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低保标准

时间:2021-11-11 06:16:13 200字

篇一:《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并民〔2008〕4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晋民字〔2008〕54号)及《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晋民字〔2008〕6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15元,调整为245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0元,调整为100元。从2008年7月份起,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再次提高15元,调整为260元;农村低保标准再次提高10元,调整为110元。同时,各地要落实好三项临时补助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根据晋民字〔2008〕54号文件精神,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15元。提标后,六城区为245元,古交市243元,清徐县243元,阳曲县217元,娄烦县195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0元。提标后,即为100元。

根据晋民字〔2008〕69号文件精神,从2008年7月份起,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我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15元。提标后,六城区为260元,古交市258元,清徐县258元,阳曲县232元,娄烦县21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0元。提标后,即为110元。 二、继续执行三项临时补助政策

根据晋民字〔2008〕54号文件精神,继续执行三项临时补助政策。为缓解持续的物价上涨对城市低保家庭带来的影响,确保城市低保家庭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2007年中央出台了三项临时补助政策。一是从2007年8月开始,对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的临时补助;二是从2007年10月起再增发3个月每人每月10元的临时补助;三是从2007年11月起按每户12元增发2个月的液化气临时补助。这三项补助政策继续执行到2008年底。

即城市低保对象从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每人每月补助25元,全年12个月共计补助300元;每户每月液化气补助12元,全年12个月共计补助144元。 三、资金安排

此次临时补贴和提高城乡低保对象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负担。

四、时间安排

(一)落实临时补贴工作时间安排。各县(市、区)要加快工作进度,在2008年7月底之前,将1月份至9月份的临时补贴按标准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10月份至12月份的临时补贴要在当月,按标准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二)落实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时间安排。

1、城市低保提标工作。2008年7月底之前,完成2008年1月份-6月份的提标补发工作;在10月底之前,完成2008年7月份-9月份的提标补发工作;审核审批第四季度城市低保人员时,按最新标准执行。

2、农村低保提标工作。2008年7月底之前,完成2008年1月份-6月份的提标补发工作;在12月底之前,完成7月份-12月份的提标补发工作;第四季度按最新标准审核审批2009年的农村低保人员。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严格城乡低保对象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规范救助范围,加强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要及时进行清退。并做好临时补贴和城乡低保提标资金的发放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加快资金分配和支出进度,确保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同时,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管好用好城乡低保资金,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补助资金落实到人。

篇二:《山西村民低保申请书》

申请书

尊敬的XX县XX镇XX村委领导:

您好!

我是申请人乔XX,系 X县XX镇XX村委会X村XX

村民,(性别: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现居住于山西太原市

XXXXX。

事由:因我年老多病,常年需要药物缓解病痛,致使家庭异常困难,年收入还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生活十分拮据。

我家原有五口人,丈夫、四个子女和我。丈夫因常年以来废寝忘食挣钱养家,积劳成疾,2005.5.12日,丈夫胃癌疾病爆发,撒手人寰,还欠下一屁股的医药费,自此,一家子的重担就落在我一人身上,几乎是一夜白发,逝者安息,生者坚强,伤痛过后,生活还得继续,我一个人拉扯姐弟四个孩子,靠在太原租住一个十平方的老楼单间,早出晚归摆地摊卖灌饼度日;再穷也不能穷娃,以前为了让孩子能够顺利上学,经常是东拼西凑,向这个亲戚借一点,向那个亲戚借一点,通过亲戚支援,再加上自己辛勤劳动,才勉强把最小的女儿供养至大专毕业,欠下亲戚的学费,也才刚还清,丈夫去世的这几年,孩子双双成家外嫁远方了,个个都不在身边,也许是孩子们都自身难保,甚少回家看望,更不指望有收到他们的赡养费,常年的操劳加低劣的饮食质量,不久我又病魔缠身;又是骨质增生,又是糖尿病 。

我常年辛苦在外通过卖苦力赚的血汗钱根本不能支付目前高涨的医药费和生活费,对于我这样的不幸家庭来说,每月不菲的租金及医药费已经是一个天文数字,总为它伤透脑筋,但生活还得继续,但是随着孩子长大及一个个脱离家庭,自身的年龄增长,我现在发现自己肩上的担子再也扛不起了。来算算我的收入,年收入不过五千啊,除去医药费跟租金,所剩几乎为零。收支极不平衡,支出远远大于收入,使我家在经济上陷入严重困难的境地。生活特别艰苦,现在连平时控制病情的药都只好停了。在我一筹莫展之时,不幸我看到幸福的希望,赶上以“以人为本”的协调的社会形态,党的恩惠如同阳光一样照耀着大地,惠民政策似甘泉一样滋润着弱势群体,我听说中央对特殊困难的农民有政策照顾,给予了弱势群体以最大的生活保障。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于是,前两年,我特向上级领导申请,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减轻家庭负担,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领了三年,正常的生活才得以继续,但最近听说政策有变,不到60岁的低保村民将要对其撤销低保金的发放,不再享有低保金的照顾,我经过几番斟酌,特向尊敬的村委会领导,让我继续保持低保金的名额,享受党的关怀照顾,让我不再重复丈夫积劳成疾,无钱医治最终被迫弃疗的可怕步伐,在此我表示衷心感谢!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13年 11月 8日

篇三:《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12〕11号

【颁布时间】 2012-03-15

【生效时间】 2012-07-05

【时效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太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救助中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居民申请城市低保、临时救助及住房、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时,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核查认定工作。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系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分为最低收入、偏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三类。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确定,适时向社会公布执行。市辖六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标准执行,四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向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动态管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与城市低保标准联动。城市低收入家庭三类低收入标准的认定以最低收入为基础,偏低收入为最低收入的两倍,中等偏下收入为偏低收入的两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专项救助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由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确定。

第二章 认定机关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是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主管部门,指导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核查认定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并建立档案,向设立和提供社会救助项目单位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有关资料。 街办(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初审、管理和服务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受街办(乡镇)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受理和日常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街办(乡镇)可采取调配、招聘等方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第八条 市县两级发改、物价、公安、财政、人社、房管、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查工作,并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所需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家庭及家庭成员认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指由持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人员组成的家庭。各类家庭类型组成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成年且因病因残等特殊原因未婚的单身;{山西省太原市低保标准}.

(六)因上学将户口迁往他处的在读大中专学生。

正在服役或服刑人员不计入低收入家庭成员。

第四章 家庭收入及财产核查

第十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系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山西省太原市低保标准}.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报酬等;

(二)经营性净收入。个体、私营业主在工商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投资性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等;

(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者和自由职业者的家庭收入由各县(市、区)民政、物价、工商等部门按联合制定的《城镇居民行业收入评估标准》核定。{山西省太原市低保标准}.

第十二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安置补偿费;

(二)因公(工)负伤人员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金中除生活费外的部分;

(三)独生子女费、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等;

(四)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补助金;{山西省太原市低保标准}.

(五)政府给予的特殊贡献奖励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六)按规定由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或个人自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七)民政部门发放的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

(八)被赡养人子女或其他指定赡养人年满60周岁以上,赡养人家庭被确定为中等偏下低收入家庭所给付的赡养费;

(九)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三条 申请人家庭及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一)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和安置费人员月平均超过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的;

(二)家庭拥有私家汽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或两套以上住房的;

(三)近两年内购置住房(因拆迁或棚户区改造购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或豪华装修住房且无突发困难的;

(四)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家庭成员自费出国旅游、劳务的;

(五)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为获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合并)户口,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个人申请。低收入家庭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低保站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太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书》、《太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申请保障性住房困难家庭还应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对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应先迁移户口、再申请认定;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户口的,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认定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户主户籍地与家庭居住地分离的家庭,户主户口应先迁往居住地、再申请认定;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户口迁移的,由户主户籍所在地出具未认定证明,户主向实际居住地申请认定。

(二)社区调查。社区低保站根据申请家庭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授权书,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初审和调查核实后,报街办(乡镇)低保所审核。

(三)街办(乡镇)审核。街办(乡镇)低保所对社区低保站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县(市、区)低保中心。

(四)县(市、区)审批。县(市、区)低保中心对街办(乡镇)低保所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家庭所在社区公示7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街办(乡镇)重新审核。

从申请受理到审批公示,一般为30个工作日(申请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设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档案和收入信息比对系统。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中偏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资格有效期限为一年,最低收入家庭资格有效期限为一季度;期满后,应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七条 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隐瞒家庭财产收入、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取消其资格;已获取的社会救助款物,由社会救助 管理部门予以追回。

第十八条 参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单位不如实提供申请家庭有关情况或为其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提请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山西高龄政策》

山西省建立经济困难高龄与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 宏观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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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年时间:2015年11月19日 14:20 编辑:中商情报网 1月起,山西省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高龄老年人和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可以得到30元、60元补贴。这是山西省建立的第一个省级层面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与此同时,山西省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也将由现行的200元提高到300元。{山西省太原市低保标准}.

据了解,该项制度将惠及山西省近18万老年人。

山西省民政厅介绍,近年来,山西省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截至2014年底60岁以上老年人口503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3.8%。而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失能老年人分别占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2.5%和1%,养老问题十分突出,目前仅有太原市、晋中市等部分地区不同程度地建立了补贴制度。山西省统一补贴制度的建立,对保障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补贴制度规定,对山西省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99周岁(含)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0元;对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99周岁(含)的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0元。补贴制度对失能老年人进行了明确规范,指经过专业机构评估或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必须依赖他人长期照料的老年人。

为避免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偏差,补贴制度明确,对既高龄又失能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每人每月补贴60元;对已实施高龄补贴的县(市、区),补贴标准高于规定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此外,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提高补贴标准。并明确指出,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其补贴只可叠加,不能冲抵。

按照规定,今后山西省还将稳步推进,规范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逐步提高省级补助标准。

篇五:《太原市民政局关于推行低保听证制度的通知(并民[2007]10号)》

万州民发〔2009〕34号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

关于推行低保听证制度的通知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管理工作,改善低保申请程序和审批环境,增强低保工作透明度,促进低保审批程序规范化,按照重庆市民政局和万州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决定在全区推行低保听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低保听证的内容及程序

(一)听证对象: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

(二)听证会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