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与开发商维权谈判

时间:2021-11-10 20:14:18 200字

篇一:《集体诉讼维权流程及案例》

案例:业主集体维权集体诉讼的36个程序

作者:秦兵 集体行动 2004-11-9

一、 发起人会议:可由三名或者数名业主召开发起人会议;

二、 征求意见:召开部分业主参加的发起人扩大会议,就维权事宜征求意见;

三、 一次集资:部分业主集资,在6000元左右,以便于与律师进行初步沟通;

四、 律师咨询:发起人与律师召开顾问会议,就维权的基本方法与过程进行沟通;

五、 一次扩编:将初始人数扩充到30人左右,以保证首次会议的合法性与代表性;

六、 法律培训:律师向部分业主进行法律培训,重点介绍合同法、违约责任和集体行动;

七、 二次集资:法律培训之后有可能继续进行维权的业主可以组织起来,立即在现场进行第二次集资;

八、 维权协议:发起人在律师帮助下起草维权协议草案,以备讨论;

九、 二次扩编:为使参加者的数量尽可能达到经济水平,进行第二次扩编;

十、 维权会议:发起人在律师协助下准备召开维权会议;

十一、 签署协议:部分业主召开维权会议,签署维权协议承诺书;

十二、 三次集资:签署协议的业主第三次集资,准备下次选举会议

十三、 三次扩编:可以让更多的人业主加入进来,进行签字,或者召开第二次签署协议 十四、 选举准备:发起人在律师协助下准备选举会议;

十五、 选举会议:业主根据律师建议,准备并召开第一次选举会议;

十六、 授权委托:业主选举产生代表后,签署民事授权委托书,并发放选举证明;

十七、 律师协议:业主代表与律师签署顾问协议

十八、 小组分式:业主代表小组进行分工,大概分为法律、新闻、证据、设备、娱乐、财务、审计、募捐、选举、人大、会员、安全、业主委员会、销售、租赁等若干小组成立

十九、 分组会议:各分组会议如期召开,确定代表小组总体工作目标及计划,各分组的工作目标及计划,并确定议事规则、定期会议制度、商业营销制度、房屋租赁制度

二十、 收集证据:根据律师建议,整理证据目录;根据证据目录,分别开始收集相关证据; 二十一、 证据分析:根据证据小组的目标与计划,在规定期限内召开第一次证据分析会议; 二十二、 补充收集:根据第一次证据会议的结果,证据小组补充收集相关证据;

二十三、 证据分析:根据证据小组的目标与召开第二次证据分析会议;

二十四、 商业营销:尽可能开发在组织过程的商业资源,以求得最大限度的开发商业资源,保持活动的可持续性

二十五、 新闻发布会:准备并召开第一次新闻发布会

二十六、 人大会议:寻找人大代表,准备并举办第一次人大代表与选民见面会

二十七、 人大选举:如所寻人大代表无法实现业主的诉求,则开始选举产生人大代表; 二十八、 政府谈判:与政府有关机构进行协商;

二十九、 开发商谈判:与开发商进行首次谈判;

三十、 诉讼分析:准备并召开第一次诉讼策略分析会议,大家签署诉讼方案协议,以保持诉讼程序的稳定性;

三十一、 财务报告:就前期的准备过程的财务情况向业主进行汇报

三十二、 第四集资:诉讼业主选择策略并重新集资,有问题的业主应当在此时选举退出或者加入; 三十三、 诉讼说明会:根据上次诉讼会议的决定,诉讼费用、起诉书、证据目录、诉讼方案、质证意见等主要法律文书准备好后,召开最后一次诉讼说明会,原告签署起诉书,支付诉讼费用。 三十四、 启动诉讼:启动第一次诉讼程序;在诉讼程序启动后,不断启动其他程序,包括商业营销、业主委员会、房屋租赁、娱乐与健康活动,保持业主的轻松心理;同时与人大代表、政府、

开发商继续进行各种有效的协作与谈判,以求得利益的最大化。

三十五、 诉讼控制:在诉讼过程中,对诉讼各环境进行最大限度的精确控制,以提高案件质量,减少内部争议,强化心理承受能力,解决各种内部分化活动。

三十六、 判决总结:第一次判决后,对诉讼内容进行总结,确定是否上诉,或者重新选择律师。重新集结力量,包括集资或重新选举,以提起进行上诉程序。

集团诉讼---办理集体案件小结

作者: 时间:2011-01-13 浏览量 93 评论 0 0 0

集团诉讼---办理集体案件小结

办理集体案件是一个耗时耗力的事情,由于集体案件的群体性,涉及到利益点比较多,需要顾及的关系就较多,如何在照顾到其他关系的前提下,维护好当事人也就是委托人的利益,就成为律师必须要考量的问题。

这段时间接触到的集体案件主要有三类,其一是拆迁纠纷案件;其二是集体性的业主跟开发商发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其三是商场里租户跟商场的合同纠纷案件。

一:拆迁纠纷案件

拆迁纠纷案件主要是要协调好跟拆迁人的关系。尽管现在国家在拆迁补偿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由于法律规定的迟滞性,在一些地方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就非常低。但是一些政府规章比如房屋估价规范就规定房屋估价应按市场比较法,一些法规规定拆迁不能降低被拆迁人生活水平。因此在明确拆迁人时,拆迁人应该是有充分的理由和拆迁人周旋。

在拆迁方面不好办的是一些政府主导的拆迁。由于一些地方的政府的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观念淡薄,一旦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拆迁或者是政府作为借口的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拆迁,所有拆迁前的动员都是政府主导,被拆迁人根本不知道拆迁人是谁,更不知道拆迁补偿方案、拆迁补偿资金落实情况。拆迁前的动员根本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商谈,而是政府指派的被拆迁人的上级部门、亲友来做被拆迁人的工作,来向被拆迁人施加拆迁压力。

这种情况下的对策: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比如拆迁许可证的信息公开、向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等途径,来逐渐地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二:集体性的业主跟开发商发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集体性的业主和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此种情形,主要是应就合同中的条款研究清楚,然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逐步地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比如,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在违约处出现过错责任条款,这种情形出现时,对主张对方违约方是很不利的。因为在合同法上违约适用的无过错条款,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在因为第三人原因导致履约方违约时,合同另一方是有权利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而不论违约方在此种情形下的过错情形。这种情况在合同法相关条款也有体现。但是,如果在违约处出现过错责任条款,这意味着,如果违约方违约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那么违约方就可以对守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对守约方的利益影响实在是太大了。

这种情况下的对策: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不要偷懒或者想省钱,或者着急要买房子,一定要找律师,耐心地把买卖双方的合同看清楚,找出对己方不利的条款并及时做出纠正,这样会避免日后纠纷时对己方不利。

三:商场里租户跟商场的合同纠纷案件

商户租用商场的摊铺经营,租户获取经营收益,商场获取租金。但是一些商场急功近利,在老租户合约还没到期之前就招租新的租户或者调整商场布局,导致租户没法正常经营,从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种情形下,发生纠纷不可避免。

实际上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商铺的租赁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且合同一方在对方违约时保留了对方违约的证据,违约方轻易违约,其违约成本是很大的。

这种情况下对策:就商场来说,不能总是倚重自身的规模优势,不顾合同规定压迫广大商户。就商户来说,如果商场违约,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作为日后协商不成时诉讼的证据。在诉讼中,商户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不能盲目结群信访闹事,因为这可能起到相反的效果。

华龙嘉园300多户业主开创诉讼先河,通过集团诉讼的方式起诉开发商违约

300余名业主在马路上徒步前去法院办理立案,队伍长达200多米。这是2005年11月7日上午8时30分许,在昌平区东小口镇华龙嘉园小区附近马路上发生的一幕。由于小区距离到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有几百米的路程,前面的业主到达法院门口时,仍有业主从小区里列队而出„„

根据业主代表提供的信息,2005年10月24日,他们按照集体诉讼的方式,向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处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纠纷。但是法院在上周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根据法院的要求,他们在7日准备统一去回龙观法庭办理分户立案手续。

来到回龙观法庭门口,小区业主在“楼长”的带领下,列队等候并开始点名,同时业主代表进入法庭,与工作人员协商立案的具体工作流程。而有些“楼长”则将业主的起诉材料汇总,集中放在队伍的前面,所有的起诉材料堆积起来足足数尺高。

通过小区自建的论坛团结起来的业主,组织有序,他们按照楼号和单元的顺序,有楼长、谈判代表、诉讼代表等分工,而且参与这些分工的业主,是完全自愿站出来利用业余时间为业主提供服务。“我们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损失最小化”,“根据诉讼需要,我们有所有业主对我们的授权委托书”一位楼长很认真的说道。

有业主表示,华龙嘉园(二期)一共有400多户业主入住,参加此次诉讼的有326户,而且可能还会有人申请加入。他们在2005年7月份陆续开始收房(合同约定是在5月31日前),入住至今,小区诸多问题没有解决,而且与开发商协商多次,最终开发商不但没有做出任何实质性的解答,反而越来越疏远业主代表。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业主协商决定集体起诉开发商。

还有业主表示,小区入住以后,很多配套设施不完善,涉及业主日常生活的几乎所有方面,在华龙嘉园都出问题:燃气、有线电视没有开通,中水不能用,饮用水水压不够,电表质量原因频频跳闸,小区没有市政排水,没有按照销售沙盘与合同约定,修建围墙、地下停车场,绿化不到位„„

考虑到人数众多,法院工作人员现场请示上级领导,并与业主代表进行沟通后,最终同意业主按照集团诉讼的方式进行立案。据法院工作人员说明,集团诉讼立案,简单说就是法院受理几位业主代表的诉讼,并附上其他业主名单,法院审理完毕以后的审判结果,同样适

用于所有参与授权的业主。这种诉讼方式,在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纠纷方面,开创了一个先例。业主由于本身是弱势群体,法律知识又不足,在维权过程中总是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据了解,在此之前,或者业主单独起诉而势单力薄,或者集体诉讼被法院驳回。

“我们的要求很简单,就是要求开发商达到合同约定的状态”。“立案只是开始,我们的维权之路还非常艰苦、漫长,希望政府部门能够主动关心我们这些弱势群体。”一位业主的回答代表了所有业主的心声。

远洋地产杭州项目遭业主集体诉讼 纠纷逾一年未果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6日 05:18 作者:徐超

每经记者 徐超 发自浙江杭州

远洋地产(03377,HK)进入杭州开发的首个高端精装修项目陷入与业主的纠纷中,有可能变成持久战。

以远洋地产为主、联合绿城集团(03900,HK)和浙铁投资在杭州联合开发的精装房产项目 “远洋公馆”,2012年12月一期即将交付的时候,因被业主认为开发商在装修过程中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做工粗糙等状况而遭抵制,业主集体拒绝收房。

在双方多次交涉谈判后,远洋地产主动提出延期交房一个月以对装修做内部检测和整改。为此,远洋地产将额外支付一期业主延期交房违约金600余万。2013年1月~4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曾对此进行连续报道。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日前再次获悉,远洋地产和业主间因为精装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仍未解决,其中33户业主集体委托律师向远洋地产维权,有业主已经起诉到法院。远洋地产杭州公司向记者表示,一切等待法院裁定。

高端楼盘受困纠纷

远洋公馆又叫远洋公寓,属于远洋·杭州大运河商务区的住宅部分,由远洋地产、绿城集团和浙铁投资联合开发,其中远洋占股51%,绿城和浙铁投资分占24.5%。

远洋公馆是高端精装修楼盘,在售均价36000元/平米,精装修标准是6000元/平米。而纠纷源自业主对精装修的不满。

业主告诉记者,他们都是在对样板房百分百满意后下的单。但实际交房时却发现与样板房的装修天差地别。当时一期415户业主,有378户曾拒绝收房。

时任远洋地产杭州公司副总经理的贾鹏翔曾向记者表示,远洋公馆交付的精装修标准是4000元~6000元/平方米,所有工程都是按照国家规范施工,经得起任何检查。贾鹏翔称,95%以上的业主认可远洋的产品,精装修纠纷是个别业主鸡蛋里挑骨头,“不超过10个人。” 之后,远洋地产和维权业主间就先交房还是先验房、装修标准差别的补偿、延期交房的赔偿金等问题多次谈判。2013年11月18日,杭州拱墅区法院对业主的起诉立案,12月5日首次开庭。

对于业主的诉诸法律,远洋地产杭州公司项目营销总监周敏表示,既然上了法院,就由法院来裁定如何处理。

绿城接盘后期开发

记者注意到,目前远洋公馆的物业已经变成绿城,仍在施工中的后期部分,楼盘名变成了远洋公馆·绿园,这些都带有明显的绿城痕迹。

去年《每日经济新闻》报道此纠纷时,就有消息传出称由于受精装风波的影响,项目股东之一的绿城集团或接手后续的住宅部分开发。

当时有远洋地产的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因为精装修的问题,一期的整改就已经由绿城介入,二期的装修将由绿城全面接手。甚至远洋公馆西区的开发,也可能全部归属绿城,而将整个项目商业部分的开发置换给远洋。物业也会全部换成绿城。

绿城方面接受采访时也表示“会给项目尽可能多的支援。”远洋公馆绿城方面负责人章磊明曾告诉记者,绿城是应股东的请求,尽可能多地帮助。因为“项目目前存在一些困难,要大家一起面对。”章当时称,股东会还没开,具体情况尚不明。

绿城接手后续开发一说,远洋地产杭州公司给予了证实。记者3月24日在远洋地产杭州公司采访时,周敏明确表示,远洋公馆后续的建设、销售以及前期的售后,现在由绿城全权负责。

绿城物业的售后总经理赵小潮告诉记者,绿城是后期进入的,现在住宅部分西区的确是绿城在造,东区是接受远洋的委托,做一些扫尾工作。

对于精装房的纠纷,赵小潮觉得可能是感受上的问题,有的业主可以接受,有的业主难以接受,可能是看的问题不一样。

据记者最新了解,业主对远洋地产的诉讼,目前一审尚未宣判。

五联、洪坤、飞杨等所律师为杭州450多户业主法律援助取得圆满成功

房产维权直通车杭州一“名牌楼盘”业主们的遭遇———新房质量出问题开发商只修不赔

质量问题杭州市内的“中大文锦苑”,是当地知名企业———浙江中大集团房地产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房产)开发的“名牌楼盘”。

2000年下半年,来晓明、朱之剑、唐红英等8户购买了文锦苑5号楼2单元8套价值各50余万元不等的房子,双方约定交房时间为2002年3月底。

2002年3月中旬,业主们接到了中大房产的交房通知。可当他们到现场查看房屋时,却发现了令人担忧的裂缝:5号楼高15层,2单元西侧的15位业主均发现了裂缝。1楼的唐红英说,阳台与墙面的交接处,裂缝大的简直可以塞得进小指。3楼的朱之剑则说:“我们将水倒在地板上,竟会渗透到下一层的天花板。”

业主们当即与中大房产交涉。对方表示进行修补,并承诺2002年10月28日再行交付。 可到了这一天,中大房产又发出通知:交付日将再推迟,但并未向业主交代理由。 细心的业主径直到自己的房子里去查看,发现数名工人正在处理原加固修补方案中并未包含的4个房间的楼面板和天花板。

为了保全证据,众业主强烈要求中大房产停止施工。

对此,中大房产副总经理李国强解释说:“我们后来检测时发现楼板厚度不够,才又进行了修补。”

记者在该公司对5号楼西侧房子的检测报告中发现,书房与卧室的楼面板(结构层)厚度远没达到设计标准。如设计厚度为100毫米的楼面板,最薄处只有61毫米,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允许偏差只能是+8至-5毫米。

篇二:《农民维权抗争的无效表达流于过程的情感行动》

农民维权抗争的无效表达流于过程的情感行动

——对西安Y区征地抗争事件的解读

作者:董海军、代红娟 来源:《人文杂志》2010年第5期

摘要:已有研究为农民土地维权抗争行为提供了较多理解和分析框架。通过考察西安Y区征地活动,捕捉到征地事件中农民维权活动中另样一番鲜活图景:村民“作为武器 的弱者身份”、“依法抗争”、“以法抗争”等抗争策略的无效表达导致了维权行动流向一个追求过程的情感行动,失效主要原因在于维权抗争过程中双方的组织性 及力量悬殊、基层政府“正式权力实施的非正式运用”的运作逻辑、农民可供利用资源的缺乏和集体高于个人利益的潜意识。

关键词:抗争策略;征地;农民维权;抗争困境

一、 研究回顾及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中国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对于农村土地需求不断膨胀。学界对于农村征地现象及其各利益主体间利益抗争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首先是从 制度层面对利益冲突格局的解读。比如温铁军认为,政府垄断征收农村土地及其引发的矛盾冲突,本质是得以占有土地一级市场垄断收益的主体利用“国家权利介入 下形成土地产权残缺”的农地产权特征,以政府权利直接推进土地资源资本化,以及与交易费用和制度成本相关的外部性问题。[①]其次是关于农民抗争策略的研 究。学界解释农民维权活动框架具有重要影响的有斯科特的“日常抵抗”[②]、李连江与欧博文提出的依法抗争[③]以及于建嵘提出的以法抗争

[④]。基于詹 姆斯·斯科特提出的“弱者的武器”日常抗争,董海军提出的“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这一概念丰富了利益抗争的策略[⑤]。王洪伟在总结农民抗争策略的基础上 认为,“弱者的武器”、“以法抗争”、“以理抗争”的解释框架是在既有政策、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求助于外”的底层抗争策略,他同时提出与之相反的“求助于 内”的“以身抗争”抗争逻辑,此二种抗争策略共同形成了当代中国底层民众抗争的两种具有解释力的社会学分析框架。[⑥]再次是关于利益抗争过程中利益表达 困境的研究,比如应星指出的“合法性困境”[⑦]以及吴毅提出的“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限制[⑧]。最后是关于维权抗争的情感研究。斯梅尔塞提出的 价值累加理论(Value-added Theory)已成为一个经典的情感论范式[⑨]。当代西方学界的社会运动研究也注意到了情感因素[⑩]。应星从“气场”这一种特殊的情感体现方式着手研 究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

[11]。吴长青则基于“依法抗争“的局限性,探讨了伦理视角在研究农民抗争中的独到解释力。[12]

应该可以说,既有研究为我们理解农民的维权抗争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视角和坚实基础,但过于强调事件中的策略及其困境,或者虽注意到了情感因素对维权抗争 的作用,对社会运动的情感研究“往往流于给出各种情感行为在社会运动

中的表现,以此强调它们在社会运动中的作用,却不去关心运动参与者情感行为背后的宏观 结构和微观社会心理学机制”[13]。因此,虽然科塞提出了冲突的“排气阀”功能,但维权抗争过程对情感的作用还缺乏深入的实证分析。比如对于“上访专业 户”或者“上访代理”的解释,除了因为存在现实问题外,是否还有其他原因?是否上访成了一种情绪表达的途径,而不是为了真正解决现实问题?应当利用孙立平 提出的“过程-事件分析”法深入农民维权抗争事件的过程,通过对具体事件的观察,结合农民的微观生活世界,才能理解农村征地事件的情景。本文基于西安Y区 政府征地中农民的利益抗争过程提出一种维权抗争对情感的作用机制:作为情绪表达的抗争,维权抗争在现实情境中成为一种流于过程而不奢望结果的过程。

二、Y区征地事件的矛盾浮现与利益抗争

Y区地处陕西关中,1997年被批准为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当时Y区农业人口8.58万,总人口16.02万,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 53.56%。近年来,伴随着国家大量资金投入和政策上的倾斜,Y区开发步伐日益加快,大量工厂在此落成,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与此同时,对于土地的需求 日益增加,征地活动愈演愈烈。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Y区从1997年成立以来至2008年底,通过各种途径征收的耕地达到1.8万亩,占Y区耕地面积的 45%。征地活动牵扯到多方利益主体的得失,是一个多方利益主体抗争的过程,由此引发的各种矛盾让笔者颇感兴趣。这种利益抗争将如何展开,带着疑问,笔者 深入Y区的各个村庄进行了细致的观察和访谈。

X村(笔者重点访谈的村子)是Y区L乡的一个行政村,该村有9个小组,人口约3000人。可耕地约1700亩,人均可耕地约0.57亩。截止笔者调查时,X村九个小组的耕地绝大部分被Y区政府征收,其中由于建设需要第八组村民实行了整组搬迁。

征地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三方:基层政府名正言顺地充当了国家的角色,集体的名分落到了村级组织上,在中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下我们无法跨越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之间的鸿沟,所以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也自然被卷入征地活动中。这里若将征地活动看作一个具有社会冲突性质的利益抗争博弈的过程,则基层政 府、村级组织、农民自然为该活动的对弈者。

(一)事件的发端:“三缺一”的商讨

Y区征地由该区政府出于城市建设而牵头实施工厂建设和商品房开发。村民眼中的征地行为等同于一种行政命令。政府决定对某块耕地或宅基地进行征收时,一 般首先告知该地的村级组织代表——村委会主任。然后由村委会主任召集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一个小组有两到三个村民代表,由群众选出,往往村民代表中也包括 小组组长本人)开会(村民认为这个会只是走过程,即使不同意也照样征地)决定是否同意征地。接下来召开全体村民会议,公布征地事宜。我国1998年修订的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所谓的“可以”从制度层面给予了基层政府一个模糊的权力,从一 开始,基层政府就在征地活动中获得了主动权。但征地的实现仅依靠基层政府无法完成,需要寻找一个合作者。对比一下可能合作的两方对

弈者,村民不适合作为政 府的选择对象。原因有二:其一,出于人数考虑,村民太多,讨价还价的成本太大。从办事的效率上来看,很难在较短时间达内成一致的协商结果。其二,出于身份 一致性考虑——某种意义上,基层政府和村干部均属于干部的概念范畴——身份越是一致,在某件事情上就越能产生共鸣,而村民和基层政府恰恰属于两个对立的角 色。种种显在制度和潜在规则促成了基层政府和村级干部统一战线的达成,为今后双方利益的捆绑迈出了第一步。而村民一开始则被划分在了利益分配的外围,形成 一种“三缺一”的尴尬局面。这与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密切相关:“集体所有制已经发生了由大集体时期的全体社员所有到当下的村庄所有,而村民不再所有的型变。 这一制度性型变看似更加彰显出村级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法人地位,使基层政权和土地开发商们在土地的征用和买卖中不用与单个村民打交道,而是直接面对 村政权,从而节约谈判的成本,但在实际上,对于那些既无集体经济支撑,又已经完全丧失对集体的政治和社会控制权能的村级组织而言,却是根本没有能力在土地 的开发或被征用过程中集合村民意志,代表他们与开发商进行谈判和交易的。[14]”

(二)征地矛盾的凸现和补偿纷争

在征地活动中,村民、村级组织和基层政府之间的矛盾在征地问题被摆上前台时逐渐暴露出来,第一阶段“三缺一”局面忽略了村民的参与,一方面土地产权属 于村集体,基层政府与村委会的协商不可避免。另一方面土地的使用权属于村民,使用权与村民的脱离要通过村民的签字来实现。所以,征地活动的第二阶段,主要 问题是基层政府以一定的补偿为筹码收回村集体的产权和村民手中的土地使用权。相应的,征地活动从基层政府和村干部的合作转向村民和村干部及基层政府的对 抗。

问题在于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管理。作为只拥有土地使用权且被二元户籍制度剔除在各种社会保障之外的农民,不管在“社会理 性”抑或“经济理性”支配下的农民都绝不会轻率地将自己的土地处置。在与农民的深入交谈中,笔者深刻体会到土地对于他们的意义:“农民只会种地,国家干部 有工资,退休了有退休金,农民没地了,有本事的挣下钱买面(养家糊口),没本事了就可怜”、“你说是市民吧,没有任何待遇,是农民吧,没有任何土地可以耕 种。”由此可见,当前社会制度安排下,就当地现状而言,土地依然是大多数农民的生存保障:或许日常生活中感觉不到它的重要性,一旦它从手中失去,习惯了 “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就会感觉到无比迷茫和困窘,很难去适应另一个角色。

前文提到,征地活动以一定补偿作为筹码来换取农民手中的土地。如何补偿和补偿多少是这一活动中矛盾的焦点所在。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始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 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来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

倍。据笔者的实际调查,Y 区对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形式主要有两种。最初实行一次性补偿,每亩地赔偿3.1万元。这种赔偿方式实行的很少。之后绝大数征地实行多次赔偿。赔偿款包括四 部分:第一部分是一次性发放的每亩1.7万元赔偿款;第二部分是每年一定的粮食补偿,标准为800斤玉米和800斤小麦的市场价,以现金形式发放到村民手 中(也包括国家的粮食直补);第三部分是当村民到一定年龄时发放的养老补助——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者每个月约60元的生活补贴;第四部分 是机动的,家里有大学生的,给予一定补贴。事实上,对于这样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农民没有正式谈判资格,这些补偿标准由各级政府制定,具体由基层政府执行。 在村民看来这样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而难以维持今后同等水平的生活。他们认为,土地是自己的命根子,如果没有土地可以耕种,今后的生活来源意味着太大的风 险和不确定性。村民对于未来生存状态的担忧产生了一种大体一致的情绪状态,即讨个说法的心理。

“签字”是征地活动中的一个正式仪式,即就是“字”签之后,征地活动就宣告成立。第一次“签字”是基层政府和村干部之间的活动,之间的暗箱操作暂且不 论。第二次“签字”是村民和以村干部为代表的村集体之间的斡旋,并在基层政府的压力下达成。在访谈中,绝大数村民表示自己不愿意被征地,但毕竟“胳膊拧不 过大腿”。在第二次“签字”过程中,村民与基层政府和村干部形成的利益联盟之间的矛盾被最大程度地激化,村民与基层政府的对抗亦公开化。村民与其对抗的台 面理由是“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赔偿不能太少”。各个小组在对抗方式上大体相似,总结起来大致有两种:就地抗争[15]和上访。政府征地时需对被征土地进 行丈量——“上面的人要来量土地的嘛,他们要用机器把地里的庄稼毁掉。这时我们(村民)就不管男女老少就跑到地里去,挡着不让人家(基层政府)弄(丈量土 地)。”、“第一次,我们点燃了他们的轮胎,事情就算拖了一阵子。但后来的一次,乡上来了许多人,很多领导,他们叫了打手、社会上混的、公安局的人、派出 所的人,还有医院。你们谁敢说不让量,谁说话不好听就打、就抓人。有次抓了十几个人投到了当地的监狱,打伤了好几个人(医药费为自掏腰包),大家吓得都不 敢去地里了。”、“村干部在事情发生时已经被基层政府完全控制,就不说村干部偏谁向谁,他在这个时候就连露面的机会都没有。”

在就地抗争没有效果的情况下,村民采取了上访的策略。从村民上访活动的全过程来看,组织形式具有制度化特征:“村民要开一个群众大会,在会上首先要选 人(群众代表),其次要筹钱。”群众代表一般为40到50岁的中年男性,他们要“能说会道”。村民筹款用于群众代表的差旅花费和劳务支出,群众代表的劳务 标准从开始的每天20元左右增加到现在的40到50元。接下来是群众代表的上访,上访部门包括当地管委会和市级政府乃至中央政府。在2007年X村第8组 征收宅基地时,村民曾试图进行上访,开始时往西安上访,一次次群体上访换来的是相关领导的相互推脱和问题的拖延解决——“你跑一次很少能够解决问题的,你 再多跑上几次,人家每次都给你答应得很好,但是能不能解决问题那还不一定着哩。”事情至此,村民讨不到说法,于是打算上访到更高一级部门——“往北京上 告,给中央上反映”,但是当地基层政府早已有所防备,一

旦发现可疑村民外出立即强行阻止——“你还没有到上头(上访的市级或省级政府部门)哩,人家(当地 基层政府)的电话早都过去了,你去了也是白去”;“你这些代表根本就到不了上面么,人家早在车站上把你就抓了”。这样一来,村民上访就陷入无门可告。造成 这一局面的缘故与部分村民的“告密”有关,村民称其为“叛徒”,这一部分人被基层政府和村干部的小恩小惠收买。

(三)基层政府应对之策及抗争结果

面对村民的极度不满和强烈要求,基层政府和村干部很清楚,村民不肯征地的直接原因是赔偿太少,但这个标准不能轻易提高——后面还会继续征地,不能因为 工作的难以开展而给后面农民开口子。问题终究是要解决的,在这个棘手的问题上,基层政府有自己的算盘,他们软硬兼施地应对村民的反抗。比如在开始征地的时 候,渗透“激励机制”。征收耕地时虽然村民的补偿标准表面上一致,但在具体操作上具很强的灵活性。例如在丈量土地时会产生“顺序差异”的激励效应:“乡上 的人要来按地(丈量耕地),给你多按那么一二分地,你就同意(签字)了。”、“好比你的地界在这里,给你划到那里,多划上一些,让你占点小便宜”、“在补 偿那个青苗补偿费时,给你比别人多算一二十元钱,你就把字签了。”对于那些不愿意丈量土地的村民,开始基层政府置之不理,待大多数人签字以后,事已定局, 这些少数人便没有了心理支持,不得已去找相关人员丈量土地。这时的主动权已经转移到干部手中,丈量土地时吃亏的成了村民。这种“顺序差异”的潜规则在征收 村民宅基地时同样发挥作用。带头签字的人得到的赔偿多,顽抗的人则赔的少。“我给你赔这么多,你不要告诉其他人。”、“前30名或40名赔的多,后面的就 赔的少”。另外,对于之前在政府部门工作或正在工作的村民而言,工资是基层政府和其谈判的筹码之一。不容忽视,村里存在着一些“钉子户”,这些人对达到目 标的态度很坚定,这种态度让基层政府比较担心。为避免事态恶化,基层政府一般会对这些人做出让步。当然,这些人在农村中少之又少,他们区别于一般村民的重 要特点就是不怕事。笔者在访谈的过程中了解到在征收X村第8组的宅基地时的一个政府让步事例:当时有三个“钉子户”对于补偿标准很不满意,事情在村干部和 村民多次交涉之后并未解决。后来,这三户扬言要告到中央政府,并采取了一定行动。对此当地政府采取了强硬措施,以武力威胁。然而,这三户并未被政府的强硬 措施退却,同时得到了越来越多村民的声援,基层政府考虑到事件进一步恶化对其形象的影响,满足了这三户的要求。

事情在“签字”之后基本上宣告结束。虽多数村民得到的赔偿基本公平,但赔偿标准尽管经过一系列的抗争却没有得到丝毫的提高。

三、征地维权抗争的策略及结果的殊途同归

经过一番内外资源策略的利益抗争,土地征收的事实已经达成。基层政府和村干部的目的已经达到,村民几经抗争却没有达到期望的结果——他们不情愿自己的 耕地被征,结果被征了;他们希望多获得补偿,补偿标准却仍未变动。从村民与基层政府的抗争手段来看,弱者是自己可用的身份武器,依法抗争和以法抗争是抗争 的外部资源武器。从抗争结果来看,不同的策略选择对于村民而言均以失败告终,抗争的困境是村民不得不面对的,也即是利益表达的失效。

篇三:《农民维权步骤》

解决补偿费数额的前提是占地拆迁合法性问题

农民朋友,遇占地或拆迁时,你们总是问补偿标准应该是多少,应该怎么才能提高补偿。而我们总会说你不要先谈补偿问题,而是只谈或重点谈合法性问题。这是为什么?

说的简单直白一点,农民朋友的目的并不想管非法合法问题,而是得到合理的补偿。但要达到这个目的使用的技巧和方法就是:“不能说补偿问题,如果对方属于非法占地或拆迁,我们就要在非法问题上较真较量,让对方主动提出给予合理补偿,以此达到获得合理补偿的目的。”这就叫“声东击西”!

如果您还没有明白就接着看下面的解释。如果看完解释再不明白那就打电话。 一是法律规定应该如此。

现实中的占地拆迁十有八九都是违法的。而在违法的情况下,就谈不上补偿标准问题,因为法律规定的标准是具有合法手续的前提下的补偿标准。如果是没有合法手续,就是不能占地拆迁的问题,而不是补偿多少的问题。

二是这样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就好比说,有人想要砍你一刀,你当然要拒绝阻止他砍,而不是问如果砍了补偿多少钱?如果已经砍完了,那也不能只说补偿问题,而要说他砍的非法性问题,要追究他刑事责任,再谈补偿问题,这样才压力大效果好。所以说,我们这样告诉你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策略,关系到维权的成败,关系到你能否得到合理的补偿。

你知道“声东击西”的道理吗?很多事情是不能简单的直接去要,而是要讲点技巧的。您不要认为这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