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局局长】财政局关于中央财政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情况的自查报告

时间:2021-09-29 00:00:00 工作报告

财政局关于中央财政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情况的自查报告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川财办〔2011〕14)文件精神要求,我局对全市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资金接收及使用情况

截止2011年5月底,我市共收到各类中央重建资金85.723亿元,其中中央基金控制数51.77亿元(包括:城镇建设类14.59亿元,农村建设类6.9748亿元,公共服务类8.0874亿元,基础设施类5.1052亿元,产业恢复类11.66亿元,防灾减灾类1.7136亿元,生态恢复类3.63亿元,精神家园90万元);不占我市控制数33.953亿元。在不占我市控制数的33.953亿元中,农村住房重建补助资金20.7745亿元,城镇住房重建补助资金7.6637亿元。

截止2011年5月底,我市已累计使用中央资金82.5022亿元,其中中央基金控制数48.65亿元(包括:城镇建设类14.2267亿元,农村建设类6.6338亿元,公共服务类6.5377亿元,基础设施类5.1052亿元,产业恢复类10.9203亿元,防灾减灾类1.7136亿元,生态恢复类3.5033亿元,精神家园90万元);;不占我市控制数33.8522亿元。在不占我市控制数的33.8522亿元中,农村住房重建补助资金20.7745亿元,城镇住房重建补助资金7.6637亿元。

二、资金管理情况

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好重建资金,确保阳光重建、廉洁重建和高效重建,我市多措并举加强资金管理。

一是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先后制定了《绵竹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工程建设领域资金管理的专项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等文件,编印了《绵竹市扩大内需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手册》、《绵竹市扩大内需灾后重建资金管理文件汇编》等发放到全市各镇乡各部门,从制度上保障了灾后恢复重建的规范、廉洁、高效。

二是落实“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严格资金投向,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实施,不允许擅自变更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档次,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求各项目单位在同级财政开设专户,专项用于灾后重建资金的管理,做到进出一个账户;同时建立灾后重建资金专帐,分项目进行会计核算。

三是推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按照省市要求,资金拨付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制度,一律不得经过“专户”以外的行政单位账户进行转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是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和拨款手续。先后制定下发了《绵竹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申请、下达和拨付流程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尽量简化工作程序,加快资金支付审核速度,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确保项目及时开工顺利实施。

三、重建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通知下发前,我市已多次进行了自查自纠。在今年4月的自查自纠过程中,我们发现绵竹市体育中心网球场建设等9个项目(涉及资金1779.79万元)未在中期调整规划内,已于2011年4月18日经市发改局竹发改投〔2011〕88号文及时废止项目的实施,停止资金的拨付,并对已经拨付的资金通过调整项目及资金来源,及时归还到财政重建专户。

经再次核实,目前我市无违规拨付使用中期调整规划外项目资金,无违规拨付使用中央恢复重建资金。

(二)我市在重建项目资金的拨付中,长期坚持专户管理,专账核算,项目资金按计划、进度、国库集中支付。但部分项目由于前期规划滞后,项目又迫切需要实施,故在符合重建规划发改局已经立项尚未下达投资计划的情况下,我局通过预拨、预付方式先行支付部分项目款项,待相关手续完结后再按项目进度拨付。经查,尚有三个项目发改局已立项、尚未下达投资计划,但已拨付部分项目资金,其中,建设局市政类绵竹市第五水厂建设及新城区给水管网征地拆迁款277万元,经济局贷款贴息463万元,环保局环境监管能力恢复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100万元,共840万元。目前,这三个项目正在完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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