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劳模享受什么待遇

时间:2021-11-11 02:16:19 200字

篇一:《关于申请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报告》

关于申请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报告

镇委、镇政府:

我叫刘传诗,男,汉族。1948年10月生人,于2008年11月退休于梁水镇人民政府广播站,现居住该镇叶屯村老家。

我在镇政府工作期间于1985年评为全国广播电视系统优秀工作者,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表彰,并于1986年评为全省广播电视系统先进工作者,受到山东省广播电视厅表彰,系全国和全省系统劳动模范。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要求,即“从2014年起适当提高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即全国劳模每人每月200元。省、部级劳模每人每月180元”“上述政策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因此,我要求镇委、镇政府根据我所获得的荣誉,落实我应享受的荣誉津贴。

特此申请

原梁水镇广播站 申请人:刘传诗

2015年3月9日

篇二:《劳模待遇》

劳模,是时代先锋,是广大职工身边的楷模。那么,除了精神荣誉,在物质方面,劳模群体可以享受怎样的待遇呢?

全国劳模享受何待遇?发放一次性奖金一万元;工资提档升级,高定2档级别(岗位)工资或2级薪级工资;退休费比例提高15%,上限100%。离退休享受荣誉津贴,每人每月150元;享受困难救助:职工劳模补助金按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的1.2倍补助,农民劳模按每月800元补助;享受疗休养;免试免费就学: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可免试进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习,成绩合格,颁发成人本科学历;优先申请住房: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廉租房、公租房,予以优先考虑;农民工劳模优先解决城镇户籍;参政议政的政治荣誉:全国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基层一线职工代表一般由省总从全国劳模中提供候选人名单等。

省劳模享受啥待遇?发放一次性奖金5千元;工资提档升级,高定1档级别(岗位)工资或1级薪级工资,退休费比例提高10%,上限100%;离退休享受荣誉津贴,每人每月100元;享受困难救助;享受疗休养;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廉租房、公租房,予以优先考虑;农民工劳模优先解决城镇户籍等。

篇三:《徐州市享受劳模待遇汇总表》

徐州市享受劳模待遇人员汇总表(表二)

单位名称(签章): 单位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备注:1.劳模级别:1.1全国劳模(先进工作者)及享受全国劳模待遇者 1.2省级劳模(先进工作者)及享受省级劳模待遇者 1.3市级劳模(先进工作者)及享受市级劳模待遇者 2.先进工作者指享受劳模待遇的先进工作者 3.按照国家、省级、市级依次填写

4.医保专管员凭此表和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到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进行审核

篇四:《徐州市享受劳模待遇人员汇总表》

徐州市享受劳模待遇人员汇总表{全国劳模享受什么待遇}.

单位名称(签章): 单位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备注: 1、劳模级别: 1.1全国劳模(先进工作者)及享受全国劳模待遇者

1.2省级劳模(先进工作者)及享受省级劳模待遇者

1.3市级劳模(先进工作者)及享受市级劳模待遇者 2、先进工作者指享受劳模待遇的先进工作者

3、按照全国、省级、市级依次填写

4、医保专管员凭此表和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到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进行审核

篇五:《江苏省总工会出台政策进一步提高劳模待遇》

江苏省总工会出台政策进一步提高劳模待遇

从今年起,江苏进一步提高省以上劳模待遇,省劳模春节慰问金翻了一番,全国劳模荣誉津贴增加2倍。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省以上劳模待遇标准的通知》,调整省劳模春节慰问金、特殊困难帮扶资金、荣誉津贴三项标准。

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优秀代表。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营造尊重劳动的浓厚氛围。根据江苏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调整省以上劳模(含省劳模、部劳模及享受同等劳模待遇人员)待遇标准。省劳模春节慰问金由每人500元调整为10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发放。省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由每人3000元提高到5000元,并按10% 困难面计提。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实施帮扶。对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的省以上企业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对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省以上农民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全国劳模荣誉津贴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300元,省劳模荣誉津贴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200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农民劳模、破产、改制及特别困难企业劳模所需资金,由劳模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通知》还强调,省以上劳模的就业、医疗、住房等待遇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已出台的劳模优惠待遇高于上述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多年来,江苏工会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推动建立完善了劳模保障机制。最近10年来,省政府和省总工会先后三次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提高劳模待遇问题。

2003年,针对一些企业改制后劳模待遇不能落实和部分劳模生活困难等问题,省政府与省总工会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专门下发了《关于提高企业省以上劳模待遇的意见》。2009年,省政府与省总工会再次专题研究劳模待遇问题,决定每年拨出专款1200余万元提高省以上劳模待遇,设立劳模荣誉津贴、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对低收入劳模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随后,全省各市也都建立了市级劳模生活保障机制,且多数县级市(区)的政策标准高于省、市标准。省总工会借助社会力量,利用劳模资源,设立了“省劳模爱心基金”,对患有重大疾病、遭遇重大灾害等特殊困难的劳模实施补充性救助。从2002年开始,省总工会每年拨出专款,组织500名劳模到省工人汤山疗养院疗休养。

去年12月31日,省政府与省总工会又一次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进一步提高劳模待遇、加强劳模工作,就调整省以上劳模春节慰问金、特殊困难帮扶资金、荣誉津贴三项标准等问题达成共识。

篇六:《劳模相关待遇规定的通知》

关于珲春市各级劳动模范相关待遇规定的

通 知

各单位: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怀,弘扬劳动模范精神,激发广大职工群众向劳动模范学习的热潮,切实解决劳动模范的后顾之忧,根据吉政发[1989]18号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劳动模范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市(地、州)、县(市、区)级劳动模范的待遇,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比照第十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订。”的精神和目前我市各级离退休劳动模范一直未享受相关待遇以及部分劳模生活比较困难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2008年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各级劳动模范相关待遇做出规定,特此通知。望各单位认真执行。{全国劳模享受什么待遇}.

附件:《珲春市各级劳动模范相关待遇的规定》

2008年10月15日

附件:

珲春市各级劳动模范相关待遇的规定

一、荣誉津贴

1、离退休劳动模范:国家级每人200.00元/月 、省级每人150.00元/月 、州级每人100.00元/月 、市级每人80.00元/月;

2、60周岁以上的农民劳动模范,国家级每人150.00元/月 、省级每人100.00元/月 、州级每人80.00元/月 、市级每人50.00元/月 。

二、离退休劳动模范每年免费体检一次。

三、在职劳动模范休假制度,从命名时起,不受工龄限制,均可每年休假15天,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

四、离退休劳动模范实行定期疗养制度。

五、以上各项劳动模范待遇费用,原则上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承担,原所在单位因破产、解散的或其它原因被注销无单位的,由市政府承担。

六、对劳动模范的日常考核管理和待遇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由劳动模范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七、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凡有上级规定,均按上级规定执行。

篇七:《省部级劳模待遇》

本报济南4月28日讯(记者 邢振宇) 28日,记者从省总工会获悉,今年,省财政将增加1500万元用于进一步提高省部级劳模生活待遇,其中,1000万元用于“五一”期间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发放1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同时,我省还将研究出台进一步提高劳模生活待遇的政策。

今年是五年一次的全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年,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要求,近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就进一步关心关爱劳模、提高劳模待遇提出了具体措施。会议决定,在注重精神奖励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省部级劳模的经济补助力度。今年,省财政将增加1500万元用于进一步提高省部级劳模生活待遇,其中,1000万元用于“五一”期间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发放1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追加500万元用于省部级劳模困难救助,省财政拨付的困难劳模帮扶金增加到1000万元,这些钱将在春节前发放到困难省部级劳模手中。

同时,省政府还决定,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总工会组成联合调查组,就省部级以上劳模生活待遇问题进行调研,摸清底数,搞好测算,研究出台进一步提高劳模生活待遇的政策。

据了解,关于省部级劳模具体应该享受哪些待遇,国家没有做出统一规定,由各省按照有关政策掌握。目前,我省劳模待遇主要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劳模待遇主要有:在职时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或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金(两者不重复奖励);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10%;退休后每月享受80元荣誉津贴(其中,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省部级劳模,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70年代的省部级劳模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

记者查询得知,我省这两个文件实施均已超过15年,《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自1998年9月15日起实施,《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

篇八:《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鉴别说明》

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鉴别的参考说明

发表日期:2009年3月20日 本文访问次数:3109

(仅作参考,内部使用,不得外传)

一、教育系统部劳模鉴定

1、1983年教育部、教育工会联合表彰的全国“五讲四美”为人师表活动先进代表会议的857名优秀教育,全部是部劳模。

2、1984年四川省获得“全国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的全部视为省劳模。

3、1985年省委、省政府表彰优秀教师和尊师重教先进单位的决定中,“优秀教师”全部视为省劳模。

4、1986年国家教委、教育工会联合表彰的,全部是部劳模。{全国劳模享受什么待遇}.

5、1989年国家教委、人事部、教育工会,1991年、1993年、1995年教育部和人事部联合表彰的,只有被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的,才是部劳模。 6、1998年、2001年和2004年教育部、人事部联合表彰的,全部是部劳模,称号是“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二、军队及公安英模享受劳模待遇的鉴定

1、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中发[2001]3号)的通知,“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2、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模范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川委发[2001]27号)文件精神,1986年、2001年评为全省模范军队转业干部荣誉称号的,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

3、处于前线作战的师级单位有奖励下属一等功的权限。根据成都军区政治部组

织部2006年11月14日答复:“一、1989年,全军一些部队仍在云南省麻粟坡县老山地区执行对越轮任务,老山地区属前线。二、根据总部有关文件规定,作战期间,参战部队逐级下放一级奖励审批权限,即师级单位有给连职以下干部和战士记一等功的权限”。

4、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公安干警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82]47号)文件,“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战线一级、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公安干警,应享受全国劳动模范的待遇。”

5、根据人事部历次表彰文件,被人事部、公安部授予“特级优秀民警”荣誉称号的,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

三、部劳模鉴定的一般原则

1、部级劳模鉴定的权限主要在人事部门。

2、建国到1987年以前的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必须符合三个文件,即符合川劳人险[1985]5号,川劳人险[1987]5号和川劳人险[1987]10号文件的要求(以四川省总工会编印的《四川省历届全国、省职工劳动模范名册(一九五0――一九八七)》为准)。

3、1988年至1994年期间,国务院各部、委、局表彰的荣誉称号,必须由人事部发文晋升工资奖励的人员,才算部级劳模。

4、1994年以后,必须是人事部与国务院各部、委、局联合表彰的荣誉称号,并在表彰决定中写明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才算部劳模(统计时请注明“时间+人事部与某某部联合表彰+某某荣誉称号”的字样)。

四、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劳模待遇

根据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四川省人事局《关于我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川工发[1988]2号)精神,“可享受省劳模待遇,包括退休时仍保持荣誉者享受的退休特殊贡献待遇。”

五、关于1951年川北区工农兵劳模大会和1960年四川省教科文卫体新先进工作者的鉴定

1951年川北区工农兵劳模大会和1960年四川省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新闻社会主义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大会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部享受省劳模待遇。因这两届劳模和先进工作者名单暂缺,省总也多次在报纸上公告收集这两届劳模名单,收效甚微。鉴定方法如下:

1、原单位证明本人1951年或1960年参加了此次会议并被表彰为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2、现单位证明本人档案中有1951年或1960年参加此次会议并被表彰为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的记录;

3、1951年或1960年参加此次会议的同单位或同系统受表彰人员1-2人的确认证明。

六、1981年四川省抗洪救灾先进个人的鉴定方法

1981年全省抗洪救灾胜利结束后,省政府表彰了1万多人,其中,只有1270人,即104名抗洪救灾模范和1166名抗洪救灾先进个人才享受省劳模待遇。鉴定的唯一方法,以四川省总工会编印的《四川省历届全国、省职工劳动模范名册(一九五0――一九八七)》为准。凡在此名单之列的,都视为省劳模,享受省劳模待遇。

七、部分农村省部级以上农业系统劳模的查找方法

在《四川省历届全国、省职工劳动模范名册(一九五0――一九八七)》中,只有1962年这届没有收录农业系统劳模的名单。其名单需在省档案馆或当地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查找。

对1989年省政府表彰的省劳模(先进工作者)名单中的农业系统劳模名单不清楚的,请与省总经济技术部联系核对。

八、其他诸如“十大杰出技术能手”等鉴别不明确的有关事宜,请与省总经济技术部联系。

九、已经鉴别的部分不属于省部级的荣誉称号

(一)总政组织部(贺跃华老师)对部分军队授予的荣誉称号是否享受同级劳模待遇的答复:

1、对“1948年荣获纵队特等功”的答复:特等功为军队最高荣誉,可以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2、 对“1944年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评为全军劳动模范”的答复:可以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3、 对“荣获1949年海军甲等英雄”的答复:海军此符号相当于特等功,可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4、 对“荣获1953年中国人民志愿军政治部特等功臣”的答复:相当于特等功。

5、 对“荣获1949年4月中南军区兼第四野战军授大功奖章”的答复:必须是荣立了三次大功,才相当于一等功,可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荣立一次大功只相当于二等功。

6、对“57年6月17日获得中国人民自愿军政治部授予的‘在保防医查任务中有显著成绩,特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证件编号:“0004”)”的答复:属于一般表彰,不享受省部级待遇。

(二)2006年四川省人民政府表彰的“中学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省教育厅答复,表彰决定中没有明确享受省劳模待遇。

(三)1991年四川省教委、人事厅、省教育工会表彰的“四川省优秀教师”称号,省教育厅答复,除1985年表彰的同名称号明确享受省劳模待遇外,其他年代表彰的同名称号没有明确享受省劳模待遇。

(四)1999年9月和2005年5月分别被国务院授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称号的人员。经请示全总和人事部,2005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中,没有明确享受全国劳模待遇。

(五)1994年国家土地管理局表彰的“全国建设用地管理先进个人”,人事部宋处长答复不属于省部级荣誉范畴。

四川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2007年8月15日

篇九:《关于广州市劳动模范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广州市劳动模范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经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广州市劳动模范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模范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先锋,在两个文明建设中,他们作出了贡献。为了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的作用,根据粤工总字〔1994〕119号文《关于省劳动模范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劳动模范有关待遇问题具体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12月20日起,凡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广州市劳动模范”称号的先进个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可列入本单位提前晋级或越级晋升的范围晋升职务工资;属企业单位的,其所在单位有晋级指标时,要优先给予晋级;并颁发一定奖金。如他们符合提干、晋职(含技术职称)、升学(指到党校、大专院校深造)条件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如加分)。

二、各单位在分房或购买住房时,对市劳动模范应给予优先安排,按不低于科级干部的住房标准解决。如他们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或所在县级市(城镇)人均住房面积水平,其单位又无力给予解决的,由所属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区或县级市的住房解困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先解决。如已购房的则按市房改政策规定办。

三、市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每年安排对其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并建立医疗档案。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的工会或劳资、人事部门,可凭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