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号文

时间:2021-11-10 19:06:15 200字

篇一:《国家发改委第36号文》

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6号令颁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第六条 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

(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专业人员不少于50人;

(三)招标专业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70% ;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

(六)近5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以上。

第十条 申请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

(三)招标从业人员中,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0% ;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

(六)近3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1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 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足三年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一){36号文}.

(二)、(三)、(四)项条件的,可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预备资格。获得预备资格后,可从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相关资格受理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公布,以保证申请人有足够时间准备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确认章);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五)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六)招标业绩;

(七)所申报招标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八)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

(九)其它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材料,应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机关按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经过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授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评定结果确定后10日内,向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颁发资格证书,同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的评审工作。乙级和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在初次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1年以后,具备高一级别条件的,可在当年招标机构资格申请受理时,按规定提出升级申请。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暂不授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一)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资料的;

(三)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或近3年内受到有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的。

第十九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更换资格证书。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变化时,应按照本办法,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新提出资格申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对中央投资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社会监督,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不定期地对招标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接受有关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质疑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组织专家委员会,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质疑和投诉记录以及招标项目业绩情况等,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

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降级处理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一)年度中有严重违规行为;

(二)未能按时合规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和年检材料;

(三)甲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10亿元人民币;

(四)乙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5亿元人民币。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在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招标代理机构,正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的,取消其申请;已经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在资格年检过程中报送虚假材料的招标代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取消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没有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中标结果无效。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给予暂停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的,给予取消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以下行为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的处罚: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

因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并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于第五项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

篇二:《200936号文》

昆明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执行3331付款方式管理办

昆政办文[2009]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市园林绿化局草拟的《昆明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执行3331付款方式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和提高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确保新植绿化苗木的成活率,根据《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八个百分之百”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昆明市绿化工程3331付款方式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确立“市政工程园林化,园林绿化‘化’市政”的理念,规范我市城市绿化工程建设,按照三高(规划设计高标准、高起点、高品位)、三化(建设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工艺化)、三精(管理经营精心、精品、精细)、三理(土层清理、土壤处理、土表整理)的要求,提高城市绿化建设施工质量管理。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3331付款方式,是指园林绿化工程款分四年支付完,前三年每年支付工程款的30%,第四年支付工程款的10%。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由政府财政投资的城市园林绿化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林业部门管理的植树造林除外)。

三、具体内容和要求

(一)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须由具有城市绿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无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施工。承担城市园林绿化施工的单

位,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二)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必须做到“八个百分之百”,即百分之百进行公开投标,百分之百不转包,百分之百工程监理到位,百分之百不留重大质量隐患,百分之百不出重大安全事故,百分之百行政监察到位,百分之百工程预决算审计到位,百分之百不出腐败案件。

(三)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执行“3331”付款方式编制在招标必要条件中。

(四)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必须按照“3331”付款方式执行。即:

1.第一年支付总造价的30%;施工方进场10日内,建设方先支付投标工程总造价30%中的60%,剩余40%建设费待工程完工初验后支付;

2.第二年支付审计后结算价的30%:一年绿化养护期满,苗木成活率(树木种植成活株数占种植总数的百分比)达到98%以上,工程经建设方验收合格后,建设方依据相关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格支付30%;

3.第三年支付30%:工程竣工终验合格后,且第一、第二年足年,苗木长势良好,苗木保存率(植物栽植后成活两年以上的株数占总栽植株数的百分数)达到95%以上,建设方支付30%;

4.第四年支付尾款10%:第三年足年后,苗木保存率达到100%,经建设方最后组织一次绿化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剩余10%尾款。

(五)中标绿化企业进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工程合同执行,并建立工程款支付台账备查,确保工程按质、按量、按期完工。

四、督促检查和问责

成立“3331”付款方式执行情况督促检查组。督促检查组由市园林绿化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监察局、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滇池管理局、市市政公用局。督促检查组在市园林绿化局设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和检查工作的安排、联络。

采取每季度定期检查一次,对绿化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拨付进行跟踪检查,直至本工程四年养护期完成后,检查工作结束。重点检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实际完成进度、养护管理等情况。

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将依照《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八个百分之百”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的通知》进行问责处理:

(一)在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不执行“3331”付款方式的,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问责处理。

(二)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合同中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不执行“3331”付款方式的,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问责处理。

(三)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