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历次普通住宅标准调整

时间:2021-11-10 17:06:51 200字

篇一:《上海自11月20日起调整普通住房标准》

篇二:《最新上海市普通住宅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等相关规定,本市普通住房标准如下:

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45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31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230万元/套。 上述标准自2014年11月20日起执行。

篇三:《上海普通住宅标准》

上海普通住宅标准

北京普通住宅标准

篇四:《上海市调整普通住房标准2012》

上海市调整普通住房标准 2012.02.16

经市政府同意,2012年2月16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 点评:

1.本市现行普通住房标准是2008年11月调整的,至今已过三年,期间本市住房市场价格和物价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普通住房占比下降,适时调整使之更加符合市场实际是政府的一项例行管理工作。

2.今年上海将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继续执行住房限售政策,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加大普通商品房供应,支持居民合理购房需求,促进房价合理回归。调整普通住房标准,有利于在交易环节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也有利于引导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

2008-2012年上海市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对比

经过此次调整,上海普通住房的总价门槛明显降低。

相比较而言,此次普通住房标准的调整或对二手房影响大于一手房。

此次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后,本市交易环节的普通住房将大幅度增加,特别是外环外,价格标准调整幅度达到63%,更多居民合理、自住性需求可享受优惠政策。

1. 契税(买方),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

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减半后税率为1.5%);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1%税率征收契税。

2. 营业税(卖方),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非普通住房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纳税案例

篇五:《上海普通住房标准出台》

上海普通住房标准出台

自2008年11月1日起,上海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调整为: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内环线以内套总价245万元/套,内环线和外环线之间14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98万元/套以下;以及5层以上(含5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5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而此前,上海普通住房标准除了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外,还规定内环线以内17500元/平方米以下,内环线和外环线之间10000元/平方米以下,外环线以外7000元/平方米以下。

分析人士指出,从新的普通住房标准来看,取消价格限制而改以总价限制,在当前价格下,会扩大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房屋,但需要指出的是,从总价上看,当前小户型房屋才更容易满足普通住房标准,这也意味着,政府对房地产的思路并没有太大变化,鼓励自住需求和刺激小户型消费,仍然是政策的主要目标。

篇六:《上海市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

4、 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方为普通住宅,反之为非普通住宅。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2005年5月31日以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l.2倍以下。

上海二手房交易计算表格

2010年

最新上海二手房交易税费计算明细

普通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点条件:

1.房屋数目:5层以上(含5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5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2.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

3.总价标准:A:内环线内:总价245万元/套以下

B:内外环间:总价140万元/套以下

C:外环线外:总价98万元/套以下

沪"满城尽是非普通房"? 住宅标准是否该"变脸"2009年10月24日

2008年重新修订后的普通住房标准曾给大多数人带来了福音。然而,2009年以来楼市价格一路高歌猛进,目前新房、二手房的房价都已超过了大多数人的承受范围。一份报告显示的近204万元的公寓均价确实让人“瞠目”,之后慢慢发现绝大多数房源的总价已逐渐越过了普通住宅标准的“雷池”。

有人称,上海很快将再次出现“满城尽是非普通房”的局面,而普通住宅的标准认定极有可能再次被提上议程。

标准修订曾轰动一时{上海历次普通住宅标准调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年上海市公布了这样的普通住房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内环线以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500元以下;内环线和外环线之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0元以下;外环线以外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00元以下。而且在当年的这份《通知》上,另有这样一条“上述标准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以后由市政府每半年公布一次。”

这条《通知》发布以后,上海楼市就经历了2006年的滞涨和2007年的疯涨,到2008年时,若再以此标准来界定什么是普通住房,那么,尤其是内环内和中内环间,已经几乎没有普通住宅了。而政府相关部门也没有按照《通知》所说的,半年公布一次标准。2005年制定的标准一直到2008年11月份才得以调整。

在市民的呼吁和各方推动下,2008年秋,房屋、规土、财政、税务四部门联合发文,明确自2008年11月1日起,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调整为: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内环线以内总价245万元/套、内环线和外环线之间14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98万元/套以下,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新的普通住房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一是单价标准调整为总价标准,受惠面有较大幅度提高;二是将建筑容积率用比较通俗的房屋层数来表示。

普通住宅标准的重新修订确实给市场带来了生机,部分开发商甚至主动降低价格贴近标准以促进成交。而单价标准调整为总价标准,也让很多处于普通与非普通价格红线之间的二手房得以松绑,一时间,市场上的房屋“普通化率”激增,成交火爆。

如今的房价行情需要新标准{上海历次普通住宅标准调整}.

但从上次重新调整界定标准以来,又一整年过去了,政府在这期间并没有公布新的界定标准。而同时,这一年里,楼市火爆以及房价的节节高升,再次让这个标准遭遇了“尴尬”。

根据网上房地产的统计,截至10月20日,全市可售住宅38731套,其中普通住宅仅16689套,比重不到一半。房价方面,近几个月来的开盘情况,无不透示着这样的信息:上海本地楼盘每平方米单价基本已过万。

在假日楼市房展会上,记者曾粗略盘点了一下,外环线以外区域的房价一般在1.2万元/平方米左右。外环的房价在1.8万元/平方米左右,中环的价格一般则达到2.8万元/平方米。而内环线内的普通楼盘单价也已达每平米4万到5万元,更别提动辄10万元左右开盘的豪宅。

以这样的单价水平折合总价,即使以市民们普遍认为的紧凑房型——90平方米来计算,

1.2万元单价的外环外楼盘总价也要达到108万元,2.8万元单价的中环楼盘也至少卖到250万元,远超过2008年11月出台的标准。而若要以政府界定普通住宅的“140平方米”标准计算,总价则更要远超界线。从板块细节来看,仅从奉贤南桥的绿地领域、嘉定江桥的天际蓝桥、宝山罗店的保利叶上海等几个新近开盘的外环外楼盘的总价范围可以看出,符合98万元标准的房源,仅占这些楼盘总房源的13%不到。

新房如此,二手房情况亦不“乐观”。根据几家中介公司提供的数据,房价上涨后非普通住宅的比例正在逐渐增大,极有可能很快就超过普通住宅的数量。按照总价245万元、140万元、98万元的标准来算,徐家汇、新华路、陆家嘴、源深、天山、莘庄、九亭等多数活跃板块可能将很难找到普通住宅。莘庄板块的一名中介告诉记者,就连老公房,板块内的许多房源单价都已达1.7万元,总价已超120万元。

除了界定的价格和现状脱节以外,还有一个情况也是值得有关部门关注的。之前的两次界定标准,在环线分割上都只有内环和外环。但人们可以看到的是,内环和外环之间因土地稀缺性的截然不同,房价落差极大,因此将内外环间看做是一个区域、执行同一个标准显然是不妥的。另一方面,浦东中环已经在加紧建设中,计划要在明年世博前,即上半年要全面通车,这就意味着中环将贯通整座城市,以往浦东没有中环、无法作为区域划分界线的状况将得到改变。而同时,从2007年开始,中环已经成为诸多购房人参考远近的一个重要标准,“中环效应”持续两年多都不曾降温,可见,“中环”作为房价区域划分界线的重要性。

是否“普通”直接影响税费支出

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大有文章。简单来说,总价245万元和246万元或者面积140平方米和141平方米,所需缴纳的税费就相差甚大。

据了解,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尤其是二手房交易,“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认定,将直接影响房屋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开支。如果被认定为“非普通住宅”,二手房的买卖双方就要因此多支付税费。

一般来说,对于买方,购买非普通住房的要支付3%的契税,普通住宅仅为1.5%。对于卖方,非普通住宅要多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持有超过2年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宅即使持有超过2年,仍要按照买进和卖出的差额征收5.55%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普通住宅是成交总额的1%,非普通住宅是2%。

除了财税方面,政府在利用金融杠杆等其他渠道调控市场时,也常常是以政府公布的“普通住宅标准”为参考前提,界定是否可享受优惠政策。拿去年市政府公布的房产“14条”优惠政策来说,其中第一条就是:“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而上海市出台《首次购房证明告知单》,对“首套房”做出官方界定的三条标准之中,也包括了“所购房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这样一条。

显而易见,在目前的情况下,对于“能否享受优惠政策”以及“是否是首套房”,“是不是普通住宅”已经成了首当其冲的一条标准。

是否“更新”标准还须谨慎对待

那么,对于市场新的变动和行情,政府是否要在第一时间配合这些变化,改变界定标准呢?业内对此各执一词:有业内人士建议放宽“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不要让大多数房子成为“非普通住宅”。但也有专家认为,放宽标准要谨慎,因为此举有间接推高房价的可能。

一些中介公司认为,年初以来,房价上升幅度很大,如继续按照老标准执行,面临的是再一次“满城皆是非普房”的尴尬,也的确给有需求的买卖双方带来了沉重的赋税负担。而在市场追涨的情况下,卖方往往又将税费转嫁到房价上,高税费间接推高了房价。

但同时,更多的专家则表示,现在还不是放宽“普通住宅界定标准”的时候。2008年11月,政府对界定标准调整时,正值市场低迷,上海楼市量价齐跌的时候,标准调整促进了相关房源的交易,刺激了市场。而现在,上海楼市还在热涨期,交易火爆、房价飙升,如果在此时放宽普通住宅标准,必然会导致一大批房源变“非普通”为“普通”,交易成本骤降,这一定会进一步刺激交易,这将对市场回稳和恢复理性化产生负面作用

篇七:《各地“普通住宅”界定标准汇总》

各地“普通住宅”界定标准汇总

作者:杨继美

【浙江省】

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普通住房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杭州市区普通住房标准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由杭州市政府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全省其他市、县(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其中单套建筑面积和实际成交价格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20%的比例内上浮。具体上浮比例由各市和县(市)政府确定,并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同时报省建设厅、财政厅、地税局备案。此举是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鼓励房产商发展节约用地型住房。只有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建设项目,才能享受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的相应优惠政策。

成都市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

成都市五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成房办〔2008〕60号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经营管理处:

为引导合理消费,促进市场交易活跃,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二、成都市五城区土地范围仍按二环以内、二环至三环之间、三环以外三个环域划分不变。

三、成都市五城区不同环域范围土地上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做适当调整,经测算后确定为:{上海历次普通住宅标准调整}.

二环以内:5780元/平方米{上海历次普通住宅标准调整}.

二环至三环之间:5080 元/平方米

三环以外:4730元/平方米

四、此标准自2008年4月20日起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青岛市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规划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105号{上海历次普通住宅标准调整}.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规划局

各地税分局、各地税局,各市区财政局、规划局、房屋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的税款征收问题

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原由地税部门委托房地产交易部门代征的,继续按现行体制代征;原未建立委托代征关系的,可以建立委托代征关系,也可以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

二、我市普通住房标准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24号)

公布的标准执行,即凡同时符合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的住房为普通住房。其中单套建筑面积以房地产登记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由规划部门提供。

三、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或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其购买住房的时间自个人购买住房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时间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算起。

四、各级地税、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要求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各级地税、财政部门要主动与国土资源和房产、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联系,建立房地产行业管理信息交流制度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换房地产管理相关信息。

(一)市规划部门将2005年5月31日前已批准的市内四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小区(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和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各区市规划部门将各区市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小区(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税局、财政局和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

2005年6月1日后批准的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住宅小区(项目)清单,由两级规划部门于每月10日前按上述渠道提供给地税局、财政局和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

(二)2005年6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转让住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各区市房产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终了前,将权属登记的房屋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房屋用途等信息提供给同级地税、财政部门。

(三)各级地税、财政部门在房地产税收征管中发现的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五、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个人转让住房原值难以确定、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并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方式采用定率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转让住房的计税收入额×核定征收率

(三)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外,对个人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首次出售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其他核定征收率不低于2%.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上海历次普通住宅标准调整}.

上述具体征管办法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六、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代征单位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不得减免契税。

七、本次政策调整是国务院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稳定住房价格系列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地税、财政部门和房产、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加强协作、落实责任,将上级规定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映。

广东惠州市:建筑面积144平米以下,每平米单价在3000元以下(含3000)的为普通住宅.

常州除了经济适用房都是非普通标准住宅。

北京市普通住宅的标准

2008年11月24日起北京市“普通住房”标准调整

来源:北京日报 日期:2008-11-23

大部分住房可以享受契税优惠,可享优惠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调整为三环内215万元/套、三环至四环之间175万元/套、四环至五环之间165万元/套、五环以外100万元/套

可享受契税优惠的“普通住房”标准要调整了,11月22日从市建委获悉,本市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即将公布,按照新的标准,大部分市民购买住房都能够享受优惠政策了。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透露,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支持居民购房,市建委即将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新政策将本市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调整为:三环以内总价人民币215万元/套、三环至四环之间175万元/套、四环至五环之间165万元/套、五环以外100万元/套。

根据有关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可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即1.5%。市建委这位负责人解释说,今后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区域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据了解,目前本市执行的是按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确定“普通住房”的标准,按照一到十级的土地级别,交易价格也分为六个等级,但由于大部分市民对土地级别不甚了解,而且标准自2006年后未作调整,早已明显低于实际交易价格,以至于很多市民没有享受到契税1.5%的优惠。新的标准简单易懂,按照目前的市场交易价格,本市14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大多数都能够享受到优惠了。

据悉,自11月24日起,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时就要按新的交易价格标准执行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的减免优惠。(刘扬)

原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6]23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京建住[2005]528号)文件精神,市建委近日下发了《关于公布北京市2006年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京建住[2006]267号)文件,公布了2006年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现就涉及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6年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中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按照京建住[2006]267号文件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今后我市每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中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均按市建委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市局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关于公布北京市2006年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

二ОО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公布北京市2006年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

京建住[2006]26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居民住房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2006年,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不变,即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2006年不同级别土地上的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见附件,七至十级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按六级执行。本期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依据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2005年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预售登记备案数据确定。

附件:北京市2006年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日

附件:北京市2006年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北京市2006年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

平均交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