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基本情况

时间:2021-11-11 05:12:34 200字

篇一:《关于农村低保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低保的调查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

高保障水平”的要求,为使农村低保政策在贯彻落实中准确、公正,确保国家惠

民政策的阳光普照全县贫困百姓,为保证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

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我市对2009年农村低保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基本情况

多伦县属国贫县,全县总面积3773平方公里,辖2乡2镇,7个社区,64

个行政村,398个村民小组,全县总人口10.5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3.6万人,

农业人口6.9万人。

2006年全县启动农村低保工作,截至2008年12月有农村低保对象4578户,

6388人;自2008年起,实施了农村低保分类施保制度,根据低保对象家庭情况

将低保对象分为1、2、3三类。2009年1类低保保障对象占农村低保总人数的

10%,补助标准由2008年的924元/人/年,增长到1200元/人/年; 2类保障对

象占农村低保总人数的70%,补助标准由2008年的600元/人/年,增长到800

元/人/年;3类保障对象占农村低保总人数的20%,补助标准由438元/人/年增

长到600元/人/年。同时,高标准、严要求建立了县、乡(镇)、村三级三类低

保档案,加大了低保对象管理力度,狠抓了农村低保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

设。健全乡镇、村级低保工作组织,规范了村委会接受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

议、复查、张榜公示上报、乡镇核查公示、民政局抽查公示等一整套工作程序,

使基层的低保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强化了动态管理运行机制,各乡镇组建

了农村低保审核领导小组,全县64个行政村均设了民政协理员,大大提高了监

管力度。

此次调查要求乡镇民政所和村级民政协理员共同参与、积极配合。首先

全面宣传调查的目的、内容及检查方式,村委会提前合理安排调查时间和路线,

充分做好迎查准备。其次民政助理和村协理员积极参与入户、寻访、暗访及低保

户家庭生活状况、家庭实际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的收集工作,以备调查汇总时

提供可靠证据。第三调查结束后民政所及协理员负责对未查户的复查工作,并及

时上报调查组,对低保户进行核实认定。

调查过程中需低保户如实申报《多伦县农村低保对象入户调查表》所含内

容,包括低保家庭基本信息(家庭成员身份认定、健康状况、住房、医疗报销)、

土地收入情况、家庭牲畜养殖情况、政策补贴及其他收入情况、子女基本情况等

内容。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对调查记录进行汇总,当即向村委会反馈调查结果。

根据普查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立即取消救助资

格,并说明原因。对于其他收入低于保障线的家庭召开座谈会,并结合调查掌握

的情况,与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代表共同讨论评议,按照“应保尽保、动态管

理”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议定低保救助对象,结合实际拿出享受人员及

类别调整方案。彻底解决上访和部分村干部优亲厚友的现象。经过6个月的普查,

取消了不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836人,新增低保对象344人,农村低保人数

由4157户,6294人,调整为4246户,5802人,占农业人口的8.4%。

调查结果表明:随着低保工作的深入推进、低保户优惠待遇的增多、低保标

准的不断提高,也引发出各种突出问题。

一是少数群众思想观念存在误区。部分干群对农村低保的意义、运行程序和

管理方式了解不全面,理解不透彻。有的群众把农村低保误认为是农村社会保障

体系的全部内容,对其社会功能寄予过高的期望,农村五保、身残、生病、天灾

人祸、子女上学的都要求享受低保,解决不了就发出标准太低、覆盖面太窄的怨

言。少数低保对象等、靠、要依赖思想严重,少数群众不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

把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推向政府。

二是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和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定居政策的实施,城镇

周边失地农民和进城定居农民因无固定收入来源,需要救助的人员越来越多,加

之县级财力有限,县级配套资金不足,导致低保工作的范围和难度越来越大。

三是调查核实收入难,是实施“按标施保”政策的最大阻力。传统的入户调

查工作方法无法准确核算家庭收入,一方面由于物价上涨、务工收入不确定和个

体经营者收入不固定等因素,导致家庭收入的核定难以准确把握;另一方面,不

如实申报,隐瞒家庭收入现象比较普遍;再者,有些小企业、小作坊出于对工人

的情感,不肯如实告知他们收入的真实情况。诸多因素的制约大大地影响了低保

动态管理工作的成效,低保对象进易出难、进多出少的问题普遍存在。只靠民政

部门的微薄力量很难准确掌握家庭收入。

四是动态管理动不起来。各别村村两委班子干部因顾及老亲旧邻、涉及选举

等问题,存在低保对象只进不出、或易进难出,新增好增、取保难取,出现动态

管理动不起来的现象。

二、农村低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强化了动态管理措施

民政局本着“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在实际工作中深入到乡村户了解低保对象的实际生活状况,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及时纳入,将不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及时清退,并且及时掌握了低保对象致贫原因、基本信息和生活所需,使救助工作有的放矢,实施救助有理有据,分类调标合情合理,低保金额足额到位,使低保对象有进有出,标准有升有降。分类施保得以完善,使动态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低保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我县的农村低保工作程序更加规范,低保工作更加“阳光透明”。民政局采取措施大力宣传农村低保申请程序、保障标准等政策,使村民知道“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原则,做到“该保的一个不漏,不该保的一个不保。”鼓励困难村民及时申请低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保障对象及时举报,严格了个人申请、村组评议、乡镇政府审核、民政局审批的三级评议、审核、审批程序,确保低保工作健康、有序、规范运行。更好的完善了低保信息网络管理体系,提高了低保工作效率和水平,有利于农村低保宏观操作,进一步提升了低保工作水平。

三、当前我县农村低保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 存在“错保”的现象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年龄保”现象普遍存在,个别乡镇为了便于操作,以年龄长者作为低保享受的硬性条件,严重歪曲了保障原则;二是保障对象属实但常年不在本村居住,见不到本人,无法核实家庭收入、生活状况或无法确定是否足额领取保障金;三是“均衡保”成为村级低保工作人员充当“和事老”的万全之策,多表现为将低保指标平均分配到各组或各户,而不计贫富差别;四是低保终身制,低保对象脱贫不能及时取消,而继续享受,严重违背动态管理原则;五是出现了“继承保”,是保障对象已经死亡,有劳动能力的家属顶替死亡低保对象继续享受低保待遇。

2. 存在“漏保”的现象

由于农村低保制度启动较晚、宣传力度不够,个别困难家庭由于不了解农村低保政策、低保申请的条件及程序,而不能及时得到救助,造成漏保的现象。主要存在以下漏点,一是个别村民由于平时在村组寡言少语、足不出户,很少与他人或村组沟通,即使生活困难,在低保评议过程中,往往被排挤或遗漏,而不能被及时纳入低保待遇;二是由于暂时投奔子女或亲属谋生,低保评定时没能及时返回而被忽视和遗漏;三是村干部不准确掌握和上报贫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情况,在审核时无法得知或者高估申请人生活状况及收入,而得不到审批通过;四是由于“年龄保”影响,盲目认为享受低保就必须有年龄限制,使一些因病、残或子女上学造成家庭困难的家庭,享受不到低保待遇。

3.家庭经济收入核定难

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低收入农户的隐形收入难以合理核定;二是农户外出务工或临时收入有相当的不稳定性,计算起来比较困难。

4.基层工作力量薄弱

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不足,对低保工作的开展影响较大。村级又没有专职工作人员,人员少、任务重,没有专项工作经费,对低保工作的进一步规范管理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今后农村低保工作的对策建议

农村低保工作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因此,结合此次农村低保工作调查,切实找出农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后工作中要把农村低保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加大投入,扎实推进,确保农村低保工作健康发展。{农村低保基本情况}.

1. 强化组织领导

农村低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一要加强领导。县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低保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农村低保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建立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及时指导和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二要健全组织。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农村低保评议组织,加强对低保户的民主评议,提高低保工作透明度。三要完善机制。要充分发挥财政、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作用,加强对低保工作的监管,确保农村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2. 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工作透明度。

通过此次普查发现,加大了低保政策宣传。为了加强城乡低保工作政策、救助程序、救助标准的宣传,同时加强正面宣传,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督促基层严格执行好、落实好低保公开制度,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家庭人数,保障金额等情况采取定期的全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乡、村两级要设置相对固定的低保工作宣传栏、意见箱、监督电话,将申请低保的条件、所需材料、审核审批程序广为宣传,让广大农村群众全面了解有关农村政策、措施和程序,增强农村低保工作的透明度,形成全社会普遍关心特困群众,支持推动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的良好氛围。

3. 完善操作程序

加强低保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确、操作规范、方法简便,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一要进一步完善个人申请、村委会评议审查、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运行机制以及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定办法。二要实

行阳光操作,公开透明。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坚持村、乡镇、县三级公示制度。三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审核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及时调整家庭经济条件有所变化的低保对象,做到低保对象该进则进、该出则出,低保金该增则增、该降则降。

4.动员社会广泛参与,确保城乡低保工作健康发展。

进一步强化动态管理,按照能进能出、能增能减的原则,用“造血”式的救助方式取代“输血”式的救助方式,协调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和社会多方力量采取送岗位、送技术等形式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户上岗就业,通过劳动,脱贫致富,改变家庭现状,切实做到动态管理。同时,建立完善与低保制度相配套的就业、就医、养老等多种社会救助制度,形成衔接配套的制度体系。

篇二:《2014年农村低保相关知识》

2014年农村低保相关政策及知识

一、申请审批流程

农村低保申请审批流程

二、保障标准

三、

补助水平:一类:208元/人/月;二类:152元/人/月;三

类:90元/人/月;四类:50元/人/月。

1.月保障金=保障人口*月补助金

例如:李明一家4口人,保障类别为二类,则月保障金=4*152=608元

2.季度保障金=月保障金*3(注:一年四个季度,每季度有三个月,所以乘三)

例如:李明家的季度保障金=月保障金*3=608*3=1824元

四、认定条件

规范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认定条件是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户籍状况和财产情况符合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

1.一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家庭;

②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③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④主要劳动力常年患重特大疾病且无其他劳动力,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

⑤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2.二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①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病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②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③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年人; ④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

⑤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幼家庭;

⑥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3.三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①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

②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③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

④家庭劳动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

⑤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4.四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①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

②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

③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④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⑤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农村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生活补助的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类别。

四、不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1.家庭成员隐形收入无法核实,且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家庭;

2.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配合核查家庭收入的家庭;

3.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产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

4.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对被赡(抚、扶)养人拒不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

5.拥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或购置3万元以上经营车辆或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6.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7.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或承包地撂荒的家庭;

8.赌博、吸毒、偷盗等违法行为的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本人不得纳入低保;

9.为享受低保采取违法收养、故意分户或变相分户等行为造成生活贫困的家庭;

10.非拆迁原因在2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建设住房及安排子女高价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家庭;

11.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或有规模养殖业、种植业的家庭;

12.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仅限于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

13.县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他家庭。

四、“3+1”综合测评法

各村在完成申请受理、入户调查的基础上,采用低保对象“3+1综合测评法”的认定办法。“3”是三项基础数据:家庭收入得分、家庭成员得分、家庭财产得分,“1”是民主测评得分(村民代表投票)。按照家庭成员户籍情况、家庭财产状况、收入与重大支出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进行量化分析、综合测评的办法认定低保对象。

篇三:《关于农村低保的调研报告》

“农村低保”调研报告

“农村低保”让生活更美好

——白石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