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配偶女名下的

时间:2021-11-02 14:45:35 100字

篇一:《2015版新婚姻法知识竞赛试题》

2015版新婚姻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已有997人查看过本文标签:婚姻法 知识 竞赛100%好评1人参与打分0人评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C )。

A.互相爱护 B.互敬互爱 C.互相尊重

2.姚某(男,22周岁)为达到与郭某(女,19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郭某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2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郭某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A )

A.对郭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B.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3.根据婚姻法规定,下列不属于结婚必备条件的是( B )。

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男不得早于25周岁,女不得早于22周岁

C.符合一夫一妻制

4.晚育是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省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女职工晚育的,享有( C )天的产假。

A.90 B.105 C.128

5.王某和吴某经登记结婚后,吴某欲撤销该婚姻,其理由成立的是( C )。

A.王某在婚前声称自己有存款十余万、若干套住房,婚后吴某发现均为谎言

B.王某趁吴某母亲病危急需用钱之际,以许诺给其母看病为条件,诱使吴某与其结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配偶女名下的}.

C.王某掌握吴某父亲贪污的事实,并以此暗示吴某他随时可能将这些张扬出去,除非与其结婚成为一家人,吴某迫于无奈与王某结婚

6.根据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B )内提出。

A.六个月 B.一年 C.二年

7.夫妻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下列有关约定产生的法律效力,其说法错误的是( C )

A.约定夫妻财产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

B.约定财产对夫妻双方具有拘束力

C.约定财产可以对抗第三人

8.下列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A )

A.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经营取得的收益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9.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不需要出具的证件或证明材料是( B )。

A.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B.本人的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C.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10.华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华某长期在外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下列哪项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B )

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华某予以补偿

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辛劳,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因显失公平而归于无效

C.由于华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华某给予损害赔偿

11.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C )。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12.1999年,周某(男)与张某(女)经人介绍结婚,2001年生下一女孩。

【2015版新婚姻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2015版新婚姻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女孩生下后,夫妻两人常常吵架。2003年8月,两人又生下一女孩,周某很是不满,此后两人更为不和。2003年底两人将小女儿送人收养。2004年1月,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的处理应是( C )。

A.判决离婚,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B.判决不准离婚,因两人非法送养小女儿

C.驳回起诉,因张某在生育第二个女儿后1年内,周某不得要求离婚

13.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子女抚育费可以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 B )。

A.40% B.50% C.60%{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配偶女名下的}.

14.袁某与妻子结婚的第12年,袁某父亲去世并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袁某,并声明该房屋只归袁某一人所有。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 A )

A.如袁某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B.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C.袁某夫妻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15.甲乙系夫妻,现甲因车祸身亡,债权人丙主张甲生前曾向其借款5000元,用于春耕买化肥和为孩子丁上大学交学费,并有借据为证。乙以自己不知情为由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 。

A.甲已死亡,债权债务消灭

B.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由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但甲已死亡,乙承担原有债务的一半

16.周某与妻子庞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庞某右耳失聪。庞某起诉周某赔偿医药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但未提出离婚请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

A.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

B.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而不应赔偿精神损害

C.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17.离婚,又称婚姻的解除。下列不属于我国离婚方式的是( A )。

A.公证离婚

B.协议离婚

C.诉讼离婚

18.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实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其说法错误的是( B )。【2015版新婚姻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文章2015版新婚姻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出自

/article/1423471066683.html,转载请保留此链接!。

A. 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B.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C.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9.根据婚姻法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from 本文来自高考资源网 end#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 C )依法强制执行。

A.公安机关

B.民政部门

C.人民法院

20.婚姻法对虐待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作出规定,加大了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根据《刑法》规定,处( A )。

A.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B.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C.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多项选择题

1.婚姻法调整的是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其基本原则包括( ABCD )等。

A.婚姻自由原则

B.一夫一妻原则

C.男女平等原则

D.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2. 王某与武某于1994年3月登记离婚,同年7月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起。后因经济问题双方又发生纠纷,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依照法律,( BD )。

A.法院应当受理王某起诉的离婚案件

B.王某与武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C.法院对王某与武某的纠纷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篇二:《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配偶女名下的}.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7、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死生契阔,与子相悦;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尽管时代变迁,法制变更,但这依然是我们对于婚姻的朴素理想。

婚姻法还未颁布,中国婚姻特色:包办、一夫多妻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50年代60年代婚姻特色:组织做主{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配偶女名下的}.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计划生育需要推迟结婚年龄

2011年8月13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施行,它“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等等。

新婚姻法的颁布引起社会巨大关注,有小家才有大家,婚姻家庭的稳定才换来国家的繁荣昌盛,

篇三:《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行为的认定》

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行为的认定

在电视中,我们常常会看到的一个情节就是一对男女如果要结婚,那么男方的父母或者女方的父母就会给自己的子女买一套房子作为新房。但是在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父母都是这么的有钱,因此在某些家庭中,父母可能会给子女出一部分的房钱,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人会认为父母应该是房子的所有权人之一,但是有些人又不这么认为,那么在实践中这种情况是如何处理的呢?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

被告:温某某

原、被告于2005年3月14日在云阳县人和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4月28日经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小孩温某由原告张某某抚养;2007年2月26日,被告温某某与开发商张某某签订集资联建房协议书,购得云阳县双江大桥某单元501室。房屋总价款为4.7万元,该房屋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被告温某某的母亲向某某现居住在该房屋中。原告认为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被告则提出房屋中有一部分应属于母亲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屋现在的价值为28万元。被告的母亲向某某在被告购买房屋时出资1.4万元。被告母亲虽然进行了出资,但签订集资联建房协议是以被告温某某个人名义签订的,被告母亲支付的出资款是以被告温某某的名义支付的。被告未提供购房时被告母亲要求对所购房屋占份额的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05年3月14日在云阳县人和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4月28日经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温某某与开发商张某某签订集资联建房协议书,以温某某之名购得云阳县双江大桥某单元501室,总价款4.7万元。虽然购房时被告的母亲向某某出资1.4万元,但签订集资房联建协议书是以被告温某某的个人名义签订,被告母亲支付出资款是以被告温某某的名义支付。被告的母亲向某某也并未明确要求其在该房屋中占份额,同时被告也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第1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被告母亲出资的1.4万元应认定为系对被告个人的赠与,其余部分属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因此,房屋由被告所有为宜,并补偿原告98294.00元。

【法律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能不能适用上述条文呢?关于这个问题,最高法在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配套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表述为,“在父母只支付不动产部分价款且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形下,则根据本条立法原意,该部分出资亦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既然父母的该部分出资属于其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其子女以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时,根据本司法解释第10条关于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的规定,亦应当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只不过在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下,离婚时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本案中,该房产的出资实际上包括原告、被告及被告的母亲,被告母亲只支付部分价款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只能认定为是对被告的赠与,尽管并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但是由于被告在出资中所占的份额较大并且该房屋的实际居住人被告母亲,因此判决房屋归被告,而由被告对原告进行补偿。

篇四:《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配偶女名下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篇五:《【案例】父母为子女购置婚房,应注意保留出资证明》

【案例】父母为子女购置婚房,应注意保留出资证明 2013-08-01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团队{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配偶女名下的}.

【案例】父母为子女购置婚房,应注意保留出资证明

【律师说法】

父母拿出半生积蓄为子女购置婚房,在当代社会中已是普遍的现象了,但由于子女与配偶离婚而导致房产纠纷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所以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介绍】

王先生的父亲为了给儿子购置婚房,将自己多年的积蓄30万元交给了儿子,王先生即将钱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内,后用这笔钱购置了甲、乙两套房屋,产权人均为王先生本人。2003年王先生经人介绍与陈女士认识,半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夫妻二人与王先生的父亲共同生活,住在甲房屋。2006年,陈女士经过丈夫同意,与第三人刘先生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将乙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先生,又用这笔钱购置了丙房屋,产权人为王先生和陈女士两人。

2010年,王先生与陈女士感情破裂,就夫妻财产协议分割,此时,王先生的父亲提出,丙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理由是丙房屋购房资金的来源是乙房屋的出售款,而乙房屋虽然登记在儿子的名下,实际出资人为自己,所以乙房屋的出售款50万元应属于自己,同理,用这笔资金购置的丙房屋的实际产权应属于自己。而陈女士则认为这是王先生与父亲的做法是为了达到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遂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

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先生的父亲和王先生均说明乙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王先生的父亲,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而陈女士出售乙房屋的行为事先已得到产权人王先生的认可,购买丙房屋后产权人登记为王先生和陈女士两人,可以认定丙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法院最终支持了陈女士的主张,将丙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先生和陈女士各占一半份额。

【律师点评】

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所有权应以登记的内容为准,即只有在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王先生及父亲在法庭答辩中均声称乙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王先生的父亲,但又拿不出确凿的证据。如果当时王先生的父亲不是将钱给儿子,而是直接从自己的银行卡中支付房款,或者王先生的父亲购房后在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无论是采取哪种措施,都不会出现后来无法举证的尴尬。 当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并不是希望有婚姻破裂的一天,但房屋毕竟是生活中的重要财产,所消耗的金额巨大,因此最好还是未雨绸缪,要注意保留购房的出资证明,或是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也可以采取与子女签订协议的方式,注明自己在房屋出资的比例及对房屋产权所占份额,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自己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篇六:《新婚姻法解释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解释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2011年08月15日 10:56:5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指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篇七:《离婚诉讼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的处理》

龙源期刊网 .cn

离婚诉讼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的处理

作者:卢书琪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4期

摘 要:本文主要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结合典型案例,深入剖析离婚诉讼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的情况下,该类房产的性质认定、归属与分割及房产增值部分的处理。

关键词: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父母出资

一、典型案例与解析

美美和男友小明准备结婚时,在小明父母的资助下购买了婚房,并将婚房产权登记在小明名下。但是,婚后,美美和小明性格不合的迹象逐步凸显,双方常因一点生活琐事就发生激烈争吵,婚姻关系摇摇欲坠。小明父母考虑到老两口毕生的积蓄和养老钱都用来给儿子购置婚房,只恨当初碍于情面,怕影响儿子夫妻感情,并没有与儿子儿媳签什么协议,也没有把老两口的名字登记在产权证上,万一小两口真的离了婚,房子的一半岂不是要归了儿媳妇,那老两口对房子的出资就打了水漂,便宜了外人了?考虑再三,小明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老两口和小明三人共有。

1.两种观点的对抗

这是关于离婚诉讼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分割的典型案例,《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出台前,在审判实践中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行为是一种法律上的赠与行为,本质上是以亲情为基础的赠与。另一种观点认为,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出资是一种借贷行为。父母宁肯将自己出资的部分视作对子女小夫妻俩的借贷,这样不仅能解决现实问题,也有利于解决产权纷争。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思路与困境

在父母子女之间对出资行为性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要作出认定必须结合各种因素综合分析父母出资当时的真意。《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采婚后所得共同制。在此前提下,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则一般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购房屋应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