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提醒制度

时间:2021-11-03 09:20:58 200字

谈话提醒制度(一)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谈话提醒制度实施办法

(2001年5月23日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委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谈话提醒是委党组、委内各部门(指各科学部、局、室,下同)、单位(指各直属单位,下同)党支部和党员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党员、干部实行的一种教育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推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将监督关口前移,努力防范违纪行为的发生,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章 谈话提醒的对象

第四条 谈话提醒的对象,主要是群众有反映或发现有违纪苗头和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及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集体,重点是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章 谈话提醒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的党支部或党员行政领导在接到群众反映或发现本部门、单位的党员有违纪苗头时,要及时与其谈话,使其警醒并认真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在党员出差、出国执行任务,变动工作岗位、职务等情况时,应有针对性地谈话,提出纪律要求或应注意的事项。

第七条 党员或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一)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的;

(二)不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

(三)不正确运用权力,勤政廉政,遵纪守法,严格执行科学基金管理规章制度的;

(四)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讲团结协作,不顾全大局的;

(五)在道德品质、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等方面有不良倾向的;

(六)在选拔聘任干部时,不坚持原则,不走群众路线,搞不正之风的;

(七)在其他方面出现违纪苗头的。

第四章 谈话提醒的原则及分工

第八条 谈话提醒应区分对象与内容,按照逐级负责和党政配合的原则进行。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提醒,以部门、单位的党支部为主,必要时由部门、单位的党政领导共同进行。对出差、出国和工作岗位变动等专项性谈话提醒,以部门、单位行政领导为主进行。对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提醒,由委党组和委领导班子共同进行。

第九条 谈话提醒实行责任制。

(一)对党组书记、党组集体、委领导班子的谈话提醒,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党组成员的谈话提醒,由党组书记负责,必要时,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联合办公室(简称联合办公室)负责人参加。

(三)对部门和单位党政正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提醒,由分管的委领导负责。对副职党员干部的谈话提醒,由该部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机关党委、联合办公室、人事局负责人参加。

(四)对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提醒,由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及行政领导负责。必要时,联合办公室负责人参加。

(五)对处以下党员的谈话提醒,由所在党支部负责。

第五章 谈话提醒的要求

第十条 谈话提醒要坚持原则,坚持“三讲”的精神和“三个代表”的要求,实事求是,与人为善,要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方式方法适当,防止简单粗暴。 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党员的谈话提醒,事前一般要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被谈话人应认真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做出说明,切实加以纠正。

第十一条 谈话提醒一般以个别进行为宜。谈话时要保护检举、反映意见人。对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提醒方式。重要的谈话提醒应做好记录。对经谈话提醒后仍无改进者,可以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谈话提醒的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要把谈话提醒制度实施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一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干部政策理论水平、能力和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党支部将执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情况每年度向机关党委、联合办公室汇报一次。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党支部要加强对谈话提醒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对所属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违纪苗头不及时进行谈话提醒,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者,在惩处违法违纪者本人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失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有关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四条 谈话提醒制度要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为前提,对不正确履行谈话提醒制度有关规定的,被谈话人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委内非党员干部的谈话提醒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联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谈话提醒制度(二)

云台小学党员干部谈话提醒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市委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日常谈话

1、 日常谈话制度是上级纪检监察、党办(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学校领导以关心爱护干部为目的,与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的制度。

2、 谈话可结合奖惩、考察、年度考核或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也可结合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

3、 日常谈话由上级纪检监察、党办(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学校领导校领导实施。

4、 日常谈话也可根据职能部门负责人本人要求进行。凡本人向学校和上级提出日常谈话要求的,应适时安排。

二、任职谈话

1、任职谈话制度是学校领导岗位因工作需要提任或调任职务,上级纪检监察、党办(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学校领导对其进行任职前谈话和任职廉政教育谈话的制度。

2、任职前组织谈话由学校支部指定的班子成员实施。主要内容为岗位任职要求和廉洁自律的要求。

3、 任职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三、信访谈话

1、 信访谈话制度是学校支部、行政根据群众举报反映问题的信访件,对其中确需提醒注意或因匿名等原因无法查实的,与本人谈话的关心干部、了解情况的制度。

2、 信访谈话由收到信访件的负责信访工作的副校长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3、 信访谈话的主要内容:要求谈话对象说明情况;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就信访件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并署名。

4、 信访谈话也可采取组织函询的方式,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四、诫勉谈话

1、 诫勉谈话制度是学校支部、行政发现中层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对其谈话的制度。

2、 诫勉谈话由支部书记、校长负责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3、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谈话对象限期作出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并送上级部门。

4、 经诫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谈话提醒制度(三)

沌口办事处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提醒制度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对提醒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二、谈话提醒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谈话提醒: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时;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的。

三、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规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四、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要事前将谈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五、谈话提醒要采取个别进行的方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2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反映人,谈话的重要情况要留有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被谈

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六、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凡因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而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渎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其的责任。

谈话提醒制度(四)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提醒制度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对提醒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二、谈话提醒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谈话提醒: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时;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的。

三、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规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四、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要事前将谈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五、谈话提醒要采取个别进行的方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2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反映人,谈话的重要情况要留有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六、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凡因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而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渎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其的责任。

谈话提醒制度(五)

廉政谈话提醒制度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对提醒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二、谈话提醒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谈话提醒。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时;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时。

三、谈话提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对**谈话提醒由**负责,对机关科部室及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谈话提醒,由**或分管副**负责,对一般干部谈话提醒,由分管副**负责。

四、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 守党规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

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 德品质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五、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要事前将谈 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 进行汇报。

六、谈话提醒要采取个别进行的方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2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反映人,谈话的重要情况 要留有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七、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凡因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而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渎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责任。

谈话提醒制度(六)

东河区工商分局党员谈话提醒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提醒的对象 主要是发现有违法违纪苗头的以及其它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

二、谈话提醒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发现分局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实行谈话提醒:

1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决定、指示贯彻不得力,不坚决,在公开场合散布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 、缺乏工作责任心,工作质量低下,贻误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

3 、对服务对象、群众服务态度差、言行粗鲁、生硬、态度蛮横或有群众投诉的。

4 、劳动纪律松弛,平时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工作时间擅离职守的。

5 、违反保密纪律,随意传播、泄露工作中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事宜的。

6 、违反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参与迷信、赌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7 、存在好人主义现象,不与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甚至帮助说情、隐瞒,造成一定后果的。

谈话提醒制度(七)

***局廉政提醒制度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县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广电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全县广电系统实施廉政提醒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谈话提醒对象。群众反映强烈或有违纪苗头和其他需要提醒的党员干部,都可以进行谈话提醒。

二、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情况;坚持党员标准,严以律己,发挥模范作用的情况;正确运用权力,勤政廉政,遵纪守法的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顾全大局的情况;道德品质、思想工作作风和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由谈话人了解上述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批评和要求。

三、谈话提醒的方式。谈话提醒从性质上分廉政谈话和专项谈话;从形式上分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类型。对组织了解掌握和群众反映党员干部廉政方面的问题,可对其进行廉政谈话;党员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职务等情况,也可对其进行专项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纪律要求或应注意的事项。谈话提醒一般采取个别进行的方式,对普遍性问题或领

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可采取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提醒的方式。

四、谈话提醒的原则。谈话提醒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同时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问题,谈话提醒前一般应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被谈话人应端正态度,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如实说明,认真纠正。谈话时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谈话内容要注意保密,谈话提醒要做到及时、适时。

五、责任追究。谈话提醒制度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局、台、公司各部室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努力使廉政提醒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对发现问题不及时提醒,以致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严重后果者,在追究本人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