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业大学

时间:2021-10-26 10:28:39 节日作文

【第一篇】安徽工业大学

安徽工业大学教学作息时间

安徽工业大学教学时间

东区

注:换季时间调整,届时另行通知。

本部

【第二篇】安徽工业大学

安徽工业大学炼铁新技术研究团队简介更新201602

【第三篇】安徽工业大学

agd-2014-93安徽工业大学教师考核办法(试行)安徽工业大学

【第四篇】安徽工业大学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暂行) 》的通知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安徽工业大学

为调动教师的科研积极性,提高学校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学科建 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 际情况,现对《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安工大〔2009〕51 号)进 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现将修订后的《安 徽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暂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论文、专著奖励标准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鼓励教职工多出高水平的 科研成果,实现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目标,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原则、范围、类别

第二条 奖励原则。注重重要成果,注重较高水平,加大奖励力度; 依据成果(项目)类别、等级,按成果(项目)的获准时间(当年 1 月 1 日至当年 12 月 31 日)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我校在编在职教职工取得的冠有我校校名的成果 (项目)。涉及著作的,按实施奖励时著作者是否为我校在编在职教职工确 定。

第四条 奖励类别。按科研项目、科研项目鉴定、科学技术奖、专利 授权、论文、著作等六大类实施奖励。若无特殊说明,均指第一完成单位。

第三章 实施细则

第五条 科研项目奖励及实施奖励的相关事项,按《安徽工业大学科 研项目奖励办法(暂行)》(安工大〔2011〕84 号文)执行。

第六条 科研项目鉴定,按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两类性质对项目负责 人实施奖励,奖励标准见附表 1。安徽工业大学

第七条 科学技术奖(含人文社科奖),按国家级和省部级 5 个层次对 项目负责人实施奖励。若我校为该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全额 奖励;若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 60%的额度奖励;若我校为第 三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 40%的额度奖励;若我校为第四及以后的完成单 位,按获奖等级的 30%的额度奖励,奖励标准见附表 2。

第八条 专利授权。按发明专利和其它专利两类性质对项目负责人实 施奖励。奖励标准见附表 3。

第九条 论文奖励。按《科学》(Science)及《自然》(Nature)、《科 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工程索引》 (EI)收录、《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国内学科顶级学术期刊,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等 8 大类 期刊论文对作者实施奖励,奖金由第一作者分配。奖励标准见附件 1。

第十条 著作奖励。对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的独著者以及著作者等均 为我校教职工的,按奖励标准全额奖励;若我校著作者与非我校的校外人 员合著,按实际撰写的比例给予奖励。奖金由著作者分配。奖励标准见附 件。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提供材料。申请人根据科研处的工作通知,并根据奖励事 项提供相应的项目鉴定材料、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论文(期刊封面、期 刊目录、论文正文)、著作等详细的完整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审核。申请材料由科研处负责审核、汇总。

第十三条 会议审查。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会议 审查;审查结果报学校教学科研奖励委员会研究决定。安徽工业大学

第十四条 公示。通过适当方式,对拟授奖成果(项目)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布、兑奖。科研处以学校正式文件方式公布授奖信息, 人事处在实施奖励的次年 3 月前下达通知至财务处兑现奖励。

第十六条 材料归档及统计,授奖的原始材料,由科研处负责归档。 涉及统计的相关事项,由科研处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奖励所得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事项,按国家有关政策执 行。

第十八条 实施奖励时涉及的特别或特殊问题且难以定论的,由奖励 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多次获奖的同一成果(项目),以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含 上级给予的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但拟授奖人认为应予奖励的,应提供相关材 料,经所在单位认定后,报学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由学校批准去外校攻读博士的教师,在读博期间撰写的 以第一作者但安徽工业大学为第二单位的论文, 符合学校论文奖励标准的, 给予减半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本单位《内部分配办法》 制定相应的奖励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教 学科研奖励办法》(安工大〔2009〕51 号)同时废止。此前发生的成果不 再追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学科研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1 :科研项目鉴定奖励标准

附表2:科学技术奖(含人文社科奖)奖励标准

附表3:专利授权奖励标准

【第五篇】安徽工业大学

安徽工业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一览表

【第六篇】安徽工业大学

安徽工业大学2014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拟录取名单(第一批)

安徽工业大学2014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