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事业单位党费基数

时间:2021-11-11 09:44:08 意向书

篇一:《机关工作人员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机关工作人员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由原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五项,调整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三项。

关于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这次调整,划分四个档次和四个比例: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

新修订的《党费收缴规定》,将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调整为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作这样的调整,减少了档次,降低了比例。

学生党员和城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广大党员对推行党务公开、增强党的组织工作透明度的要求日益迫切。《党费收缴规定》明确提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提出了三项具体要求:一是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要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二是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作为代党委管理党费的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三是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近年来,各级党组织加强对党员进行党性观念教育,党员交纳党费的自觉性不断增强;健全党费工作制度,合理使用党费,充分发挥党费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新的《党费收缴规定》施行后,各地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党费工作的制度建设和检查监督,增强党费工作的透明度,努力把党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篇二:《党费交纳基数计算图例》

附件4

党费交纳基数计算图例

一、事业单位人员党费交纳基数计算图例

如图所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张三同志的党费交纳基数的计算方法为:

党费交纳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性补贴-扣款合计-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金额

二、行政单位人员党费交纳基数计算图例

如图所示,行政单位工作人员李四同志的党费交纳基数的计算方法为:

党费交纳基数=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扣款合计-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金额 注:1、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金额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提供。

2、机关工人及退休人员党费交纳基数请参照《党费收缴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和本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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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党费收缴标准》

党费收缴标准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天津市事业单位党费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

交纳2%。

3、企业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5、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天津市事业单位党费基数}.

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7、农民党员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交纳党费;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月平均纯收入,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8、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9、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交纳党费0.5元。

10、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11、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2、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通常情况下,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党小组{天津市事业单位党费基数}.

长,再由党小组长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然后由组织委员集中上交上级党委。

13、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流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单位后,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党费交纳情况。

14、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5、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通过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等汇交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需汇交中央的由省委组织部转汇中央组织部,然后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组织部开具收据,并转交本人或其亲属。{天津市事业单位党费基数}.

16、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17、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8、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篇四:《党费计算基数和交纳比例》

业 务 通 知

司属各单位党组织:

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文件要求,为方便各单位收缴党费,公司党委组织部特对党费收缴基数和比例作指导意见如下:

一、计算基数:

基数=(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保金+失业金+所得税)

二、交纳比例:

1、基数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按0.5%;

2、基数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以下者,按1%;

3、基数在5000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者,按1.5%;

4、基数在10000元以上者,按2%。

三、其他情况:

1、待岗(下岗)党员每月2元;实习生专科每月4元;实习生本科每月6元。

2、党费按当月基数计算收缴,从角四舍五入到元。工资收入发生变化,按当月新工资标准计算基数。

3、对工资标准经常变化的单位,可按照党员本人上年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

4、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照上年总收入(扣税和四金后)的月平均数为计算基数。

特此通知

党委组织部

篇五:《关于2014年党员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关于2014年党员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各支部:

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文件精神要求,经研究,现将我局党费收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纳党费的基数

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作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

(一)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

(二)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三)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四)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五)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其他

(一)、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党

支部研究同意,报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二)、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三)、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四)、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五)、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六)、党员自愿多交党费的不限。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党费的,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经党委组织部逐级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七)、尚未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的党员尽快将组织关系转入(出)党支部。

(八)、新的党费收缴标准从2014年1月起执行。请各支部严格按照党费收缴标准按时足额收缴党费,不得拖延,不得擅自留存和使用党费。

二○一四年一月五日

篇六:《关于重新核定党费上缴基数的通知》{天津市事业单位党费基数}.

关于重新核定党费上缴基数的通知

各基层党(工)委:

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组织开展活动和党员体现义务的重要保证。为切实做好全县党费收缴工作,按照《党章》、《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各基层党(工)委的党费上缴基数进行重新核定,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党费交纳的比例和基数

1、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1条、第2条规定交纳党费。

4、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1条、第2条规定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6、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7、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8、其他有关规定,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及《中组部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回答》(见附)。

二、核定党费工作安排

1、党支部登记造册。各党支部要严格按照新的党费收缴标准,根据每位党员的实际情况,算出缴纳党费数额,并认真填写《党员党费基数核定表(一)、(二)》(见附),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要同时报送2011年7月份上级人事或工资主管部门确认的实发工资标准材料或工资表复印件。

2、党(工)委审核汇总。各基层党(工)委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支部的《党员党费基数核定表(一)、(二)》进行审核。对没有按规定核定党员党费的,要及时纠正,对纠正后仍不执行的,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据党内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组织部审查核定。县委组织部安排人员对各基层党(工)委上报的报表进行审查核定,并确定各基层党(工)委党费收缴基数。

三、有关要求

各基层党(工)委要高度重视党费收缴基数核定工作,要把党费收缴基数核定及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作为增强党员党性意识、纪律意识,保持党员先进性的重要举措,抓好抓实。党(工)委书记要亲自过问,加强督促。各基层党(工)委要召开会议,对党费收缴基数核定工作进行具体布置。组织委员、人秘科长(办公室主任)要对相关政策、要求进行专题讲解,确保所辖党组织领会文件精神,落实通知要求。对未如实进行党费基数核定的党组织和党员,要及时提醒并予以改正,确保党费基数核准、核实。各基层党(工)委要根据《党费上缴基数审核时间安排》(见附),将相关材料按时上报县委组织部审核,确保工作圆满完成。{天津市事业单位党费基数}.

附件:

1、党员党费基数核定表(一)、(二),党委年度

党费上缴基数核定表(汇总一)、(汇总二)

2、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3、中组部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回答

4、党费上缴基数审核时间安排

中共FY县委组织部

2011年8月10日

篇七:《党费收缴计算基数 2》

党费收缴计算基数、比例及计算方法

一、党费计算基数

《党费收缴规定》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下面就如何确定党费计算基数予以明确。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党费计算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中的党员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和“津贴补贴”两部分。其中纳入党费计算基数的有:

1、工资部分。机关工作人员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2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全年绩效工资可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计算)”3项;机关工人有“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2项。

2、津贴补贴部分。包括“保留津补贴、职务岗位津贴、地方补贴、生活补贴、岗位补贴”5项。(①不含个别人有的津贴,如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津贴;②不含临时性津贴;③不含岗位特殊津贴;④不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⑤不含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