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局能否给企业出证明盖章

时间:2021-11-10 12:35:23 200字

篇一:《关于出具环境保护守法证明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沈环保„2005‟220号

关于出具环境保护 守法证明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局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因各种原因向市环保局申请出具环境保护守法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企事业单位逐年增加。为进一步对有关工作加强管理,保证所出具证明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公正性,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出具范围

该证明可用于企事业单位开展ISO14000认证、参评环境保护标志、上市公司的环保情况核查以及其他生产经营需要等。证明只对当次申请事项有效。

二、职责与分工

市环保局水环境管理处全面负责出具证明工作,包括受理申请、书面材料审查、出具守法证明文书、咨询和解释等。市环保局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对申请单位有无环保违法行为的核查及特定事项的审查。

各区、县(市)、开发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所管申请单位的初审。 三、出具程序 (一)受理

申请单位到所在区、县(市)、开发区环保局(市管重点污染源单位到市环保局)申请出具证明,需递交以下材料各两份:

1、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基本情况及生产排污情况(一定要写明企业水、气、声、渣等污染因子的排污情况);

4、具有法定资质的市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期各类污染物监测报告(监测日期应距申请日期1个月之内);

5、近三年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及验收批复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文);

6、建筑施工、装饰及其他工程单位需提交在建项目清单及开工环保审报表 ;

7、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不宜受理的,由申请人补正后重新申请。

(二)审核

非市管重点污染源单位由所在区、县(市)、开发区环保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局审核(终审),市管重点污染源单位由市环保局直接审核。对重要单位要实施现场核查。具体审核内容为:

1、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2、排污收费情况; 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4、环境行政处罚情况; 5、“三同时”执行情况; 6、其它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初审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有效工作日内予以办结或答复,终审自

初审有效材料报送至市环保局之日起三个有效工作日内予以办结或答复。

(三)出具证明

1、市环保局水环境管理处全面审查后,填写登记表(见附件一),并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报主管局长批准。

2、对符合规定的,市环保局予以出具环保守法证明一份(见附件二)。

四、有关要求

1、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审查内容严格把关。对审查内容失实或不能及时完成审查任务的,市环保局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加强有关证明资料的档案管理。对收集到的资料要妥善保管,实施一事一册,分类存档。

附件:1、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守法证明管理登记表

2、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守法证明文书(清样)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联系人:金东青 联系电话:24849918)

附件1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守法证明管理登记表

编号: [ ]第 号

附件2

关于单位

环境保护守法情况的证明

沈环守法字[20――]第 号

经审查,―――――― (地址: )近一年来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没有环境违法行为。

特此证明。

此证明仅用于该企业办理――― ――――――――之用。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二○――年――月――日

篇二:《环保局出具证明盖章审批表》

柏乡县环境保护局加盖公章审批表

年 月 日

篇三:《国家环保局CP验收指南》

扫描版 仅供参考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实施指南(草)

一、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指导重点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确保取得清洁生产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定义】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要求,完成了清洁生产审核并提出评估申请后,各级环保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在实施了全部清洁生产方案后,对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进一步全面评估,查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所提中高费方案实施的进度和效果,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第三条 【组织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当地有资质的机构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评估。大型重污染、跨界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由国家环保总局直接组织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相关的国家清洁生产技术支撑部门对各地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进行考核。

二、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第四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编制完成《清洁洁生产审核报告》。

2.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3.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要求。

4.无国家限期治理项目或限期治理项目已完成。

5.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第五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报告。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3.市级以上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

4.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自行组织 审核的不需要)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六条 【评估程序】申请评估企业需向当地环保局提出评估申请。当地环保局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当地环保局将材料上报省级环保局。省级环保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评估。专家组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以及现场评估的结果,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省级环保局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并对没有通过评估的审核企业,书面建议或要求其重新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l.阅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企业主管领导介绍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初步成果、无低费方案实施情况、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及计划等;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主要人员介绍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主要内容等。

3.资料查询及现场考察,主要内容为无、低费和己实施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现场问询,察看工艺流程、企业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培训记录等。

4.根据现场考察结果以及报告书质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评定, 并形成评估意见。

第八条 【评估标准】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执行如下标准:

1.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进行了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出具了完整详实质量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中提出的清洁生产方案,预期效果能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第九条 【评估内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应包括如下内容:

1.审核过程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方法是否合理。

2.审核重点的选择是否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审核重点设置错误, 清洁生产目标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3.审核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企业的基本情况,是否对企业能源、资源消耗、产排污现状,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以及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现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4.审核报告中是否存在物料平衡、水平衡、能源平衡、污染因子平衡和数据错误等问题。

5.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是否按着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要求,及时落实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6.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是否科学、合理、有效,能否使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节能减排指标,预期效果如何。

7.企业是否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

第十条 【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对满足第八条两条标准的企业,其评估结果为“通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不通过:

1.不满足第八条两条标准中的任何一条。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质量上存在重大问题,主要指:

(1)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

(2)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3)数据存在重大错误。

3.企业没有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或者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一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国家环保局能否给企业出证明盖章}.

2.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了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第十二条 【验收程序】 申请验收企业需填报《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表1),连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申请验收时还需提交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工作报告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过程】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过程

1.审阅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验收申请工作报告、监测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

2,查验、对比企业相关历史统计报表(企业台账、物料使用、能源消耗等基本生产信息)等,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验证;

3.从清洁生产的角度对申请验收的企业及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最终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验收标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执行如下标准:

1.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实施了全部清洁生产方案,并对各清洁生产方案的经济和环境绩效进行了详实统计和测算,其结果证明了清洁生产审核

对企业具有显著的环境和经济效益。

2.至少达到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第十五条 【验收内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工作报告如实地反映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的清洁生产工作,以及企业已经认真、及时地组织实施了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

2.企业对各清洁生产方案的经济和环境绩效进行了详实统计和测算,其结果证明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企业具有显著的环境和经济效益;

3.有法律效力的监测报告证明自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企业一直稳定达到国家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4.企业生产现场没有明显的跑、冒、滴、漏等清洁生产机会:

5.报告中体现的已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的确在生产实践中得以落实,并且纳入企业正常的生产过程中;

6.企业现场工作证明企业获得的污染物削减等环境效益是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源头削减,而不是单纯的末端治理成果。

第十六条 【验收结果】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对满足第十四条两条标准的企业,其验收结果为“通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

1.不满足第十四条两条标准中的任何一条;

2,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的;

3.企业没有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或者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环境和经济效益的。

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费用

第十七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费用由省级环保局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其清洁生产审核费用、实施清洁生产方案优先享受地方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技改资金、

篇四:《广州市环保局出具环保守法证明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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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 关于印发 广州市环保局出具环保守法证明工 作规则》 作规则》的通知 穗环〔2009〕127 号

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环保局: 为规范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的办事流程,保障政府公信 力,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要求,我局制定 了《广州市环保局出具环保守法证明工作规则》,现印发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环保局出具环保守法证明工作规则{国家环保局能否给企业出证明盖章}.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联系人:陈文婷, 联系电话:83125071,传真: 83125078)

主题词: 规则△ 主题词:环保 守法证明 规则△ 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发 2009 年 6 月 17 日印

附件

广州市环保局出具环保守法证明工作规则

[目的] 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的办事流程, 保障政 府公信力,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 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 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 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 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 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 号)、《关于进口废纸审批 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07 年第 61 号)等要求,结合 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企业上市和再融资环保核查、 ISO14000 认证企业环境保护守法证明、清洁生产审核企业 环境保护守法证明、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请企业环 境保护守法证明、 企业申请进口废纸及其他废旧物资污染物 达标排放证明、 企业申请名牌产品环保守法证明、 企业著名 商标认证环保守法证明、企业或个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评 优评先推荐所需的环保守法证明等事宜。 [部门职责]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市环保局收发室负责受理环保守法证明申请 材料, 局污染控制处负责办理“企业申请进口废纸、 废钢铁 污染物达标排放证明”, 人事处负责办理企业或个人评优评 先环保守法证明,政策法规处负责其余守法证明办理工作。 局建设管理与生态保护处,市环境监察支队,市固体 废物管理中心, 县级市环保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出具 区、 相关事项核查证明, 交由牵头办理部门汇总审核后办理相关 证明文书。 建设管理与生态保护处负责核查企业新、改、扩建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 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核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污 许可证执行情况、 环保设施稳定运转情况、 排污费缴纳情况、

环境污染事故(事件)情况、群众投诉情况及其他需要核查 的环境监察内容。 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企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安全处置情况进行核查。 区、县级市环保局负责核查区属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 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环保设施稳定运转情况、排污费 缴纳情况、环境污染事故(事件)情况、群众投诉情况及其 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第四条 申请出具环保守法证明(或盖章推荐)的企 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请市环保局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的书面申请; (二)企业的基本情况(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 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执行情况自查材料(含企业所 有建设项目列表及其环保手续情况、 受到的行政处罚、 投诉 情况等); (四) 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该企业近期

(1 年内)各项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三同时”等 环保批复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近期(3 年内)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表、固体 废物处理合同、 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表、 危险废物转移联 单(复印件);

(七) 属于广州市各区、 县级市环保局直接监管的企业, 申请我局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的, 应在提交申请的同时, 附上 所在区、县级市环保局出具的核查证明。 企业要求出具的证明内容超出环保部门核查能力范围 的,由企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办事流程] 办事流程]

第五条 局收发室受理环保守法证明申请材料后, 由局 办公室将企业申请材料按分工呈分管局领导批示。 各牵头办 理处室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 对资料不全的, 予以退案, 并由承办处室一次性告知申请单 位补充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视不同证明类 型将守法证明申请材料的副本发送至局建设管理与生态保 护处、 政策法规处、 市环境监察支队、 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相关区、县级市环保局; 局建设管理与生态保护处,市环境监察支队,市固体 废物管理中心, 县级市环保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副本之 区、 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核查, 并出具 相应的书面证明反馈牵头办理处室; 牵头办理处室在收到各项书面证明后,应当在 3 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草拟环保守法证明文书并呈批。 环保守法证明文书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局办公室盖章 发出。

办事流程

[格式标准] 格式标准]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书面证明格式如下: (一)企业环保守法情况证明(附件 1);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守法证明(附件 2);

(三)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证明 (附件 3) ; (四)申请上市或再融资企业环保守法证明(附件 4); (五)企业环保守法情况核查表(附件 5); (六)申请 ISO14000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保守法情况 核查表(附件 6); (七)申请上市或再融资企业环保守法情况核查表(附 件 7); (八) 申请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环保守法情况核查表 (附件 8); (九) 申请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环保守法情 况核查表(附件 9);

(十) 申请企业进口废纸及其他废旧物资环保守法情况 核查表(附件 10)。 第七条 守法证明核查内容可参考(附件 11)。

附件下载

附件 1

企业环保守法情况证明

经查,

单位自 20 年月至今

污染物达标排放,未有行政处罚记录(如有,则如实表述基 本违法事实、处罚内容及执行情况)。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日 月

附件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守法证明

经查,

单位有(无)

向我局报批有关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手续的记录。 具体记 录如下: 。

该企业如有其他未批先建、未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行的 建设项目,请组织查处。 (单位公章) 年 日 月

附件 3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证明

经查, 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在

单位的工业固 年均依法得到安全处置 (如存

在违法行为,如实表述违法事实)。 特此证明。

(单位公 章) 年 日 月

附件 4

申请上市或再融资企业环保守法证明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 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环发 〔2003〕 101 号)和我局《关于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 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穗环〔2003〕125 号)规 定, 经查, 单位自 20 年 月 至今污染物达标排放,未有因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受到处罚的记录。( 如有,则如实表述基本违法事 实、处罚内容及执行情况)。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日

附件 5

企业环保守法情况核查表

申请单 位名称 单位地 址

企业代 码

联系电 联系人 话 申请事 项 受理申 请 受理人

日期 申请单位环保守法情况 污染物 排放状 况 最近三 年环境 污染事 故(事 情况 件) 最近三 年 群众投 诉情况

审查单 位意见 年 注:本表加盖审查单位公章后有效 月 日

附件 6

申请 ISO14000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保守法情 况核查表

申请单 位名称 单位地 址 联系电 联系人 话 受理申 请 日期 申请单位环保守法情况 最近一 年排污 费缴纳 情况 受理人

最近一 年环境 污染事 故(事 件)情况 最近一 年 群众投 诉及整 改情况 审查单 位意见 年 注:本表加盖审查单位公章后有效 月 日

附件 7

申请上市或再融资企业环保守法情况核查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联系人 受理日期

企业代码

联系电话 受理 人 申请企业环保核查情况

排放的主要污 染物达标情况 排污许可证 执行情况 环保设施 稳定运转率 按规定缴纳 排污费情况 最近三年环境 污染事故( 污染事故(事 件)情况 最近三年群众 投诉及整改情 投诉及整改情 况

核查单位意见

年 注:本表加盖核查单位公章后有效

日(章)

附件 8

申请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环保守法情况核 查表

企业代 企业名称 码 企业地址 联系电 联系人 话 受理 受理日期 人 申请企业环保核查情况

企业开展清洁 生产审核的时 间 最近一年环保 守法及排污费 缴纳情况 最近一年环境 污染事故( 污染事故(事 件)情况 最近一年群众 投诉及整改情 况

核查单位意见

年 注:本表加盖核查单位公章后有效

日(章)

附件 9

申请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环保守 法情况核查表

企业代 企业名称 码 企业地址 联系电 联系人 话 受理 受理日期 人 申请企业环保核查情况 申报类别、 申报类别、等级 承包的运营设 施情况( 施情况(申请临 时证的企业不 需提供案例) 需提供案例)

申报单位有没 有受过环保部 门处罚? 门处罚?承包 的运营设施在 承包期内排放 的污染物是否 稳定达标?有 稳定达标? 无发生污染物 超标排放、 超标排放、偷排 漏排、 漏排、擅自闲置 处理设施等违 反环保法规的 行为?如有, 行为?如有,请 提供超标的监 测报告或行政 处罚决定书复 印件。 印件。

核查单位意见

年 注:本表加盖核查单位公章后有效

日(章)

附件 10

申请企业进口废纸及其他废旧物资环保守法 情况核查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联系人 受理日期

企业代码

联系电话 受理 人 申请企业环保守法情况

最近一年 污染物排 放情况 最近一年 群众投诉 及整改 情况

利用单位 现有污染 防治设施 的名称、 的名称、规 格型号、 格型号、设 计能力、 计能力、数 量 核查单位 意见 年 注:本表加盖核查单位公章后有效 月 日(章) 附件 11

守法证明核查内容指南

[具体操作指南] 具体操作指南] 企业污染物始终达标排放的,出具意见“污染物达标

排放”;核查期限内出现超标排放现象,但情节不严重,经 整改后达标的,出具意见“污染物基本达标排放”。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出具环保守法证明,或在环 保守法证明文书中如实描述: (一)核查期限内出现超标排放现象且情节严重的; (二)核查期限内受到多次行政处罚的; (三)群众投诉强烈,经查属实的,且拒不整改或整改 不力的; (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 制度,建设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排污项目的; (六)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未安全处置,存在环 境安全隐患的。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的环境保 护核查内容] 护核查内容] 对登记所在地系我市辖区内的重污染行业的申请上市 企业和申请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的上市企业, 依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 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 101 号)、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 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粤环〔2003〕172 号)和市环保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 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穗 环〔2003〕125 号)办理,由市环保局出具环保核查初步意 见,上报省环保局核定。 市环保局主要核查内容如下: 市环保局主要核查内容如下: (一)申请上市的企业 1. 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 放标准; 2. 是否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 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 求; 3. 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否达到国 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是否均达到 100%; 5.

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 制度执行率是否达到 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6. 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是否达到 95%以上; 7. 是否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8. 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是否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 法 规、 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 质。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 内容: 1. 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2. 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3. 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对登记所在地在我市辖区内的非重污染行业的申请上 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非重污染行业的上市 企业,核查内容按照省环保局或国家证监会要求办理。 本条规定的重污染行业,参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 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 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 号)的规定,暂定为:冶 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 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ISO14000 认证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守法证明核查内 容] 对申请出具《ISO14001 认证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守法证 明》的企业的,主要核查内容如下: (一) 改、 新、 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 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最近一年排污费缴纳情况; (三)最近一年行政处罚情况; (四)最近一年群众投诉情况; (五)最近一年环境污染事故(事件)情况。 [企业申请进口废纸及其他废旧物资污染物达标排放 证明核查内容] 证明核查内容] 申请进口废纸及其他废旧物资作为原料利用的企业, 要求出具污染物达标排放证明的,主要核查内容如下: (一)最近一年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最近一年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三)企业现有主要生产设备; (四)企业现有污染防治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 设 计能力、数量; (五)企业最近一年内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 本条规定之第(三)、(四)、(五)项必须由企业 提供有权威性的证明材料。 [其他类型环保守法证明的核查内容] 其他类型环保守法证明的核查内容] 其他情形的环保守法证明,一般核查内容如下: 其他情形的环保守法证明,一般核查内容如下: (一) 改、 新、 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 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污染物达标排放及总量削减完成情况; (三)行政处罚情况; (四)群众投诉情况; (五)环境污染事故(事件)情况。 企业对出具环保守法证明有特殊要求的,依据企业的 要求对其相应内容进行核查, 情况属实的, 依法出具环保核

查证明。 企业经营活动中无污染物产生,未纳入环保部门日常监管 的, 仅需市环境监察支队核实其无污染物产生、 未纳入日常 监管的情况属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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