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专项资金检讨

时间:2021-10-26 09:35:45 节日作文

第一篇 挪用专项资金检讨《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内容》

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内容

一是项目立项、申报及总结等各项资料齐全,程序是否到位的检查。

二是项目资金支出方面的检查。各项费用支出与项目工作内容关联性是否匹配,有无扩大支出范围、挤占项目资金现象;是否存在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会议、咨询、接待费用是否符合开支标准;项目费用报销单据的签批手续及权限是否齐全;项目经费的明细支出数与预算支出数之间的偏差是否基本控制在合理范围以内;资金管理、报销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是否健全;项目费用按要求是否分项目进行核算;是否存在套取津补贴的行为;各项公共性费用(如水电费、车船运行维护费等)在不同预算项目之间的分摊是否有科学依据;项目支出内容与实施方案是否有较大差异。挪用专项资金检讨

三是合同管理方面检查。合同的签订与项目内容是否具有相关性和必要性;合同款项支付与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一次性支付或提前支付的现象;合同履行完成以后是否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合同约定提交的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是否齐全。

四是政府采购方面检查。是否按要求编制了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金额偏差是否较大,与预算编制内容是否有调整;进口设备采购是否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采购方式变更及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行为;具体实施时能否严格按政府采购程序和要求办理;项目实施中形成的资

产是否及时验收入账。

五是支付进度的检查。项目资金支付进度基本与序时进度是否相匹配,有没有年终突击花钱的现象。

六是项目完成后是否及时开展项目总结工作的检查。形成的项目成果资料是否完整并及时归档。

七是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篇 挪用专项资金检讨《财政专项检查流程与方法》

挪用专项资金检讨

第三篇 挪用专项资金检讨《如何做好专项检查》

挪用专项资金检讨

第四篇 挪用专项资金检讨《关于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检查典型案例的通报》

关于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检查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确保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于2016年5月组织部分专员办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13-201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挪用专项资金检讨

本次检查的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获得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394000万元,占比94.25%。检查组实地检查项目涉及中央专项资金807200万元,检查覆盖面为34%。检查共涉及资金分配管理部门和单位121个、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719个。现将检查中发现的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安徽省谯城区、利辛县、灵璧县、泗县、五河县、怀远县、阜南县、太和县、寿县、霍邱县等10个县(区)扩大开支范围,2014-2015年在用于秸秆禁烧的专项资金中列支人员经费及单位奖励、工作经费等保障类经费21900万元,其中2014年7700万元,2015年14200万元。同时,谯城区、利辛县、灵璧县、泗县、五河县、怀远县、太和县、寿县等8个县(区)将257.11万元专项资金挪用于与秸秆禁烧无关的办公楼维修、招待、新打机井、购买变压器等其他事项,其中2014年90.58万元,2015年166.53万元。

二、天津市环保局扩大开支范围,2015年在中央专项资金中安排425万元用于黄标车淘汰工作中产生的交通、邮电、办公等费用。

三、山西省焦炭集团太原市焦炭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太原市城中村(棚户区)和农村推广使用洁净煤焦替代工程指定配送企业,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从山西亚鑫煤焦化有限公司采购洁净焦炭14.61万吨,对其中抽验不合格的洁净焦炭3.88万吨,太原市焦炭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拒付价款,涉及财政资金1941.35万元。

四、山西省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及下属分局为完成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进度,采取“以拨代支”方式向相关项目单位拨付2013- 201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4679.03万元。

五、河南省郑州市城市管理局2015年集中采购186辆小型垃圾压缩车,其中分配给中原区的25台小型垃圾压缩车因车辆型号无法与垃圾站对接等原因造成车辆闲置,涉及专项资金762.5万元。

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我部高度重视,将于近期采取以下措施推进工作:

一是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回被骗取、挤占、挪用、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的补助资金,责令相关地区进行整改。

二是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督促地方根据《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从制度上对资金的拨付与使用、项目管理施行全流程控制。

三是强化管理和监督。加大监督检查和违规惩戒力度,保障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从严查处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加强对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财政存量资金在基层财政和项目单位沉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