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出具已参加城镇医疗的证明

时间:2021-11-10 08:33:35 200字

篇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说明》

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同政发〔2008〕8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同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农村户籍因失地办理农转非的非从业人员,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负责对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业务指导。

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及待遇审核、支付等工作。

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和学校(幼儿园)为医疗保险基层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收集参保居民资料、信息采集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预算,确保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入基金专户。

第六条 卫生、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七条 凡符合《试行办法》规定参保范围的成年人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的城镇居民,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领取并填写《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凡符合《试行办法》规定参保范围的18周岁以下的入托儿童、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由所在托幼机构、学校统一到所在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写《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八条 各医疗保险基层工作机构及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居民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凡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给予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第九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携带户口簿、学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同底一寸免冠照片3张。

下列人员参保时,同时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须出示市、县(区)民政部门审验合格的《大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提供复印件(留存)。

(二)重度残疾人须出示由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审验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供复印件(留存)。重度残疾是指评定为一级、二级残疾。

第十条 参保人员在申报缴费期内年龄不满18周岁、次年内年满18周岁的,按照未成年居民身份认定;参保人员在申报缴费期内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并且年龄不满60周岁、次年内年满60周岁的,按照低收入家庭满60周岁人员(现指低保)身份认定。

第十一条 城镇参保居民如有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一)参保居民因参军、升学(就读高等院校)、户籍迁出本市等,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即时终止;

(二)参保居民死亡后,凭医学死亡证明和户籍销户证明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三)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升学的,凭转学证明或入学通知书由转入学校继续为其办理参保,原医疗保险编号不变;

(四)参保居民在本市范围内户籍地发生变更的,持变更后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在原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手续后,到新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居民本人医疗保险编号不变;

(五)参保居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六)参保居民当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时,应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各医疗保险基层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为参保居民统一办理《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经所属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及时向参保居民发放。

第十三条 各医疗保险基层工作机构要及时将参保居民所有信息录入系统,报送所属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四条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退休时达不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累积缴费额可以折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额。

第三章 参保缴费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应于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内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次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全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不缴费或未全额缴费的,视为缴费中断。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缴费的按新参保对待。超过规定时间参保和续保的,从缴费当月起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享受财政补助的人群,在超过规定缴费时间补缴费用时,应享受的财政补助资金由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缴费方式,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

由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各县(区)经办机构报送的县(区)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明细表,填制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省级、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市、县(区)两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财政补助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广大参保居民得到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参保居民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大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公开公平、方便参保居民就医的原则确定,由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参保居民住院时,应认真核对《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和身份证,确保人、证相符。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出入院标准和住院费用,准确记录病历,执行处方限量与出院带药等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或其亲属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药品、高额耗材和其它需由本人先自付项目时,应事先书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其亲属的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应向住院参保人提供经本人或其亲属签字确认的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第二十六条 参保居民患病就医时,按照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就近就医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诊断需住院治疗的,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办理住院手续,办理住院手续后三日内到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七条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须经当地最高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建议,经所在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转院。未经备案自行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在国内旅行、探亲期间,因急诊抢救在统筹地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出院后应在30日内持相关住院凭证材料,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未办理备案审批手续或不符合急诊住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 按照《试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患有门诊大病病种的参保居民,需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审批表》,同时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提出治疗方案,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慢性病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门诊大病审批手续,经确认后,到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收费,超标准收取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第三十一条 参保居民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参照国家、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居民所发生的乙类药品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再按照《试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负担。

少年儿童需要增加的目录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实行资格年检制度。每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定。审定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签订定点医疗和定点服务机构合同,为参保居民提供诊疗服务。

第三十三条 参保居民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属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城镇居民医疗费用结算以出院日期为准,跨医疗保险年度的,以下个医疗保险年度结算。

第五章 费用结算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日期统一为每月25日,月末将当月全部住院费用数据上传到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次月初携相关报表到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各县(区)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费用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五条 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外转诊转院、急(抢)救等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30日内与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相应增加5个百分点,再按《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结算。

第三十六条 参保居民发生医疗费用结算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

(二)入院诊断书、出院证明;

(三)住院病历复印件;

(四)费用清单;

(五)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六)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诊断证明;

(七)转诊转院审批表。(统筹地区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七条 符合门诊大病条件的参保居民,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办理结算时,持《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门诊大病审批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处方和收据,到所参保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手续。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起付标准只扣除一次。

第三十八条 学生儿童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突然、非本意、非疾病使其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参保学生儿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终结后,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证明和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及费用清单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有第三者责任赔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九条 按照《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本保险年度内,办理费用结算手续时,须持以下资料:

(一)生育妇女的《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

(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证明;

(四)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五)医疗费用收据和清单等;

(六)诊断证明和出院证明。

第四十条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既有住院医疗费用,又有符合规定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2万元。

学生儿童发生的意外伤害费用,以及育龄妇女发生的生育费用,包括在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篇二:《乌鲁木齐市城市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明表》

乌鲁木齐市城市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明表

备注:表格中“低保证号或证件号码”是指:城市低保待遇证、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证明、组织部门确定的“三老”人员证明、《乌鲁木齐市城市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待遇证》号码。

篇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表

编号:

篇四:《城镇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城镇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单位)

根据《XX的有关规定,我单位对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名员工出具的城镇养老保险连续缴费 年以上人员的证明资料进行了审核,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单 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篇五:《如何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 - 【金柚网】》{如何出具已参加城镇医疗的证明}.

【导读】:怎么办理医疗保险?社保代理公司的费用标准。个人社保账户网上查询登记缴费期以医保部门公布的缴费日期为准。登记缴费期内完成登记缴费的人员,享受相应的年度的居保待遇,登记缴费期后登记缴费的人员,设置三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能享受相应的居保待遇,登记缴费期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一、适用范围

1、本市城镇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人员,以及重残人员。

2、本市户籍或本市引进人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子女中的下列人员:

1)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

2)年龄在18~20周岁,在各类中等学校(含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特殊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

3)年龄在18~20周岁,在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复读生。

4)年龄在18~20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

3、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老年遗属。

4、本市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和其外省市籍的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

5、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6、本市中学开设的西藏班、新疆班学生及插班的西藏高中学生。

7、中等职业教育对口支援都江堰市的学生。

8、本市留学生人员的持外籍护照的子女

二、参保要求

1、年龄均以享受医保年度末达到的年龄计算。

2、享受本市城保、镇保、综合保险、医疗互助帮困不能参加居民医保。{如何出具已参加城镇医疗的证明}.

3、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到邻近的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手续。本市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和在园(所)幼儿,应当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登记手续。

4、登记缴费期以医保部门公布的缴费日期为准。登记缴费期内完成登记缴费的人员,享受相应的年度的居保待遇,登记缴费期后登记缴费的人员,设置三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能享受相应的居保待遇,

登记缴费期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5、年度中途新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于当年及时到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手续(不设等待期)。当年度参保的缴费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新生儿除外)。

三、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1、本市户籍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16周岁以下未领取身份证的人员除外)、户口簿。

2、本市引进人才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配偶、子女,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和《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单》。

3、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户籍配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本市户籍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4、其他有关人员还需提供的证件:

1)处于就业年龄未就业的人员,需提供劳动手册;

2)因残疾辍学的人员,需提供残疾证;

3)因大病医疗辍学的人员,需提供区县少儿基金办公室出具的大病医疗凭证;

4)新生儿,需提供户口簿。

5)复读生,需提供复读学校开具的证明。

6)在医保服务点办理的新增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应提供学校或托幼机构的相关就读证明。

7)本市留学生的持外籍护照子女,需提供《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四、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

1、参保人应当在《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约定的时间内到办理登记手续的医保服务点,按规定的个人缴费额缴费,一年一缴。

2、在校中小学生与在园(所)幼儿由学校和托幼机构代为收取个人缴费。

3、逾期缴费的,视作放弃参保。

4、医保服务点收取个人缴费后,打印收据并加盖收费专用章后交给参保人。

5、中小学校与托幼机构收取个人缴费后,开具行政事业收据。

6、规定范围内的老年遗属、城镇高龄老人、城镇重残人员和享受民政部门特殊救济的人员,个人不缴费。

7、参加人员办理缴费后,不可退费。

篇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1、武汉地区大学生居民医保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院校、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校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属于参保范围和对象。

成人高校、电视大学等不属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在校学生不参加本次大学生居民医保;自学助考的学生接受的不是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因此也不属本次纳入的范围,但可随普通市民和中小学参加居民医保。另外,鉴于部队的特殊性质,国家和省要求对部队院校学生暂不纳入范围;外国留学生有专门的医疗保障渠道,本次也不参加大学生居民医保。

2、高校如何申请办理大学生居民医保

各高校携带机构批文、法人证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及其复印件,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管理处(包括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保处)办理申请网上经办大学生参保居民医保(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业务手续并领取网上申报用户民及密码。地处远城区的高校,按我市统一安排,到指定的社保处办理手续。

3、大学生参保信息如何申报?

各高校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下载大学生电子信息模版,以学籍为依据,采集上传本校大学生信息,打印《大学生学籍花名册》并加盖学校公章,报所属区社保处审核备案。以后年度各高校只需为新入学的大学生办理信息申报。

4、大学生医疗保险资金如何筹集?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是多少?

大学生医疗保险资金通过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共同筹集。大学生医疗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20元(重度残疾和低保家庭大学生个人缴纳由高校给予补助),财政补助为每人每年100元。

5、大学生个人如何缴纳居民医保费?

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居民医保费由高校负责代收,并出具地税部门统一印刷的专用凭证。

6、高校如何代缴参保大学生居民医保费?

各高校应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为本校参保大学生办理年度缴费申报报业务,并代收参保大学生年度个人缴费。

年度缴费申报期内,每月20日前各高校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月度缴费核算,确定月度代缴总金额。 社保部门将核算后的月度代缴总金额传送至地税部门,各高校应于次月15日签到所在区地税局领取税票,并按时足额缴费。

7、如何办理大学生参保异动手续?{如何出具已参加城镇医疗的证明}.{如何出具已参加城镇医疗的证明}.

各高校应在每年6月20日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为当年毕业的大学生办理批量异动业务。

大学生转学、退学和出国(境)等零星异动业务,由高校在每月20日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区社保处办理。

大学生因转学或其他原因转入新高校时,转入高校应在每月20日前为其办理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接续手续,打印《大学生学籍花名册》并加盖学校公章,报所在区社保处审核备案。

8、如何办理大学生申报信息的变更?

各高校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为本校大学生办理信息申报后,如有大学生姓名、身份证号信息需要变更的,应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社保处办理变更手续;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可由高校在网上申报系统中自行修改。

9、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期是怎么规定的?

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期按保险年度计算,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

10、大学生居民医疗保待遇包括哪些?

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包括三个方面: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

11、在一个保险待遇期内,医疗基金可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大学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含大学生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院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门诊重症和在市外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12、大学生据民医保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如何规定?

大学生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参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超出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3、大学生怎样就医?

大学生普通门诊,由各高校制定具体办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住院治疗,应持本人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应持本人身份证和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14、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如何管理?

大学生的普通门诊由各高校负责管理。大学生门诊须在高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不得低于70%。医保基金按照各高校缴费人数和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将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拨付给高校,由高校统一管理和包干使用。

15.什么是住院起付标准?

住院起付标准是指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之前,按规定应由个人先负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低于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16.住院起付标准时如何规定的?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200元;

(2)二级医疗机构400元;

(3)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大学生两次及以上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大学生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转诊住院的,视同一次住院,往上一级别医疗机构转诊的,要补齐住院起付标准的差额。

17.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医保基金按什么比例支付?

在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基金的支付比例为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7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的比例为60%。

18.大学生使用乙类药品和医保基金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多少?

大学生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以下简称门诊重症)和住院治疗使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先由个人支付10%。余额再按相关规定执行。

19.大学生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医保基金支付的比例是多少?

大学生按规定使用的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属国产的,医保基金支付65%;属进口的,医保基金支付50%。

20.大学生突发急病在非定点医院和定点转诊医院发生了门诊紧急抢救如何申报?

大学生因紧急抢救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在转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高校须在大学生入院的7日内,到所属社保处登记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有关医疗费用。

21.门诊紧急抢救转住院的费用如何计算?

大学生因危、急等情况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转住院治疗的,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结算。

大学生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转院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垫付。 紧急抢救未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各高校按普通门诊费用报销。

22.跨保险年度住院的费用如何结算?

大学生跨报销年度住院的,应在每年的8月31日结清本保险年度住院医疗费用,个人不再支付医保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其住院所在年度分别计算。

23、大学生如何申请办理门诊重症手续?

大学生需办理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以下简称门诊重症)手续的,由高校科研院所持该学生近期在医疗机构就医的相关诊断证明、病历等资料,到所属社保处办理门诊重症申报手续。社保处应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大学生进行病情鉴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社保处根据本人意愿,就近为其指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同时发放门诊重症专用病历。

24、办理门诊重症的标准是什么?

大学生门诊重症认定标准参照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的规定执行。

25、医保基金支付门诊重症费用的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大学生在门诊治疗重症的,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70%。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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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失代偿期)、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放化疗100000元; 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1600元; 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4000元; 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征1200元; 系统性红斑狼疮2800元;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8000元。 之一的)4000元

26、如何办理转院手续?

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所限不能诊治的,可申请办理转院手续。

(1)

(2) 在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治疗的,由转出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大学生可直接到转入医疗转到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转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经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由高校报所属区社保处核准,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27、个人用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如何申报?

经批准转院、异地就医等发生个人垫付医疗费用的,在治疗结束的90日内,由高校持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汇总清单、身份证(复印件)、长期和临时医(使用体内置换材料或置换人工器官的,需提交发票复印件)、住院费用收据以及相关证明等资料,于每月1日至10日到所属区社保处办理报销手续。

28、参保大学生在寒暑假、休学、实习期间,一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如何申报?

寒暑假、休学、实习期间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高校开具相关情况的证明,携带该学生的相关医疗资料,于每月1日到10日到所属区社保处办理报销手续。

29、大学生个人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1)寒暑假、休学、实习期间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转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市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办理。

(2)经批准转往室外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时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再按市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办理。

30、哪些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在国外、境外治疗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

(5)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31、参加商业保险的大学生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大学生参加商业保险的,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收据办理二次赔付手续;实行现金报销的,先由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剩余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市医疗保险中心出具的大学生居民医保医疗费用分割单,办理二次赔付手续。

32、原办理了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门诊重症的大学生,参加大学生医保后是否需要重新申报?

大学生参保前已办理了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门诊重症的,由高校到所属区社保处办理申请变更手续,并换发大学生门诊重症病例。

33、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保基金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时有何规定?

医院使用乙类药品和医保基金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以及自费项目,需经大学生本人同意。

34、住院医疗费用计算案例

大学生刘**,在某二级定点医院首次住院治疗,共发生医疗费用98000元,范围内费用95000元。其中: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45500元,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45500元,国产体内置放材料和输血费用4000元,自费费用3000元。

按政策规定,个人应付的费用:

(1)

(2)

(3)

(4)

(5) 欺负标准:400元(二级医院) 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由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个人支付金额:45500*30%=13650元 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0%:45500*10%=4550元 乙类药品为自付10%后余额,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个人需再支付:(45500—国产体内置放材料和输血费用基金支付65%,个人支付比例100—65%=35%,个人需支付;45500*10%)*30%=12285元 4000*35%=1400元

上述个人自付金额共:400+13650+4550+12285+1400=32285元。

医保基金应支付的医疗费用:95000—32285=62715元。

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费用占本次范围内医疗总费用的比例为66%。

35、住院医疗费用计算案例

大学生王**,在某二级定点医院首次住院治疗,共发生医疗费用6000元,都在医保规定范围。其中: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3000元,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3000元。

按政策规定,个人应自付的费用:

(1)起付标准:400元(二级医院)

(2)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个人自付金额:3000*30%=900元

(3)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0%:3000*10%=300元

(4)乙类药品自付10%后的余额,由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个人需再支付:(3000—3000*10%)*30%=810元

上述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共计:400+900+300+810=2410元

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6000—2410=3590元

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费用占本次范围内医疗总费用的比例为60%。

篇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

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试行办法》所称“职业高中、中专、技校、托幼机构”是指经教育、劳动、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托儿所、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重度残疾人员”是指经残联认定的伤残等级达到1级和2级的残疾人;“低保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确定的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城镇居民身份确认的基准日为10月1日。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含东营市胜利教育中心)中小学阶段学生、东营经济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市属国有农场、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和石油大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胜利石油管理局负责胜利油田范围内的职工家属及其子女(中小学阶段学生除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 各代收代缴单位应本着便民的原则设立城镇居民参保点,原则上每个社区不少于一个参保点,每个参保点不少于3个工作人员。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五条 凡符合《试行办法》规定参保范围的于每年10月底前参保登记,其中,中小学阶段学生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他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乡镇政府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东营经济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市属国有农场、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和石油大学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条 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填写《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和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四张,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和重度残疾人员另提供低保证和残疾人证及复印件2份。复印件一份留存参保点,一份上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会同公安、民政、残联和财政等部门对城镇参保居民进行身份认定,并在各代收代缴单位对参保城镇居民参保身份进行公示。

第三章 缴费发证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10月1日-11月20日。在规定缴费期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10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1月20日前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当年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推迟到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内办理,并以参保时的标准补缴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何出具已参加城镇医疗的证明}.

新生儿(出生12个月以内)及其他新增加的城镇居民,应于每月的15日前参保缴费,上半年的按一年的标准缴纳,下半年的按半年的标准缴纳。其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收缴。

第九条 中小学阶段学生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组织缴费。其他城镇居民在代收代缴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持代收代缴单位开具的缴费凭证到指定银行缴费,缴费后将银行收费凭证交回代收代缴单位。

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城镇居民缴费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第十条 代收代缴单位负责汇总本辖区《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编制《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投保花名册》,按要求将报表、软盘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上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于11月底前将本县区报表、软盘上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上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汇总各县区上报数据,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预算,财政部门负责划拨财政补助资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12月10日前汇总编制完成财政补助预算,财政部门于12月底将补助资金划拨到位。

第十二条 代收代缴单位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身份按年度建立参保档案。

第十三条 《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丢失的,由所在参保点出具证明后,携带身份证到原发证机构补办。

第四章 保险关系变更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参保地发生变动时,于下一年度缴费时填写《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移登记表》。

第十五条 参保城镇居民出国定居、参军、户籍迁出或死亡的,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办理退费手续,保险关系自行中止。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参保后如按规定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政府其他保障形式,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回。

第五章 就医管理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需持《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到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到已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网上住院审批。医院应开具《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告知单》,由代收代缴单位盖章确认后,办理住院手续。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到未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先由具有处方资格的医师填写《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审批表》,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和代收代缴单位公章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审批手续。急诊、危急病人可先住院,但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内因突发急病到就近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等信息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因突发急病不能回本地住院的,可在当地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等信息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审批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备案,可选择1-3家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等信息报原办理核准手续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本市因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

(二) 本市最高级别医院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时,应先由最高级别医院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填写《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和代收代缴单位公章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

第二十五条 转外就医每次限选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