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温费规定

时间:2021-11-10 19:28:13 200字

篇一:《2014年上海高温费发放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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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高温费发放标准是多少 核心提示:上海2014年高温补贴标准是每月200元,发放的时间是6月到9月。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也要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详细内容由法律经验编辑为您介绍。

2014年上海高温费发放标准是多少?

目前上海高温费的发放标准是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执行。该《通知》主要内容规定如下: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现就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二、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注意:

冷饮不能替代高温费

一些企业把夏季向职工发放绿豆汤、矿泉水和必须使用的防护用品也充作高温费,这是不合理的,高温工作现场的清凉饮料费用不能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也不能折合现金抵消应发的高温费。

各企业发放高温费的具体标准,将由企业工会等通过民主协商确定,但若企业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员工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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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上海高温费》

今年的夏天来得特别猛烈,申城的天气一进入七月就连续高温不断。针对这一情况,市民开始纷纷关注高温费的发放以及清凉饮料的供应。笔者特别向市人保局了解,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还应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此外,市人保局在官方微博上也重申,上海高温费为每月200元,与每天的实际气温无关。清凉饮料费用不能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也不能折合现金抵消应发的高温津贴。在高温环境下作业,人体大量出汗,造成体内水分和钾、钠等丢失,可引起水盐代谢紊乱,而只有通过供给足够的含盐饮料,才能补偿水和盐分的丢失。

因此,为高温作业的职工保证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历来是劳动保护必做的“功课”之一。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在炎热季节对高温作业工种的工人应供应含盐清凉饮料。与此同时,各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温作业和户外作业的行业,要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工作环境不能满足极端高温条件作业的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而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

相关专家表示,本市实行的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目前的标准是每月200元,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本市高温季节津贴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企业及其使用的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企业在这四个月中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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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2014年江苏高温费发放标准和实施要求》

2014年江苏高温费发放标准和实施要求

根据江苏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

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近日,北京发布室外和室内作业的高温津贴最低标准分别上升至每月180元和120元,分别上调60元和30元,高温津贴自6月起计入工资总额。江苏省今年不打算调整高温费,依旧执行2011年规定,即每人每月200元标准,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以每个月发放,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

江苏省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对于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江苏省则将发放权下放给企业自主决定。

据了解,全国已有20多个省份公布了高温津贴标准,除了火炉重庆将最低温度条件设定为37℃之外,其余各省份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几乎一样,均是露天35℃、室内33℃。补贴方式分为按月补贴和按高温工作日补贴两种方式。像上海、江苏等为月补,每月200元;而重庆、天津为日补,重庆为每日20元,天津为每日24元。

高温费于2013年5月1日被纳入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工作的,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费的,逾期未改正,将给予行政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去年6月到10月,有部分企业高温费发放有不合规定的状况,比如用清凉油、毛巾、凉茶、西瓜等防暑降温福利,来冲抵高温费。有的劳动者虽然问清楚了政策,知道自己符合拿高温费的条件,但是最终还是放弃,因为不想和老板撕破脸皮,砸了自己的饭碗。也有人直接投诉,最后经过相关部门协调,双方各自让步解决。总体来说,国企执行状况良好。 关于做好企业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在高温季节,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篇四:《简评上海高温费与独生子女费》

简评上海高温费与独生子女费!

一、高温费(上海涨至200元每月)

这两天上海温度极高,都快40度了,正好上海劳动局也出了个文件,高温费由原来的10元每天,改为200元每月,这对广大劳动者是件好事,对广大劳动仲裁员、法官更是件好事(至少不用查气象记录了!),但对劳动监察并非是件好事,因为上海市规定高温费的文件是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劳动监察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执法依据),也就是说劳动者如果投诉,说单位不给高温费,可能劳动监察大队不会管,或者直言“管不了”,这样会降低广大职工对“劳动监察”的“满意度”啊。 当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高温费立法层次较低,效力低下。目前全国有深圳、重庆等少数几个城市是通过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立法。大多数省市高温费立法通过劳动局、各地总工会等发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作出“规定”,显然执行力度大打折扣。员工索要高温费,恐怕只能在离职后走劳动仲裁这一招。 上海市是否考虑来年让市政府来发“高温费”的红头文件呢?或许可以学习一下重庆、深圳的做法,让我们广大的职工确实能够得到实惠(降低维权成本)。

二、独生子女费(2.5元涨至30元每月)

独生子女属于“计划生育”奖励的内容,按各国惯例(Family plannin)按道理属于“政府责任”,不过市府2011第24号文件规定,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支付独生子女费,把“政府责任”转为“企业责任”了,我到访的很多企业表示,不满政府如此规定。有些企业表示“外地户口的职工都来要独生子女费了!”企业在到底“给还是不给”方面犹豫不决,有些做好了“打官司之后再给”的准备。

我查看了一下各地的规定,其中2011年3月15日施行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规定,“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上海高温费规定}.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该省规定区分了在职职工所属的单位性质,如果是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单位支付,其他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职工或者失业人员统一由政府买单。对此规定,许多HR表示“非常合理!”

另外,上海市独生子女费新标准从2011年1月开始计算,似乎违背了“法不追溯既往”的基本立法原则。以上问题的存在,可以预见,独生子女费可能也难以落到实处。计划生育部门应该不会主动来管,只有打官司这一招了。

目前笔者认为,企业责任确实承担过度(社保和法定福利标准太高),如病假终止解除合同的“医疗补助费”应该取消!毕按照社保法规定,失业人员由失

业基金缴费,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职工的医疗苦难应该由“医疗保障基金”来买单而不应继续由单位承担医疗补助责任。 附:

全国各地高温费支付标准

篇五:《2015高温补贴各地最新标准公布》

2015高温补贴各地标准

2015高温补贴各地标准已经出台,高温补贴是一项福利性的政策,是为广大职工在炎炎夏季顶着高温条件下为我国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海动的补贴,2015年高温天气已逼近,很多城市气温都超过了35℃,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生产劳动,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下面是2015高温补贴的各地标准。

2015年高温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全国其他省市的高温费大致分月补、日补两种发放标准。

上海

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江苏

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在6月、7月、8月、9月这四个月安排职工在33度以上高温天气(环境)工作的,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具体的标准按照江苏省的规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河南:

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业发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温津贴。

北京

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天津:

35℃下露天工作并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的,21元/天。 广东

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

东莞{上海高温费规定}.

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6~10月需按月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则每人每天6.9元。

湖南

夏季高温期间(7月1日至9月30日),凡有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在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7℃以上时,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应停止作业。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超过35℃的,要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防护设备和用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中暑,同时支付防暑津贴。防暑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150元。

浙江

高温作业人员160元/月;非高温作业工人130元/月;一般工作人员110元/月。发放时间为6月-9月共4个月。

江西:

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120元/月;非高温作业人员100元/月;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80元/月。

重庆

5月~9月,当日最高气温在37~39.9℃时,高温补贴额度为每天5~10元,日最高气温在40℃(含40℃)以上时,高温补贴额度为每天10元~20元。

陕西

每天10元。

篇六:《上海高温费计算》

篇七:《上海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的相关规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1)43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现就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二、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7)3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近年来,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60〉卫防钱字第20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上海高温费规定}.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 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 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 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上海高温费规定}.

第八条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