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户籍

时间:2021-11-11 07:35:43 200字

篇一:《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

工作规范》的通知

鲁公通[2007]216号

各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程序,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山东省公安厅 二○○七年十月十日

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办理户口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一、受理

(一)申请人申办各类户口事项,应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办理户口申请表》(见附件一),同时提交申请人或监护人、近亲属以及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办户口的各种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不得随意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办户口无关的材料。 (三)公安派出所应告知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办理各类户口的申请材料,应视情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派出所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到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或在《办理户口须知》便民服务条上注明,对由于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原因第二次仍未办结的,负责接待的民警应上门为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4、申请事项属于本公安派出所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申请;

5、公安派出所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条件而不能办理或受理的户口,应向申请人解释并说明理由。

(五)公安派出所应执行首问负责制,接待群众申办户口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情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内的事情,应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或者服务预约,及时移交有关人员,并向群众说明。

(六)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群众,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主动上门为其办理户口事宜。

(七)公安机关应建立、完善有关制度,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探索建立各类户口申请事项的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和网上迁移等,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二、审查

(一)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及材料,并视情依法处理。凡属申请人本人依法持有的正式法律文书、证件(居民户口簿、毕业证、结婚证等),应当场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申请人申请办理下列户口事项,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场办理,不填写《办理户口申请表》回执。

1、出生、死亡登记 2、分户、并户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除外)的变更更正

4、县(市、区)范围内“三投靠”、购房等人员户口迁移 5、申领暂住证

6、居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7、法律规定或因户口迁移需要,要求出具户籍证明的 8、因居民户口簿污损等原因,申请更换的

9、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及退学户口迁移 10、其他依照规定可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申请人申请办理下列需要经审查后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事项,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申请表》回执交申请人,以方便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查询有关情况。{山东省户籍}.

1、居民依照规定变更姓名、性别和民族以及更正出生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公民定居国(境)外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4、县(市、区)范围以外的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5、大中专院校及技校录取学生、学生转学落户

6、县(市、区)范围以外的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按规定批准录用、招收及调动人员落户

7、县(市、区)范围以外的购房、投资纳税、引进人才类落户 8、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落户和复退转军人异地安置落户 9、居民申请安装、更换门(楼)牌 10、其他依照规定户口申报事项

(四)公安派出所对申办的户口事项(如离婚父母为未成年人改名等)进行审查时,发现申办户口事项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后再行决定。

(五)公安派出所对申办的户口事项进行审查后,除当场办理的外,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六)公安机关应妥善保管申请人申办户口的各类申请材料,不得遗失或损毁。

(七)对办理户口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档案材料,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定期归档,维护户籍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三、期限

(一)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将所需时限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除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外,公安机关应自受理户口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由审批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对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申请,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或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设区市公安局;设区市公安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申请人。 四、窗口服务

(一)公安机关应结合警务公开,将办理各类户口的条件、时限、程序以及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各类申请书的示范文本在户籍窗口公示。同时公开办理各类户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应倡导低台敞开方式办公,备有必要的桌、椅、纸张、笔墨,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等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为群众办理户口提供方便。

(三)户籍民警在工作时间要警容严整,服务台卡摆放整齐(服务台卡应附有本人相片、警号、联系电话等内容),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办理户口业务。

(四)公安派出所要积极推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各项便民利民措施,为申请人办理户口提供便利。

(五)各级公安机关的户籍窗口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投诉意见箱,及时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各级公安机关应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加强办理户口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借办理户口之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附件一: 办理户口申请表{山东省户籍}.

办理户口申请回执

篇二:《山东省户口性质证明》

户口性质证明

姓名:

身份证号:{山东省户籍}.

户口性质:为常住居民户口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特此证明。

派出所

年 月 日

篇三:《山东户籍政策2014》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公通[2014]74号

各市公安局:

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户口难问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严肃户口登记管理纪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民出生登记管理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户籍}.

一、进一步明确出生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出生登记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各项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派出所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及时做好出生人口 户口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是办理出生人口户口登记的法定证件,无需村(居)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落户介绍信。1周岁以内的新生婴儿,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其父母申请、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和结婚证(非婚生不需提供),当场予以办理。超过1周岁且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的婴幼儿,公安派出所应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办理;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亲子关系证明、住院分娩记录等档案材料,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出生人口落户要严格执行在经常居住地随父或随母自愿的要求,原则上不准单独立户或随他人落户。对父母双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服兵役或属在校学生等特殊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将调查核实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新生儿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落户。对异地落户后投靠父母的,县级公安机关要及时与迁出地公安机关联系核查后方可办理准迁手续。弃婴、孤儿以及收养登记的落户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加大出生登记管理力度。依法申报出生登记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户籍民警要强化宗旨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户籍管理规定,依法保障出生人口申报出生登记的法定权利。特别是对未婚生育、计划外生育、超计划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绝不允许随意设立任何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绝不允许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甚至拒绝受理,绝不允许造成“黑人、黑户”。经调查核实,基层派出所拒不受理或办理出生登记的,所在地县级公安户政部门应直接予以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出生登记并将有关材料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存档,责成派出所为群众发放《居民户口簿》;县级公安户政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的,所在设区市公安户政部门应直接予以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出生登记并将有关材料依次转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存档,责成派出所为群众发放《居民户口簿》。

三、进一步严肃出生登记工作纪律。规范公民出生登记是公安机关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切实解决办户口难办证难的部署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强化督导检查,实行刚性问责,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凡出生登记符合政策规定,基层派出所民警在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群众、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举报,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登记的,经调查属实,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并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县级公安户政部门应当受理但不予受理或督办不力的,设区市公安局要给予通报批评,并由纪检、监察、督察部门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设区市公安户政部门落实不到位的,省厅将视情约谈,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进一步准确掌握出生人口登记底数和情况。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

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精神,全面了解辖区户籍人口变动情况,健全完善出生人口登记信息通报制度,准确掌握“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出生人口的变化趋势,加强动态监测预警,省厅决定自今年起实行出生人口登记月报制度,各地要在每月10日前将本辖区上月出生人口登记情况填写《全省出生人口登记情况月报表》(附后),以便为各级党委、政府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提供基础数据。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报告党委、政府,迅速传达到基层派出所和广大户籍民警,并做好本地户口登记相关规定的清理和警务公开内容的更新。以往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山东省公安厅 2014年2月15日

014/0514/1988741.shtml

篇四:《山东户籍政策》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4〕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市公安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重大举措。各县(区)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滨州市公安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更好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7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200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一元化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山东省户籍}.

二、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

(一)放宽城市招商引资、投资、引进人才及购房落户条件,增强城市发展活力。{山东省户籍}.

1.公民为城市招商引资或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招商引资、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城市落户。

2.民营企业依法纳税,其招聘的人员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3.被城市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录、聘用,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初级以上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具有中专以下学历,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人员,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4.公民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房改房、自建房),以及通过其它合法方式获得住宅,并取得房产证书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购建住房的,其内陆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

(二)实行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城市各类初级以上科技人员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及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愿意到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实行户口来去自由的政策,其户口既可保留在原城市,也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以再由工作地区迁回原居住城市。

(三)实行《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制度。凡属我市引进的人才,并取得《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到滨州工作而不愿在滨州落户的,发给《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凭证享受滨州市居民同等待遇。

(四)全面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政策,实现县域内人口迁徙自由。公民在县域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户。虽无合法固定住所,但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录、聘用人员,本人可在单位所在地落户。

(五)取消投靠人员迁入城市的条件限制。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六)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考取市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滨州籍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自2005年起,凡我市考生考入我市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不再办

理户口迁移手续,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不办《暂住证》。学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符合落户条件的,公安机关凭《毕业证》、《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或合法录、聘用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政策执行中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1.合法录用、聘用。是指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正式录用、聘用,持有被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证的录用手续或聘用合同(含《人才聘用证》)。

2.关于“三投靠”人员的落户问题。属配偶投靠的,投靠方应将户口迁至配偶户口所在地。如被投靠方长期在外工作,投靠方实际与配偶父母同住生活的,也可以将户口迁至配偶父母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硕士生、博士生)、服现役人员、出国人员以及服刑人员不能申请办理投靠事宜。

3.公安机关对现有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资料,保留1年(截至到2005年9月底)。期间,有关部门仍可按原农业、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实施有关政策。

四、加强领导,搞好配合,确保户籍改革顺利进行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深入研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切实搞好涉及土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优抚、退伍军人安置、教育等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改革,搞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将国家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实施相应政策的依据,由目前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尽快统一到以居民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承包土地,或长期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来划分,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口登记和门楼牌管理制度,尽快实现一体化管理。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和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凡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办理。各级、各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和设置障碍。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全面清理地方性政策规定。凡与国家和省户口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废止,确保户籍改革顺利进行。

篇五:《2015山东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对户籍户口要求讲解》

2015山东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对户籍户口要求讲解

2015山东省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对考生的户籍户口没有要求和限制,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