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户籍管理条例

时间:2021-11-10 21:30:47 200字

篇一:《云南户籍管理》

全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新闻通报

(2007年10月24日)

云南省公安厅副厅长 严尚智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全省将实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委托,我就省政府批准的《关于深化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向各位作新闻通报。

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背景

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基础性工作,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是根据革命斗争的需要和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特定的时期,“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基本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在巩固国家政权、保障国家对劳动力和消费品等实行计划分配、控制城镇人口过快增长、保障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要消除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走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发展。今年,公安部在部署全国公安工作中,要求各省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刚刚结束的党的第十七次代表大会指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同时,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旗帜。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改革开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主义的基本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和国家到2020年的奋斗目标,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所在。因此,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深入改革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势在必行。同时,也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认真落实“十七大”关于“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精神的具体举措。

二、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回顾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我省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1997年以来,我省先后三次出台了户籍管理改革政策,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第一次是1997年,我省在安宁、楚雄等11个县市进行了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为在城镇有合法稳定非农职业的农村人员或有稳定生活来源、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居住满2年的农村人员办理了落户。第二次是1999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除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外,把全省其它各县市区全部纳入小城镇户籍改革范围,再次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第三次是2001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1]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户口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至2005年底,全省共解决了近100万人户籍关系迁移的问题。实践证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服务城市化进程、密切党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这次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形成的过程

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经济发展,与户籍管理最直接挂钩的粮油定量供应制度已经取消,与户籍管理相关的各项行政管理制度改革也在积极推进,随着我省户籍管理制度的不断改革,城乡户口管理差别已逐步缩小,进一步改革我省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为深化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继2001年以来全省第三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后, 2003年5月,省公安厅又成立了以主管厅长为组长的调研组。先后在昆明市、昭通市、玉溪市、曲靖市、文山州等地调研,到户籍改革先行的江苏、福建、广东及所辖的南京、苏州、福州、厦门、广州、深圳等市考察,起草了《云南省公安厅关于深化我省

户籍改革的若干意见》草案,书面征求了全省16个州、市政府、公安局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多次召开了户籍管理改革座谈会,对我国我省户籍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研究,形成了《关于深化我省户籍改革的若干意见》。

2006年7月,省公安厅结合公安部的工作要求再次进行了专题调研,汲取了红河州户籍管理改革中的好经验,完善了有关改革措施。2006年9月,将《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再次分别书面征求了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法制办等11个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所提意见对草拟的《意见》进行了修改。2007年7月,刘平副省长专题听取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汇报。根据刘平副省长的指示要求,省公安厅再次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正式形成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报省政府常务会审批。

四、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突破

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最大的突破就是在全省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 “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统称为居民户。改革工作实施后将有利于逐步落实城乡居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公平待遇,进一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树立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同时,以准入条件取代人口控制指标;改革学生落户办法;取消对直系亲属投靠落户的限制;放宽购房落户条件等方面,均在原改革的基础上有突破性放宽。当然,还必须说明的是,在全省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 “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并不等于取消了“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存在的事实。户籍登记管理模式的改革,并不能改变城市和农村的差别,也不能改变每一个居民的职业、实际登记户籍关系的居住地环境等客观事实。

五、本次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本次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不断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维护社会

公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使户籍登记既能证明公民身份,反映公民实际居住地,为行使各项社会管理职能奠定基础,又能引导人员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推进城镇化进程,推动城乡协调发展。

(二)改革的原则。

一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这是户籍管理改革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二是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这是建立全省新的户籍登记模式的基本准则,只有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才能准确反映户籍人口的居住情况,为党委、政府决策和实施各项社会管理提供准确依据。

(三)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是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根本点,就是要打破“农业户”与“非农业户”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在全省统一建立 “居民户”户籍登记模式。

(四)以准入条件取代人口控制指标。

以准入条件取代人口控制指标,是这次户籍管理改革的核心和户口迁移落户的基本条件。由于现阶段还客观上存在城乡差别,城乡相关政策也还有一定差距,不可能实现户籍关系自由迁移。因此,在城镇或农村迁移户籍关系时仍需要有一定的准入条件。即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有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才能迁移落户。以准入条件确定户籍关系的登记、迁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便于正确引导公民迁移落户,便于对人口迁移流动进行科学调控。

所谓“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95房改”前,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所谓“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稳定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形。

(五)改革学生落户办法。

凡参加国家的全国统一全日制高等教育招生考试,被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

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对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学校应当编制“未迁移户籍关系学生花名册”送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备案登记,但严禁办理暂住证和收取任何费用。

对入学时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本省应届高校毕业学生,凭本人毕业证书和用人单位依法与毕业生签订的一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可在工作单位合法产权的驻地或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若其工作单位在驻地无合法产权或“集体户口簿”,以及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造成落户难的问题,其单位驻地的公安派出所将用派出所的门牌号码建立“直管公共户口簿”为其办理户籍迁移登记、纳入管理。

对入学时已办理户籍迁移的本省应届高校毕业学生,毕业时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按上述原则直接将户籍关系迁往就业地,不得继续保留在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毕业时未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其户籍关系将一律迁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省外就业地,不得继续保留在学校所在地派出所。

外省生源被外省录取的国家统一高考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到我省就业的,在申请迁移户籍关系时不适用本次改革中的学生落户办法。

(六)取消对直系亲属投靠落户的限制。

“三投靠”的户籍问题,历来是户籍管理中的热点和重点。为确保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意见》规定了相对取消“三投靠”的限制条件。一是夫妻之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按被投靠方合法实际居住地登记、迁移户籍关系,不受婚龄的限制。二是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不受条件限制,准予在子女合法固定居住地办理迁移落户。三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残疾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父母居住地落户。同时,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公民赡养孤寡老人,在司法部门认定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后,可申请迁移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

篇二:《云南省户籍制度改革》

云南省户籍制度改革

云南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解决户口迁移难题

为进一步放宽户籍迁移政策,切实解决户口遗留问题。昨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全文公布。其中,在户籍迁移方面实现很多突破,如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满足条件的三代内直系亲属可投靠落户;农转非后不适应城镇生活的,可以将户籍迁回农村原籍等。

● 《实施意见》确定了户籍制度的发展目标。按照要求,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8%左右,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

● 在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中,要体现出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2015年底前全面清理区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的有关政策。

●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云南省户籍管理条例}.

突破城镇地区落户限制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除昆明市主城区(含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下同)和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特定城市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100万的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分别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效控制特定城市的落户限制,对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生态脆弱敏感、资源环境承载力不足的城市,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暂不具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城市,可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 (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制定符合本城市实际的户口迁移政策。调整的户口迁移政策需经州市政府和省公安厅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

突破租赁房屋落户限制

放宽城镇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实际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时,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

同意。

突破农村地区返乡落户限制

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具体调整为,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如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可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

突破直系亲属投靠落户限制

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时,需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这也就是说,如果孙子跟着奶奶居住,那么户口则可落在老人,而老人跟着子女居住,亦可将户口落在儿女户籍上。

突破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限制

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现役军人配偶随军落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的,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移至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地(昆明市主城区除外)投靠落户。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其实际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在我省大中专院校(技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可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单位、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服务基层“四个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户口可迁至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对不同人口规模城市(镇)户口迁移政策的说明】

目前,云南省暂不存在城区人口超过500万的特大城市和城区人口50至100万的中等城市。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其他城市(镇)城区人口均未超过50万,属小城市和建制镇。因此,当前云南省只存在两个层面的户口迁移政策,即全面放开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的城镇落户限制和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的落户政策。但在《实施意见》中,设定了包括中等城市和特大城市的4个层面户口迁移政策。

1. 增加了“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的内容。目前,昭阳区、麒麟区、大理市等部分城市的城区人口已接近50万,随着城镇化进程有可能突破50万,有必要预留中等城市户口迁移的政策空间。

2. 增加了“有效控制特大城市的落户限制”。对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城市的落户限制是根据《云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具体要求设定的,但考虑到近年来这3个城市人口迁出大于迁入,条文中表述为“可以”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户口迁移政策,增加了当地政策的自主选择权。同时,除3个城市外还加入了“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暂不具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城市”的表述,为今后可能出现不宜全面放开落户的特大城市预留了政策空间。

篇三:《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南省户籍管理条例}.

发文单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文 号:昆政发(2008)1号

发布日期:2008-1-11

执行日期:2008-1-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根据公安部关于调整户籍迁移政策的有关要求,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7)137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现代新昆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以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为公民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本着有利于构建新型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公民亲情团聚、有利于吸引人才、有利于吸引投资的原则,实现人口科学管理、促进人口有序流动,营造昆明优良的民生环境。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公民个人取得昆明市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主城区)及呈贡县范围内,银行贷款未结清的按揭房除外];单位具有合法产权,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但尚未出售产权给居住人的住宅。

本实施意见所称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云南省户籍管理条例}.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户籍“二元”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 在全市取消农业户与非农业户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城乡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二)改革户口迁移落户条件

1.凡在昆明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可申请落户。

2.昆明地区的单位住宅,具有该单位的房屋产权证,并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满5年以上的,职工本人可申请落户。

3.在昆明市主城区及呈贡县,购买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一次性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4.主城区及呈贡县以外的9个县(市)区,购买面积9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一次性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二手房在上市交易时,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家属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

(三)改革昆明地区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和应届毕业生的迁移落户制度

1.凡参加国家统一高考,被昆明地区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本人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毕业时,本人应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就业地。

2.在昆明市就业的,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若用人单位与其依法签订1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不间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的,凭本人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或就业登记证,可在专设的人力资源集体户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