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从轻处理的请示

时间:2021-11-01 13:42:38 意向书

第一篇、请求减轻处罚的申请

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从轻处理的请示

请求减轻处罚的申请

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贵局于 年 月 日在我xxx检查发现我厂经营的食品不符合相关规定。于xx年 月日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我xx作出5000元的罚款。由于目前市场不景气,另就不符合规定产品也未造成社会危害,且对不符合规定产品我是实不知情。为此,恳请贵局考虑我厂实际困难,对我厂予以从轻处理。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要案党内请示报告

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从轻处理的请示

篇一:要案党内请示报告

近年来我院查办大案要案党内请示报告情况调研分析

查处大案要案对震慑职务犯罪,遏制腐败进一步蔓延,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改善党和政府的形象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在新的历史时期,更加强调依法治党和依法治国,因此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我们党的一项重大任务和必要的工作。要想深入反腐败、防止腐改,最终达到党员和干部队伍的清正廉明,必须彻底完善反腐败即查办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和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抛开党委反腐败的观点是不切实际的,反腐败工作离不开党委的领导、指导和支持。为了确保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高检院“高检发(1991)42号”文和“(95)17号”文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中都规定了检察机关查办大要案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内请示报告制度,我院以反贪局为主,反渎局、调研室协助对全县2010年至2012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分析。

一、2010年至2012年查办职务犯罪党内请示报告基本情况 2010年至2012年,我院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23人。其中需要向同级党委请示的副科级15人,占立案总人数的65.2%;需要向同级党委报告的科员级4人,占立案总人数的17.4%。对上述请示,同级党委均同意立案。

三、需要进行党内请示报告的案件范围如何界定

纵观近三年来我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全部不属于大案要案范畴。因此我院根据自身实际,对自侦案件的党内请示报告范围进行了界定: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犯罪案件,要向同级党委请示;科员级干部的犯罪案件,要向同级党委报告。

四、要案请示报告制度的实际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级组织、任何党政机关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职权。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因此,我院对请示汇报制度制定如下要求:

1、规范请示汇报内容。汇报应说明简要案情、嫌疑人基本情况、初查情况、汇报人、被汇报人、汇报时间、地点、结果。

2、应双向汇报。在向同级党委汇报后,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应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汇报备案。

3、请示协调解决。同级党委对请示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应当上报上级检察机关进行请示,请求上级检察机关答复或协调解决。

五、要案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出现的新情况和相关完善建议

(一)出现的新情况及原因:

1、将党委对查案工作的领导与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对立起来,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认为既然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无须向党委请示报告,甚至可能认为查处要案向党委报告请示不利于查案中保密工作的需要。

2、本应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对要案线索进行初查,有些办案人员在向党委报告的同时让党委有关领导决定是否初查。

3、擅自扩大要案范围,有的认为只要是科级以上干部渉嫌职务犯罪案件均须按本通知请示报告党委。

4、对要案初查及侦查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须采取的具体办案措施,事无巨细均请示报告党委。

5、在案件初查及侦查过程中,当党委意见与检察机关意见不一致时,处理草率,原则性不强,灵活性不够。

(二)针对以上列举的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1、提高认识,增强在查处要案中服从党委领导的自觉性。虽然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

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检察独立是一项相对独立的原则,我国的司法体制不同于西方国家,不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的司法体制。

2、正确理解和执行通知精神,严格把握分寸。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主要是在政治思想、组织上和对主要案件的领导,而不是对具体检察业务的领导。所以在具体执行通知的过程中,要注意适时适度,切记不负责任、事无巨细均请示党委讨论决定,给党委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如何加强党对查案工作的领导,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尚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何进一步将该通知精神制度化、规范化,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作为基层检察院的办案部门,应加大调研力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利于进一步完善提高。篇二:请示报告模板:关于xx的请示-模板

请示报告模板:关于xx的请示-模板

关于暂缓调高旅游专项资金在交通建设附加费中分配比例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今年4月7日,xx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决定》(x字[xx]8号),同意建立旅游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其部分资金来源于交通建设附加费的分配,并将此分配比列从原来的5%调高到10%。对此,我委认为该措施无疑有利于筹集资金,促进旅游业发展。但当初决定征收旅业交通建设附加费的目的,主要是筹集地铁资金,现要提高旅游专项资金往交通建设附加费中的分配比例,必然减少地资金的来源。地铁工程建设年度投资高达30亿元,筹资任务十分艰巨,而今年地铁资金缺口更大,需开拓更多的资金来源。因此,任何减少筹集地铁资金的做法都会异致工期拖长和投资增大,不利于工程建设。 „„

鉴此,我委建议在地铁建设期内,暂缓调高旅游专项资金在交通建设附加费中的分配比例,仍执行旅游专项资金在交通建设附加费中占5%的分配比例不变。

专此请示,请批复。

xx市计委

xx年x月x日篇三:请示、报告

请 示

请示,对于下级机关工作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现在还有人在需要写作请示的时候说“打个报告”,甚至还有人使用编造的“请示报告”文种。这就更加需要认清请示的特点,注意请示与报告的区别,掌握请示的写法。 请示是机关单位经常使用的一种陈请性上行文。“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一、特点

请示的特点可以在与报告的比较中看出。

(一)陈请性。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的公文,行文内容具有请求性。而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或者要求的公文,具有陈述性。

(二)求复性。请示的行文目的是请求上级批准,解决某个具体问题,要求作出明确答复。而报告的目的则在于使上级掌握某方面或阶段的情况,不要求批复。

(三)超前性。请示行文时机具有超前性,必须在事前行文,等上级机关作出答复之后才能付诸实施。而报告则可在事后行文,也可在工作进行过程中行文,一般不在事前行文。

(四)单一性。请示事项具有单一性,要求一文一事。而报告可以一文一事,也可以一文数事。

二、类型

请示的分类主要是根据行文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来进行的。通常可分为两种。

(一)事项性请示。这种请示是下级机关请求上级机关审核批准某项或者开展某项工作的请示,属于请求批准性的请示。这种请示多用于机构设臵、审定编制、人事任免、重要决定、

重大决策、大型项目安排等事项。这些事项按规定本级机关无权决定,必须请示上级机关批准。

下级机关在工作中遇到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难于解决的事项,用请示请求上级机关给予帮助、支持的请示,也是事项性。(二)政策性请示。下级机关往往会在工作中碰到某一方针、政策等不明确、不理解的问题,或者碰到新问题和情况。要弄清楚和解决这些问题,可用请示行文,并提出解决的意见,请求上级机关给予明确的解释和指示。

三、写法、结构

请示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和落款,结构完整规范。

(一)标题。请示标题一般要写明“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发文机关有时可以省略,如前面提到的《关于丹霞山风景名胜区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写标题要注意,不能将“请示”写成“报告”或“请示报告”,原由中也不要重复出现“申请”、“请求”之类词语。

(二)正文。请示的正文都要包括原由、事项和结语3部分。

1.原由。请示的原由是请示事项和要求的理由及依据。要先把原由讲清楚,然后再写请示的事项和要求,这才能顺理成章。原由很重要,关系到事项是否成立,是否可行,当然关系到上级机关审批请示的态度。因此,原由常常十分完备,依据、情况、意义、作用等都要写上。

2.事项。包括办法、措施、主张、看法等。请示的事项,要符合法规,符合实际,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此,事项要写得具体、明白。如果请示的事项内容比较复杂,要分清主次,一条一条地写出来,条理要清楚,重点要突出。注意:事项简单的,往往和结语合为一句话。如《关于丹霞山风景名胜区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的最后一句话:“现申请把丹霞山风景名胜区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请审批。”

请示事项应该避免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和把原由、事项混在一起的情况。否则,不得要领,不知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3.结语。请示的结语有“以上请示,请批复”、“妥否,请批复”等。结语是请示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不能遗漏,更不能含糊其辞。

四、要求

(一)一文一事。一份请示只能写一件事,这是《办法》所规定的,也是实际工作的需要。如果一文多事,可能导致受文机关无法批复。

(二)单头请示。请示只能主送一个上级领导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如果需要,可以抄送有关机关。这就可以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三)不越级请示。这一点,请示与其它行政公文是一样的。如果因特殊情况或紧急事项必须越级请示时,要同时抄送越过的直接上级机关。除个别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一般不直接送领导个人 。

(四)不抄送下级。请示是上行公文,行文时不得同时抄送下级以免造成工作混乱,更不能要求下级机关执行上级机关未批准和批复的事项。

报 告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从轻处理的请示

报告,是使用率较高的行政公文之一。下级一定要经常运用报告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 报告是机关单位向上级机关陈述事项的上行文,属于行政公文中三个上行文(议案、报告和请示)之一。

一、种类

报告种类较多。人们习惯上按内容划分,将报告分为工作报告、情况报告及答复报告。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从轻处理的请示

(一)工作报告。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汇报某一阶段的正常工作。工作报告有总结性报告和专题性报告两种。总结性报告多用于提交大会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如各级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正文结构有基本情况、成绩经验、教训不足和今后计划等部分。专题性工作报告用于汇报某一方面工作。

(二)情况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情况报告及时把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件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带有倾向性的情况向上级机关报告。情况报告与工作报告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情况报告不局限于某一具体工作,不讲工作的进展情况,只讲客观存在的或者突然发生的情况;工作报告则要报告某项工作或某阶段的工作情况,或者工作结果。例如向上级机关反映自然灾害的情况,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都属于情况报告。这类报告的特点是,时效性强,对发生的事情,要非常及时地向上级机关报告。有些情况还要用电话先报告,然后用书面报告。

(三)答复报告。用于答复上级查询事项。有的答复上级对群众来信中反映的问题,有的答复文件材料中反映的问题,有的是上级批示下级查办或者询问有关情况后,下级办理完毕需要书面答复。二、写作、结构

报告的写作有一定的特殊之处,简要地说有讲究立论、标题必须有事由部分以及比较重视叙述等。

报告的结构包括标题、正文和落款3部分。

(一)标题。报告的标题可以省略发文机关,但是事由是不能省略的。此外,事由部分要简练、准确。

(二)正文。

原由,有的概括叙述总的情况,有的则只是简要地叙述情况,并且与原因、目的、依据等放在一起。

事项,是向上级报告的具体内容,一般采用条项并列式,篇幅较长的采用小标题。

结语,常用的有“特此报告”、“专此报告”、“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等。

三、要求

(一)立意要新。一般行政公文的立意——确立主旨,只要正确就可以了。报告中篇幅较长的种类,如工作报告就需要讲究立意。首先要明确主旨。在总结性报告中,主旨往往在正标题中表达出来。进一步,主旨要争取新颖、深刻。一篇总结性报告的水平质量往往突出地表现在主旨上。全文都要为说明主旨服务。如上例标题《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臶,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的正题就是主旨。

(二)内容要实。报告中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一分为二,不能欺骗上级,以免造在工作上的失误。

(三)重点突出。在结构上要注意内在的一个要求,详略结合,重点突出。重要的层义,一定要突出出来,放在前面讲,认真论述。重点材料,也要放在前面叙述,还要详细地写。作为报告,往往所写的事情本身是典型的。这一事例中的材料,要将其中能说明问题和主旨的重点,详细地展开来。这样,就能达到点面结合的要求。

(四)不夹请示。〈办法〉规定,上级机关对报告是不批复的,因此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

第三篇、请示、报告区别联系

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从轻处理的请示

报告与请示比较谈

一、报告与请示的相似点

(一)报告与请示两个文种的源流大致相同。“报告”和“请示”起源相同,最早可追溯到古代“上书”,秦始皇改“书”为“奏”,成为臣下上书于君王的专用文书。西汉时的“疏”、“状”,魏晋时的“启”,宋代以后的“申状”、“呈状”等,都属于这一类文书。官府之间,下对上先后使用过“牒”、“呈”、“申状”、“呈状”、“禀”等文种。民国时期,仍沿用“呈”,这种“呈”涵盖了当时的上行文书,包括“报告”与“请示”。民国时期已出现“报告”,但使用不普遍,主要是军事机关下对上的报告,如“战斗要报”、“战斗详报”等。真正将“报告”和“请示”定为公文文种的,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时代。1931年,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颁布的《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有“报告书”这个文种,其中包括了“报告”和“请示”。1938年晋察冀边区政府发表的《改革公文程式的理论与实际》一文中第一次出现了“请示”的公文名称,并界定“请求上级答复问题时用之”,但实际上常与“报告”混用。这个文件把“报告”定为下级对上级的通用公文名称,规定“工作报告、工作经验、工作反映、检讨„„均包括在内”。这样“报告”和“请示”就取代了旧时“呈”的部分职能。1957年,国务院秘书厅在《关于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中将“报告”和“请示”明确分开,作为两种公文文种。 (二)从行文关系看,报告与请示均属于上行文,即都是下级机关向上级领导机关行文,因此在措辞口吻等方面都十分接近。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2月18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使用的公文主要分10类15种,报告和请示属于其中的第七类。该章第七条七款“报告、请示”类表述为: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显然,这一规定表明,报告和请示皆属于报请类上行文。

(三)从行文的目的和用途看,请求批转性请示与呈转性报告,均属于呈请文书。根据行文目的不同,请示可分为请求指示的请示、请求批准的请示、请求批转的请示三种。请求指示的请示是对上级的指示、决定以及施行有关政策、法令过程中,遇到一些不太清楚或需要变通执行的地方,请求上级机关给予明确的指示或作出解释的请示;请求批准的请示,是指用于下级机关需要办理、解决而自己无权无力办理、解决的事项和问题,请求上级批准办理或授权解决时所使用的请示;请求批转的请示,是指职能部门就自己分管业务范围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所提出的解决办法、措施,却因职权范围所限不能自行向有关地区、部门发出指令性文件,需请求上级机关审定批准后转发执行时使用的请示。报告按内容可分为综合报告(是下级机关为反映一定时期内全面工作或一个阶段许多方面的工作情况,向上级所写的报告,在内容上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和专题报告(是下级机关针对某项工作、某一问题或某一活动,向上级所写的报告,在内容上具有专门性和单一性。);按性质分,报告可分为呈报性报告和呈转性报告。呈报性报告是只向上级报送有关情况,以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为主要内容,不要求上级机关批转;呈转性报告,除了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外,侧重提出建议和意见,请求上级机关批准并转发有关部门参考或执行。由此可以看出,呈转性报告也同请求批转性请示一样,均属于呈请性文书。近年来,在高规格的公文作中,呈转性报告和呈转性请示已被“意见”所取代。这是应特别予以注意的。

(四)从两种文书的结构看,都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等部分组成,正文均由开头(又叫做报告缘由或请示缘由)、主体(又叫做报告事项或请示事项)、结尾(又叫做报告结语或请示结语)三部分组成;从文书的陈述方式看,都用叙述为主、叙议结合的表达方式。

二、请示与报告的不同点

(一)行文性质、用途、目的不同。

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报告与请示的文种作了明确规定。

报告是“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时使用的公文,具有呈报性;请示是“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时使用的公文,具有请求性。

凡是报告,所涉及的事项均属于发文部门职权范围以内的事项,不超出所管辖的职能职权范围,是为直接的上级机关服务的,所以一般不越级报告,特殊情况下越级报告,必须同时或事后向直接上级报告;也不向平级和不相隶属机关报告。报告主要用于下情上达,为上级机关了解下情、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同时也要明确: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机关,虽然同在一个层次上,如省一级或市一级或县一级,但它们的行文关系却不是平级机关,也不是不相隶属机关。必须特别强调指出:党是领导机关,人大是权力机关,政府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而工、青、妇机关则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因此,这些机关之间不是平级机关而是在特定情况下存在着“领导”、“监督”、“执行”的关系,具有领导与指导的关系,也就存在着报告、请示的工作制度。如公文版式中“信函式格式的报告——政府给党委的报告”、“函件格式的报告——政府给人大常委会的报告”,就是为了印证这种特殊的行文关系。

政府机关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不相隶属机关,相互之间没有报告、请示的行文,如有工作上的联系,只能使用函和意见。因此,报告是在事项不超越所属职权范围的情况下使用的上行文,主要目的是让直接上级机关及时了解下情,沟通和加强上下级之间的联系,着重于汇报工作,只供上级参考,一般不要求上级批复,属于呈阅性文件,称为“阅件”。

请示的适用范围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属于主管单位明确规定必须经过请示批准方可办理的事项;第二,对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令不甚了解,有待上级机关明确答复方可办理的事项;第三,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严重困难或出现的新情况,但又无章可循,难以处理,请求上级给予指示和帮助解决;第四,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比较特殊,

难以完全落实上级的统一决定,需要对此做变通或特殊处理,请求上级批准;第五,本单位意见分歧,又无法统一,要求上级机关给予裁决;第六,本单位职权范围内难以决定或解决不了的问题,有待于上级指示或批准。由此可以看出,请示是在事项超越职权范围的情况下使用的上行文,而且请示只能向自己的直接上级提出而不能向平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提出。因此,请示主要目的是请求上级批准,解决具体问题,是“问文”,属于呈批性公文,无论可否都要求上级机关给予明确答复,称为“办件”。

(二)主体部分的内容含量不同。

请示主体部分的内容要比报告单纯得多。因为请示没有综合性的,《办法》中的行文规则明确规定:“‘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这也是实际的需要,因为“一文数事”,牵涉的单位多,涉及的政策规定也多,上级机关往往难以答复,几个单位同时答复更不可能。有时会因其中某一事项被卡住而耽误其他事项的批复,从而影响办事效率。因此,请示主体部分的内容单一,就一件事发文请示,篇幅较短。而报告主体部分的内容则丰富和宽泛得多。报告有专题的与综合的,综合性报告主体部分一般包括主要情况、经验教训、存在问题、今后打算等四个方面的内容;专题性报告主体部分有的采用三段式结构法。以总结经验为主的专题报告,主要写取得的成绩、做法上的经验和今后的工作打算;因工作失误向上级写的检查报告,主要写错误事实及产生原因、责任追究及处理意见和今后的改进措施。如果是汇报工作,则应首先写明工作的基本情况,其次写明主要做法和成绩,包括采取的办法、措施以及所产生的效果等,最后写明还存在什么问题及今后的工作设想。如果是反映情况,则应首先对所要反映的情况或问题作一概述,然后集中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如果是答复上级的询问和要求,应首先扼要叙述上级机关询问的事项或提出的交办的任务,然后写明处理的大致过程,包括所采取的办法或措施,以及在处理中遇到的问题及需要进一步陈述的事项等,最后交待处理结果,同时征询上级机关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因此,报告主体部分的容量可大可小,内容含量较多,篇幅也较长。

(三)主体部分的写作方法与使用语气不同。

虽然请示与报告文种结构类似,但主体部分的写作方法、使用语气却各不相同。

报告的主体,又叫做“报告事项”:要写出自己的实践情况、问题、经验。在写作上依据内容类项不同,按照一定的类别、一定的顺序,合理地、有序地表述出来;行文中,注意展示本机关的实践性、过程性,是陈述自己的做法,或获得的情况,或针对上级机关所问而答,分条列项,事项分明地撰写出来;使用的语气是报告性;而请示的主体,叫“请示事项”:是要陈述向上级机关提出请求的事项的理由,行文中要注意“述由”而不是“论理”,所陈述的不是自己的实践而是自己的请求,因此行文不体现实践性、过程性,而要展示请求的必要性、合理性,使用的语气是请求性的。

报告在于陈述自己的实践,或将需要反映的情况进行陈述,或针对上级所询进行答复,侧重于陈述情况,形式多样,表述灵活;请示在于陈述自己的请求(请求什么)、请求的理由(为了什么目的、基于什么原因)、请求的依据(为了解决什么问题而需要的依据、政策允许的依据),侧重于陈述理由,讲明原因,简明扼要。撰写请示,切忌议论说理。请示绝对不能写成议论文。请示需要的是陈述自己的理由,而不是论证道理。怎样做到明白、准确陈述自己的理由而不议论理由呢?就是注意自己所要陈述的理由,都是本机关实际发生的人和事所需要的,而不是从书本上、报刊上找的理论。一般来说,所陈述的都是实际困难、实际需要,只要如实陈述出来,让上级机关能从中了解到实际情况,能体会到你的实际困难、实际需要便足够了,无需理论化。

(四)行文的时间不同

请示由于是“请求上级机关批示、批准”,因此必须事前行文,不能“先斩后奏”或“边斩边奏”,不允许未经上级批示或批准,就擅自做出处理或决定。否则,即属越权行为,处理或决定的事项就属无效。比如某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打算购置一台复印机。必须事前行文,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得到批准后方可购买;未经批准,即便有钱也不行。报告则有所不同,它可以事中行文——重大工程建设或重要工作进行当中的例行报告;还可以事后行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机关工作,反映某方面重要情况等。总之,报告的写作时间比较灵活,不像请示那样必须事前行文。

(五)结尾用语不同

报告的结尾用语不具有期复性,不要求复文,结尾部分的用语常常使用以下一些词语,即多用于综合性报告的“特此报告”、“专此报告”等;呈报性报告则常用“特此报告,请审查”、“以上报告,请审阅”或“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指正”等用语。请示的结尾用语则要用期复性、期准性的,要求复文,必须用期待复文的结语,常常使用“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妥否,请批示”等。

第四篇、交通事故复合申请书怎么写

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从轻处理的请示

交通事故复合申请书怎么写

认定书做出复核,并对该事故书中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作出同等责任的认定。申请人在提出本复核之前已认识到交通事故给对方当事人及家属和本人带来的严重伤害,对受害人的家属在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按照城镇户籍标准给予了充分的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赔偿共计***认定书做出复核,并对该事故书中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作出同等责任的认定。

申请人在提出本复核之前已认识到交通事故给对方当事人及家属和本人带来的严重伤害,对受害人的家属在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按照城镇户籍标准给予了充分的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赔偿共计****万元人民币;申请人也深刻认识到离开事故现场,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错误性。现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请求和理由:

一、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不全面,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权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4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中对基本事实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中的陈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上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而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受害人在机动车道路内玩耍和通行分别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第64条第1款规定,学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责任的人带领。认定书仅认定了受害人(患有脑瘫后遗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监护人是有过错的,而忽视和遗漏了受害人行为的种种违法性和由此产生的事故中过错。 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方当事人作为事故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过错严重程度认定不全面,并且未区分一般过错与严重过错之间的基本界限是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对主要原因,也是该认定书对责任划分不当的主要原因。

二、申请人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影响在发生该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与对方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二者之间没有联系。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做出事故认定书应当根据该规定第45条,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是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标准。申请人离开事故现场,是严重的过错,但没有导致作出事故认定书的公安部门查证交通事故,包括对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和受害人过错的相关证据收集。同时可以印证的是受害人的过错与申请人离开现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过错的严重程度

与申请人的相当,参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8.1.4条同为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确定双方为同等责任。

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误。依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6条,交通警察调查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收集有关证据,而经申请人了解公安机关并未搜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现场监控录像。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未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致使申请人无法及时对鉴定文书******号做出与肇事车辆比对核实,致使从程序上影响了对鉴定文书自收到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权利的行使(《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对事故车辆的检验报告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认定书未按规定程序送达。《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事故认定书应当分别送达当事人,***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未送达本人。

综上,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规定提出的复核请求予以审查,结合申请人的主动投案自首情节和受害人之监护人向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对申请人的从轻处理的意见,将认定书中的主次责任纠正为同等责任。

文章来源:律伴网

第五篇、不起诉决定申请书

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从轻处理的请示

不起诉决定申请书

不起诉决定申请书一:不起诉决定申请书

申请人(王x的父亲):王xx,男,汉族,20XX年3月5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务农,住忠县xx乡插花村4组。身份证号码:512223196703xxx439。联系电话:15095xxx583。

被申请人:王x,男,汉族,20XX年7月20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未成年人,住忠县xx乡插花村4组。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请求事项:请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嫌疑人王x于20XX年3月21日丰都县公安局以其涉嫌抢劫罪将其刑事拘留,20XX年4月21日被贵院批准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了逮捕。现丰都县公安局已经将此案移送贵院审查起诉。现我要求贵院对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其理由如下:

1、嫌疑人王x是未成年人,是初犯,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也没有主管犯罪的恶意,比如,他找同学拿了50元,还退还了他同学45元;

2、嫌疑人王x原来在忠县庙垭小学、拔山中学读书,表现很好,经常参加集体活动,而且还获得奖品,也就是说他人本质并不坏。后到丰都县xx镇中学校读书,该学校接收后读了近2个月,就不让他读书,强行将其引出教室,才导致这样的不良习惯;

3、王x现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要求读书,给他一个学习改造的机会;

4、我们家长愿意加强对王x的教育管理,负起监护责任,让他成人成才,不危害社会;

5、王x的行为情节不严重,并没有造成其他同学身体伤害或不敢上学。而且他并没有到社会上强行要钱,也不是伙同其他人强行要钱,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6、我们家长积极赔偿了损失,有部分损失我们家长找学校、派出所要求赔偿给其他学生,他们拒不接受。

综上所述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王x的行为及其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是初犯,又积极认错,悔改。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条、第20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丰都县人民检查院依法、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王XX

>不起诉决定申请书二:不予起诉申请书>>(1421字)

申请人:刘洪涛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D-1708

电话:13621044942

案由:申请人因XXX人民检察院对陈X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审查起诉一案,提出以下申请:

请求目的:

对陈X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做不予起诉陈X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受故意伤害致死案嫌疑人陈X和其父亲(法定监护人)委托为陈伟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查阅XXX公安局对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和本案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XX-287),以及会见嫌疑人陈X,和调查了解了部分知情人员;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做为对申请不予起诉陈X的事实和理由。

一、据陈X供述,因陈X于20XX年9月8日被钟XX殴打,邓XX(本案另一嫌疑人)等就自发到何XX家门口找钟XX为陈X说理。陈X并没有召集他们去打本案受害人何XX,那时陈伟根本不认识何XX,完全不可能召集人去打受害人。受害人出来是跟邓XX争吵,陈X并没有和受害人争吵,受害人是和邓XX扭在一起,陈X并没有和受害人扭在一起,反而是想劝架,更是没有任何殴打受害人的行为。XXX公安局对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对是谁与受害人争吵和扭在一起描述不清,是谁如何殴打受害人的什么部位和将其打死更是描述不清。

二、据本案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XX-287),没有任何受害人任何部位有被殴打致使红肿淤血和其他被殴打外伤的描述与鉴定结论,因此认定陈X有对受害人进行殴打的关键证据没有,此对此不能构成陈X有对受害人故意伤害的客观行为的证据锁链,对陈X涉嫌故意伤害的证据明显不足。

三、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XX-287)认为受害人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是死亡的促进因素是不客观的;受害人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只是XXX

公安局送检时的描述,该法医鉴定不能认定受害人与人争吵的事实,尸检上也没有受害人与嫌疑人肢体接触的痕迹描述,当然也不能认定有肢体接触。而且假如有争吵和肢体接触的事实,法医也因在该情形导致受害人有什么样的生理变化,特别是有什么样的病理变化的基础上才能认定是否该情形促进了被害人死亡,而该法医鉴定并没有这些生理病理理由依据。根据常识很容易理解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一般是不可能致人死亡的,受害人的原有疾病和饮导致而心源性猝死是无疑的死亡原因。

四、就算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是死亡的促进因素,显然争吵不属于故意伤害;肢体接触也不一定是殴打,所以肢体接触与故意伤害是两个概念。本案当时除了嫌疑人与受害人有肢体接触外,受害人的儿媳张XX、120抢救的医生等都有和受害人都有肢体接触,根据XXX公安局的意见岂不是他们都要涉嫌被追究对受害人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起诉嫌疑人陈X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该嫌疑人案发时不满16周岁,且故意伤害致死的认定和量刑的刑级很高,因此在本案的事实和证据都模糊的情况下起诉和追究依法陈X本不应有的刑事责任,对陈X是很不公平的,甚至是一种将影响他一生的一种伤害。申请人也了解到受害人的家庭背景和在XX县的关系网与影响力,以及政府部门人员与领导对司法机关工作的干涉与影响,希望你处能尽力保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对嫌疑人陈X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以维护陈X的合法权利和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刘洪涛

20XX-11-3

>不起诉决定申请书三:附条件不起诉申请书>>(1206字)

尊敬的公诉人:

我受受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李某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依法为其辩护。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予以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理由如下:

一、李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20XX年6月29日,在20XX年10月份作案时,才16周岁,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因此,李某某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符合法定从轻、减轻的条件。

二、李某某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且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李某某具有立功表现

第六篇、取保候审申请书(某某)

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从轻处理的请示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

地址:某市某大道某号 电话: 邮编:

申请事项:对被告人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理由:被告人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 一案,于2010年5月12日经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5日经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现被羁押在某市第一看守所。根据被告人某某及其亲属某某的要求,本人为被告人某某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某某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历史上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因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行为后果的严重性,还因为被害人拖欠工资又故意羞辱谩骂才导致某某失去理智后一时冲动才发生此次违法犯罪,主观恶性小。

二、某某积极赔偿,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对某某的行为,表示已经完全原谅他的一切过错,不再要求追究袁文波的任何责任,并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某某已经用实际行动来弥补其所犯罪行,用积极的赔偿来表示忏悔。

三、某某是自动归案,具有自首情节。因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明确的悔罪表现,所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四、某某认罪态度很好,能够配合公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如果能够让他取保候审,更加能够体现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宗旨。

综上所述,某某虽一时冲动犯下故意伤害罪,但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又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恳请贵单位考虑被告人某某的实际情况,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七篇、第四讲 请示与批复

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从轻处理的请示

第八篇、应用文请示

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从轻处理的请示

行政1103 彭文贤 2013070080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后勤部文件 校勤发【2014】05号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后勤部 关于请求拨款修建学校大门的请示 校总务处: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小营校区北门为

我校建校时所建,至今已有五十八年,由于年久失修,多处瓷砖滑落,断裂,大门所处地面

坑坑洼洼,大门旁门卫处的房子玻璃破碎,屋顶漏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同时,在大门

西侧的“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字样模糊不清,很多新生来校报到时看到大门都深感失落,严

重影响了学校名誉。

我们认为,学校大门的瓷砖滑落,断裂,既影响师生们的出入安全,又影响学校门面的

美观,维修校门也成了我校继续解决的一大问题。此次维修,主要是对大门周围的瓷砖进行

修补,对地面重新铺水泥路,对门卫处屋顶修补,安装玻璃,对大门西侧的“北京信息科技

大学”字样进行抛光翻新。 (转载于:应用文请示)

为了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师生安全,修建学校大门以保证学生和老师安全迫在眉睫。经

校后勤部初步预算,上述维修项目共需要资金两万五千元,单后勤部苦于资金有限,无力承

担上万元修建经费。因此特向校总务处提出申请划拨修建项目补助资金两万五千元,以解决

学校实际困难,望给予批准!

附件1:维修工程预算单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后勤部

二o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后勤部 修建大门 请示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后勤部 2014年4月15日印发 共印1份篇二:应用文请示写作 绮丽河风景区文件

苏政发〔2011〕97号 关于申请防护栏建设资金补助的请示 主题词:劳动 就业 学生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 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7月25日印发篇三:应用文之请示范文 广东风雪机电制造总公司

佛山分公司文件 粤风雪总分〔2014〕10号 签发人:郑小兵 关于表彰大会拨款的请示 总公司:

我分公司即将举行的“广东风雪机电制造总公司2014年度总结表彰大会”。 为了方便来宾,激励员工和迎接新年,提高来宾和员工的家庭感,并且带动新年的气氛,

拟申请本次活动经费198000元人民币。 经费预算:优秀团体,每个部门奖励10000元,共60000元;优秀员工每个人奖励1000 元,共18000元;“好运来”抽奖活动20000元;场租5000元;“迎新年”晚宴50席,

每席1500元(含酒水),共75000元;交通费20000元;合计 198000元人民币。

特此请示,请批复。

附件:《广东风雪机电制造总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总结表彰大会通知》。 (联系人:郑小兵,联系电话:0757-33886688) 广东风雪机电制造总公司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印发 篇四:应用文写作(请示报告)

一、请示的涵义和用途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请示是常用的上行文。 具体而言,请示的适用范围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属超出本机关的工作职权范围须经请示批准才能办理的;

2.对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或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决定等不甚了解或有不同理解,需请

上级机关解释或重新审定的;

3.工作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处理却又无章可循,无法可依,有待上级机关批

示的;

4.遇到本机关职权范围内很难克服或无力克服的困难,需请上级机关支持、帮助的。

5.属涉及全局性或普遍性的而本机关无法独立解决的工作困难和问题,必须请示上级机

关以求得到上级机关的协调和帮助。

二、请示的特点

1.事前行文性。请示一定要在工作开始前行文,得到上级机关批准后才能付诸实施,不

可“先斩后奏”或“边斩边奏”。

2.请求批复性。请示行文的目的非常明确,即要求上级机关对请示的事项作出明确的批

复。

3.一文一事性。即一份请示只能请求指示、批准一件事或解决一个问题。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从轻处理的请示

三、请示的类型

1.请求指示的请示。这类请示所涉及的是下级机关对政策、方针,在认识上不明确、不

理解,或对新问题、新情况不知如何处理的问题。

2.请求批准的请示。这类请示所涉及的,是下级机关限于自己的职权,无权自己办理或

决定的事项。

3.请求支持、帮助的请示。这类请示所涉及的,是下级机关遇到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已

很难克服或无法克服的困难。

四、请示的结构和写法

(一)标题 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标题中的事由要明确,语言要简明。由于“请示”本身

就含有请求、申请的意思,所以标题中应尽量不再出现“申请”、“请求”一类词语。

(二)正文 请示的正文由请示的缘由、事项和请示惯用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1.原由。即请示的理由或根据。这部分内容既要实事求是,有理有据,说明充分,又要

条理清楚、开门见山。原由是写作请示的关键,直接关系到请示事项能否成立,关系到上级

机关的审批态度。如果原由比较复杂,还必须写明必要的事实和数据,不能为追求简要而作

简单化处理,而要让领导知晓批准或不批准这个请示,将分别出现什么局面。

2.事项。即请求上级机关给予或指示或批准或支持和帮助的具体内容。事项要具体,所

提的要求要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如果内容比较复杂,则分条列项写。用语要明确,不能含

糊其辞。语气要得体。

3.结语。请示用结语表达要求,通常使用“妥否、请批复”、“特此请示,请予批准”、

“请批准”、“请审批”、“请指示”等惯用语。这是请示结尾必不可少的惯用语。

五、注意事项

1.注意报告与请示的区别。 其区别主要表现在6个方面:

(1)行文时间不同。请示须在事前行文;而报告在事前、事后及事中皆可行文。

(2)行文的目的、作用不同。请示旨在请求上级批准、指示、支持和帮助,需要上级批

复,重在呈请。报告旨在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询问,不需要上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从轻处理的请示

级答复,重在呈报。

(3)主送机关数量可以不同。请示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在遇到灾情、疫情等紧急情况需

要多级领导机关尽快知道时,报告可写多个主送机关。

(4)写法不同。报告的内容较杂,容量可大可小,侧重于概括陈述情况,总结经验教训,

形式多样,表述灵活,体现报告性。请示则内容单一,一文一事,侧重于讲明原因,陈述理

由,表述事项、要求体现请求性,篇幅较小。

(5)结尾用语不同。报告的结束语一般写“特此报告”、“以上报告,请审阅”,或者省

略结束惯用语。请示的不能省略结束惯用语,一定要写“以上请示,请批 复”一类惯用语。

(6)受文机关处理方式不同。请示属办件,收文机关必须及时批复。报告多数是阅件,

除需批转建议报告外,上级机关对其余各类报告不必行文。 报告和请示最大的相同之处是均属上行文。

2.请示只送给直接的上级机关,不越级请示。

3.不能一文多事。

4.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5.语言得体。不能使用指示性语言。⒍不滥用请示。凡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经过努力能够处理和解决的问题和困难,都应尽力

自行解决,不能动辄请示,矛盾上交。篇五:《请示》的应用文的格式 机关应用文体——请示

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决断、指示、批示或 批准事项所使用的呈批性公文。请示属于上行公文,其应用范围也比较广泛。

一、请示的特点

1、针对性。只有本机关单位权限范围内无法决定的重大事项,如机构设置、人事安排、

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项目安排等问题,以及在工作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或克服不了的困

难,才可以用“请示”行文。请示上级机关给予指示、 决断或答复、批准。所以请示的行文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2、呈批性。请示是有针对性的上行文,上级机关对呈报的请示事项,无论同意与否,都

必须给予明确的“批复”回文。

3、单一性。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即使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也只

能用抄送形式。

4、时效性。请示是针对本单位当前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求得上级机关指示、批准

的公文,如能够及时发出,就会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三、请示的分类

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请示分为以下三种:

1、请求指示性请示;

2、请求批准性请示;

3、请示批转性请示。

四、请示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请示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要求如下:

1、首部。主要包括标题和主送机关两个项目内容。

(1)标题。请示的标题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

如《*县人民政府关于***的请示》;另一种是由事和文种构成,如《关于开展春节拥军优属工

作的请示》。

(2)主送机关。请示的主送机关是指负责受理和答复该文件的机关。每件请示只能写一

个主送机关,不能多头请示。

2、正文。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和结语等部分组成。

(1)开头。主要交代请示的缘由。它是请示事项能否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上级机关批

复的根据。原因讲的客观、具体,理由讲的合理、充分、上级机关才好及时决断,予以有针

对性的批复。

(2)主体。主要说明请求事项。它是向上级机关提出的具体请求,也是陈述缘由的目的

所在。这部分内容要单一,只宜请求一件事。另外请示事项要写的具体、明确、条项清楚,

以便上级机关给予明确批复。

(3)结语。应另起段,习惯用语一般有“当否,请批 示”,“妥否,请批复”,“以上请示,请予审批”或“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

各部门研究执行”等。

3、落款。一般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两个项目内容。标题写明发文机关的,这里可不再署

名,但需加盖单位公章,成文时间**年*月*日。

五、撰写请示应注意的问题 请示的写作首先要和“报告”文种相区别。在这个前提下,一要遵守“一文一事”的原

则,主旨鲜明集中。二要做到材料真实,不要为了让上级领导批准而虚构情况,也不要因为

没能认真调查而片面地摆情况,提问题;三要理由要充分,请示事项要明确、具体;四要语

气要平实,恳切,以期引起上级的重视,既不能出言生硬,也不要低声下气,客客套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