤峰市松山区、赤峰市元宝山区、锡林浩特市、西乌旗、正蓝旗、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丰镇市,最低工资标准为820/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3元/小时。

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980/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3元/小时; 三类地区包括扎兰屯市、新左旗、牙克石市、乌兰浩特市、开鲁县、扎鲁特旗、阿鲁科尔沁旗、克什克腾旗、巴林右旗、巴林左旗、喀喇沁旗、翁牛特旗、宁城县、林西县、镶黄旗、阿巴嘎旗、东乌旗、多伦县、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最低工资标准为750/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7元/小时。

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6元/小时;

四类地区包括额尔古纳市、鄂伦春自治旗、根河市、莫旗、阿尔山市、科右中旗、科右前旗、突泉县、扎赉特旗、科左后旗、科左中旗、库伦旗、奈曼旗、敖汉旗、太仆寺旗、正镶白旗、察右后旗、察右中旗、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卓资县、察右前旗、凉城县、四子王旗、磴口县、五原县、杭锦后旗,最低工资标准为680/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1元/小时。

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82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9元/小时。

问: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要考虑哪些因素?{呼和浩特最低工资标准}.

答: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要参考全区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多重因素;确定和调整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时,要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要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问: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自治区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问:哪些项目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哪些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答:今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测算中充分考虑了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8%、医疗保险金2%,失业保险金1%,住房公积金9%(平均数)的因素,即大家常说的“三险一金”,目前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了个人缴纳“三险一金”部分,单位缴费部分仍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

国家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是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呼和浩特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问:最低工资标准是不是越高越好?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提高得过慢过少,会影响低收入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水平,甚至出现用工荒。但如果提高得过快过多,则会加重企业负担,可能导致企业裁员,从而不利于稳定和扩大就业;如果上调幅度超出当地经济承受能力,还会影响地区经济的稳定发展;如果调整过于频繁,则会干扰市场的正常运行等。因此,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必须适时适度。(记者 庞俊

内蒙古自治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

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办[2011]106号文件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2004第21号令),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方案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14个区,二连浩特市等2个计划单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10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9元/小时。

二类地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等6个区、托克托县等5个县、锡林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阿荣旗等9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98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3元/小时。

三类地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鲁县等4个县、乌兰浩特市等3个县

级市和巴林右旗等16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6元/小时。

四类地区:卓资县等8个县、阿尔山市等3个县级市和库伦旗等17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82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9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下列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摘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办[2011]106号文件)

篇五:《内蒙最低工资标准2010-7-1》

2010年7月2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新标准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三险一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具体方案如下:

一类地区:从680元/月提高到900元/月,非全日制工从6.5元/小时提高到8.1元/小时;

二类地区:从620元/月提高到820元/月,非全日制工从6元/小时提高到7.3元/小时;

三类地区:从560元/月提高到750元/月,非全日制工从5.5元/小时提高到6.7元/小时;(巴彦淖尔市属于第三类)

四类地区:从500元/月提高到680元/月,非全日制工从5元/小时提高到6.1元/小时。 2007内蒙古最低工资标准参考编辑本段回目录

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参考如下:

一类地区为:呼和浩特市区、包头市区、鄂尔多斯市区、乌海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小时;

二类地区:呼伦贝尔市区、巴彦浩特镇、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小时;

三类地区:赤峰市区、通辽市区,乌兰察布市区、巴彦淖尔市区、乌兰浩特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小时;

四类地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地区,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编辑本段回目录

最低工资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主要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就业状况等因素,至少两年调整一次(遇特殊情况国家有明确要求除外),以确保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而提高。

内蒙古明确规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在安排本企业工资增长下线时,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内蒙古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切实纠正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利用最低工资标准变相压低职工工资的行为。

我区现行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是2007年调整后颁布实施的,按照国家规定,今年我区调整执行新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我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是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民生改善、促进企业发展和有利于招商引资等诸多因素,参照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中的计算公式、国际一般状况参考值和各省区市今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3个因素,经过反复测算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