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外出经营证明

时间:2021-11-11 07:35:28 200字

篇一:《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征管问题剖析》

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征管问题剖析

汪 炎

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源泉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

[2002]36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第六章规定: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必须按照以上规定开具•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核心问题是应纳税种的缴纳地点和方法问题。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涉及缴纳的地方税(费)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和•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86)财税字第120号]的规定,教育费附加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征收教育费附加的环节和地点,原则上与征收营业税的规

定一致。也就是说,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是明确的,都应该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缴纳。在这里,我们主要分析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的征管问题。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纳税执行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该文件第一条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在执行这个文件时,有的建筑业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了管理方便和税收任务的需要,自行规定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在开具外经证时提前预征税款或采取按开具外管证金额比例征收税款,致使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税收管理比较混乱。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由于建筑业税收管理的特殊性和新的相关税收政策出台滞后,新政策管理上要求较高,不少税务机关还在执行原来的管理政策,这说明我们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就目前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39号)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

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也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因此,非法人单位不成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建筑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也就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但考虑到跨省经营涉及财政利益分配的特殊情况,税法制定了在经营地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征税政策。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

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具体办法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分支机构分配依据是:由总机构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以上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篇二:《建筑施工外出经营申请表》

企0172

文书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

□新开 □续期

备注:1.若纳税人到省内外出经营的(含广州市业户跨行政区经营,以下相同),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将通过“大集中”征管系统传递电子版《外经证》至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不需要向纳税人打印核发纸质版《外经证》。

2.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外经证》后,在外出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广州市业户在市内跨行政区经营的报验不办理此业务)。

3.到省内外出经营的,应持有填表说明中的第一点提及的资料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当在经营地地税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不需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经证》。到省外外出经营的,需持有的资料视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10天内,经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签章,纳税人应当持《外经证》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填表说明

1.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2.纳税人原《外经证》到期但外出经营活动未结束,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纳税人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原《外经证》(出省经营的纳税人需提供);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篇三:《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建筑业外出经营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篇四:《房地产外出经营证明申请》

附件1: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房地产开发项目)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原出处:征收管理处 日期:2012-08-29

一、业务概述

在我市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营业税纳税人到外省市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劳务、跨区(市、县)临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建筑安装劳务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有关证件资料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但下列情况,不需要办理《外管证》:

(一)直属局纳税人在市内四区(含园区)临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建筑安装劳务,按照现行直属局征管范围执行,不需开具《外管证》,均办理主管局项目登记。

(二)我市纳税人跨区(市、县)从事工程额30万元以下的建筑安装项目,不需要开具《外管证》,均适用简易开票程序。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外管证〉及报验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的公告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时,应当分别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规划图原件及复印件;

8.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销售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4—8项资料,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时可暂不提供,但应当于取得之日起15日内,向税源管理岗补充提供。 (二)建筑安装项目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建筑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办结。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对因合同甲方未办理《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而导致无法验证外出经营是否真实的,应当在合同甲方办理完毕《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后即时{建筑业外出经营证明}.

办结,但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税务登记受理岗收到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时,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其中,对建筑业承(分)包方和分(转)包方申请开具市内跨区建筑安装项目《外管证》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查询或验证合同甲方是否已开具《外管证》或已办理报验项目登记,如无合同甲方的该项目信息,应当受理并开具《文书受理回执单》,同时需告知纳税人应由合同甲方先期办理《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后才能为其开具《外管证》,并启动《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催办程序。 2.核准

征收科科长审批终结后,税务登记受理岗打印《外管证》(一式四份)。对申请开具市内跨区《外管证》的,应当同时打印《报验项目登记表》。 3.资料归档

篇五:《营改增建筑业异地承建业务操作指引》

营改增建筑业异地承建业务操作指引

一、税务登记管理

发生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商销售自行开发不动产以及非其它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的外来经营纳税人,持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向项目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向当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外管证》到期后继续经营的纳税人,需重新办理《外管证》,向项目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向当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二、业务操作流程

(一)异地承建建筑业项目需要以外出经营的方式办理。

(二)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然后纳税人在注册地进行增值税申报。

(三)在项目所在地,纳税人如果是自开票纳税人,可以进行税费种认定,也可以不进行税费种认定;如果是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进行税费种认定。

(四)在项目所在地代开发票前,则需要先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缴纳税款。{建筑业外出经营证明}.

三、发票开具{建筑业外出经营证明}.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按现行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自行开{建筑业外出经营证明}.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2.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既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这一类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篇六:《建筑企业如何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

建筑企业如何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管理环节的部门受理纳税人填写的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目录 1. ▪ 外出经营许可证

2. ▪ 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

3. ▪ 外县(市)税务机关的报验登记管理

4. ▪ 办理缴销手续 1.外出经营许可证

一、《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2.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

第一,纳税人提出申请

纳税人需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持以下资料、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外出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

4.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

第二,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并发证

外出销售货物的,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0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核销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于10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建筑业外出经营证明}.

3.外县(市)税务机关的报验登记管理

第一,纳税人申报

纳税人应在到达外出经营地进行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同时提交如下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二,受理

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审核纳税人填写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