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成立工会请示

时间:2021-10-26 08:20:18 节日作文

第一篇:《关于成立×××公司工会的请示》

关于成立×××公司工会的请示

××总工会(××工会工作委员会):

公司简要情况介绍(所从事的行业和开展的主要业务及人员情况)

根据《工会法》、《工会章程》和《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特申请成立×××公司工会。

妥否,请批复

×××公司(章)

××年××月××日

市总工会:

我局前身为海口市人事局和海口市劳动局,1994年2月27日将人事局、劳动局合并组建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2010年,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0]17号)的精神,设置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主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2010年,机构改革前我局系统共有工会组织4个,分别为局机关工会、市社保局工会、市就业局工会、市技工学校工会。机构改革后,局系统的直属副级单位均成立工会组织,仅有局机关、市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办公室、市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还没有重新成立工会。目前,局机关有职工93名(含市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办公室、市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希望尽快成立工会组织。为更好地维护我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单位的发展,根据我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经研究,拟定于2011年5月30日进行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一届工会委员会选举,将差额选举工会委员会委员9名,等额选举1名主席、2名副主席;差额选举经审委员会委员5名,等额选举经审委员会1名主任。为做好选举工作,先成立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一届工会筹备

组,由祁昀、冷令阶、甘毅、吴英、卢氦、谢金考、林举海等7名同志组成筹备组,由祁昀同志任组

长、冷令阶同志任副组长。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附件:1.工会筹备组成员情况表

2.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主席、副主席、经审委员会及经审委主任候选人情况表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颁布时间:2003-11-26发文单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于2003年11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是职工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

第三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支持、帮助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在开业投产或者成立满一年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当指导、督促其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第五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及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撤消、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六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自依法建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七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工会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及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第九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教育职工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业素质培训,开展劳动竞赛、群众性合理化建议和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修改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要求纠正,维护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上级工会应当对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民主权利的问题,有权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第十二条 工会应当代表和组织职工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处理;拒不纠正、处理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并支持受侵害职工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前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职工处分,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七日通知本单位工会。工会认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工会应当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及时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应当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督促落实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的措施,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法律、法规的,有权要求纠正、处理。

第十七条 工会依法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的落实和经费的提取与使用,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生产过程中工会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向企业或者现场指挥人员提出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的建议;建议无效且情况紧急时,有权支持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企业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第十九条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事故,基层工会应当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工会应当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有权要求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 单位有强迫职工交纳抵押金、扣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搜身、侮辱、虐待和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的,工会有权予以制止,要求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会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中,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总工会可以为职工和所属工会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监督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

基层工会应当监督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职工劳动模范享有的各种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总工会、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应的产业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听取工会的意见,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与同级工会及企业方面的代表应当共同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召开协商会议,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工会经费,并由工会按规定逐级上解。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非财政拨款的单位,其工会经费由单位自筹。工资总额的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同级工会一定经费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工会委员会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第二十八条 工会的经费、财产,包括用工会经费兴建或者购置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和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以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基层工会的经费和财产,不得作为其所在单位的经费和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工会应当在银行单独开列工会经费账户,依法独立管理工会经费。

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严格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定期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审查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基层工会,可以依法兴办企业、事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其待遇与国家机关的离休、退休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工作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侵犯职工或者工会合法权益的,依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5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5年12月26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和200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篇:《关于成立单位工会的请示》

××××××××关于成立单位工会的请示 ××总工会:

××××××是根据国办发﹝﹞ 号文件组建的行政机关单位,职责是推进本市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本单位计有××人编制,目前到岗××人,其中××人为上级机关干部兼任,××人从企业选调,××人为新招录的公务员。

根据《工会法》、《工会章程》等规定,为完善机关管理制度,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机关健康发展,特申请成立拉萨市邮政管理局工会。其组成人员如下:

1、 我单位工会委员会由×××、×××、…等×位同志组成。

2、我单位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等组成。

妥否,请批示。

××××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的有关资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会

入 会 申 请 书

我自愿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积极参加工会活动,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

申请人

年 月 日

工 会 会 员 登 记 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制

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呈报表{机关成立工会请示}.

(样本三)

注:此表一式二份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小组)选举结果呈报表

(样本四)

注:此表一式二份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选举结果呈报表

(样本五)

第三篇:《工会成立申请报告》

关于××公司建立工会组织的报告

(一般是申请报告,不是申请书)

×××工会:

(指你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工会、或者当地总工会)

(以下首先写明企业名称、企业性质、职工人数、工会会员数、法人代表、经营项目等基本情况)。

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我公司要求成立工会组织。

经×年×月×日会员大会选举,××同志任工会主席,××、××同志为工会委员(可写明委员分工)。××同志为经费审查员。(注:如果企业人数在25人以下,可只设工会主席和经费审查员)。

妥否,请批示。

单位(盖行政章)

年 月 日{机关成立工会请示}.

附件:新建企业组建工会的方法步骤:

建立一个新的基层工会,以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为重要标志,按通常做法,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建立工会筹备小组。

(2)做好筹建工会的宣传发动工作。

(3)组织发展会员,选出会员代表。

(4)酝酿产生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5)召开成立大会及善后事宜。

(一)建立工会筹备小组

新建企业开业后,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尊重广大职工群众要求组建工会的愿望,主动与上级工会协商,将工会筹备小组成员名单和筹建工会的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工会同意后,即可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进行筹建工会的各项工作。筹备小组人员一般由党政干部,热心工会工作的有关方面人员、职工代表3——5人组成。筹备组成员由企业主和员工推荐产生,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后张榜公布。

(二)宣传发动

A、组织学习。此阶段应由筹备组成员组织职工学习有关资料,领

会有关精神,如《中国工会章程》、《工会法》及《河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和全总、省总有关在新建企业组建工会的规定和要求,使职工认识新建企业组建工会的必要性,认识工会的性质、意义,工会的地位和重要任务,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使职工对工会有个初步的了解和认识。

B、舆论宣传。此阶段主要是运用一切宣传工具,如广播、黑板报、厂报、标语等配合筹备的各个时期进行广泛宣传。宣传一般可分为三个阶段:(1)工会的性质、地位、作用的宣传;(2)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宣传;(3)工会的职责、工会干部任职条件的宣传。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组织观念,最大限度地把职工吸引到工会组织中来。

(三)发展会员,选出会员代表。

A、恢复老会员的组织关系。筹备小组经过调查、摸底,请老会员(一般是指从有工会组织的外单位调入本单位的)出示有关证明,如会员证、会员关系介绍信等。经筹备组同意后可恢复会籍,并张榜公布。

B、发展新会员。《中国工会章程》第一章《会员》第一条明确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因此,不论是工人、干部、还是科技人员,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新建企业招收录用的合制工人、合同工、临时工、轮换工、季节工只要是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