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交企业所得税吗

时间:2021-11-10 22:17:12 200字

篇一:《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投资收益的处理》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投资收益的处理

一、相关概念和规定

企业的投资收益是指企业通过权益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的的所得。投资方从被投资方企业分配的收益包括全部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01]118号文件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损益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1]118号文件的实质是确定了投资方分回的税后投资收益应该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投资方企业与被投资方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差异,是指除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以外的差异,如果投资方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法定所得税税率相同,而被投资方企业因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其实际使用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投资方企业从其分回的税后投资收益,不用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投资收益的处理

按目前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当采取成本法核算时,投资企业只有在实际取得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时,才确认投资收益。而当采取权益法核算时,只要被投资企业帐面上净资产发生了变化,投资企业就要对投资收益作帐务处理,不论实际是否收到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在所得税处理上,不论投资方企业对投资采取何种方式核算,投资方企业只有在被投资方企业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如果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未做利润分配处理,而投资方企业在会计处理上以权益法核算时,已按投资比例作了投资收益处理,则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调整。

按权益法核算的未收投资收益如何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进行调整呢?

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共有一张主表十四张附表,主表与附表之间有严密的数字勾稽关系。在主表中反映的投资收益金额与附表三中的数字相吻合。但这儿所反映的“投资收益”金额并不就是账面上“投资收益”所反映的金额。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涵盖的内容既有短期债权也有长期债权,既有投资收益也有转让所得或损失,这些内容根据要求可一一找到相对应的数字进行填列。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短期债权投资收益的填列。会计制度规定对持有短期债权投资过程中实际取得的利息,作为投资成本收回,冲减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收规定,除了投资初始时支付的款项中包含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外,其他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一律确认为利息所得,而不冲减投资成本。所以填列短期债权投资收益时,既要分析“投资收益”科目贷方发生额,也要分析短期债权贷方发生额。将收取的利息冲回投资成本的金额作为短期债权投资收益进行填列。

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要按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和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分别填报。涉及补税的短期股权投资收益,被投资方企业适用同一税率的可以分类填报;涉及补税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按被投资企业名称分项填报。

其中,股权投资中属于免税的投资收益合计数,填入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的第5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而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中的第1行又与主表第18行相对应。

股权投资中属于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其计算的被投资方已缴纳所得税额的合计数(第5列),作为计算主表第19行数额的基础。

这儿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是指在被投资方会计上进行“利润分配”账务处理时,投资方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方不一定已实际收到,即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收付实现制,也就是说,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这是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之一。 那么如何界定被投资方会计上已进行了“利润分配”账务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将投资收益作为居民企业的一项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指出企业所得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按《新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解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益的实现。

在会计实务中,企业一般在年底结出净利润后,对净利润进行账面上的分配,即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经企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比例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计算应付股利等。到次年经过有权机构批准再进行实际的股利分配。

那么我们认为利润分配的确定日期就应该是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既不是每年年底根据账面利润按权益法核算的应收投资损益,也不是指次年进行实际的股利(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和非货币性资产分配额等)分配的时间。

现举例说明:

2008年1月1日A企业对B企业投资500万元,占B企业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5%。2008年12月31日B企业实现净利润200万元。2009年5月20日B企业宣布分配现金股利20万元。2009年6月20日,B企业实际分配现金股利20万元。2009年12月31日,B企业实现净利润220万元。A企业与B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

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要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超过50%,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1)2008 年1月1日,A企业对B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B企业)50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0

(2)2008年12月31日,A企业按投资比例享有的B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50万元(200×25%):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00000

贷:投资收益500000

(3)2009年5月20日,B企业宣布分配现金股利20万元,A企业计算应收股利为5万元(20×25%):

借:应收股利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00002009年5月20日即为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日期。

(4)2009年6月20日,B企业实际分配现金股利20万元。A企业按实际收到金额5万元入账: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应收股利50000

(5)2009年12月31日,A企业按投资比例享有的B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55万元(220×25%):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50000

贷:投资收益550000

在2008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中,A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假设只此一项投资)就不应填列对B企业的收益50万元。那么这50万元在哪儿填列呢?{投资收益交企业所得税吗}.

从2007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来看,这50万元没有任何地方可填,即这50万元按被投资方实现的净利润而确认的投资收益无需填列,也不需进行调整。

在2009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对B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按5万元填列,损益确定的日期为2009年5月20日。并将5万元填列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栏内。 因为A企业B企业所得税率相同,此投资收益5万元为免税投资收益,并将此数额5万元填入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的第5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而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1行“免税所得合计”又等于主表第18行“免税所得”。 据此,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关于投资收益的处理填报完毕。即对对外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如何纳税处理完毕。

篇二:《亏损企业投资收益所得税申报有窍门》

为了规范 企业 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明确了申报表各行间的逻辑关系,纳税人只要按照该表的要求填列各项 内容 ,即可 计算 出正确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申报表有关项目必须根据实际情况 分析 填列,才能计算出正确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投资收益就是其中的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 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基于上述政策,现行的81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设计了第7行“投资收益”、第69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和第78行“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三行来计算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第7行“投资收益”填报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还原计算后的数额,包括按照税法规定应当补税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第69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企业取得的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进行还原后的数额;第78行“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填报企业取得的应当补税的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已经实际交纳的税款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部分。其计算逻辑为:投资企业本身实现的除投资收益外的利润额;加: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所有投资收益还原成税前所得的部分(第7行);减:弥补投资企业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减: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已还原的部分(第69行);等于:投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乘: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等于:投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减:在被投资企业已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第78行);等于:投资企业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例如,甲企业2003年同时向a、b两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投资,a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b公司适用税率为15%。2004年,a公司分回投资收益67万元,b公司分回投资收益85万元,甲企业除投资收益外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则甲企业按照所得税申报表计算的2004年企业所得税为:投资企业本身实现的除投资收益外的利润额300万元;加: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所有投资收益还原成税前所得的部分67÷(1-33%)+85÷(1-15%)=200(万元);减:弥补投资企业以前年度经营亏损0万元;减: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已还原的部分67÷(1-33%)=100(万元);等于:投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乘: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33%;等于:投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132(万元);减:在被投资企业已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85÷(1-15%)×15%=15 (万元);等于:投资企业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117(万元)。甲企业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分别在申报表第7行“投资收益”中填入200万元[67÷(1-33%)+85÷(1-15%)];第69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中填入100万元[67÷(1-33%)];第78行“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中填入15万元[85÷(1-15%)×15%]。但是,在投资企业当年发生亏损或当年所得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按上述的计算逻辑关系填报申报表就会产生偏差。仍以上述甲企业为例,若2004年甲企业除投资收益外的所得为-51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根据上述计算步骤必然计算如下:投资企业本身实现的除投资收益外的利润额-51万元;加: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所有投资收益还原成税前所得的部分67÷(1-33%)+85÷(1-15%)=200(万元);减:弥补投资企业以前年度经营亏损0万元;减: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已还原的部分67÷(1-33%)=100(万元);等于:投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49(万元);乘: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33%;等于:投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16.17(万元);减:在被投资企业已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85÷(1-15%)×15%=15 (万元);等于:投资企业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1.17(万元)。这个计算结果是不正确的。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告》(财税字

[1997]22号)规定,企业发生亏损的,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

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不再补税。因此,上例中甲企业首先用来源于b公司的应补税投资收益弥补当年亏损51万元,然后将剩余部分34(85-51)万元进行还原计算,即:(85-51)÷(1-15%)=40(万元)。因此,从b公司获得的投资收益进行还原计算后的数额为91万元(51+40=91)。

篇三:《法人股东收回投资存在哪些企业所得税问题》

法人股东收回投资存在哪些企业所得税问题

问:

我公司2008年以1000万元注册设立甲公司,占甲公司30%股权。2012年底,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我公司将所持股权转让给A公司,转让价格为2500万元。截至2012年年底,甲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000万元,按照甲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计算,我公司应该享有900万元。请问,我公司转让股权投资的所得额是多少?如果甲公司清算,或者甲公司回购股权,分给我公司2500万元,我公司取得的所得额是多少?

答:股东处置股权、收回投资的方式有三种:转让股权、公司清算和公司回购。原股东转让股权收回的投资由第三方即新股东支付,原股东通过公司清算和公司回购收回的投资由被投资企业支付。

一、转让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2500万元均为应税收入,股权转让成本为1000万元,你公司股权转让所得=2500-1000=1500(万元)。

二、公司清算

如果2013年1月甲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同意解散清算,公司将财产变卖偿还债务后,对股东分配剩余财产,你公司分得现金2500万元。截至2012年年底,甲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000万元,按照甲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计算,你公司应该享有900万元。你公司取得的投资所得是多少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你公司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2500万元,其中900万元是分回的留存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其余的1600万元属于应税收入,股权投资所得是应税收入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因此,你公司股权撤资所得=2500-1000-900=600(万元)。

三、减资分配

假如2013年1月年经股东会决议,同意甲公司回购你公司出资,你公司得到现金2500万元。截至2012年年底,甲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000万元,按照甲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计算,你公司应该享有900万元。你公司取得的股权投资所得是多少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公司回购股权和公司清算都是由被投资企业向股东支付款项,其中包含向股东分配留存收益,该笔款项为免税收入,因此两者的税务待遇相同,甲公司股权清算所得=2500-1000-900=600(万元)。

篇四:《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收益如何计算个税》

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收益如何计算个税

问: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是否一样,都是不征企业所得税,只征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作做为投资者而言,是和其他收入一样一起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还是单独作为股息红利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投资收益交企业所得税吗}.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收益交企业所得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都属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以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自然人投资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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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39【涉税事项名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涉税事项名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业务概述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主要是指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并且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四、业务流程和时限

业务性质:即办+后续管理

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办结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五、操作规范和工作要求

1.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对纳税人申请的备案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分别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表必须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内容。各类备案资料,必须使用A4纸进行打印或复印,注明“与原件相符”等字样并加盖公章。

2.予以受理的,在纸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中签署意见连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交纳税人。登录综合征管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表,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中录入企业基本情况、申请备案事项、附列资料等内容。备案资料定期转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报送资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还纳税人,不予受理。

六、应用系统操作模块

综合征管软件:

企业所得税信息维护组-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表

七、相关事项及后续管理

1.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岗接收资料,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安排2(含)人以上依法进行实地核查,重点对企业从事项目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文,从事项目的财务核算情况。当年受理的减免税备案事项应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全部核查工作。

2.后续管理中,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1)在实地核查或纳税评估中,发现企业有违反减免税优惠政策规定,或减免税备案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停止其减免税;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而未报告的;

(3)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纳税人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

3.主管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实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取消纳税人减免税优惠。

篇六:《2016税法企业所得税笔记》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二、特点:

1.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2.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3.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直接税)

三、各国的一般性做法

对法人所得税影响较大的几个因素是纳税人、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

1.纳税义务人:各国在规定纳税义务人上大致是相同的,只对法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征税。

2.税基:各国在确定税基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资产的折旧方法及损失处理上。

3.税率:税率结构分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该税率对小企业比较公平,对大企业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4.税收优惠:主要方法:

(1)税收抵免:主要有投资抵免和国外税收抵免两种形式。

(2)税收豁免:分为豁免期和豁免税收项目。{投资收益交企业所得税吗}.

(3)加速折旧。各国所得税优惠的共同特点是淡化区域优惠,突出行业优惠和产业优惠。

【知识点】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及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注意:1.取得收入的组织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考】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考】2

按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不同,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依据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考】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考】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考】

相关概念:

(一)机构、场所: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考】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6.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所得来源地的确定:【考】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考】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考】2

3.转让财产所得:

① 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考】

② 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考】 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考】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考】2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考】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

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知识点】收入总额:—般收入的确认{投资收益交企业所得税吗}.

收入的货币形式: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1.销售货物收入。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的收入。

【知识链接】

①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

②会 计:主营业务收入

2.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知识链接】

①流转税:营业税、增值税{投资收益交企业所得税吗}.

②会 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知识链接】

①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

②会 计: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考】

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考】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股权成本【考】

计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金额。【考】3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知识链接】

①流转税:——

②会 计:投资收益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考】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考】2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知识链接】

①流转税:营业税

②会 计: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财务费用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链接】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