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1-10-26 12:58:41 节日作文

第一篇、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公司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情况的调研报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调研报告

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

调研报告

为了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做好新时期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当前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情况进行了深入的排查分析,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女职工权益实现的总体情况

公司有职工508人,其中:女职工114人,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并在2013年8月对公司员工进行全员体检。企业工会组织健全,设有女工委员,工会女职工活动正常,“三八”节期间,工会女职委都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庆祝,企业按时缴纳养老、医疗、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能够基本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各项内容。

二、女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利益诉求

近年来,公司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依据,加强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制度建设和女职工特殊权益的维护,使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无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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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会维护女职工权益的制度建设和方法措施

公司加强女职工维权机制建设,将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协商范围,纳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促进单位改善劳动条件、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经常深入到车间、班组、职工食堂等场所,对女职工生活、学习状况进行走访调研,了解调研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工资收入、社会保险缴纳、业余生活等情况,真正做到了走近基层、了解职工,把工作落到了实处。

四、推动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的基本情况、主要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特别规定》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关心爱护,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进一步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广大工会干部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职责,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扎实推动《特别规定》的贯彻实施。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并没有列入企业日常工作考核机制中,对企业缺少监督,工作没有得到高度的重视,工作开展的广度与深度还有待提高。

五、《特别规定》与本地现行行政法规有哪些矛盾,是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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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制定我省《特别规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特别规定》未能充分承载和体现社会的发展进步以及翻天覆地变化所带来的立法要求和女职工的诉求。需要我省制定《特别规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六、希望制定出台的《特别规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做出哪些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细化规定

(一)妇科体检问题。定期妇科检查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二)明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一些规定过于宽泛而限制了女性就业权利,《特别规定》实施办法或细则需要作出细化规定。

(三)政府和企业要多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政府应给予多种形式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以真正解决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问题。

七、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约、履约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但履行合同内容不规范,有待提高和完善。主要原因是企业重视工会女职工工作不够,特别是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规了解不够,降低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成本投入,需进一步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八、加强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对策建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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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法律宣传和执法监督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和重视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氛围。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作为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形成尊重和关心女职工,自觉维护女职工权益的良好氛围。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自觉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意识。加大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的广泛宣传,增强她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女职工为经济建设作贡献的积极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积极参与维权机制的建设,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形式,进一步维护女职工民主决策、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积极参与女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参与查处严重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侵权行为,努力做好女职工的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工作。

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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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调查表

(企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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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存在问题和不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调研报告

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立法理念上,此款《规定》有隐形的歧视女性之嫌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特别”二字,画蛇添足新规定的名称较1988年的老规定多了“特别”二字,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虽对此并未作特别说明。笔者认为,“特别”二字其实有画蛇添足之嫌,且不说“特殊困难”的表述是否准确,规定的具体内容也并非仅针对女职工“特殊”的生理困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调研报告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立法目的应该是消除生理上的性别偏见,在保护职业健康的同时,更应从保护女职工平等劳动权利的高度出发,这也与妇女权利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相关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相一致。

此外,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内容也不仅限于孕、产、哺乳期,还有一般情况之下的劳动保护,鉴于性别歧视下女性的弱势地位,只有对女职工给予更大范围的关注才能更有利于推动性别平等。事实上,规定中的很多内容,如禁止性骚扰条款,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也都超出了单纯的生理特点的范畴,突破了“特别”的界限。

2、强调“保护女性”,但忽视了女性平等权利的实现

再如对“保护”的理解。现有的立法体系下女性往往被归入残疾人、儿童、老年人等弱势人群的范畴,并被给予特殊保护,而造成妇女弱势的根源却被忽视了,事实上,妇女并非天然弱者,是由于男权文化下权利、资源、机会的不平等造成的,与真正的弱势群体有本质区别,这种误区使得一些涉及妇女权益的立法中过多强调了“保护”而忽视了“权利”的赋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调研报告

本规定同样是以“保护”为立法基点,强调的是对女性特殊困难的保护而忽视了生理特点之下对平等权利如何实现的关注。而考量到规定的具体内容,在保护的概念下亦存在保护不足之处,而在某些条款上又有过度保护之嫌。比如定期妇科检查问题,对女性健康的保护非常重要,国家、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定期安排对妇女常见病的检查,目前很多地区也实现了对育龄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的免费筛查,妇科体检问题在去年的全民征求意见稿中有明确规定,并规定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但不知何故在正式公布时却被删除了,为一大遗憾,是为保护不足。

3、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过广,限制了女性就业门槛

而规定附录中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则过于宽泛。根据国际经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应基于对妇女或其胎儿(或婴儿)造成特有危害,其法定适用范围是狭窄的,以避免剥夺妇女平等的就业机会。在制定限制妇女工作范围的规定时,应谨慎评估禁忌劳动范围和标准的必要性,并建立在科学依据之上,这个依据应证明只造成对经期、孕期、哺乳期妇女及其胎儿或婴儿特有的危害,而对男性则应该是无害的,如果对男女劳动者都可能有害,则不是女职工禁忌劳动的问题,而是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问题。

比如在经期、孕期的禁忌劳动范围中都涉及了不同程度的冷水、低温、高温作业,这些禁忌需要有科学、充分的依据来证明其必要性。如果没有科学的依据证明这些禁忌是对女职工及胎儿或婴儿特有的危害,就是一种过度的保护,是对女性就业权利的限制。

二、具体条例上:《规定》中的亮点过于笼统,实际指导意义有限

1、“增加产假”实际意义不大,“禁止职场性骚扰”只一笔带过

毫无疑问产假延长和人工流产假期的明确是新规定的亮点,而公众对产假延长至98天的议论甚至质疑让这个亮点成为了热议的焦点,究其原因是各地或各单位的一些具体规定使得很多妈妈的产假实际上已超过98天,新规定的泛泛规定反而造成了一些认识上的混乱,使它的立法意义打了折扣。

再如, 关于禁止职场性骚扰的规定应该是新规定最具突破性的亮点,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并未提及,而且新规定中只是一笔带过,过于原则和简单,既没有对什么是性骚扰进行界定,更缺乏对法律责任的任何规定。大量案件表明,被害人遭受性骚扰之后通常被迫辞职或是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有的患上严重的心理和精神疾病,对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防治职场性骚扰重在预防,而预防的最有效途径是单位建立防治职场性骚扰的机制和措施,这已为国外实践所证明。同样,防治职场性骚扰也是单位创造安全、良好工作环境的必要内容,因此单位应该为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承担相应责任。新规定将性骚扰问题写入是进步,但过于粗略的规定仍只能是水中看花而已。

2、之前呼声很高的“男性陪护假”无任何体现

而被关注的如何通过立法来减轻女性在家庭和育儿方面过重的负担,加强社会公共服务的投入、推动夫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等问题未能在新规定得以体现,这也使得新规定在创新性、前瞻性方面缺乏了我们所期待的力度和作为。

在去年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很多妇女团体和专家曾呼吁在新规定中增加男性陪护假条款,理由是设立男性陪护假体现了育儿是夫妻共同责任,而非女性特定义务,通过法律的指引功能改变传统的性别分工观念。目前在美国和其他工业化国家,法律早已明确父母享有育儿假、陪产假,以保证父母分担育儿责任和促进性别平等。当前我国至少已有26省市自治区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文件形式,确立了男性享受生育护理假和相关津贴的制度。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基金大量积余,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承担此项支出,不会加重企业和政府负担。而女性在育儿上承担的过重负担已成为就业中性别歧视的重要因素。但最终新规定未将男性陪护假条款写入。

男方可以休假护理?

这有两种情况,

一是各地的计生政策、法规定的;

新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二是单位规定。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单位规定,那基本上就是员工的福利了——你可以咨询一下男同志所在单位。

3、对社会需对女职工承担的公共服务功能强调不足

此外,生育作为人类社会的再生产,其成本应由社会公共服务来承担,并最终通过立法体现。虽然新规定第十条规定了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但依然不具可操作性,公共服务的功能强调不足。

目前女职工与生育相关所面临的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企业建立女职工

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政府应给予多种形式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以真正解决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问题。

第三篇、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调查研究报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调研报告

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调查研究报告

《北京市“十五”时期妇女发展规划》颁布实施后,面对深化改革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如何进一步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为了了解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等六家单位于XX年7月-XX年7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联合调查。这次调查旨在进一步促进xx《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xx第9号令)和《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市政府第40号令)的落实,进一步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管理层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完善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依据。

一、基本概况

(一)调查采取以问卷调查为主的方式进行,问卷分个人问卷和企业问卷两种。在全市各种经济类型单位中以1%的比例抽取1100家和5000名职工。另外还选取了100家个体工商户和200名女雇工。调查共发放企业问卷1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073份,有效率为89.4%;发放职工问卷5200份,回收有效问卷为4977份,有效率为95.7%。

(二)本次调查内容分为六个方面:女职工就业保障(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工会组织的建立)、一般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经期保护、避免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避免从事有毒有害劳动、健康检查)、孕期劳动保护产期劳动保护、哺乳期劳动保护和女职工卫生设施。这次调查的内容是1988年以来最全面的一次。

(三)经济类型构成

此次调查范围涉及女职工人数较为集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制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机关团体单

位等。调查的1073家企业中,扣除没有法人代码的非个体经营户后,为895家单位。

被调查的1073家单位共有职工223991人,其中有女职1115245人,占51.5%。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的基本情况

(一)76%以上的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也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保证。

从调查的企业卷来看,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180177人,占全部职工的80.4%,其中女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94902人,占全部女职工的82.4%,略高于全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从个人问卷来看,4977名女工,已签劳动合同的占76.7%。

(二)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

在被调查的单位中,822家单位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占全部单位的

76.6%,其中692家单位还在工会组织中建立了女工组织,占64.5%;在建立工会组织的822家单位中,有468家单位的工会组织代表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占56.9%;而且有449家单位还在集体合同中写进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占签订集体合同单位的95.9%。从本次调查的个人卷来看,女职工所在单位一般均有工会组织和女职工组织。

(三)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

从调查的个人问卷的总体情况来看,各单位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很好,90%以上的单位均遵守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四级劳动、井下作业、有毒有害工作,以及一切不适合妇女经期承担的高空、低温、冷水和三级

第四篇、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维护工作的调研报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调研报告

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维护工作的

调研报告

按照上级工会要求,旗总工会在全旗范围的企业中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了解企业当前女工基本状况、女工劳动经济权益实现状况,女工民主政治权益实现状况、女工思想道德观念、文化技术素质状况和企业劳动关系发展变化及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建设状况。调查采用召开座谈会、查阅企业有关数据资料和档案的方式进行。座谈会分别是与企业党、政、工负责人、与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与企业一线女工进行座谈。此次调查得到了企业支持和女工欢迎,获得了积极的成果,较全面地掌握了女工队伍状况的现状。现将调查情况及意见报告如下:

各企业能够正常运转,效益较好,能正常发放工资,严格遵守女职工“四期”保护有关规定,无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企业工会组织也比较健全,大部分企业成立了女职工委员会或设有女工委员,女职工组织制度也比较健全。有些企业签订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大部分企业签订了女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女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率为100%。能落实养老、医疗、生育等保险。能够保证女职工享有三个月产假待遇,无怀孕期间开除女职工现象。工会女职工活动正常,“三八”节期间,各企业工会都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庆祝。

每个企业对员工都进行了岗前、岗中、离岗健康检查,体检

率达100%。旗总工会和旗妇幼保健医院协商,面向全旗企事业单位女职工进行两癌免费检查,查出患有各类疾病女职工进行救助。通过对女工的体检,维护了女工的权益,保证了她们的身心健康,得到了广大女职工及家属的赞誉。

近年来受市场经济影响,企业进入低谷,资金十分紧缺,但企业工会尽量挤出资金,用于企业文化建设。开展多种形式、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鹊桥会,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增强了团队意识、荣誉感和归属感。特别是通过“三八”活动让女工感受到了企业对她们的重视,充分体现她们的半边天作用,通过鹊桥会让很多未婚的男女找到了心仪的另一半。

一、存在问题

1、“四期”保护个别存在死角,有关政策难以落实。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此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但存在女职工经期、孕期、生育和哺乳“四期”有待进一步加强。

2、生育保险制度还有待加强、监督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与女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生育保险实施有待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调研报告

二、原因分析

1、思想认识不到位,法律意识不强。一是部分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对女职工承担着人类自身再生产的社会责任缺乏正确认识。因此未依法制定企业内部的一些规章制度,或虽制定了有关规章制度,但却不照章行事;二是女职工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三是对女

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认识存在偏差,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重视不够,认为这项工作仅涉及女性,特别是认为生育保险是小险种。

2、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管理和监督体系尚未健全。有些规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起草、颁发的,随着企业用工、分配、社会保险、医疗等各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各企业普遍反映有些条款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内容和措施也存在着一定局限性,在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

三、建议和措施

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都来关心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是关系女职工的健康与中华民族未来人口的素质,关系到整个人类繁衍与发展的大事,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女职工生育的社会价值,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必要性及其法律法规,破除女职工生育为个人“私事”、“家务事”的错误观念,营造尊重女性、关怀女性,保护母亲的社会氛围及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通过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使经营者和女职工了解法律法规,增强执法守法的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由于企业违法对女职工的身心受到严重侵害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帮助女职工拿起法律武器,用法律手段争取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落实情况汇报材料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调研报告

学习宣传贯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落实情况汇报总结材料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4月28日起施行。为做好《特别规定》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我校作了如下工作:

一、充分认识《特别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特别规定》是我国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权益的重要法规,是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客观需要,是多年来女职工劳动保护成功经验的集中体现。《特别规定》在1988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调整了禁忌劳动范围,规范了产假待遇,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它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关心爱护,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进一步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工会作为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推动《特别规定》的贯彻中负有重要义务。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职责,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扎实推动《特别规定》的贯彻实施。

二、成立领导小组,大力开展《特别规定》系列学习宣传活动 为加大学习宣传贯彻力度,扩大社会影响,我校接到济宁市总工会通知以后,结合我校的实际,从即日起至6月10日启动《特别规定》宣传月活动,对《特别规定》进行集中宣传。通过举办宣传月启动仪式暨动员大会、组织学习培训、黑板报和悬挂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学习宣传,掀起学习宣传的高潮。要通过学习宣传,不断扩大《特别规定》在社会上的知晓率和影响力,大力营造关心爱护女职工的良好社会氛围,着力提高女职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为贯彻实施《特别规定》奠定坚实基础。

三、积极推动《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

我校以《特别规定》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做好女职工权益保障的各项工作。继续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并完善《特别规定》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文件。健全和完善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网络和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突出维护女职工权益的督查重点。加强女职工维权机制建设,着力推进“两个覆盖”,注重将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纳入集

体合同协商范围,纳入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促进单位改善劳动条件、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促进实现体面劳动。

四、切实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

接到通知后,我校积极行动,成立了宣传领导小组,认真做好《特别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并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宣传贯彻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将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工会女职工组织将贯彻工作与维权工作相结合,深入开展贯彻工作,特别要高度关注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着力推动并帮助解决在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各地宣传贯彻工作的好经验、好作法,以点带面,推进《特别规定》的全面实施。广大工会干部自觉带头学习、准确把握《特别规定》基本内容,带头普及和宣讲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知识,不断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为女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工会委员会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第六篇、企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调查报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调研报告

xxxxxx总工会:

根据xxx总工会及xxx市总工会《关于对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调研》的文件要求,xxxx公司工会于xx年x月x日至xx日,对公司所属xxx个基层工会的xxx名(其中男职工xxx人,女职工xxx人)职工进行了问卷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本次调查发出问卷xxx张,收回问卷xxx张,问卷回收及有效率为100%。问卷调查涉及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xx个基层单位,调查人数占女职工总数的xx%。在调查中,有xxx人认为企业执行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是好的,占被调查职工的xxx%,有xxx人认为一般,占被调查职工的xxx%。对企业在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妇检、是否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是否因女职工孕、产、哺乳期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能为怀孕女工定期产前检查、能否对怀孕女工调离禁忌工种或毒害岗位、能否做到不安排怀孕女工不加班加点、不值夜班、女工享受产假待遇情况、女工产假期间工资情况、女工生育费报销情况、哺乳情况、哺乳女工不安排加班加点、不值夜班情况以及经期是否安排高空、低温、冷水作业等情况,有xx%以上的女职工表示满意,认为企业在执行这些方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是好的。

二、存在的问题。从调查汇总情况看,企业在执行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企业对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用的报销问题中,有xx人全部报销,仅占被调查职工的xxx%;有xx人报销了一部分,占被调查职工的xxx%;xxx人没有报销,占被调查职工的xxx%;

2、还有大部分基层单位没有建立孕妇休息室,占被调查职工的xxx%。患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能享受1----2天休假的只有xxx人,占被调查职工的xxx%,还有xxx人没有得到休假;

3、只有xx人所在单位建立了女职工卫生室,xxx人所在单位没有设立女职工卫生室,占被调查职工的xxx%。

三、调查情况分析。调查问卷汇总结束后,我们又召开了座谈会,就调查问卷中存在的问题向女职工们进一步了解情况。从调查中我们了解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

1、关于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用报销的问题,召开女职工座谈会后,我们又咨询了xx医院妇产科主任。了解到在公司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前,所有女职工的产前检查费用均在公司报销,但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由于女职工生育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用)不属于国家规定的职工医疗保险范畴,而属于职工生育保险范畴。因我公司未参加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企业没有此项费用列支渠道,所以没有给予报销。但经过公司女职工组织努力,目前,女职工流产和实施节育环手术的费用给予报销,由公司医疗经费列支。积极促进企业参与国家《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是我们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

2、公司女职工的平均年龄为xxx岁,大部分女职工已经过了生育期和哺乳期,并且公司绝大多数女职工集中在后勤服务单位,仅xxxx一个单位就有女职工xxx人,占公司女职工总数的xxx%,这些单位都有条件很好的女职工休息室,所以很多单位没有单独设立孕妇休息室。患重度痛经或月经过多的女职工中,有一部分人没有医生的痛经诊断证明,还有一些女职工虽然有医生证明,但碍于面子,不好意思向单位领导请假,所以没有得到相应的休假。

3、公司大部分女职工不了解女职工卫生室的概念,很多人认为应该是女职工浴室。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女职工卫生室包括生产卫生用室和生活用室。其中生产卫生用室包括浴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等设施;生活用室包括休息室、食堂、厕所等设施。公司的职工住宅均有卫浴设备,并且每天24小时供应热水,女职工们洗浴非常方便,所以大部分单位都没有设立公共浴室。公司所有单位的职工都有自己的存衣柜,各单位的卫生间都在xxx年由公司按照统一标准进行了装修。公司目前有xx个职工食堂,在xxx年,所有职工都不再带饭上班,均在各单位职工食堂就餐,公司每餐只收成本费x元。在此次调查过程中,

大部分女职工都将女职工卫生室与女浴室混为一谈,这也暴露出我们平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政策宣传的不够详细,有些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深入和细化。

第七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之我见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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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之我见

作者:孙新芳

来源:《大观》2014年第04期

摘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后,社会各界评论不一,褒贬有加,如何客观全面地看待这部新规定,笔者结合一些焦点问题,综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生产力发展水平、劳动关系变化、不同利益主体诉求等因素,提出对新规定的理解和如何在实践工作中运用新规定的观点与思路。

关键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新规定

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关系领域发生了重大变化,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崛起 ,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并且在贯彻执行中存在许多问题。自1998年以来,人大、政协每年都收到希望国家尽快修改完善《规定》的议案和提案,而且议案和提案数量逐年增加,许多专家、学者、职工群众、社会团体、妇联和工会组织也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行呼吁。在此背景下,2006年,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并开展了对《规定》的修改工作[1],直至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出台后即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评论,既有新旧对比之后的肯定之言,又有没有达到预期的遗憾之声等等。如何认识《特别规定》的社会意义和不足之处,笔者认为不能一言以蔽之,下面综合各方面因素谈谈自己的理解和认识:

一、结合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际,从各个方面理解和认识《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是政府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2],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法律,它是开展工会女职工工作最重要的法律依据,笔者是站在工会理论研究角度认识新规定的。

(一)从立法程序的民主性与公开性上体现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协调各方利益冲突

《特别规定》的出台历时6年,两起修改草案,在《规定》修订过程中,国务院、全总、妇联都组织过调研、座谈和公开征求意见。去年年底国务院法制办专门就该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当时的名称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全民公开征求意见,一个国务院的条例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情况并不多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事业单位、非公企业、在一线工作的女职工、专家学者都表达了各自的观点和利益诉求。政府既考虑到现行规定不符合时代要求,从法律上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需要,又考虑到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对女职工的就业保护[3] 。《特别规定》的出台历程体现了立法程序的民主性与公开性,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各个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同时也使新规定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第八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问题研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