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党费标准

时间:2021-11-10 15:56:53 意向书

篇一:《2008年最新交纳党费标准》

2008年最新交纳党费标准

一、从2008年4月,中组部开始执行新的党费交纳标准:

在职: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比例为0.5%;3000元—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2%。

离退休人员:

月实际领取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下者,交纳比例为0.5%;5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1%。 农民:

党员每月交纳0.2—1元;学生党员、生活困难党员每月交纳0.2元。

二、原党费标准: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作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月收入在400元(含400元)者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比例的0.5%; 月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比例的1%;

月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1.5%;

月收入在800元(税后)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月收入在1500元(税后)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三、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党员、学生党员、下岗待业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党员每月按0.2元缴纳党费。

四、其它情况

1.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委员会批准,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2.党员志愿一次交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中组部给本人出具收据。{2008年党费标准}.

3.党员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委托其他党员代交或预交、补交,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4.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篇二:《《党费收缴规定》调整党员交党费档次比例2008执行》

中组部印发党费收缴规定 调整党员交党费档次比例

2008年04月01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1日电(记者李亚杰)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2月4日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党费收缴规定》)。

《党费收缴规定》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构成和目前企业工资构成的实际,明确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并根据新形势下党员收入变化情况,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由过去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调整为四个档次四个比例,即“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每月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党费收缴规定》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由过去参照在职人员党员交纳党费办法执行,调整为每月以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党费收缴规定》明确,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为0.2元-1元,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学生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仍为每月0.2元。《党费收缴规定》对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和不按月领取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办法也做了规定。

《党费收缴规定》提出,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费收缴规定》要求,使用和留存党费要向基层党组织倾斜;要把党费工作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

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公开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切实加强对党费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党费收缴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篇三:《党费缴纳规定》

中组部印发《党费收缴规定》 调整党员交纳党费档次和比例

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2月4日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党费收缴规定》)。

《党费收缴规定》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构成和目前企业工资构成的实际,明确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并根据新形势下党员收入变化情况,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由过去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调整为四个档次四个比例,即“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每月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党费收缴规定》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由过去参照在职人员党员交纳党费办法执行,调整为每月以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党费收缴规定》明确,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为0.2元-1元,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学生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仍为每月0.2元。《党费收缴规定》对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和不按月领取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办法也做了规定。

《党费收缴规定》提出,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费收缴规定》要求,使用和留存党费要向基层党组织倾斜;要把党费工作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公开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切实加强对党费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党费收缴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篇四:《党费计算方法(08) -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附件1 : 在职人员实际收入及扣除个人所得税后

党费缴费基数计算方法

一、实际月收入计算

我校现为工资单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在岗津贴”×实发月数÷12,工改后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二、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党费缴费基数简易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党费缴费基数计算公式:

党费缴费基数=实际收入-(实际收入-2000)×对应税率-对应速算扣除数。个人收入扣税及党费缴费基数简易计算法见下表:{2008年党费标准}.

三、党费收缴比例对应表

四、测算举例(计算过程数字取整)

1、某党员(一)工资单中岗位工资为930元,薪级工资为555元,在岗津贴为1080元,则该同志每月上缴党费的计算为:{2008年党费标准}.

月实际收入=930+555+1080×10÷12=2385 扣税=(2385-2000)×5%-0=19.25 税后=2385-19.25=2365.75

党费比例为0.5%,缴党费=2365.75×0.5%=11.82(元)

2、某党员(二)工资单中岗位工资为1420元,薪级工资为944{2008年党费标准}.

元,在岗津贴为1450元,则该同志每月上缴党费的计算为:{2008年党费标准}.

月实际收入=1420+944+1450×10÷12=3572 扣税=(3572-2000)×10%-25=132.2 税后=3572-132.2=3439.8

党费比例为1%,缴党费=3439×1%=34.39(元)

附件2:离、退休人员党费收缴对应表

篇五:《中组部2008年最新》{2008年党费标准}.

中组部2008年最新《党费收缴标准》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党费收缴规定》)报经中央批准,于2月4日正式印发,从2008年4月1日起在全党施行。《党费收缴规定》对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档次、比例作了必要调整;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减少了档次、降低了比例;学生党员和城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党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新形势下党员收入变化情况和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党费收缴规定》对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档次、比例作了必要调整。例如,机关工作人员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由原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五项,调整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三项。

关于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原来的文件划分为五个档次五个比例,即税后月收入400元(含)以下的按0.5%,400-600元(含)的按1%,600-800元(含)的按1.5%,800-1500元(含)的按2%,1500元以上的按3%的比例交纳党费。这次调整,划分四个档次和四个比例:税后月收入

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

按原来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为计算基数,参照在职人员党员交纳党费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执行。新修订的《党费收缴规定》,将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调整为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作这样的调整,减少了档次,降低了比例。

原来文件规定,农民党员、学生党员和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新的党费文件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提出了0.2元-1元的弹性要求。对于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党员和城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暂不调整,仍按每月0.2元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