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企业的银行征信怎么查

时间:2021-11-11 05:07:56 意向书

篇一:《成都新增5个征信查询点》

成都新增5个征信查询点

1、中国银行西南交大支行(金牛区群星路92号)

2、招商龙湖三千支行(成华区建业路32号、建兴路50号)

3、中国民生银行金沙支行(青羊区清江西路32——42号)

4、上海银行东大街支行(东大街牛王庙段100号附1号)

5、成都银行个贷中心(武侯区新光路1号附3号)

周一到周五

9点——12点

14点——17点(节假日除外)

篇二:《成都征信查询网点》

大成都可查征信报告最新网点

成都市区:

1.上海银行东大街支行,地址:锦江区东大街牛王庙段100 号附1号;

2.广发银行成都东大街支行,地址: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楼段11号东方广场1楼;

3.中国民生银行金沙支行,地址:青羊区清江西路32号;

4.中国银行成都西南交大支行,地址:金牛区群星路94号;

5.招商银行龙湖三千支行,地址:成华区建业路32号;

6.成都银行个贷中心,地址:武侯区新光路1号附3号。

7.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地址: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盈创动力大楼A座2楼征信服务大厅。

成都周边:

温江:西大街44号

双流:白河路三段28号

新都:桂湖东路116号(每周周二、周四开放)

眉山:眉州大刀东三段

彭州:金彭西路211号

邛崃:南街237号

郫县:新南街255号

简阳:滨江路北段

资阳:东城大道186号

金堂:金龙路135号

都江堰:观景路旁(外江局都江堰支行旁)(每周周二、周四开放) 崇州:蜀州中路199号-203号

大邑:晋原镇富民路中段274号

新津:玉津东路238号

彭山:建设路170号

蒲江:鹤山北路2号

篇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管理规定

字号 大 中 小 文章来源:成都分行 2009-10-14 14:19:18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审查和用途控制管理,规范查询行

为,确保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合规、合法使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

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银行业金融

机构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条 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报告,以及相关统计数

据。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查询部门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

询的工作部门。

查询用户指查询部门内部经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授权,能够登录企业和个人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工作人员。查询人指申请查询企业

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法人机构(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自然

人。

第六条 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查询管理

第七条 查询部门应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登记簿》、《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登记簿》,严格按规定填写,做到记载清晰,内容完整,有据可查。

第八条 查询部门收到查询人(信用报告所有者)提出的查询申请时,查询用

户应严格查验查询人身份及有关资料。

当自然人申请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时,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身份证等);若是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则代理人应提交的资料包括:(1)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

当法人机构申请查询本机构信用信息时,法人机构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

(1)本机构介绍信;(2)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查询授权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查询部门应要求查询人如实填写《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或《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十条 查询用户不得在未获得查询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人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查询部门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

第十一条 查询部门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涉及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司法查询服务时,应要求对方完整、如实填写《征信系统信息外部查询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加盖有本单位行政公章的协助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协查函或介绍信,内容包含:情况说明、查询内容、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名称或姓名、有效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等;

(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和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查询部门受理审计部门提出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申请时,应要求对方完整、如实地填写国家审计署金融审计司制定的查询单,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查询单经同级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异地审计部门提供的查询单应加盖查询部门所在地审计部门的公章),内容包含:情况说明、查询内容、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名称或姓名、有效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等;

(二)申请审计查询的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或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查询部门应将查询单送本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后,方可查询。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内部部门根据经济金融形势、维护金融稳定需要,可向查{成都企业的银行征信怎么查}.

询部门提出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申请。

第十四条 查询部门为人民银行内部部门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时,应要求有关部门经办人员提交填写完整且有该部门领导签字的《征信系统信息内部查询申请表》,经查询部门领导审查后,方可查询。

第十五条 对于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已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部门原则上应当场打印查询结果,交查询人或代理人签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向查询人或代理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未开通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终端的查询部门应将现场受理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到《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申请登记表》(下称申请登记表)中,并在当日下班前通过内网电子邮箱将申请登记表发送至上一级征信管理部门,由上级查询部门进行查询。

第十七条 未开通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终端的查询部门接收到上级查询部门返回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人。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包括:

(一)现场领取。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内到提交查询申请的查询部门领取查询结果。

现场领取查询结果时,申请人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表,并在《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领取人处签字。

本人直接提交查询申请的,不能委托其他人领取;委托他人提交查询申请的,只能由委托人或代理人前往领取。

(二)发送电子邮件。查询部门在约定日期内以互联网电子邮件形式将查询结果发送给申请人。

申请人应事先在申请表上注明有效的电子邮箱地址。

第三章 查询用户的配备与职责

第十八条 查询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事宜。 第十九条 查询用户实行A、B制,严禁设置“公共用户”, A、B角配备情况应报上一级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查询用户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征信业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熟悉征信系统查询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查询用户的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认真查验申请人的身份及提交的资料;

(二)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不得借与他人使用;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初始密码,并至少每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密码设置要符合复杂性规定。

(三)负责将当日登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信用报告情况逐笔登记在《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登记簿》、《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登记簿》上。

第二十二条 查询用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权限允许的范围内操作,不得滥用职权、越权办理业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查询人员发生变动时,查询部门应书面通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用户管理员停用原查询人员使用的查询用户,并申请新的查询用户。

查询部门申请新的查询用户时,应填写《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

第四章 资料管理

第二十四条 查询部门要对所有涉及查询事宜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归档。档案资料按照一事一档、编号管理的原则进行。档案资料包括:查询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有关部门签发的信用信息协查函或介绍信、审计查询单、查询申请登记表等等。档案资料应确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 查询部门应将信用信息查询的相关档案资料存放在专门的档案柜内,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 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查询部门主管的审批,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查询部门要按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对档案资料(包括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要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

[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查询部门应定期对查询用户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查询用户,应给予严肃批评,并调离信用信息查询岗位;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反国家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人民银行监察、内审部门或上级征信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查询部门未执行本规定的,扣减该部门年度业务相关工作考核评分。

第六章 附 则{成都企业的银行征信怎么查}.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国家政策法规或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征信业务咨询电话

篇四:《银行征信查询授权书》

征信授权书

(适用于个人客户)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本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并同意如下:

贵行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有权在为本人或/及本人所在单位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过程中,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信息库收集、查询、了解、分析和使用本人、本人家庭、授信、贷款、贷款相关交易、担保、担保财产及其他资产和负债等有关的资信状况和其他信息,并有权将了解到的上述信息及其他本人提供的情况和信息录入上述数据库和信息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单位/个人查询使用。

贵行有权在将贵行与本人开展业务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其他方、作为理财/信托等的投资资产、设定担保或/及设立信托、叙做资产证券化、金融服务外包、欠款催收等情况下,将贵行了解到的本上述信息及其他本提供的情况和信息向第三方提供;并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有关的监督、司法、行政管理等部门。

本授权书的授权期限至相关业务或服务终止之日止。{成都企业的银行征信怎么查}.

授权人:

身份证类型及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篇五:《成都银行2014个人征信--最新版》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一、授权事项及用途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

本人授权贵行在办理以下涉及到本人业务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并同意贵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并报送本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信贷业务交易等相关信用信息:

□审核本人贷款申请;

□审核本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

□审核本人作为担保人;

□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管理;

□受理法人、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及关联人信用状况;

□对公业务贷后管理需查询担保人、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及关联人信用状况;

□审核特约商户开户申请;

□处理本人异议;

□经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查询事项。具体查询事项为:

二、责任约定

授权人承诺,对通过上述合法方式取得的信用报告,并按照授权约定范围内使用信用报告,若信贷业务未获批准,同意贵行继续保留此查询授权书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授权人声明

授权人声明已知悉并同意上述条款所载内容。授权人理解并认可上述授权条款的涵义及其法律后果,并不持任何异议。

授权人(签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号: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完整填写空白项内容,并正确选择查询授权原因。)

篇六:《2014企业征信》

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一、授权事项及用途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

本单位授权贵行在办理以下涉及到本单位的业务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单位的信用报告,并同意贵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并报送本单位的基本信息和信贷业务交易等相关信用信息:

□审核本单位信贷业务申请;

□审核本单位作为担保人;

□对已发放的信贷业务进行贷后管理;

□处理本单位异议;

□经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查询事项。具体查询事项为:

二、责任约定

授权人承诺,对通过上述合法方式取得的信用报告,并按照授权约定范围内使用信用报告,若信贷业务未获批准,同意贵行继续保留此查询授权书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授权人声明

授权人声明已知悉并同意上述条款所载内容。授权人理解并认可上述授权条款的涵义及其法律后果,并不持任何异议。

授权人单位贷款卡编码:

授权单位经办人姓名:

授权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类型: 授权单位经办人证件号码: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单位公章: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完整填写空白项内容,并正确选择查询授权原因。)

篇七:《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140103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填报时间: 2014-01-20 责任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文 号:政府令第181号

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2014-01-03

生效时间:2014-01-03

《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葛红林 2014年1月3日

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营造企业信用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以及企业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及社会活动的市场主体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信息提供单位是指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单位。

第四条 (信息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全市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征集、共享企业信用信息,由门户网站成都信用网向社会发布。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或本行业内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和评价制度。

第五条 (管理机构)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市企业信用信

息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使用。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机制,并提供工作保障。

第六条 (协调机构)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信息提供单位和有关单位组成并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和应用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组织协调和研究解决。

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以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工作原则)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独立、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 (信用共建)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有关活动。

鼓励项目开发、商业投资、商务采购、经营决策等活动使用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章 征 集

第九条 (信息征集)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接收、整理、储存等活动。

第十条 (信息来源)

企业信用信息的来源主要为信息提供单位提交、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自行采集和企业自主申报。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或本行业内的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提供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内容)

信息提供单位和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标准、行业管理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采集目录。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每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数据采集目录向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特殊情况急需记录或更新的,应当即时提交或更新。

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可以自主采集能够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企业可以自主申报能够用以分析、判断本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分类)

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业绩信息、提示信息、预警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十三条 (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取得的行政许可情况;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情况;

(四)企业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公积金缴存等基本情况;

(五)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审验的结果;

(六)企业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情况;

(七)其他基本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撤销等内容。

第十四条 (业绩信息)

企业业绩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企业获得区(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奖励表彰和政策性资金扶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区(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奖励表彰的;

(二)企业被税务部门评定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

(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或获得中国名牌、四川名牌的;

(四)企业通过质量标准认证的;

(五)企业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

(六)企业获得行业协会表彰的;

(七)其他业绩情况。

第十五条 (提示信息)

企业提示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行政机关对企业的监管等级信息;

(二)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成都企业的银行征信怎么查}.

(三)企业生产或销售的商品被依法检验确定为不合格的;

(四)企业被限制设立分支机构的;

(五)企业被依法认定发生安全事故的;

(六)企业被依法认定拖欠税款的;

(七)企业被依法认定拖欠社会保险费的;

(八)企业拖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较大的;

(九)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十)企业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认定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的;

(十一)企业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认定拖欠水、电、气等费用,数额较大的; (十二)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的;{成都企业的银行征信怎么查}.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提示信息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预警信息)

企业预警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参加专项或周期性检验、检测、检疫(含年检年审)的;

(二)企业取得的许可证件(审批文件)失效或过期的;

(三)企业被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逾期未执行行政处罚的;

(五)企业已进入吊销程序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预警信息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警示信息)

企业警示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企业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审验、检测、检疫(含年检年审)的;

(三)企业被行政机关撤销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四)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实施市场禁入的;

(五)企业被依法认定为偷、逃、骗税款,数额巨大的;

(六)企业被依法认定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

(七)企业被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文书的;

(八)企业被依法认定为拒绝参加社会保险或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九)企业拖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巨大的;

(十)企业收到催建通知后仍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

(十一)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企业被依法认定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十三)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警示信息: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成都企业的银行征信怎么查}.

(四)不履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

第三章 发 布

第十八条 (发布范围)

企业的基本信息、业绩信息、预警信息、警示信息通过成都信用网向社会发布。企业可以向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申请公开发布其在信用信息系统中的提示信息。

第十九条 (发布期限)

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本信息发布期限为永久;

(二)业绩信息、预警信息、警示信息和依申请发布的提示信息发布期限为三年,但有有效期限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发布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发布。

第二十条 (预警解除)

在预警信息发布有效期内,企业已主动配合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义务,可以提前解除预警。对符合解除条件的,预警信息的提供单位应当及时解除预警信息的发布。

第二十一条 (数据更正)

信息提供单位提交的信息确有错误的,该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知道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企业认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向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提交异议申请。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告知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需要更正的信息完成更正;信息无误的,向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提交书面处理意见,并由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告知该企业。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二条 (信息查询)

社会公众可通过成都信用网免费查询企业的基本信息、业绩信息、预警信息和警示信息。

篇八:《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

记录十三

个 人 征 信 查 询 授 权 书

哈尔滨银行成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