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相关法规

时间:2021-11-11 06:17:03 200字

篇一:《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有哪些内容涉及哪些法规》

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有哪些内容涉及哪些法规

城乡集贸市场管理三大环节:集市交易主体、客体和行为。

一、集市交易主体监管,即对进入集贸市场交易的经营者经营资格监管。 除农民自产自销外,在集贸市场做生意的,都要办理营业执照。

国务院2002年《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2004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可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集市交易客体监管,即对进入集贸市场交易的商品进行监管。

(一)国务院1983年《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下列物品不准上市出售:

(一)废旧有色金属、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文物和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外货;——过时失效

(二)粮票、布票等各种证券;——过时失效

(三)迷信品、违禁品;——没收物品,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罚款

(四)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照片、歌片和录音带、录像带;——没收物品和非法收入

(五)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食物,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及其制品;——没收物品,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罚款

(六)麻醉药品、毒限剧药、伪劣药品以及化学农药;——没收物品,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罚款(化学农药可以办照后上市)

(七)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规定不准上市出售的其它物品。——酌情予以教育或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违章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中违反税法的由税务机关处理。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没有数量、金额限制,一经发现,立马移交公安机关!

(四)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

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食品安全法》{农贸市相关法规}.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六)野生动物保护法规

1、《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3、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

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九条 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4月至11月为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鸟类、兽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每年的11月至翌年的7月为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两栖、爬行类野生动物的禁捕期。

第二十八条 从事收购、加工、销售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方可进行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

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销售依法猎获的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凭狩猎证到集贸市场销售。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收购、销售、加工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收购、加工、销售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5、《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篇二:《农贸市场管理办法(1)》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1 总则

为了规范黄村桥农贸市场管理,改善居民购物环境,根据《农贸市场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农贸市场的管理职责、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公共秩序、人员要求、交易行为、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内容。

2 职责

2.2 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对农贸市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隐患问题的整改。

2.3 财务资产科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制定收费标准,规范票据使用,监督收费行为。

2.4物业管理公司具体负责农贸市场的卫生保洁、公共秩序、交易行为、安全管理、经营收费等日常管理工作。

2.5水电气公司负责对农贸市场供水、供电、供暖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3 管理内容

3.1 经营范围

管理处所属农贸市场经营范围包括:蔬菜水果、日用品、肉蛋类、水产类。严禁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违纪经营活动;严禁经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品;严禁经营活禽、饭店等项目。

3.2 市场准入

3.2.1经营户进入市场经营前,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商铺(台位)买卖或租赁合同(发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身份证

明(身份证、暂住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资料进行登记备案。

3.2.2经营户需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经营合同(或经营管理责任书)、安全防火责任书。

3.2.3经营户需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市场管理保证金,办理用电申请。需装修的商铺经营户应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协议,严格按协议要求规范装修,经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3.3 管理制度

3.3.1市场应制定岗位责任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治安消防管理制度等,健全商户档案、收费管理台帐。

3.3.2市场应建立投诉管理制度,设立投诉管理机构,公布投诉电话,跟踪投诉处理情况。

3.3.3市场应建立经营者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和警示制度,并建立经销商违规退出制度。

3.3.4市场应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对市场内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进行登记注册,按照检定周期要求,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3.4 公共秩序管理

3.4.1市场出入口设立导购图、公平称等服务设施,场界牌、标志牌、摊位线(号)清晰明显,公平秤、监督箱、消费者投诉台齐全并设专人负责。

3.4.2市场内设施布局合理、统一、规范、整洁完好,无乱搭、乱盖、乱吊、乱挂、乱堆等现象。

3.4.3市场分行划市,按蔬菜水果、日用品、肉蛋类、水产类等卫生要

求进行分区管理。

3.4.4市场摊位整齐,商品摆放有序,道路通道畅通,无出线、占道违章经营现象。

3.4.5市场商铺、台位只允许用作经营,经营户不得擅自改变商铺、台位及配套设施原有结构或功能,牌匾制作统一规范。

3.4.6经营户应服从管理,爱护市场设施及周围环境,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3.4.7经营户应按时足额缴纳市场卫生费和水电暖等费用。{农贸市相关法规}.

3.4.8物业管理公司应在市场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开:

a)市场管理人员姓名、职务、职责;

b)市场管理制度;

c)举报电话号码;

d)市场经营户违规行为处理结果。

3.5卫生保洁管理

3.5.1市场内经营熟食品和食品摊点的人员,必须实施工具售货;卫生许可证、身体健康证齐全;肉类经营户应在室内经营。

3.5.2市场应配备必需的保洁人员,定位、定责清扫场地、厕所,保持地面、通道无污水、杂物,做到早晚净场,保持市场卫生整洁。

3.5.3市场商铺、台位实行清扫垃圾杂物、消灭蚊蝇鼠害、货台货柜洁净等卫生包干,统一划定责任区域。

3.5.4市场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密闭加盖垃圾容器,所有商铺、台位必须随时清扫并集中存放垃圾,由保洁人员定时清理。{农贸市相关法规}.

3.5.5市场内排水、排污等设施要齐全,销售肉禽、水产品、食品的商铺、台位必须配备防尘、防蝇设施。

3.5.6市场内及周边30米范围内干净整洁,消除“脏、乱、差、臭”现象,杜绝“白色污染”。

3.6 管理人员要求

3.6.1市场管理人员上岗时应着装整齐、佩带统一的标志,必须按照岗位责任制,承担日常管理责任。

3.6.2市场管理人员实行“三定三包”(即定人员、定岗位、定职责,包管理、包卫生、包秩序)。

3.6.3市场管理人员应对进入市场交易的经营户进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并建立HSE管理台帐。

3.7交易行为要求

3.7.1入场商品应符合《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禁止销售假冒商品、伪劣商品、过期商品、走私商品及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

3.7.2物业管理公司应与经营户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或经营管理责任书),约定经营户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3.7.3经营户应亮照经营,商品标价真实准确,便于消费者监督。

3.7.4经营户必须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无误,严禁缺斤短两。

3.7.5经营户要经常清洁个人卫生、不得蓬头垢面,不与顾客争吵,无赤背、躺卧、赌博、酗酒现象。

3.8消防安全管理

3.8.1物业管理公司应与经营户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

3.8.2市场必须配备消防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市场消防通道畅通,安全出口、疏散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3.8.3市场内消防栓、灭火器应保持完好有效,不得遮挡或覆盖。

3.8.4市场内严禁存放烟花爆竹、汽油、酒精、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

3.8.5市场内不得住宿,不得经营、仓储、住宿“三合一”。

3.8.6市场内的商铺应按要求配置合格有效的灭火器材。

3.8.7经营户严禁在市场内动用明火。

3.9 用电安全管理。

3.9.1经营户应严格执行用电管理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在商铺、台位内私拉乱接电路,超负荷用电。

3.9.2台位经营户严禁从事与用电有关的经营活动。

3.9.3商铺经营户室内电源应布线合理规范,线径与用电负荷相匹配,控制开关、漏电保护器应满足负荷要求。

3.9.4商铺经营户不得随意在原负载标准上增加负荷,新增负荷必须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经物业管理公司指派专业电工检查核定后,方可增加负荷。

3.10 其它规定

4 监督检查。

4.1农贸市场管理人员每日要对市场进行巡查,每周对农贸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认真填写“农贸市场检查表”(附表1),对检查出的问

篇三:《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一、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一)交易厅棚。市场交易大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有条件的宜建成封闭的室内市场,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层高应不低于4m。

(二)地面及墙体。市场地面应硬化、防滑,并向排水槽(沟)倾斜。有条件的敞开式棚架建筑市场周围应有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围墙应牢固,高度不低于1.8m;室内市场的内墙宜贴墙砖,高度应不低于1.5m。

(三)出入口及通道。市场应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4m;市场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进出货出入口。

市场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应设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

室内市场通道上方应设置悬挂应急疏散警示牌装置。

(四)停车场。应根据市场规模相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面应硬化,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建筑面积的5%,有条件的市场可为经营户和消费者分设停车场。

(五)卫生设施。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可按2-3个/千人(市场内日平均人口流动数量)的标准配置厕位(含市场外50m内公共卫生间的厕位),公共卫生间不得设在熟食区域,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1-2个无障碍厕位。

市场应设置垃圾池或一定数量的带盖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

市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防鼠、灭鼠设施设备。

(六)给排水设施。市场内应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水产品供水应到档口,畜禽肉类供水应到畜禽肉经营区,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等应供水到专间。市场内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自来水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