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日本国宪法第九条的内容

时间:2021-11-10 13:56:14 100字

篇一:《《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

《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

一、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20分,共100分)

1、简述日本国宪法第九条的内容

答:日本宪法第九条规定:“永远放弃作为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不以此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武装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2、简述信托制与受益制的区别

答:信托制与受益制的区别首先,信托制的标的更为广泛。受益制的标的仅仅是封建地产,而信托制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动产或不动产。其次,受益制受托人主要按照出托人和受益人的意愿管理地产;而信托制受托人而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财产,不受受益人的支配。再次,信托制受托人的范围更广,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专门的信托投资公司。别外,受益制的主要目的是逃避封建义务或自出处分地产,而信托制则主要是为了更好的经营财产,更多地增值财富。

3、简述美国宪法的特征

答:美国宪法的特征之一是“我们人民”。宪法序言和正文均体现了美国人民在美国宪法与宪政中的中心地位。人民是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的基础与一切权力的源泉。也就是说,在美国宪政民主体系中,人民是政府和宪法的基础。美国宪法是一部“自由宪法”。

特征之二是“作为法律的宪法”。宪法作为特定政治体下或特定地域中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根本法,其中包含两部分内容:特定祝全体中全体成员的共同愿望与实现这些愿望的方法与手段。宪法文本则是这两方面内容的集中表述。前者体现在宪法序言中,而后者则体现在正文及诸修正案之中。宪法文本的绝大多数条款均可诉。

“以程序为核心”乃特征三。宪法是规范或调整美国宪政民主进程的手段。手段与目的同样重要是美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点在宪法文本和司法审查实践中都得到体现,如对选举、言论自由等权利的保障以及目的/手段司法检验标准的广泛使用等。

“凡多数人统治”是其特征之四。美国“民有、民治、民享”的理念是以法治的方式加以实现的。司法审查即是宪政民主的集中体现。司法审查的反多数人统治色彩。一定意义上来说,成文宪法典与司法审查制之间的紧张关系及美国民主与法治之间紧张关系的表现。美国的民主是一种审慎的民主。

特征之五是“分权体系”。美国的宪政制度整体就是一个不稳定的、充满张力的体系。如果说议会主权是英国宪法的最核心原则的话,那么分权原则则是美国宪法中最核心的部分。通过复杂的纵向分权、横向分权、刚性分权、柔性分权以及各权力内部的分权设计,美国宪法创造了一套以冲突求平衡、以变动求稳定的国家制度,较好的解决了制度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内在冲突。

4、简述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的区别

答:一、两者的制定情况比较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开始起草于1800年8月,历经4年,于1804年正式颁布施行。《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式的编创而开现代民法典之先河:史称“法国式”。而《德国民法典》则是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产物,

是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的产物,制定于1896年,于19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它以学说汇编式的编创把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发展到令人叹为观止的境界,史称“德国式”,享有“德意志法律成就之集大成者”之誉。

二、两者的体例安排比较

《法国民法典》分为卷、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分为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等三卷共2283条。《德国民法典》为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亲属法和继承法等五编共2385条。该编排与以往法典不同的是,首先,设立“总则”为第一编,这一体例打破了自查士丁尼法典以来传统民法分为人、物、债和继承四个部分的做法。《德国民法典》的这种编排体例,为以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所参考和借鉴。

三、两者在内容上的比较

(一)总则

《法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总则,而以序编为总论部分。其内容主要为法律的颁布、效力与适用问题,共分6条。其中第2条规定了法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仅适用于将来,没有追溯力。”实际上这6条相当于整部《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德国民法典》则首创民法总则编,并分七章227条(因为从1~240条中已废除13条)对人;物、动物;法律行为;期间、期日;时效;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提供担保等作了详尽的规定。但德国民法典始终未对法的溯及力问题做出规定。至于对时效的规定,《法国民法典》放在第三卷第二十编的第一、三至第五章。

(二)关于物权的规定

1.两部法典对物权规定的特点。《法国民法典》没有对物权、债权加以区分,没有独立的物权制度。它对债权、物权的规定是混杂在一起的。对物权的规定也较简单,其法律条文从544条到636条总共92条。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以个人为本位,确立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如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指,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除外。”第545条规定:“非因公益使用之原因并且事先给予公道补充,任何人均不受强迫让与其所有权。”第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物权体系。法国物权法不仅确认了所有权,也确认了他物权。他物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役权、地役权,并放在第二卷第三、四编。《德国民法典》以体系的科学和概念的准确为特征,将体例分为总则和分则,在分则中将物权单独作为一编,明显与债权区分开来。从854条至1296条共428条对物权做出规定(其中第1259至1272条已废除)。其对物权的规定呈现以下的特点:第一,物权的社会化趋向增强。即物权法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移,对所有权与他物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以及赋予所有权以负担。如第903条规定:“在不违反法律与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动物的所有权在行使其权利时,应注意保护动物的特别规定。”第二,以物的所有为中心向以物的利用为中心转移。第三,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相互交融。如第1113条至第1203条规定了抵押权、土地债务和定期土地债务制度。由此可见,法国倾向于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着重保护近代物权不受侵害;而德国则注重于保护交易安全。

2.对物权行为的性质规定不同。《德国民法典》强调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而《法国民法典》则否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在物权转移过程中,必须有独立的物权契约方为有效,仅有债权行为物权并不产生转移。《德

国民法典》对不动产物权转移的规定,如第873条第1款规定:“转让土地所有权、对土地设定权利,需有权利人与相对人关于权利变更的协议,并应将权利变更在土地登记簿中登记注册,但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第925条第1款规定:“根据第873条的规定在转让土地所有权时应当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协议(协议让与)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同时到场向主管登记处表示。在不影响其他登记处权限的情况下,允许任何公证人接受协议让与。也可以在一份法院和解中声明协议让与。”而对动产所有权的规定则体现在第929条,“转让动产所有权需由所有权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转移由双方成立合意。受让人已占有该物的,仅需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即可。”

3.关于役权的规定。两部民法典中均未明确规定役权的权利内容。如《法国民法典》第637条规定:“役权是指为使用与便利属于另一所有权人的不动产而对某项不动产强制所加的一种负担。”《德国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一块土地为了另一块土地的现时所有权人的利益,可以此种方式设定负担,使该所有权人可以在个别关系中使用该土地,或者使在该土地上不得实施某种行为,或者排除由供役地的所有权对需役地所产生的权利(地役权)。”

对地役权的范围规定不同。《法国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允许所有权人对其财产或为其财产之利益,设定其认为适当的役权,但以此役权不加于人身,亦不利于人身为限。此种役权只能对地产以及为地产之利益而设定,且不得违反公共秩序。”第687条第1款规定:“役权,或者为使用建筑物,或者为使用地产而设定。”《德国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地役权只能存在于可以为地役权人使用土地带来利益而设定的权利之中。地役权的内容不得超出上述性质的范围。”德国民法典还规定了为个人利益而设立的地役权,即限制的人役权。如第1090条规定:“(1)土地可以此种方式设定负担,使因设定负担而受利益的人有权在个别关系中使用该土地或者享有其他可以构成地役权的权限。(2)于此准用第1020条至第1024条、第1026条至第1029条、第1061条的规定。”

4.关于用益权和住房权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581条规定:“用益权得就各种动产或不动产设立之。”《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用益权则分为物上用益权、权利上的用益权、财产上的用益权。第1030条第1款规定:“物上可以此种方式设定负担,使因设定负担而受利益的人享有收取物的收益的权利。”第1068条第1款规定:“用益权的标的也可以是权利。”第1085条规定:“个人财产上的用益权只能以用益权人取得属于财产的个别标的物上的用益权的方式加以设定。设定用益权的,适用第1086条到第1088条的规定。”

对居住权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632条规定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的人,得偕同其家庭在该房屋内居住,即使在给予此项居住权利时其本人沿未结婚,亦同。”第663条规定:“居住权,仅以享有此项权利的人与其家庭居住所需为限。”《德国民法典》则将居住权称之为住房权,如第1093条规定:“(1)排除所有权人将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作为住房使用的权利;也可以作为限制的人役权加以设定„„(2)权利人有权在住房中接纳其家属以及与其地位相当的服务和护理人员。(3)上述权利仅限于建筑物的一部分的权利且可以共同使用规定供居住人共同使用的设备和设施。”

(三)关于债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将债法与继承法等一起规定在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中。《德国民法典》则将债法规定在第二编,严格区别了债权和物权。但两部法典均确定了债的相对性规则。

1.债的发生原因不同。《法国民法典》规定债的发生原因有契约、法律之强制力、负担义务、债务人本人的行为(由准契约、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务)。如第1370条规定:“某些义务或债务,无论在承担义务或债务的人一方,还是在权利人或债权人一方,得无约定而发生。此种义务或债务,有些纯因法律之强制力而发生,有些系因负担义务或债务的人本人的行为而发生。”《德国民法典》规定债的发生原因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

2.对债权的客体规定不同。《法国民法典》中的债的客体不是物,而是一种对人的权利,即要求他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如第1101条规定:“契约是一种协议,依此协议,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之债务。”《德国民法典》规定债的客体是给付。

篇二:《外国法制史答案》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10 AACADCADCD 11-20 AAABDBAADC 21-30 DBBCABAAAC

31-40 ADCBABDCAB 41-50 CADBCACBCA 51-60 DCBABBDDCB

二、多项选择题

1-5 ABC、BCD、CD、ABC、AB

6-10 ACD、BC、AD、AC、ABD

11-15 ABD、ABD、ABCD、ABCD、ABCD

16-20 AB、BCD、ABD、AD、ABC

三、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指大约于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的两河流域及其毗邻地区的奴隶法律规范的总称。

2.《魏玛宪法》:1919年德国召开国民议会,改组政府,在魏玛召开制宪会议,通过新宪法,即《得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一部宪法。是西方国家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规定得比较详尽的一部宪法。

3.法国民法典:制定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法国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

4.《古兰经》:是伊斯兰教法的最根本渊源,是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作为真主安拉的启示续发布的伊斯兰教的经典,其内容通常是为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具体题。

5.1898年日本民法典:公元1894年,以首相伊藤博文为总裁的民法典调查会成立,参照德国民法典,同时结合日本国情,重新起草民法典。公元1894年起草完成并公布了前3编,即总则、物权、债权,公元1898年才公布后2编,即亲族和继承,并同时公布《民法典施行法》,确定全部5编于1898年7月16日开始实施。这部民法典就是“明治民法”。该民法典共5编36章1146条。

6.衡平法:衡平法是英国法的又一重要渊源,是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称为衡平法。

7.采邑制:采邑制在承担一定义务的条件下,受国王的封赏而占有土地的制度。国王最初封赏土地是无条件的,封赏之后,国王实际上失去对土地的控制。因此,8世纪时改为有条件封赏, 并且在国王或受封人死后要收回,重新封赏,即采邑制。8世纪至9世纪时,采邑制成为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

8.市民权: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公权指选

举权、参政权、担任国家公职权等。私权指结婚权、财产权、遗嘱权、诉讼权等。

9.圣训:意思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穆罕默德去世后,通过下降古兰经来立法的活动停止了,为了解决新发生的,在<古兰经>中又找不到答案的问题,哈里发政府和圣门弟子就按先知的前例办,也就是按先知处理类似问题的言论,行为或默示处理当前的问题。这就是圣训。

10.五月花号公约:1620年, 乘坐五月花号船的清教徒即将到达美洲大陆时制定了一个公约,史称《五月花号公约》。这个公约只有200余字, 但是它集中体现了怎样组织一个社会的基本思想,如“人民主权”、“国家契约”等,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政治纲领,被美国学者称为美国立宪政治的奠基石之一。

11.法曹三者:日本律师、法官、检察官并称“法曹三者”,“法制建设上的三根支柱”,因为他们对日本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完善都有很大贡献。

12.“经济刑法”:指经济立法中的罚则。日本的经济立法大都没有罚则,如<禁止垄断法>第10章规定,如违反该法,科处罚金到惩役的刑罚。其他经济法都在本法最后设立罚则专章。经济法中的罚则被称之为“经济刑法”。

13.经济宪法: 1919年《德意志共和国宪法》又称《魏玛宪法》,因其对社会经济生活专门作了规定,由此有“经济宪法”之称。另外,日本1947年的《禁止垄断法》,全名为《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因其在日本经济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也被称为“经济宪法”。

14.摩西五经:《摩西五经》是公元前6世纪以前惟一一部希伯来法律汇编。它是犹太国家的法律规范,其效力至高无上,即使犹太国家灭亡以后,它仍以习惯法的形式自动调节犹太人的生活。同时,它也是中世纪西欧教会法主要渊源《圣经》中《旧约》部分的精髓,是《旧约》中集中记述法律规则的部分。

15.信托制度:信托制度是信托人将其一定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管理,而由第三人,即受益人,享受收益的制度。它以当事人的信用为基础,故称信托。近代信托制首先形成于英国,并作为英国财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世界各国有很大影响。

四、简答题

1.简述罗马法中债的发生原因

罗马法将债的发生原因分为两类:一类是合法原因,即因订立契约而引起的债,一类是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契约,罗马称之为私犯;债的发生原因有四,包括: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

2.简述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的内容及原则

(1)联邦主义原则;联邦高于各州;立法权限划分上,未在宪法中列明的权力由各州保留;各州相互信任、礼让、平等对待。

(2)“三权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

3.简述法国行政法的基本特点

(1)行政法构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2)有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

(3)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来自行政法院的判例;

(4)未编纂完整的行政法典。

4.简述日本法的特点

(1)日本法是在借鉴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的;

(2)巧妙地融合了两大体系的特点,被称为“混合法”;

(3)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

(4)完备的日本经济法对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简述普通法自身存在的缺陷

首先,保护范围有限。普通法的保护范围足由令状确定的。令状是由大法户以国下的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令状者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其次,内容僵化。由于普通法是在封建自然经济环境中形成的,其内容十分陈旧、僵化。再次,救济方法有限,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而巨只能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对于无法以金钱衡量的损失以及受害人将来可能遭受的损失则不予考虑,这就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6.简述圣训

意思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穆罕默德去世后,通过下降古兰经来立法的活动停止了,为了解决新发生的,在<古兰经>中又找不到答案的问题,哈里发政府和圣门弟子就按先知的前例办,也就是按先知处理类似问题的言论,行为或默示处理当前的问题。这就是圣训。

7.简述什么是特许状

各国国王,教俗封建主承认自己领地上城市的自治地位,以及与自治地位相联系的其他权利的法律文书,被称为“人民宪章”。该宪章限制了领主对城市的权力,不同程序地满足了城市和市民的经济政治要求,提出了城市法的某些主要原则,确定了城市法的基本轮廓。城市特别珍视特许状,把它看做市民自由的“保护神”。

8.简述三藏

佛教经典,也是佛教法的主要渊源,包括三部汇编,即:(1)律藏:为管理僧侣所规定的规章和僧侣的日常生活的戒律;(2)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3)论藏,指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教的哲学方面的阐述。

9.异端裁判所

也叫宗教裁判所,是教会于13世纪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设立的侦查审判机构。以专门迫害“异端”、镇压进步思想为其根本任务,把纠问式诉讼发展为极端野蛮的审判制度,实行秘密审理,采用刑讯逼取口供,招供后处以重刑(火刑,终身监禁,流放等)以极端专横残忍闻名于世。自16世纪起,随着教

皇权威下降而日趋衰落,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不复存在。

10.雅典民主制的特点{外国法制史日本国宪法第九条的内容}.

(1) 实行直接民主制,即雅典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

(2) 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

(3) 监督制度完善而且发达。

11.简述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