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

时间:2021-11-10 11:09:09 意向书

篇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文玉华,男,汉族,1950年03月06日生,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黄草坝镇水库村三组5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5003060610,系爱码牌电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13118592257。

被申请人:王芳胜,男,汉族,1958年07月19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富民路11号2-2-402号,系贵E08599号轿车驾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5807190031,联系电话:13908590897。

申请事项:

申请人文玉华因对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1年08月19日作出的兴公交认定[2011]第1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1、文玉华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王芳胜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不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王芳胜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依法申请复核。

事实及理由:

2011年08月06日,文玉华驾驶(后载:文良芳)爱玛牌电动车,由蓝天花园往水木清华方向行驶,21时20分,行至兴义市兴泰街道办事处水库村3组捷兴汽修厂门口处左转弯进入道路左侧水库村3组,当时申请人文玉华已经打了

左转向灯,可由于被申请人王芳胜系醉酒驾驶贵E08599号轿车,且车速较快而与申请人驾驶的爱玛牌电动车相撞,造成申请人文玉华、乘车人文良芳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这个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被申请人王芳胜违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所致,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故被申请人王芳胜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却作出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的认定,这有违法律规定。

为此,申请人特书面向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望予以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文玉华

2011年08月22日

附:

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兴公交认字[2011]第1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篇二:《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身份证号XXXX,住XXX。

申请人认为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年 月 日作出的公交认字[201 ]第000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责任认定不公正,特向上级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请求上级部门依法查清事实,撤销原事故认定书并作出公正的责任认定。

事实与理由:

一、XXX交警大队回避事实真相,在认定书上笼统作出对对方司机有利的陈述。

根据申请人了解的事实,在事故发生时 XXX号变形拖拉机是停在路上的,并不是在行驶过程中。而且申请人家属在签收事故认定书,要求办案交警对事故经过作出说明时,办案交警明确向我方说明XXX号变形拖拉机是停在路边的,发生事故时司机XXX不在车上。但是,事故认定书上却表述为“两车是同方向行驶并发生追尾碰撞”,这明显是认定事实错误,对XXX号变形拖拉机发生事故时的真实情况避而不谈,因此该次事故并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XXX号变形拖拉机违法停车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对事故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现场照片,XXX号变形拖拉机在国道上明显占用了主车道违法停车,影响车辆的正常通行,也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XXX号

变形拖拉机驾驶员XXX的行为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的规定,因此,XXX违法占用车道停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在事故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XXX交警大队没有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作出公正的认定明显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请上级部门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责任认定。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201 年 月 日

篇三:《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潘XX,男,身份证号32012111993XXXXXXXX,住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人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15年6月8日作出的宁公江交认字[2015]第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责任认定不公正,特向贵局提出复核申请。

事实与理由:

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事实不清,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主观认定受害人潘德正未保持安全车速。

根据申请人了解的事实,在事故发生时 XXX号变形拖拉机是停在路上的,并不是在行驶过程中。而且申请人家属在签收事故认定书,要求办案交警对事故经过作出说明时,办案交警明确向我方说明XXX号变形拖拉机是停在路边的,发生事故时司机XXX不在车上。但是,事故认定书上却表述为“两车是同方向行驶并发生追尾碰撞”,这明显是认定事实错误,对XXX号变形拖拉机发生事故时的真实情况避而不谈,因此该次事故并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涉案机动车违法停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根据现场照片,涉案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违法停车,影响车辆的正常通行,也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XXX号变形拖拉机驾驶员XXX的

行为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产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的规定,因此,涉案机动车违法占用车道停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在事故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XXX交警大队没有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作出公正的认定明显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请上级部门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责任认定。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201 年 月 日

篇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系受害人杨国豪的法定代理人,男,28岁,汉族,身份证号:xxxxx,住址:xxxxx。联系方式:1xxxxx。 受害人:xxxxx,男,4岁,汉族,身份证号:xxxxx,住址:xxxxx。

被申请人: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直一公交认字[2014]第0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

2、依法认定肇事者曾林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做为被害人杨国豪的法定代理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直一公交认字[2014]第0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申请人认为肇事者曾林穿着拖鞋在对向车道上行驶,同时在看见前方有行人(特别是儿童)时未减速慢行,反而加快车速,想要超越行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尽到一丝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其应该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与理由具体如下:

一、事故基本事实

2014年8月10日,驾驶人曾林穿着拖鞋驾驶贵E66525号小型轿车由兴仁经关兴公路往关岭方向行驶,该路段既无行人过街设施,也无人行横道,当行驶至贞丰县小屯时,驾

驶人曾林在道路平直且视距良好的条件下,明知前方有小孩子通过,却未减速慢行,而加快车速在对向车道上行进,在对向车道上将4岁的杨国豪撞倒,造成杨国豪至今尚在重度昏迷中。

二、受害人杨国豪无事故责任

受害人杨国豪系四岁的儿童,无任何责任能力,不可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负有事故责任。

第一,事发路段系乡村道路,既无行人过街设施,也无人行横道,行人在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便可横穿马路,而驾驶人则需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该路段平直,视距为200米,行人完全可信赖驾驶人会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驾驶、减速慢行,让行人优先通行。驾驶人若尽到高度的哪怕是一丝合理的注意义务事故便不会发生。

第二,交警大队在事故形成有原因分析中认为,行人杨国豪横穿公路时未在观察往来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而受害人杨国豪系四岁儿童,无任何安全意识,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该注意义务是其所不能意识到并能承担的。

三、曾林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曾林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未遵守靠右行驶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肇事人曾林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决定性原因,如果肇事人曾林遵

守靠右侧行驶、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就不可能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

另外,肇事人曾林穿着拖鞋驾驶车辆,并且在看见前方有行人特别是儿童时未减速慢行或停车让行人优先通行,对此事实交警大队未予以认定,同时交警队也未对肇事人曾林是否酒驾和车辆速度进行测定说明。申请人认为认定此次事故还应以双方的注意义务为依据,肇事人曾林未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穿着拖鞋在对向车道上行驶,看见前方有儿童也未减速慢行甚至停下车让儿童优先通过,不仅违法驾驶而且也未尽到一丝注意义务,而杨国豪系儿童不可能尽到过多的注意义务,其对来往的车辆唯有信赖其不会对其人身造成伤害。

总之,驾驶人看见前方有儿童时的注意义务要比有成年人时的注意义务要更高,肇事人曾林的违法驾驶和未尽一丝合理的注意义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决定性因素,如果驾驶人合法安全驾驶或尽到一丝合理的注意义务,惨剧便不会发生。因此,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请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认定肇事人曾林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致

x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二Ο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篇五:《复核申请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1、撤销佛公顺交认字(2009)第A0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认定由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对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的速度进行说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

首先,不能排除梁某某超速行驶的可能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指出事故发生时梁某某的驾驶速度,因而不能排除其超速驾驶的可能性。如果梁某某超速驾驶,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本次责任的划分就肯定是有问题的。

其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经过没有红绿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即在经过事发地时,梁某某应当减速慢行,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通过。

事故发生时小汽车撞击的是自行车侧面并非迎面撞击,因而撞击时的相对速度就是小汽车本身的行驶速度。依据事故现场来看,当时撞击的力量非常大,小汽车撞到自行车后巨大的力量将王某某掀起,使其身体撞上前挡风玻璃后弹开3、4米之远,足以证明当时小汽车

本身的速度就相当快,并没有减速。

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警部门未说明事故发生时梁某某是否采取了减速措施,在撞击发生前是否有采取刹车措施,撞击时机动车的速度是多少。

二、从事故发生时的情况看,梁某某存在重大过错。

事故发生时,王某某驾驶自行车是由小汽车车行方向的右侧往左侧通过路口,并行至路中央附近。梁某某驾驶小汽车可以也应当来得及观察路面情况,避免事故的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

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考虑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天下大雨,天气恶劣,能见度低。梁某某作为驾驶员应当知晓在这样的天气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必须减速慢行以确保安全。交警部门在认定责任时应当考虑天气因素对驾驶者的影响。

四、交警部门未对梁某某进行酒精测试。

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警部门说明当时是否对梁某某进行过酒精测试以及测试的结果,因此不能排除梁某某酒后驾驶的可能性。

五、该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一个立足点就是“以人为本”,在没有明显证据证明非机动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由机动车一方负全责。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避让,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死者王某某驾驶自行车已行至人

行横道中间,梁某某如果驾驶时集中精神不可能不发现死者。如果不是梁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疏忽大意且速度太快,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至少不会造成王某某死亡的重大伤亡后果!因而将王某某过人行横道未推行自行车的行为与梁某某的行为作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平等原因,进而认定梁某某、王某某各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是错误的,也是不公平的。

我们家属认为,由于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推卸了梁某某的责任,不但使其逃脱法律的制裁,也将使家属在承受巨大精神痛苦的同时再次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因为如果认定梁某某不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则相应的就不能认定其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同时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责任也大大减轻。这不但是对死者家属的不公平,也是对死者的极大不公平!

综上,佛公顺交认字(2009)第A0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认定划分不当,望贵局对此复核并重新作出认定。

此致

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x,x族,生于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系xxxxxxxx号“xxxxxx”牌小轿车驾驶人,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年x月xxxx日生,xx族,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系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驾驶人,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不服XXXXXXXXXXXXXXXXXX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的XXXXXXXXXXXXX交—认字[XXXXXXXXXXX]第XXX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请求如下:

依法撤销XXXXXXXXXXX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的XXXXXXXXXX交—认字[XXXXXXXXX]第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XXXXXXXXXXXX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与理由:

XXXXXXXXXX年X月XX日XX时XX分许,申请人XX驾驶的XXXXXXXXXXXX号“XXXXXXXXXXXXX”小轿车正常行驶至XXXXXXXXXXX由东向西行驶至XXXXXXXXXXX处时,因道路施工封闭,现场设置有XXXXXXXXXXXXXX交通牌提示,申请人XXXXXXXXXXX随前方车流正常行驶,此时XXXXXXXXXXX驾驶无号牌XXX牌二轮XXX车后载

XXXXXXXXXXXXXXX从右后方超车,因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带后摔倒,

XXXXXXXXXXXXXX伤。事发时,XXXXXXXXXXXXXXXXXXX都没有带头盔。

后经交警查明,XXXXXXXXXX未满十八岁,没有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XXXXXXXXXX驾驶的涉案无号牌XXXXXXXXXXXXXX车经XXXXX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XXX驾驶的无号牌XXXXXXXXXXXXXXX车前后制动性能均不灵(详见XXXXXXXX司法鉴定中心{XXXXXX}车鉴字第XXXXXX号鉴定书)。

此外,现场勘验时,XXXXX与XXXXX都承认是刚刚和几个同学喝完啤酒驾驶XXX车出行。

此次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被申请人XXX违法无证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XX车超速行驶造成的,其违法行为单方面造成的交通事故,故被申请人XXX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而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的XXX市交—认字[XXX]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结果对本次事故基本的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且没有合理分析交通事故成因,作出的责任认定结果对申请人不公平,必须予以纠正,理由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基本的事实认定有错误。

1、申请人XXX驾驶机动车因道路状况随车流向右前方行驶是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照道路交通提示行驶,不存在变更车道的事实。事发路段也只有一条车道,不存在第二条车道,责任认定是中所谓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

变更车道这一事实简直是无中生有。据此让申请人承担责任更是空中楼阁无本之木。还未转弯的行驶过程中被违法驾驶的XXX车驾驶人蹭上,造成交通事故。

2、事发当时,交警在现场勘验过程中,被申请人XXX和XXX都承认是喝酒后驾驶的XXX车,当时和XXX等一起喝酒的同学赶到事发现场也都承认这一点。但由于交警未当场制作讯问笔录,致使这一重要证据缺失。事后在医院救治时,医生询问受伤原因时,也确认XXX车驾驶人XXX、乘坐XXX当事人XXX和同学一块共同喝过啤酒,喝酒量为两瓶啤酒,并据此认定喝酒是XXX昏迷的原因之一。事后虽然抽血化验XXX血液无甲醇含量,但抽血时间是在事故发生的XXXX后的近三个小时即当晚XXXXX才抽的血,而且抽血时已经输液体XXX个多小时,被申请人XXX体内酒精可能已经代谢完毕。但XXX酒后驾驶这一基本事实是不容否认的。希望复议机构能依法调取证据查明事实,并依法确认当事人的责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1、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但本次事故事发时申请人XXX驾驶车辆与被申请人XXX同在最右侧车道同向行驶,申请人驾驶小轿车在前,被申请人驾驶XXX车在后。根本不存在“变更车道”一说,也更不存在“影

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因此事故认定书认定适用该条法律是根本是驴头不对马嘴,无本之木,是彻头彻尾的错误。

三、被申请人XXX在本次事故中有多起违法行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一、事发时被申请人驾驶的XXX车属无牌车辆,无路权,不能上路行驶;

其二、被申请人XXX未满十八岁,无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 其三、被申请人驾驶的XXX车经检验前后刹车系统都不合格,属于不合格车辆;

其四、被申请人XXX驾驶XXX车右侧超车,属于交通法规禁止的非法行为;

其五、被申请人XXX超速驾驶车辆;

其六、被申请人XXX驾驶XXX车未戴头盔;

其七、被申请人XXX酒后驾车。

上述违法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都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正是因为被申请人XXX酒后不戴头盔,驾驶没有路权、且刹车系统存在故障的XXX车的上路行驶,在不应右侧超车的状况下,超速行驶,强行右侧超车,且XXX车刹车不灵,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对本次事故基本的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不当的前提下,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是错

误的。为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复核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

此致

XXXXX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二年月日

篇七:《2014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因不服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4]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中责任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新认定。

申请请求:

1、依法撤销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4]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做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对事故成因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事故双方责任认定错误。

1、事故发生时虽然申请人驾驶的无号两轮摩托车由XX往XX方向行驶,但是在事故发生路段时,申请人驾驶两轮摩托车是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被申请人驾驶的XXX号中型自卸货车在从南向北的机动车道上行驶,虽然两车都是同向行驶,但是两车之间间隔了一条从北向南的机动车道,两车并不在同一机动车道上,并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

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但在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4]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故形成原因中认定是申请人驾车与前车为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及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而被申请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的次要原因。在此事故形成原因中却忽略了两车行驶车道不一致,及发生事故地点是非机动车道上这两点重要事实。

3、事故发生时,申请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是在由北向南的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而被申请人驾驶的XXX号中型自卸货车左转驶向非机动车道时才把申请人撞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虽然申请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无号牌、超载,属行政处罚责任,与事故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人有驾驶证且车辆各系统检验合格也没有超速,是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的规定,申

请人并不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是被申请人驾驶XXX号中型自卸货车左转没有减速慢行,也没有打左转向灯,并驶过中间间隔的机动车道后,在驶上非机动车道时也没有注意非机动车道上的来往车辆,而与申请人驾驶的两轮摩托相撞,被申请人的行为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4]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不清,使用法律错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复核,对本起事故重新做出责任认定。

此致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八:《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男,汉族,1965年1月25日出生,机动车驾驶证号码:4201151965********,档案编码:42010072****,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郑店街金星村,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衡山县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衡公交认字【2014】第0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 依法认定邹衡平超速、醉酒驾驶机动车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衡公交认字

【2014】第00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邹衡平醉酒驾驶未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湘D5M016小型普通客车在107国道由北往南方向超速行驶,途径1766KM+100M路段突然越过中心线驶入相对车道内,这时距离xx驾驶鄂AHQ556重型仓栅式货车仅2米距离,后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并且邹衡平驾驶的湘D5M016小型普通客车未购买交强险,按照《交强险条例》规定,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时不允许上路的,而邹衡平驾驶该车辆上路

已属违法。况且造成该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邹衡平酒驾并超速行驶,又突然在仅距离xx驾驶的车辆2米的情况下毫无预兆的变道,致使xx没办法也来不及进行紧急有效的应对处理。邹衡平醉酒驾驶、超速驾驶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直接导致造成各受害人被撞死亡的后果,这是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邹衡平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故意犯罪行为,邹衡平应当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被申请人认定xx驾驶的鄂AHQ556重型仓栅式货车载重23290KG与事实不符。该货车实际载重仅为22吨,虽然该车核载19295kg,但其超重是法律允许的20%允许装载误差范围之内,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也不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故该事故应当认定邹衡平负全部责任,xx无责任。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依法严惩肇事方,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以示法律之公正!

此致

XXX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XX

2014年4月17日

篇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闫某宾,男,1996年3月1日出生,住汝州市王寨乡史庄6号院,身份证号:410482X1553X。被申请人: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14]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请求事项:1、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14]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2、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和理由: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汝公交认字[2014]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汝公交认字[2014]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宾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违反右侧行驶通行原则,且未戴头安全头盔。”闫某宾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真实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可以证实,X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正本)进一步证明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的真实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是如何作出闫某宾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伪造的。二、认定申请人和刘某军承担同等责任是不当的,应改为刘某军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某车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通过非机动车道时,对车道内车辆通行情况观察不周,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宾虽然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但所驾驶的机动车辆号牌并不是伪造而是真实的。闫某宾未戴安全头盔,与事故的发生没直接因果关系,未戴头盔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闫某宾未戴头盔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不能成为申请人负同事等责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导致事故发生原来闫某宾四项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有两项是不能成立的,现在仅剩下两项,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事故的次事责任,刘某军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