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2001年84号

时间:2021-11-10 11:43:23 200字

篇一:《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

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具备了全国推行的条件。为了满足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1。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五、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外,其他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对接技术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有关系统技术方案见附件2。

六、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人的宣传组织工作,重点做好开票量较大的行业如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等行业增值税电子发票推行工作。

七、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 特此公告。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2.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技术方案

 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26日 附件:1.

篇二:《国税局[200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

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

【发文日期】:2011-08-17

【有效级别】: 有效

现就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中“对单位和个人在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转让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机电设备,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篇三:《税务管理案例练习》

1、某私营工业企业,生产润滑油,于2002年4月10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于同年4月20日擅自伪造税务登记证达一年半之久,同年5月10日开始生产产品。经群众举报,该市国税局2003年10月对其进行了纳税检查。经查实,该企业上述行为属实。

问:该企业在税务登记方面存在着哪些违法行为?

答:(1)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违反了法律规定。该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而其一直未办理;(2)擅自伪造税务登记证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企业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于同年4月20日擅自伪造税务登记证达一年半之久。

2、老丁是某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不景气,于一年前下了岗。贴息自家住房临街,老丁在半年前开个小商品经销店。半年惨淡经营下来,小店效益一般。这期间老丁发现附近有一些中高档,饭店,但缺少价格低廉的快餐店,一些学生、打工族要跑老远去买吃的,于是老丁决定不再经营百货而是开小吃店。说干就干,很快老丁就去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 问:接下来,老丁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应在什么时间内去办理?

答:接下来,老丁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

3、案情:2001年7月16日,某区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某加油站进行日常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于6月8日,根据城市规划的统一安排,由原经营地新华大街33号,搬迁到马路对面新华大街38号经营。由于加油站的经营地址中只是门牌号稍有不同,该加油站的财务人员就将税务登记证件中的地址33号直接改为38号。稽查人员还发现,该加油站在搬迁中不慎致使加油机的税控装置部分损坏,还有部分帐簿的帐页毁损丢失。6月份,加油站装修、搬迁,停止营业,无销售收入,故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上述情况,该加油站均未报告税务机关。

问:分别指出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并针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处罚。(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均不属于情节严重){国税2001年84号}.

答:1、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此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该加油站涂改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此应限期改正,并处以 10,000元以下罚款;

3、该加油站损毁税控装置,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4、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保管帐簿,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5、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4.案情:2001年5月起,根据《税收征管法》的需要,A县地税局在饮食行业中依法强制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某个体餐馆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安装了税控收款机。同年7月中旬,地税局发现该餐馆在6月初自行改动了税控装置,并虚假申报纳税,导致少缴6月份应纳税款2000元。该县地税局于是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对其自行改动税控装置的行为处500元罚款,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偷税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000元罚款的决定。

问:1、A县地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简要说明理由。

2、A县地税局的决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答:1、有法律依据。一是《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1款5项规定,纳税人损毁或者擅自改动

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是该个体户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并虚假申报而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应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A县地税局的决定未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因为该个体户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又采取了虚假的纳税申报方式进行偷税,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

5.某企业主营家具生产、销售,兼营家具设计活动,2005年,税务机关对其一季度经营活动使用发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如下情况:

1)为方便经营,领购的发票放在办公室,由销售人员和负责合同谈判的人员向办公室值班人员索取并自行填开,每月末办公室秘书整理开具清单,将开具情况报送财务部;

2)2005年1月收取A企业订购沙发预收款5万元,在2月将该批沙发发出,因对方3月验收使用,故3月份开发票作销售处理。

3)按照客人特殊要求生产办公桌一批,收取22万元支票,其中货款20万元,特别改制费2万元,分别开具增值税和营业税服务业发票。

4)用一批家具按市场零售价作价10万元换取一批木材,未开具和取得发票,故未计算销项税,只按照收购农产品自行计算进项税1.3万元。

要求:请指出其问题及处理建议。

答:该企业在发票方面的问题有:

1)发票未设专人管理;

2)收取预收款的,应在货物发出的当月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该企业未按此时限做销售处理;

3)随同销售办公桌收取的特别改制费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不能单独开具营业税发票;

4)以物易物首选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换取的木材,因没有符合规定的收购凭证和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处理: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专人管理发票;调整销售沙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改制费并入增值税营业额计算补缴增值税;将已经计算的农产品进项税剔除,补缴增值税。

6.某针织内衣厂,属一户私营性质的从事针织企业,雇有工人20人,注册资金50万元,账务健全,专用发票由丁从雅负责保管、开具及购买。法人代表朱家志,该厂于2001年4月申报办理一般纳税人,6月1日开始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到2002年10月20日止,共领购专用发票8本200份。2002年10月12日,根据举报线索,国税稽查局在对该厂进行稽查时,发现以下情况:

1)采用单联填开、大头小尾的方式开具发票。仅从查实的四份专用发票比较,存根联价税合计金额6551.49元,抵扣联价税合计金额70961.20元,价税合计金额9.71元,其中税额相差9329.61元;

2)2002年1月,刘永方离开该厂时,朱家志应付刘永方的钱,刘永方在2002年8月到该厂拿走了3万多元的货抵账,并提出要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丁从雅就撕了2份专用发票给刘永方;厂长朱家志的哥哥朱家明在该厂买了3万多元的货,除按实开了一份3万多元的发票外,另外又撕出2份空白专用发票给朱家明。

3)2002年夏天,因存放发票的房子漏雨,造成部分发票毁损。

问:该厂在发票管理上存在着哪些问题?

答:该厂在发票方面的问题有:

1)未按规定开具发票,采用单联填开、大头小尾的方式开具发票,应该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且各联内容、金额一致;

2)非法向别人提供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3)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该厂没有保管好发票,造成了发票的损毁。

一、案情:2001年第二季度,某税务所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决定对某行业的定额从7月起至12月适当调高,并于6月底下发了调整定额通知。某纳税户的定额由原来的4万元调整为5万元。该纳税户不服,说等到7月底将搬离此地,7月份的税款不准备缴了。7月17日税务所得知这一情况后,书面责令该纳税户必须于7月25日前缴纳该月份税款。7月20日,税务所发现该纳税户已开始转移货物,于是责令该纳税户提供纳税担保,该纳税户没有提供纳税担保,于是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该纳税户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了7月份的税款。

问:1、你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请你提出处理意见。

答:税务所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税务所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显然是不合法的。

7月20日,该税务所应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冻结该纳税户相当于7月份应缴税款的存款,而不应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7月25日后纳税人仍未缴纳税款的,方可对该纳税户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即该税务所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7月份的税款。

二、案情:某集体工业企业,主营机器配件加工业务,由于经营不善,在停止其主营业务时,把所承租的楼房转租给某企业经营,将收取的租金收入挂在往来科目,未结转收入及申报缴纳有关税费。该县地税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了其偷税行为并依法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的决定。对此,该企业未提出异议,却始终不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该局在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一方面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方面将此案移送公安局进一步立案侦查,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地税局在与公安局配合调查期间,得知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已办理好出国、出境证件,有出国(境)的迹象。 问: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是否可以出境?为什么?

答:该企业在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之前,李某不可以出境。依据《税收征管法》

第44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案情:2001年6月23日某地方税务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某私营企业,已中途终止

与某公司的《承包协议》,银行帐号也已注销,准备于近日转移他县。该局立即派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核准了上述事实,于是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当月已实现的应纳税额5263.13元,作出责令其提前到6月25日前缴纳的决定。{国税2001年84号}.

问: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本案中,该私营企业已终止了承包协议,注销了银行帐号,并准备于近日转移他县,却未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可以认定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该局采取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有法可依的。企业应按该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决定提前缴纳应纳税款。

20、案情: 某县国税局集贸税务所在2001年12月4日了解到其辖区内经销水果的个体工商业户B(定期定额征收业户,每月 10日缴纳上月税款,打算在12月底收摊回外地老家,并存在逃避缴纳2001年12月税款1200元的可能。该税务所于12月5日向B下达了限12月31日缴纳12月份税款1200元的通知。12月 27日,该税务所发现B正在联系货车准备将其所剩余的货物运走,于是当天以该税务所的名义由所长签发向B下达了扣押文书,由税务人员李某带两名协税组长共三人将B价值约 1200元的水果扣押存放在借用的某机械厂仓库里。2001年12月31日1l时,B到税务所缴纳了12月份应纳税敦1200元,并要求税务所返还所扣押的水果,因机械厂仓库保管员不在未能及时返还。2002年1月2日15时,税务所将扣押的水果返还给B。B收到水果后发现部分水果受冻,损失水果价值500元。B向该所提出赔偿请求,该所以扣押时未开箱查验是否已冻,水果受冻的原因不明为由不予理受。而后B向县国税局提出赔偿申诉。

[讨论问题与要求]

(1)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哪些错误?

(2)个体工商业户B能否获得赔偿?

答:(1)该税务所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违反法定程序。《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先,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该所未要求B提供纳税担保直接进行扣押,违反了法定程序。

第二,越权执法。该纳税人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37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不是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该按照《税收征管法》

第38条的规定执行,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本案中由该税务所所长向B下达扣押文书显然没有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第三,执行不当。其一,《实施细则》第63条规定,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该税务所执行扣押行为时只有税务人员李某一人,协税组长虽可协助税务人员工作,但不能代替税务人员执法。其二,在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下简称物品)时应对被扣押的物品进行查验,并由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对被扣押物品的现状进行确认,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登记填制《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未对扣押的物品进行查验,《税收征管法》中虽没有明文规定,从《实施细则》第58条关于对扣押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执行扣押时应掌握扣押物品的质量(现状),因此有必要对所扣押的物品进行查验,并由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其现状进行确认,这是税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只有这样才能分清责任,避免纠纷。其三,未妥善保管被扣物品。

第四,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超过时限。《实施细则》第68条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票后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本案中,该税务所向B返回所知押的商品是在该税务所收到B缴纳税款后的52小时之后,违反了上述规定。

(2)纳税人B可以获得行政赔偿;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9条、第43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4条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案情:2001年6月20日,某县地税局车辆税收管理所为防止税款流失,在通往某煤矿的公路上进行税收检查,查堵逃税车辆,个体营运车主王某驾驶运煤汽车路经此处时,税务检查人员将其拦住,两名身着税服的检查人员向王某出示税务检查证,并讲明实施检查的意图,车管所工作人员郑某登上车门踏板准备进行检查,年初以来一直未申报纳税的王某惧怕检查,趁其他税务人员不备突然驾车企图逃离检查现场,郑某在十分危险的情况下强行爬进驾驶室,王某被迫停车,随即追来的车管所其他税务人员经检查,检查发现王某自2001年1月开业并办理税务登记以来,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向王某填发了《限期纳税通知书》和 《查封扣押证》。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将王某的汽车扣押,停放在办公室后院的停车场内,要王某补缴上半年税款5400元,王某四处托人到车管所说情放车,均被拒绝,此间王某汽车的轮胎等部件被盗。

7月5日,王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地税局,要求地税局返还扣押的汽车并赔偿被盗部件及误工损失5000元,县法院受理了此案,向县地税局发出应诉通知书,地税局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了举证材料并聘请了律师为诉讼代理人。7月20日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7月25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县地税局扣押王某汽车的具体行政行为,赔偿王某汽车部件被盗及误工损失5000元,诉讼费由县地税局承担。

[讨论问题与要求]

(1)指出某县地税局在此案中执法存在的问题。

(2)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

答:(1)某县地税局及其所属车管所在上述案件中主要存在下述 5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检查行为不合法。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应该符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细则》第89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1、税务检查人员没有按规定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收征管法》第59条、《实施细则》第89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是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本案中,税务检查人员只出示了《税务检查证》而没有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2、公路上拦车检查,超越了《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征管法》第54条赋予税务机关六个方面的税务检查权,但未授予税务机关在公路上拦车检查的权力;国务院及国家税务总局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不准以任何形式上路检查征税,某县地税局车管所在公路上拦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越权执法。

第二,适用法律错误。某县地税局认定王某未按期申报纳税应当按《税收征管法》第32条、第62条、第64条第2款规定处理。

1、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该纳税人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滞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2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54号)文的规定,对该纳税人2001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滞纳税款,按照原《税收征管法》第20条的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未按规定责令限期申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2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

篇四:《稽查案例分析习题二》

十一、2001年11月12日,某厂张会计在翻阅5月份帐簿时,发

现多缴税款15000元,于是该厂向税务机关提出给予退还税款并加算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请求。2001年12月税务机关对该厂10份的纳税情况

依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又多缴税款10000元,准备退还。

问题: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己发现的多缴税款是否应当给予退还?

如何退还?

2、税务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多缴税款是否应当给予退还?如

何退还?

十二、某市国税稽查局接群众反映,某化工厂利用收入不入帐的方法

偷逃税款。2002年10月25日,稽查局派王涛和李力两名税务干部依

法按程序对其实施检查,该化工厂的法人代表是王涛的叔叔,税务人员和

该厂财务人员都早已相识,就马上开展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经{国税2001年84号}.

检查,查出该经营部利用收入不入帐方法,2001年偷税款20000元的

事实(该企业2001年应纳税款合计为10万元)。随后,稽查局先后按程序

依法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

定书,追缴税款20000元,加收滞纳金1000元(假设计算正确),处以罚

款15000元。该化工厂按期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问题:1、指出该稽查局在检查环节中的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2、该案件是否应移送司法机关?并说明理由。

十三、某市农副产品采购供应站,现已累计欠税4万多元。2002年11

月15日,该市国税税务分局的税务员张某来站上对站长说:"11月20日前

再不能缴清欠税,我们就得采取措施了!"11月20日上午,站长正在向上级

部门汇报税务局催缴欠税的事,突然接到站里打来的电话说:"税务局来人

将站里收购的3吨价值6万多元的芦笋拉走了!" 站长急忙赶回站里,果

然装满芦笋的汽车不见了,只见办公桌上放着一张《查封(扣押)证》和

一份《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经过多处筹集,供应站在11月22

日将所欠税款全部缴清。但在向张某索要扣押的芦笋时,他说芦笋存放在

食品站的仓库里。当供应站人员一同赶到食品站时,食品站的人说:保管

员回城里休假了。3天后供应站才见到芦笋。因为天气变化,芦笋发生霉变。这给供应站带来了6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为供应站未能按合同供应芦

笋,还要按照合同支付购货方1万元的违约金,合计损失7万元。12月5

日,供应站书面向该市国税税务分局提出了赔偿7万元损失的请求,分局

长说要向上级请示。12月10日,供应站再向该市国税税务分局询问赔偿的

事时,分局长说:"张某及另外的一位同志对供应站实施扣押货物,未经过

局长批准,纯属个人行为,税务局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拿来《查封

(扣押)证》的存档联给供应站有关人员看,果然没有局长签字。12月16

日,供应站向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市国家税务局裁

定该市国税税务分局实施扣押货物违法,同时申请赔偿7万元的损失。在

法定的复议期内市国家税务局作出赔偿供应站7万元损失的决定。

请问:1.该市国税税务分局扣押供应站的货物是否违法?并说明理由。

2. 供应站的损失应由国税税务分局来赔偿还是应该由税务干部张

某来赔偿?

3. 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赔偿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十四、某县国税局于2003年6月11日对辖区内小规模纳税人吴某下

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吴某于6月14日前到该局办税服务厅缴

纳所欠税款350元。同日由该局两名税务人员将文书送达至吴某经营场

所,吴某不在,交负责收件工作人员签收。 6月16日,吴某到县国税局

办税服务厅缴税。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告知吴某,其纳税行为已过法定纳

税期限,要罚款5元。吴某解释说,由于自己前几天回农村务农,耽误了

纳税时间,要求征收人员不要罚款,下次改正。征收人员告诉吴某罚款5

元是该局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的统一规定,而且对超过正常纳税期限的行

为不进行罚款处理,计算机也无法开出税票。随后,征收人员用计算机开

出专用税收通用完税凭证两份,一份是350元的完税证,另一份是5元

钱的"罚款"。吴某交了355元钱后离开了办税服务厅。(该题不考虑罚款

收据是否合法的问题)

问:县国税局存在那些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

十五、某市国税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某企业1997年有重大偷税行为,国税局安排稽查局前去稽查。税务检查组于2002年6月30日,检查该企

业的纳税情况时发现,该企业1997年度采取隐瞒收入等手段,偷逃增值税

税款8万元。据此,该检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如下:(一)补税8万元(二) 依法加收滞纳金3万元;(三)处以偷税金额0.5倍的罚款4万元。补税罚

款合计15万元。(假设以上数字计算正确)7月6日,稽查局下达了《税务

处理决定书》和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

其法人代表,责令该企业10日内补税8万元,缴纳罚款及其滞纳金7万元。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罚款及其滞纳金。7月20日,稽查局执行人员经

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书面批准,扣押该企业商品一批,价值约15万元。7

月23日,该企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110,000元。7月25日,稽查局归还其

商品。7月30日,企业以电话方式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电话通

知纳税人第二天来法制科签字,未果。8月7日,市国税局以“未书面提交

复议申请”为由,作出拒绝受理的决定。8月10日,该企业向县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问题:

1. 稽查局在本案中存在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2. 在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市国税局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十六、 2002年8月1日,某市城区国税局(县级局)管理一科接到举报,该

市宏达建材公司有偷税行为,便以管理一科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派检查

人员张某等人到企业检查。该企业据不提供纳税资料,城区国税局核定其应

纳税额30000元,责令其8月15日前缴纳。8月7日张某等发现该企业将大

量商品运出厂外,张某等担心税款流失,到其开户银行出示税务检查证后要

求银行提供企业资金情况,在银行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报经局长批准,扣押了

宏达建材公司价值30000元的商品,并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拍卖价款35000

元。8月15日,该企业缴纳税款30000元,对税务机关扣押措施不服,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城区国税局的执法行为有哪些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银行是否应提供该企业的账户资金情况?为什么?

3:对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十七、2001年10月,某县电器公司应纳增值税税款为30万元 。由于

会计休产假,致使企业资金周转有困难,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

的请求,县国税局局长批准其可延期2个月缴纳税款。2002年6月,该公司该

笔税款仍未缴纳,虽然经过税务机关多次催缴,但企业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

未按期缴纳,并在期限内有转移商品的迹象。同时,经过检查往来账目,发现

该电器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其中债务人长江商场所欠货款25万元早已

到期,且长江公司的资信情况一直很好。

问题: 1、县国税局局长是否应批准电器公司延期纳税?为什么?

2、税务机关对所欠税款可依法采取哪些措施和行使哪些权利?

十八、某市国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公司有采取少列收入进行偷税

的情况,稽查局于2001年5月25日派两名稽查员对该公司实施了检

查,稽查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帐簿及记帐凭证进行核查;同时经市

国税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实了

该公司1—4月份利用收入不入帐方式偷税9500元的事实。在取得证

据后,稽查局于5月30日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

以1倍即9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在依法提供纳税担保后,于6月3日向该市国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

第十天以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问:1、市国税部门在该案处理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2、如该公司对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可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