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森林公安局上半年工作总结_2010年森林公安局上半年工作总结范文

时间:2021-09-29 00:00:00 工作总结

2010年上半年,森林公安局在县委、政府和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州森林公安工作会议和县委、政府中心工作,紧贴工作实际,以查办案件、抗旱救灾、抗旱保林和“三项重点工作”为首要任务,努力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我局2010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回顾

(一)完成对2009年工作回顾与总结

一是完成了2009年度干部年终考核。顺利完成我局2009年度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全局29名民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优秀等次。二是2009年度州、县考核取得好成绩。2009年全县森林公安工作在全州森林公安机关“综合考核”、“宣传考核”考评中分别排名第二。县委、县政府2009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授予达标奖。三是对优秀干部进行了表彰奖励。及时召开2009年工作总结及表彰会,对在2009年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治安中队和7名民警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二)加大政治学习力度,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加强队伍纪律作风教育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贯彻学习党在新时期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温总理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和省、州、县工作报告,坚持用党的政治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统领森林公安各项工作。

二是深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半年,我局积极贯彻中纪委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州、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倡廉工作报告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相关法规等,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教育党员、民警廉洁从警,签订了《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了民警个人廉政档案。

三是加大了对各项内务条例的学习、贯彻。加大对“五条禁令”、“六条警规”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学习贯彻,以“枪、车、酒、赌”为重点,强化“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为目标,加大内部督查力度,强化监督手段,杜绝民警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是开展警务车辆专项督查工作。在全局机关开展警车及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对机关内部警车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排查,共排查出无牌无照违规警车1辆,并对违规使用警灯、报警设备拆出报废,加强警车管理,警车实行警开、警管、警用,严格警车管理制度,杜绝用警车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五是进一步完善了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上半年,针对单位内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和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下发了《××县森林公安局2010年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年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积极推进内部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内部考核、监督,为顺利完成今年各项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加大执法队伍教育培训,提高执法办案质量,严格执法质量考核

以政法机关开展的“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加大森林公安执法队伍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森林公安执法办案质量和公安信息化运用水平。上半年,共组织4名民警参加警衔晋升培训;组织5名民警参加州级各类执法业务培训;县局举办政治理论、法制业务培训班4期,参加培训人数108人,投入培训经费2.2万元。同时,加大执法质量考核工作,在内部严格坚持办案部门、法制部门、局领导三级审核把关制度,在内部审核的131起案件中,因案件质量原因而退回87件次,严格审查内部各类案件材料,所办理的案件未出现错拘、错捕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发生,维护了森林公安执法形象,进一步减少了各类信访案件。上半年,全局共收到信访信件15起,其中:省局督办1起,其他14起,已全部办结,办结率为100%。

(四)认真组织开展各项专项整治行动

今年上半年,气候干旱,气温偏高,森林防火、抗旱保林形势严峻,乱砍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非法收购木材、非法运输木材、贩卖野生动物等时有发生,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打击涉林违法犯罪,我局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把全县分三个责任区,六个巡逻小组开展工作,组织精干警力,对重点区域、重点林区、重点地段开展明查暗访、摸底排查和巡逻检查,并针对林区治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开展了“冬季严打行动”、“森林火灾破案攻坚”、“春季严打行动”等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遏制涉林违法犯罪的高发势头。截至6月底止,共出动警力527人次,出动车辆206辆次,清理木材经营加工企业26户,清理木材交易市场1个,清理饭店18户。共受理查处各类涉林案件152起,其中:立刑事案件25起,破案21起,破案率84%;受理林业行政案件112起,查处112起,查处率100%;成功调解林权纠纷15起。处理违法、犯罪人员202人次。收缴非法木材231.56立方米,树蔸25棵,青竹5000根,眼镜王蛇4条,菜花蛇166条,水龟19只,猫头鹰6只,山梅子1只,行政罚款16.2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