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建省产假规定

时间:2021-11-03 07:21:55 100字

篇一:《安徽省2016年产假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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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16年产假新政策

金柚网社保知识资讯: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各地的相关政策也随之改变。《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取消 20天的晚婚假。同时,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增加60天产假,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的产妇,都将享受产假延长60天 的优待。据了解,《草案》今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一旦表决通过,“全面两孩”政策将在我省正式落地。

政策内生育延长60天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取消晚婚晚育假,同时对合法生育的人群给予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具体延长多久则由各省自己规定。

安徽省此次《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了晚婚晚育假。《草“案》既维护了生育一孩夫妻的利益,也体现了提倡生育两孩的立法导 向。”省卫计委主任于德志表示,我省将原来的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各延长产假30天,合并转换为延长产假60天,保留了原来男方护理假的规定。

根据规定,对符合《草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草案》还规定,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在“全面两孩”政策落地之后,安徽省的产妇能多少天休产假呢?省卫计委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告诉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加上60天的延长产假,我省产妇可以休158天产假,剖腹产等特殊情形将按规定增加产假天数。”

据介绍,在新条例实施之后,安徽省产妇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60天产假的优待。

篇二:《2016年公务员产假请假条范文》

2016年公务员产假请假条范文

2016年公务员产假请假条范文

范本一:

尊敬的学校领导:

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11月份,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春节后回来上班,请假时间为4个月。另在此非常感谢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真正体现了人文化主义。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xxx

范本二:

尊敬的公司领导: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11月份,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春节后回来上班,请假时间为4个月。目前本岗位的工作已移交给XXX同志,经过近期的培训,XXX同志已经完全可以胜任本岗位工作了。另在此非常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真正体现了人文化主义。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XXX

范本三:

产假请假条

本人于2015年____月____日的预产期,经医生建议,定于2008年____月____日提前待产,特从2008年____月____日开始请假,期限为_____天,请领导予批准,谢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2015年____月____日

范本四:

xx(单位)办公室:

因本人即将临产,根据国家规定产假为90天,自即日起向办公室请产假。 特此请假,恳望批准!

xx(单位)

xx(部门)xx(姓名)

年 月 日

范本五:

xxx(单位)办公室:

因本人即将临产,根据规定产假为90天,自即日起向办公室请产假。 特此请假,恳望批准!

xx(单位)

xx(部门)xx(姓名)

年 月 日

篇三:《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修正)》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修正)

【颁布单位】 福建省政府

【颁布日期】 19890128

【实施日期】 19890128

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 (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企业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 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侨资、台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 业,城市街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 临时职工以及计划外聘用工。

第五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收职工时,对男女必须一 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或无理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六条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 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

第七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条 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 劳动强度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给予公假 一天。

第九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 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证明,调整

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第十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 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连续工作工种的,在劳动时间内每天应安 排四十至六十分钟的休息,并不扣减出勤时间。

第十一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 ,所在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

第十二条 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卫生部门产期保健规定,在劳动时间 内进行产前检查,按公假处理。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 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十四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意 见,分别下列情况给予产假: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至三十天;

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第十五条 女职工哺育婴儿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 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 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哺育婴儿期间,确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 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

第十七条 女职工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八条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 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 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十九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物价补贴照发。

产前假、哺乳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80%发给,物价补 贴照发,并应计算工龄。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后,其 继续休息期间的待遇,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女职工经本单位的医疗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患 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应给予照顾,酌情安排适宜的劳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每两年应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科病普查,其费 用由所在单位负担,普查时间按公假处理。对患有妇科病者,应组织治疗 ,其治疗费用按现行劳动保险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 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 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 难。

最大班女职工达一百人的单位,应设置女工卫生室和孕妇休息室等妇 幼保健设施。

最大班女职工不满一百人的单位,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各单位所建的妇幼保健设施,应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并有专人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业特点,建立相应的女职工劳 动保护制度,严格管理,保证国务院的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实行。

各单位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 卫生标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审 查,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都应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 护工作的人员,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行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 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在 三十日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 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 人及其直接责任者,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 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实行国家监 察,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给予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各级卫生部门、工会和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违反《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按计划生育条 例有关规定执行,其劳动保护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其产假奖励办法按《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执 行。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按劳动部颁布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第三、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按国家标准GB3869 —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的计算方法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高空作业”系指在距离基准面二米以上(含二米)有可能坠 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二)“低温作业”系指常年在低温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三)“冷水作业”系指常年在冷水里进行的作业。

(四)“夜班劳动”系指在从二十二时之后至凌晨上班的劳动。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的有关条款: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的通知》(闽政【1998】7号)

第二十七条中“给予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经济处罚,处罚办法按省政府 闽政【1984】28号《福建省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执行”的规定 修改为“给予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篇四:《2016婚假产假最新规定: 定了!吉林省婚假15天产假158天》{2016年福建省产假规定}.

: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016婚假产假最新规定: 定了!吉林省婚假15天

产假158天

中国吉林网3月31日讯(记者 李丹)今天上午,记者在省政务大厅召开的“全面二孩放

开”新闻发布会上,就群众关注的有关“生二孩”的休假政策和奖励政策方面,记者采访了吉林省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处长姜国民。

姜国民表示,在最新实施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中,只要依法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无论早婚还是晚婚一律休假15天;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增加产假60天,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一共可享158天产假,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职工在享受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另外,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三)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

(四)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五)怀孕28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21天至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

妊娠的,休息98天。

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

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篇五:《湖南产假新规定2016年》{2016年福建省产假规定}.

湖南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通过 男方护理假20天

2016年3月30日下午,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经过分组审议,修正案将男方护理假由修正案草案提出的15天变更为20天;女方产假为158天。

故此,“全面两孩”政策在湖南全面落地。

10多个省份已修改了人口与计生法规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决策部署。2015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全面两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湖南落地,顺应群众的期盼和要求,省人民政府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议案。据了解,目前,我国的广东、浙江、广西、湖北、天津、安徽、山东、四川等10多个省份已经修改了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其他省也正在抓紧修改中。今日,《条例(修正案)》在表决中获通过,湖南也成为修改了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省份。不管生一孩还是二孩 女方产假都是158天

关于生育政策,《条例(修正案)》第十四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是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是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这里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产假怎么休?广大女性最为关注。“参照国家修改计划生育法的模式,对《条例》只做部分修改。”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健介绍,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对此,湖南在参考部分外省规定,考虑要求增加产假、护理假的舆情,以及为了方便母亲哺乳婴儿的情况下,将原来条例中第二十四条“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修改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这意味着,不管你何时生,生一孩还是二孩,产假拟同享延长60天,加上国家法定的98天,共计158天。

篇六:《2016年劳动法放假规定》

1. 法定节假日: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2. 带薪年休假: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3. 病假:

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