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汇报

时间:2021-09-30 00:00:00 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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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报告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汇报 第一篇

朝阳市审计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报告

2013年,我局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干部人事制度,强化对选拔任用干部的监督管理,在科级干部任用和调整中,严格实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公开公示、组织考察、集体研究、任前谈话等项程序和要求,切实把好选人用人关,有效地提高了选人用人质量,推动了干部监督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2013年,共选拔任用干部9名,其中,正科级领导干部2名,副科级领导干部7名。基本形成了一个以群众公认为基础、以德才表现为准则、以工作实绩为尺度、以干事创业为导向的干部选任机制。

一、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在干部选任工作中,我局始终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健全机制,扩大民主,把《条例》精神贯穿到干部选任工作全过程,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是坚持标准和原则,把好素质关。我局遵照《条例》要求,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突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政治标准;突出以绩取人,注重群众公认;突出公平公正,注重任人唯贤。通过竞争上岗、民主推荐等选拔方式,打破论资排辈的用人传统。真正做到不迁就、不照顾,不拘一格选拔人才,让有为者有位,有位者更有为。同时,注重导向性选人用人,把选拔干部的过程,变成激励干部干事业、创业绩、促发展的过程。

二是坚持充分发扬民主,把好推荐关。我局把竞争上岗、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干部重要的、不可逾越的基础环节,十分注意听取群众意见,严格执行有关的民主程序。每次提拔任用干部,都坚持采取竞争上岗、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和个别座谈等多种形式,尽量扩大群众的参与程度。民主推荐过程中,坚持“以发展衡量实绩、凭实绩任用干部”的原则,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干部推荐上来,营造唯才是举的用人环境,树立了重政绩、重公论的用人导向。

三是坚持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把好考察关。认真做好考察工作,慎重过好识人关。首先是提前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确定考察时间;其次是认真组织考察组;再次是不断改进考察方法,提高识人察人的准确性,除把干部的党性原则、思想品质、廉洁自律、开拓创新精神、组织领导能力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作为考察的主要内容外,还把了解干部生活圈、社交圈中的情况作为考察内容之一,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中,采用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真正把好考察关,为党组提供可靠有力的考察结论,考察结果由党组会讨论决定。

四是坚持集体讨论决定,把好讨论决定关。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我局都认真坚持了“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局党组按照民主讨论、集体决策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不搞个人说了算,不临时动议,严格按《条例》办事,做到“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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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不上会”,即没有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不上会,没有经过人事部门考察了解的不上会,班子成员有不同意见的不上会,对反映有问题没查清的不上会,没有征求局纪检组意见的不上会。党组会上逐一介绍拟任免对象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每位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反复讨论,个个表态,最后形成任免决定。

五是坚持群众监督,把好公示关。认真做好干部任前公示,努力把好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最后一道关口。我局拟提拔的干部,任用前一律在局政务公开栏和局域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期间,设立了值班人员和电话,随时接待干部群众反应情况。

二、强化监督,完善机制,筑牢防线

选人用人工作中的监督,就是要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一是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廉政准则》,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事前防范、事中约束、事后惩戒相补充的监督机制。 强化民主推荐关的监督;强化组织考察关的监督;强化干部任免关的监督;强化干部公示关的监督;强化干部试用期的监督。通过监督,进一步扩大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选择权,用制度和机制遏制“潜规则”,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为选贤任能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二是坚持执行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把谈话细化为工作谈话、任免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我局每次对干部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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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调整后,都由党组书记与调整的干部进行任前谈话。平时如发现个别干部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则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谈话。

三是坚持领导干部定期培训制度,通过安排领导干部参加有关公务员道德、干部政德修养、廉政教育、审计文化等内容的培训,使领导干部始终牢记权力是人民给的,必须站在为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服务的高度,正确对待职务升降和职位调整,正确地行使用人权力,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从政之道,从思想上构筑坚固的党规党纪防线,防微杜渐,增强自制力,筑牢防腐防变之墙。

在干部任用工作中,我们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着对《条例》学习、掌握还不够透彻,配套机制不够健全,选拔范围过窄等问题。今后,我们将按照《条例》的总体要求,从思想上找差距,从机制上求突破,从工作上找抓手,抓重点、抓关键,切实加大改革力度,努力形成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符合审计发展需要的良好用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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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汇报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汇报 第二篇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汇报

按照省委组织部的要求,现将宁波市2006年7月以来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努力增强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自觉性

为深入贯彻、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我们按照“领导干部熟悉、组工干部精通、干部群众了解”的要求,把加强教育培训作为首要环节来抓。

1、高度重视,抓好思想统一。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和要求,市委把学习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列入各级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常委会及时组织学习有关政策法规,特别是中央出台《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和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议后,市委提出进一步学习贯彻的意见。巴音朝鲁书记强调,要增强学习教育的针对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增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及时部署,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宣传,与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认真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实现我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两个满意度”不断提高的目标。由于市委高度重视,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工作措施到位,有力推动了我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2、突出重点,抓好教育培训。始终把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教育培训的重点。以学习贯彻《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为契机,全市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通过召开常委会、党委会、理论中心组学习会、读书会等多种形式学习政策法规,并结合“万人评组工”活动中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认真查找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同时,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的重要教学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其中对2007年换届后新进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及时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专题培训,市、县(市)区两级组织部长都授课讲解。三年来,市本级组织各级领导干部、中青年干部、组织人事干部共10300人次参加了集中教育培训,并对分管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以及部分中青年干部等472人进行了政策法规知识测试。

3、创新载体,抓好宣传普及。为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开展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宁波日报》、《东方党建网站》开辟了学习宣传专栏,宁波日报、宁波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刊发了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等政策法规摘要,组织开展征文和讨论活动。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普及了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的基本知识,扩大了社会影响面,增强了广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意识。

4、联系实际,增强学习效果。把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与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干部工作,以最坚决的态度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增强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群众满意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结合起来,在2007年领导班子换届和今年县(市)区届中考核工作中,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为基本依据,制定工作方案,改进考察方法,在今年届中考核中及时学习落实了《关于在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集中调整中加强监督认真治理拉票行为的通知》精神。把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与组织部门开展的“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和“树组工干部新形象”等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把公道正派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规范程序,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整体水平

我们始终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选拔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目前,我市干部队伍总体结构比较合理,2006年7月以来,新提拔的副局级以上412名领导干部中,女性53名,非中共24名,其中45岁以下的156名,大学文化的319名,研究生以上的71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重点把好六个关键环节:

1、把好用人导向关。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原则、条件和标准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到“三个注重”,把握正确的用人导向。一是注重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用政治坚定、原则性强、清正廉洁、品德高尚、情趣健康的干部,大力选拔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优秀干部。二是注重工作实绩。坚持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并在工作中取得实实在在的成绩,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和选拔任用的重要条件,对长期在艰苦环境下工作的干部,予以重点培养使用。三是注重群众公认。坚持把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结果作为确定考察人选、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真正把群众公认度高的干部及时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坚持“三个注重”,全市形成了正确的用人导向,营造了心齐、气顺、劲足的良好氛围。

2、把好源头基础关。以《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为依据,重视建设一支门类齐全、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后备干部队伍。一是实行公开推荐选拔后备干部。结合领导班子届中、换届考核工作,采取组织推荐、领导干部署名推荐、干部群众推荐等多种形式,两年组织一次民主推荐后备干部,其中正职后备干部由市委根据民主推荐及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副职后备干部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根据民主推荐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委组织部研究确定。二是建立后备干部动态调整工作机制。对表现突出、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优秀年轻干部,及时补充进后备干部队伍名单。对相形见绌者,及时作出调整。规定凡是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的、民主测评优秀票和称职票达不到三分之二的;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的;违反科学发展观,搞劳民伤财、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或制造虚假政绩的;生活作风、廉政等方面有问题的,坚决从后备干部队伍中调整出去。三是加大后备干部培养锻炼力度。后备干部调整确定后,由组织部门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加强实践锻炼,注重能力素质提高。制定了后备干部到重点工程挂职锻炼的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加大年轻干部到基层一线、艰苦地区和急难险重岗位锻炼的力度,

鼓励年轻干部到基层一线锻炼成才。三年来, 26名后备干部到贵州等艰苦地区挂职锻炼,87名后备干部到重大工程项目挂职锻炼,市本级提拔任用对象中有95%以上是后备干部。

3、把好推荐提名关。一是不断规范民主推荐工作。认真实施《宁波市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实施办法》,坚持定期推荐与定向推荐相结合、组织推荐与个人推荐相结合、会议推荐与个别谈话推荐相结合。在领导班子换届中,坚持按规定进行全额定向推荐。对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干部个别调整时,一般根据不同职位情况,公开推荐职位条件,在规定范围内组织公开定向推荐,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建立健全了领导干部署名推荐制度,要求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时,必须负责地写好推荐材料,推荐的对象还必须经过所在单位的民主推荐。二是实行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按照《中共宁波市委全委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办法(试行)》的规定,市委及县(市)区管理的党政正职需要补充调整时,组织部门根据单位民主推荐、年度考核、班子结构和后备干部等情况,对每一拟任职位提出2名以上的参考人选名单在全委会成员中公开职位情况、任职条件、推荐范围,由全委会成员进行推荐。三年来,市委全委会成员共民主推荐提名20批53名领导干部。

4、把好考察识别关。一是不断规范考察对象确定方法。坚持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按照《宁波市干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和《宁波市干部差额考察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在领导班子换届、新组建班子、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选拔后备干部时,按一定比例确定差额考察对象。个别提拔的职位,根据民主推荐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二是不断完善考察评价办法。2006年7月,按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对县(市)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了换届考察,在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时,也借鉴运用了一些成功做法。同时,在认真调研基础上,依据中央“一个意见,三个办法”和省委“一个意见,五个办法”,结合宁波实际,拟订了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三是不断拓展考察了解深度。全面实行了考察预告制度,认真受理并及时核查考察对象的有关反映。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了解,积极探索在关键时刻和涉及领导干部个人利益问题上考察识别干部的方法。推行了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考察的办法,探索建立了重大工作跟踪考察干部的办法,增强干部考察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四是落实考察工作责任制。认真落实《宁波市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了考察工作责任主体及所承担的责任,以及责任追究和纪律处理的相关措施,进一步增强了各个主体的责任意识,提高了考察工作的质量。

5、把好酝酿决定关。一是坚持分层分类征求意见。凡涉及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人选,听取分管领导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事先征求统战部门和有关民主党派、工商联等主要负责人的意见;需提交人大、政协任免或决定任免的领导干部,事先征求人大、政协党组主要领导的意见;双重管理的干部任用,按规定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的意见。二是坚持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由组织部门二次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在考察对象确定后,及时将拟考察人选名单送市纪委,了解对考察人选需要关注或查核的反映。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提交市委讨论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征求市纪委的意见,严格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三年来,征求市纪委20批526人次。三是坚持党委民主决策制度。严格执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常委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严格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在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

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暂缓表决,坚决杜绝临时动议。全面实施了市委常委会和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票决制,不断扩大干部决策环节的民主。

6、把好任职试用关。一是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从1999年起试行了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坚持做到凡提拔担任市委管理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平级转任新的重要领导岗位任职的干部以及非领导职务改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必须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组织上未掌握的问题,都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对公示期间有反映,但经核实不影响使用的,在任职谈话中进行针对性的谈话提醒。对署名反映的,及时将有关调查情况向反映人反馈。三年来,共公示24批508人次,受理举报反映48件次,有1人因举报属实没有任用。二是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从1995年开始一直坚持对提拔的委任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由组织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不胜任现职的,报市委审定后,免去其试任职务,按试任前的职级安排工作。对提拔的选任干部,一般在任职一年后进行跟踪考察,了解其岗位适应和履行职责情况,较好地保证了新提任干部的整体素质。

三、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机制

根据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和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眼于提高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和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突出规范党委“一把手”用人行为这一重点,大胆探索,积极实践,扎实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1、严格换届政策,着力推进领导班子配备改革。根据中央和省委的统一部署,我市从2006年开始了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换届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了领导班子的配备改革。一是从严控制职数。根据中央和省委换届政策规定,坚持精干高效原则,在减少副书记职数、适当扩大党政领导成员交叉任职等方面作了积极探索,换届后的副书记人数比换届前减少13人,党政班子成员交叉任职24名。二是选好配强正职。市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党政正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党政正职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对党政正职的任用资格条件、标准和任期等作了明确规定,注重从有基层领导工作经历的干部中选拔县(市)区和乡镇党政正职。三是优化班子结构。坚持以增强领导班子的综合素质和整体功能为目标,明确了县(市)区、乡镇两级领导班子年轻干部、女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配备的规定。对县(市)区党政正职、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实行易地交流任职制度,11个县(市)区共交流轮岗干部129名。四是注重夯实基础。坚持干部工作定期分析制度,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每年两次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专题分析制度,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指导性意见。今年将结合届中考核,对县(市)区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进行一次专题分析。

2、规范科学决策,全面实行党委任免干部票决制。按照《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完善了《中共宁波市委全委会对重要职位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制订出台了《中共宁波市委常委会任免干部无记名投票表决办法》。规定县(市)区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推荐人选、市直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市委常委会提名,经全委会审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推荐或者任用的,在事前征求全委会成员意

见的基础上,由市委常委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作出决定。市委管理的其他干部任免,由市委常委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作出决定。市本级和11个县(市)区全部实行了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任免干部票决制,三年来,市委常委会票决干部31批1158人次;市委全委会票决干部31人次,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事前征求成员意见21批72人次。

3、积极探索改革,不断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认真总结1985年以来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经验,积极探索竞争性选拔干部的实现途径。去年,在市、县(市)区联合公开选拔干部中,探索构建了一套以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工作实绩等方面为基本要素的初选评价指标体系,实现了干部公开选拔从“量的选拔”向“质的选拔”转变,取得了较好效果。市、县(市)区两级共推出65个职位,共有2686人报名参加,其中37个职位经过初选综合评价后有484人入围参加笔试。按照《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重视规范市直单位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制度和试用期制,试行任期制。去年以来,市直各单位在新一轮任期中,都采取了竞争上岗的办法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共推出职位1174个,有3550人报名参加竞争上岗。通过竞争性选拔干部,为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创造了条件。

4、突出监督重点,规范主要负责人的用人行为。从2002年起积极探索规范县(市)区委主要负责人用人行为的有效措施和办法,于2005年制订了《关于规范市委及县(市)区委主要负责人用人行为的意见(试行)》,着力构建科学合理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得到了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的充分肯定。一是实行了干部工作公开评议制度。规定在每年年底以及届中、届末考核时,结合述职述廉,在市委及县(市)区委全委扩大会议上,开展对市委及县(市)区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和市委及县(市)区委书记、组织部长等在干部工作方面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公开评议。市委率先从2005年底开始,召开全委(扩大)会议时,对市委干部任用工作和市委书记履行干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了民主评议和无记名投票测评。11个县(市)区每年也结合述职述廉和有关领导干部大会,对县(市)区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县(市)区委书记、组织部长履行干部工作职责进行了公开评议。去年,根据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的统一部署,市、县(市)区两级全面实行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二是实行了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离任检查制度。去年制订了《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规定县(市)区委主要负责人离任时,由市委组织部组成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问卷调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形式,对离任的县(市)区委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选人用人等情况进行检查。从2005年11月以来,先后对9名县(市)区委书记进行了用人行为离任检查。三不断深化规范党委(党组)及主要负责人用人行为。今年2月,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市直单位党委(党组)及主要负责人用人行为的意见(试行)》,进一步加强对市直单位党委(党组)及主要负责人用人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初步形成了一个比较科学完整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体系。

四、加强监督,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群众满意度 近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为依据,把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干部监督工作的重之中重,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完善教育、监督、查处、考核和自我约束机制,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

2015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汇报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汇报 第三篇

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汇报

2015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市委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乡镇换届、政府机构改革、公开选拔等工作,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为目标,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选拔了一批政治素质好、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进一步优化了**市干部队伍。现将贯彻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汇报如下: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情况

市委常委会、全委会共研究讨论干部6次,调整干部505名,其中:提拔干部123名,交流、轮岗、免职392名,调任干部1名,对乡镇党政正职、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共17个职位进行了常委会、全委会差额票决,安置军转干部7名;对拟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123名干部进行公示,对30名干部实行了一年试用期制,在公示期间处理举报2起,经认真核查,反映情况不属实,进行任前谈话486人,做到了干部选拔任用公正、规范、透明。

二、选优配强、梯次配备,结合乡镇换届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通过2015年乡镇换届工作,选拔了一批德才兼备、年富力强、成绩突出的优秀干部走上重要领导岗位,作为干部队伍的"主力军",激发班子创业激情,增强班子执行力;注重选拔有潜力、有热情、有能力的优秀年轻干部,作为我市干部队伍发展的"后备军",为基层输送新鲜血液,提高乡镇干部队伍活力、创造力;注重保留一批经验丰富、敢抓敢管、擅长处理复杂问题的"老干部",充分发挥"创、帮、带"作用,保障乡镇班子稳步运行。同时根据**市未来发展需要,将经济、工业、农牧业、城市规划等专业型干部配备到乡镇领导干部岗位,为**市科学跨越、后发赶超提供人才保障。换届后,乡镇党政班子平均年龄37.63岁,整体乡镇班子呈现出一种朝气蓬勃、蓄势待发的工作状态。

二、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做好干部公开选拔工作

2015年,**市拿出2个正科级领导岗位、10个副科级领导岗位进行公开选拔。在岗位条件设置中,市委综合考虑,拿出三个经济口岗位,选拔经济人才;拿三个基层岗位专门面向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选调生和大学生村官这些基层一线干部群体,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同时将团委副书记岗位报考条件适当放宽,来发现、锻炼、培养更多优秀年轻干部。此次公选报名中,共受理了自**地直部门、两县、兵团农十三师以及**市的报考人员370余名,经过资格审查委员会严格审查,共349名进入笔试。按照"公开透明、保障有力、服务到位"的要求,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宣传公选相关信息,为报考人员解答疑问;制定周密的计划,协调做好安保、医疗等工作,确保了笔试、阅卷、面试等各项工作进展顺利;通过严谨、规范的程序,确保考察工作公开透明。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12名考生脱颖而出,走上领导岗位,其他进入考察阶段的考生均列入**市后备干部队伍,纳入**市后备干部培养规划。

按照市委"严肃公开选拔工作纪律"的要求,共与公选领导小组成员、监考人员、阅卷人员、面试考官以及工作人员签订《工作人员遵守公选纪律承诺书》91份,与349名考生签订了《参加公选人员遵守纪律承诺书》。同时邀请纪检委、"两代表一委员"及社会媒体对公选工作全程进行监督、报道。

**市公选领导小组在参与此次公选的所有考生中进行了公选工作问卷调查,对此次公开选拔工作的满意率达到100%。

三、创新思路、探索实践,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1、"三变革"创新模式,提升考核工作满意度。

一是变"单位自评"为"交叉互评",提高干部考核广泛性。**市采取了"交叉互评":在全市各单位之间进行"横向"民意调查,即考核乡镇、街道要到市直部门进行民意调查,对市直部门考核时在乡镇、街道及市直其他部门进行民意调查,对市直部门的考核,还要在地区对口部门进行"纵向"征求意见和民意调查,形成全方位、全覆盖、立体式的征求意见网络,力求广泛征求意见,全面评价领导班子。在2015年的干部考核中,**市委考核组在向地直60个对口部门和11个市直主要部门进行了"纵向"征求意见的同时,向全市各部门发放交叉评价表800余份,并将汇总结果向市委汇报,作为各单位班子考核定等的重要依据。二是变"正向测评"为"双向测评",提高干部考核准确性。为了让测评更加全面的体现考核对象的情况,**市结合实际工作进行探索,在民主测评中加入"精神状态欠佳、缺乏服务创新意识、办事推诿、有不廉洁行为"等十二个反向测评项目,让参评人员能够在测评时更准确的表明对被考核对象的评价。2015年度考核中,**市首次采用了双向测评,在考核中得到了较好的反响。三是变"官评官"为"民评官",提高干部考核真实性。**市跳出以往考核工作"党委政府内部评议"的圈子,把"民意调查"纳入考核工作,变"官评官"为"民评官",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衡量班子、干部能力的重要标尺,从民众的视角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评价。考核中对各单位进行"民意调查",即根据各单位工作性质的不同,邀请本单位退休老干部代表、"两代表一委员"、服务对象代表对单位在"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履行职责、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廉洁从政"六个方面进行测评,并对每个单项都进行了细化。在调查表中专门设置征求意见栏,进一步具体了解民意中反映的诉求和问题;同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明察暗访,广泛深入的了解被考核对象的群众满意度。在2015年度考核中,市委考核组在考核中国共产党发放民意调查表500余份,针对社保、客管、公交等"窗口"部门走访了服务对象,将征求到的意见问题进行整理,反馈给相关单位,并要求限期内予以答复。

2、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一是公开推荐选拔后备干部。结合干部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换届考察等工作,采取组织推荐、领导干部署名推荐、干部群众推荐、谈话推荐等形式,推荐后备干部;二是建立后备干部动态调整工作机制,对表现突出、群众认可的干部,经考察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及时补充进后备干部队伍;将差额提名、差额考察中未被提拔使用的优秀干部及时纳入后备干部队伍。

3、加大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力度。2015年,**市结合基层组织建设年、扶贫帮困等全市重点工作,继续加大干部挂职锻炼力度,开展新一批"双向挂职",选派全市51名优秀年轻干部挂任乡镇长、街道主任助理,抽调27名干部驻村开展扶贫工作,抽调13名干部到乡镇开展"赴基层转变作风服务群众"工作,强化基层干部队伍力量,提高干部面对复杂局面、处理紧急问题的能力;选派24名优秀年轻干部挂任市直部门局长助理、主任助理,为有理想、有能力的年轻干部提供施展能力的平台。

4、注重选拔任用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四、强化日常管理,增强干部监督合力

1、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审计工作。对在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严格进行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2015年以来市委组织部委托审计部门对20个单位33名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2、严格执法执纪,强化警示教育。充分发挥干部监督联席会议的作用,开通"干部监督电话"、"两代表一委员直通车",定期向市"两代表一委员"通报干部选拔调整情况。对群众反映党政领导干部违规违纪和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问题,无论是否署名、线索是否具体,都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核实。

3、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坚持执行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把谈话细化为工作谈话、任免谈话、提醒谈话和勤政、廉政谈话。对个别干部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不良倾向或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2015年至今,**市委共约谈领导干部120余名。

五、存在的问题

1、民主推荐的范围和层次还不够广泛,需要进一步完善;

2、干部人事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继续拓宽年轻干部培养途径、调整干部队伍结构、大力开展干部竞争性选拔工作;

3、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力度需不断加强,方法需进一步探索、优化。

2015关于学习贯彻中组部干部选拔任用视频会议精神的情况汇报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汇报 第四篇

我局党组历来重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把其作为廉洁从政、转变作风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形成了良好的用人风气,树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中组部干部选拔任用视频会议召开后,局党组把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列入当前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深刻学习领会,抓好具体落实,推动我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了一个新的水平。其特点就是“三个好”,即贯彻好、认识好、行动好。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好

市委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中组部干部选拔任用视频会议精神的第二天,我局党组就立即召开局党组会议,局党组书记、局长xxx传达了中央和省委在xx分会场视频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还传达了xxx书记关于落实视频会议精神的有关批示和xxx副书记的讲话精神,重温了《干部任用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央“5+1”等干部选拔任用法规性文件,通报了近期在全国各地发生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典型案件。同时回顾和总结了我局几年来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的重要经验,加深了局党组成员对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原则的理解。从而进一步增强了严格按照党的原则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坚定性,增强了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增强了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认识好

通过学习和讨论,局党组成员一致认为,这次中组部视频会议意义重大,非常及时,贺国强部长从提高认识、严格程序、注重质量、严肃纪律等四个方面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阐述,讲话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践性和指导性,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指明了方向。当前的关键,在于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确保取得实效。大家表示,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高度,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中组部干部选拔任用视频会议精神的重要意义,牢牢把握党的干部工作原则,从我做起,切实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在带头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上当好表率,为我市创建林业生态市和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选好干部、用好人才。xxx局长承诺将坚决按照视频会议精神要求,带头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带头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带头接受监督。如发现用人不对时,局党组其他成员可及时纠正。

三、行动好

在xxx局长的主持下,经过充分研究,局党组制定了贯彻落实中组部干部选拔任用视频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

(一)深入学习和领会《干部任用条例》和中组部会议精神,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一是局党组把《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结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切实提高局党组成员对选拔任用干部的认识,努力形成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标准选人用人的良好氛围。二是广泛开展《干部任用条例》宣传教育。由局人事科组织局机关各科室和局直属各单位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和中组部视频会议精神,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利益观,为从源头上杜绝“跑官要官”现象和扩大监督面打下扎实的思想基础。

(二)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全面落实选人用人机制。按照中组部视频会议精神,由局党组“一把手”带头执行,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真正做到坚持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错,使程序成为用人上不正之风无法逾越的屏障。一是要认真执行关于民主推荐的相关规定;二是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范围进行充分酝酿协商;三是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干部。切实做到不经推荐的不考察,不经考察的不提名,不经提名的不研究,不经研究的不任用。要坚持“以实绩看德才,凭德才用干部”,认真抓好局机关中层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林场领导班子的选拔任用工作,把一些“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重要岗位上来,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起来,为我市创建林业生态市和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三)以贯彻落实中组部有关规定为抓手,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要对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加强事前、事中监督和对干部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全过程的监督,进一步健全和强化干部监督工作的各项工作机制,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情况发生。局人事科要对近几年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回顾,抓紧把经过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做法和经验转为制度,健全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要对干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积极探索实践,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确保中组部视频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2014干部选拔任用方案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汇报 第五篇

第1篇: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选拔任用条例》),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公务员法》和《选拔任用条例》为依据,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安监事业和谐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培养人才、提高素质、激发活力、推动工作、开创机关建设新局面为重点,坚持尊重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民主推荐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群众公认与注重实绩相结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形象好的干部队伍,为我省安监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拟配备干部职位

正处级领导职务4名:宣传教育处处长1名、监督管理三处处长1名、纪检监察室主任1名、监察专员1名。

副处级领导职务4名:监督管理二处副处长2名、应急救援办公室副主任1名、人事处副处长1名。

处级非领导职务6名:调研员3名、副调研员3名。

三、竞争上岗和推荐选拔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一)被推荐的人员须具备《选拔任用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爱岗敬业,在安全监管事业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以及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顾大局识大体,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起工作。

(二)任职资格

1.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正处级领导干部,要求副处(含非领导职务)任职满两年以上;副处级领导干部,要求主任科员任职满三年以上;调研员,要求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任职满四年以上;副调研员,要求主任科员任职满四年以上。干部任职截至时间20XX年8月31日。

3.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被评为称职等次以上。

4.选任正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为55周岁以下(即19XX年8月31日以后出生);选任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为50周岁以下(即19XX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5.特别优秀,符合《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破格越级提拔任用办法(试行)》规定的年轻干部可以破格提拔。

四、选拔的程序和方法

此次处级领导职务选拔除监察专员外采取竞争上岗、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处级非领导职务选拔采取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方法进行。

第一步,8月11日上午,召开动员会,公布职位。

第二步,8月12至14日,处级领导职务竞岗报名。凡符合任职条件,自愿参加处级领导职务竞争上岗的人员,在此期限内到人事处领取《省安监局选拔任用干部报名表》报名,每人只可报1个职位。

第三步,8月15日,召开全局职工大会,组织处级领导职务竞岗演讲和处级非领导职务会议投票推荐。

1.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就本人情况、竞岗理由和工作思路等情况进行演讲,时间不超过20分钟。

2.对竞争上岗人员进行民主推荐。

3.对非领导职务符合条件人选进行民主推荐。

第四步,8月16日至18日,个别谈话推荐。谈话范围:副处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和部分职工代表。

第五步,8月19日至21日,干部考察组综合竞岗演讲情况和民主推荐情况后,提出处级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拟考察对象,报局党组研究确定后发布考察预告。

第六步,8月22日至8月29日,干部考察组组织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出使用建议。

第七步,9月初,局党组对干部考察组提出的拟任职建议,进行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八步,对拟任职人员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干部考察组受理群众的举报和反映,对反映的问题,由干部考察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由局党组作出是否任用的决定。

第九步,任职。处级领导职务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享受试用前职级待遇。非领导职务不实行任职试用期。

五、组织领导

干部选拔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成立干部考察组,组长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汤忠明同志担任,成员由胡利平、何云霞、牛坤华、杨耀东等同志组成。

第2篇: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为了全面推进学院教育教学管理上水平,进一步加强学院的干部队伍建设,逐步实现科级干部的合理配置和岗位交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临发〔20XX〕12号、临发[20XX]2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力推进学院干部队伍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逐步形成“人才脱颖而出、干部能上能下,梯队结构合理,队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能够适应高职教育教学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二、基本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三、岗位设置及职数

根据《关于临汾职业技术学院机构编制的通知》(临编发[20XX]31号)、《关于临汾职业技术学院设置内部科室的批复》(临编办发[20XX]127号)以及市委组织部《关于同意调整配备干部的批复》(临组复字[20XX]17号),全院共设置科级岗位95个,其中:正科级岗位31个,副科级岗位64个。

1、学院党政职能机构、教学辅助机构副职和直属二级机构正职18个,为正科级领导职务;内设机构正职25个,为副科级领导职务。

2、教学业务机构副职13个,为正科级;专业教研室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共39个,为副科级。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

四、任职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政治理论水平,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实绩突出。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部门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的地开展工作。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部门管理的实践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团结同志,以身作则,能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

5、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担任教学业务机构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任职资格。

6、近三年的年度考核中连续为称职以上等次。

7、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没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10、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任职资格

1、年龄要求:正科级干部一般在50周岁以下(19XX年1月1日后出生)。其中,担任教学业务机构领导职务的可放宽到52周岁(19XX年1月1日后出生)。

副科级干部一般在40周岁以下(19XX年1月1日后出生)。其中,由一般干部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在35周岁以下(19XX年1月1日后出生);担任教学业务机构领导职务的可放宽到45周岁(19XX年1月1日后出生)。

2、资历要求: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当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应具有3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生应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优秀学科带头人(副教授以上任职资格)和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的年龄要求按有关规定适当放宽。

4、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六、组织领导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学院成立“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秦国杰

副组长:王福成

成 员:郭运德武丙云周锦明高运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事务。

办公室主任:周锦明(兼)

办公室副主任:高运昌(兼)、马温才

市委组织部将派工作人员全程参与监督指导。

七、工作程序

1、公开岗位,全院动员。

召开全院干部大会,公布设立的岗位,宣布实施方案,进行全院动员,充分调动符合条件的干部积极报名。

2、个人报名,资格审查。

全院在编(含下属两所医院)符合条件的干部均可自愿报名,由本人如实填写《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报名表》。

资格初审合格,经院党委集体研究后,名单在全院予以公示。

3、民主推荐,确定对象。

分批次召开民主推荐大会,提供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名册。参加大会推荐的范围为:正科级干部推荐大会由学院副科级以上干部及下属单位班子成员参加;副科级干部推荐大会由全院全体干部及下属单位班子成员参加。

民主推荐按职位等额设置,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民主推荐的结果将作为组织推荐参考的重要依据之一,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4、组织考察,注重实绩。

按正、副科级岗位职数设置,等额确定考察对象。考察不合格者,岗位空缺,不再替补。考察组由学院组织人事、党办、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考察方案另定),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5、集体研究,提名报批。

按照有关规定,院党委集体研究提出科级干部拟任岗位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履行职数审批手续,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八、组织纪律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纪律和监督的各项规定。提拔对象要自觉遵守干部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搞非组织活动,不准请客拉票,对违反有关规定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选任资格。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不准弄虚作假,封官许愿,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对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九、其他

1、合校前原任正科级职务的人员,没有选拔任用到科级领导职位的,原则上保留原工资待遇,不再担任原领导职务。

2、新任干部必须按照党委规定的时间到任,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3、本实施方案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由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仅适用于本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4、未尽事宜,由院党委集体研究做出决定。

第3篇: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为推进市局机关中层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金华市市直机关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选拔任用的原则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二、选拔任用职位、对象和任期

职位:这次选拔任用的科级职位共31个,其中正科职位15个(见附表),副科职位16个。条件暂不具备的,有的职位可以少配或不配,正职职位可以配副职主持工作。

对象:选拔任用对象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市局机关现任中层副职,分局班子副科职领导,市局机关在编在职民警和分局中层干部。

任期:新提拔任用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转为正式任职,不再重新公布任命文件,任职时间从确定试用之日算起。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选拔任用的条件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组织纪律严明,作风正派,求真务实,廉洁奉公,身体健康,具有履行职责和胜任领导工作必需的能力。

2、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近二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任副科实职时间需满2年以上;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其中任科员级职务的需满3年。

3、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男47周岁以下、女42周岁以下。

4、在政工、纪检、机关党委岗位任职的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党纪、政纪处分期内或正在立案审查期间的人员不得提拔任用。

年龄、任职时间、工作年限均计算到20XX年8月31日。

四、选拔任用的程序

市局机关科级职位选拔任用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荐报名。在市局主页上公布《实施方案》,符合条件人员自荐报名,填写《市局机关选拔科级领导自荐报名表》,在报名职位栏内填写具体职位或正科(副科)职位。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将自荐表投入指定的投票箱内。因公出差等原因在外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征得本人意愿后代其填报。政治部和纪委对报名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名单在网上进行公示,同时公布民警日记。

(二)推荐测评。对近期可提拔正科职、副科职人员进行民主推荐,分会议推荐、谈话推荐和部门推荐。

1、会议推荐。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数、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自荐人员名单,提出有关要求,按职位数1:3比例组织海推。根据海推结果,由市局党委确定是否进行第二轮比推。第二轮比推按职位数1:1.5确定推荐人员名单,实行等额比推。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市局党委班子成员,市局机关中层领导,分局党委班子成员,市局机关调研员、副局(处)级干部、副调研员,市局机关民主议事委员会成员,离退休老干部代表和市局、分局推荐的民警代表(民警代表:30人以下的民警代表2名、30人[含]以上的民警代表3名、100人[含]以上的民警代表4名、200人[含]以上的民警代表5名、300人[含]以上民警代表6名、400人[含]以上民警代表7名。交警支队直属一、二、三大队和支队其他部门分别作为单独单位选派民警代表。老干部代表3名)。

2、谈话推荐。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为市局机关中层正职领导和分局正职领导。谈话推荐按职位数等额推荐。

3、部门推荐。组织正科级领导职位空缺部门的民警对提供的推荐人员名单按1:1比例进行推荐。参加部门推荐的人员为各空缺部门全体在职民警(交警支队为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股级领导和考试中心全体民警)。

4、民主测评。市局党委根据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确定正、副职民主测评对象。民主测评分综合测评、部门测评二项信任度测评。参加综合测评人员与民主推荐的人员相同,参加部门测评的人员市局机关为被确定测评对象所在部门的民警,分局为中层以上干部。二项测评信任度(优秀票+称职票)合计须达到60%以上(含本数)。

既是报名参加选拔的人员,又参加推荐和测评,推荐和测评结果均按基数减去同意推荐票数、优秀票数各一票。

(三)决定任免。根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和岗位任职要求确定考察对象,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会议投票推荐和谈话推荐得票均未超过三分之一以上及二项测评信任度达不到60%以上(含本数)的,不列为考察对象。市局党委根据考察对象的综合素质、职位匹配性、岗位要求和部门班子结构状况等,统盘考虑,集体研究决定任用名单,并按规定进行公示、谈话教育,办理任免手续。

五、工作要求

空缺科级职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市局党委领导下,由政治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中组部《关于在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集中调整中加强监督认真治理拉票行为的通知》,严禁跑官要官,严禁搞各种形式的拉票等非组织行为,一旦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市局机关各部门和各分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一人一事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日常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六、本方案由市局政治部负责解释。未尽重大事项由市局党委研究决定。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汇报 第六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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