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银行,资产处置

时间:2021-11-02 13:10:02 200字

第一篇 昆明银行,资产处置《2016金融服务承诺书范文》

金融服务承诺书范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 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主动配合、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服从公司规章制度要求,明悉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本人清楚职位职责、授权范围以及公司的相关制度,在职期间,将诚信守法、恪尽职守,审慎高效地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同时,本人承诺在职期间持续学习,使自己持续具备任职资格条件并能够胜任所从事的职位。

三、在职期间,不从事任何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任何非法收入。

四、不从事损害公司或客户利益的活动,同时,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公司及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公司及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将及时抵制,如确实无法抵制的,将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告。

五、不代客理财,不全权代理客户交易,不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投资收益、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六、不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买卖价格等。

七、不代理客户办理或签订与开户、销户、修改客户资料、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等有关的手续或协议。

八、不伪造客户签名及客户资料,不违规使用或私刻公章及业务用章,不违规使用或伪造票据。

九、不欺诈误导客户,不为牟取佣金收入而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十、不以任何形式向客户传播存在虚假成份或者误导性的信息或言论,亦不发布任何有损于公司形象的言论等。

十一、不泄露公司及客户的各种资料。

十二、不以任何形式为客户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或对客户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默许。

十三、不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协助客户进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

十四、不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不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规举办集会性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十五、本人已认真阅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手册》的全部内容,并充分理解其含义;本人愿遵守手册的内容;本人愿严格履行手册中合规的一般准则及各项义务及要求,不从事手册所禁止的行为;如手册发布后公司对其内容进行修订,本人亦愿严格履行修订后手册中合规的准则及各项义务及要求,不从事手册所禁止的行为。

十六、以下请选择适合项:

□ 本人在此郑重承诺:本人将立即清理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的股票,或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本人今后将遵守国家证券法规定,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会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本人承诺如持有股票将按公司规定进行申报。

□ 本人在此郑重承诺:本人没有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本人没有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本人今后仍将遵守国家证券法规定,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会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本人承诺如持有股票将按公司规定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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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人已认真阅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手册》的全部内容,并充分理解其含义;本人愿遵守手册的内容;本人愿严格履行手册中合规的一般准则及各项义务及要求,不从事手册所禁止的行为;同时,本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及本人与公司的合同约定。如手册发布后公司对其内容进行修订,本人亦愿严格履行修订后手册中合规的准则及各项义务及要求,不从事手册所禁止的行为。

十八、本人承诺不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并按公司规定如实申报本人在外经营、为他人经营及在外兼职的相关情况。

十九、本人承诺遵守直系亲属回避原则,凡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在公司总部同一部门、同一分支机构或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部门、公司同一控股子公司、公司同一全资子公司从事工作;本人承诺如有直系亲属在公司任职将按公司规定进行申报。

如本人上述承诺存在虚假陈述或发生违背上述承诺事项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服务承诺书

(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出加强对金融业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全省金融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

(二)负责与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以下简称“一行三局”)的联系沟通,做好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支持、协助和配合“一行三局”对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整顿、规范金融秩序,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配合相关部门推进金融诚信环境建设。

(四)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金融政策要求,负责全省地方金融机构的宏观管理和省级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设立、改制、重组与退出等工作,推进地方性金融机构改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地方性金融机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推荐、考核省级地方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五)培育、管理投融资主体,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对省属投资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六)加强云南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发展。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全省拟上市公司、拟公开发行非上市公司的培育及推荐工作,制定扶持和推动企业上市和再融资的相关政策,指导、协调和推动企业上市、再融资、资产重组等工作。引导保险资金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七)组织指导地方金融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全省金融业对外开放;支持和推动全省金融研究;支持和帮助全省金融行业强化自律工作。

(八)承担云南省金融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及省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金融类分行对外承诺书

一、储蓄业务实施全年无星期天服务。

二、恪守“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原则。

三、常年无偿提供人民币残损币兑换、零整币兑换服务(大额零整币兑换需提前预约)

四、储蓄人员对客户做到六个一样。金额大小一样欢迎,主币辅币一样受理,忙时闲时一样认真,生人熟人一样亲切,年长年少一样周到

五、柜台员工着装整洁。接受客户监督。

六、实行国家规定的存、贷款利率。

七、信贷干部廉洁奉公。秉公处理各种信贷业务。不以贷谋私。杜绝吃、拿、卡、要、报行为。

八、严格遵守结算纪律。绝不无理拒付和压单、压票,票据结算做到方便、快捷、安全。

九、中行不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

十、中行员工不接受客户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十一、对外付现无假-币。若客户在柜台付现中当面发现假-币的双倍赔偿(从他行调款直接付出除外)

十二、柜台接待客户做到三声”来有应声、问有答声、走有送语)和“三起来”站起来、笑起来、文明用语讲起来)服务。

十三、大额储蓄存取款提供上门接送服务。凡县支行储户一次性存取款10万元、市区储户一次性存取款15万元以上者。

十四、实行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人为客户提供快捷、周到服务。

十五、各营业网点设立顾客意见簿。客户如有意见可举报或投诉。

网站金融顾问服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乙方成为甲方_________会员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金融顾问服务产品,产品与价格见附件,乙方根据需要订购甲方_________服务产品。

二、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乙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交纳顾问费:

账户划款方式:乙方同意由甲方从乙方保证金帐户或银证通帐户将顾问费_________元人民币划到甲方指定帐户上。

乙方直接到当地甲方营业网点缴付顾问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乙方通过银行划款或电汇的方式将顾问费_________元人民币汇到甲方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全称: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乙方通过邮局汇款的方式将顾问费_________元人民币汇到以下地址:

收件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三、服务方式

1.甲方文字版服务产品发布在_________网站(_________)的会员个人理财主页上,除乙方所订购产品特别规定或乙方特别要求并经甲方同意外,乙方须通过甲方_________网站会员专栏接收甲方的服务产品。

2.由于国内许多网站的邮箱存在很多问题,甲方按乙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信息产品时,不保证乙方能及时收到。若乙方电子邮箱发生变动,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甲方以便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3.甲方根据乙方所订购的产品,向乙方提供手机短信服务,即甲方按乙方提供的手机号码将短信产品以手机短信息形式发送给乙方。若乙方手机号码发生变动,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甲方以便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4.甲方在认为必要时在盘中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向乙方提供相关信息与服务。乙方提供的电话号码应是甲方工作期间能够联系到的号码,若乙方电话号码发生变动,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甲方以便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四、权利与义务

1.除非另有约定,乙方根据本协议中的服务内容,享有与所缴费用相适应的相关服务的权利。

2.除非另有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和服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传播、销售、出版、广播和用作商业目的。

3.如果乙方存在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和服务私自复制、传播、销售、出版、广播和用作商业目的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终止信息服务,同时将乙方已付费用全额用以支付违约金,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追诉的权利。

4.甲方有权对包括_________网站会员个人理财主页、产品格式等进行调整或修改。

5.甲方不受理乙方以任何理由提出的退费要求。

6.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对乙方的最高经济赔偿额不超过收取的当期会员顾问费的50%。

7.在履行协议期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有关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开展此项业务,本协议自动中止或终止。

五、免责条款

1.甲方承诺将尽力为乙方提供服务,但甲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仅供乙方参考,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对乙方因甲方提供的咨询产品和服务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2.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延误、遗漏和不准确现象,甲方将尽力提高所提供信息的质量,但不能保证其服务信息的完全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篇 昆明银行,资产处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9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支持“三农”、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云南省内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或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宏观政策指导,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公司注册资本金进行监管。

(三)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下同)的任职资格。

(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五)会同云南银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新、

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六)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风险处置责任,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县(市、区)设立,其名称由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字号、行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不得使用本县(市、区)以上的行政区划,确需使用的,应含所在地的县(市、区)行政区划名(两级以上行政区划名连用),并报最前面一级行政区划的工商登记机关核准。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低于5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全部为货币资金,由出资人或发起人1次足额缴纳,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拟任人员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董事长、副董事长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总经理、副总经理应从事银行业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共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三)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名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需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熟悉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和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招投标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另行制定。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经县(市、区)、州(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核。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和住所,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企业经营方针及未来发展规划。

(二)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基本情况。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情况介绍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投资条件;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经工商部门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近3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章程草案。将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简历。

(九)职能部门设置、公司治理结构及主要管理制度。

(十)公司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股东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经营管理人员需参加省政府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省政府金融办审核同意的文件后,方可到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其中,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自领取营业执照起,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在30日内,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

(一)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公司章程、组织形式的事项。

(二)因增资扩股、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等引起的注册资本、股东、股权变更事项。

(三)确有需要,贷款超过最高额度和在县域范围外发放贷款的事项。

(四)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五)其他规定的相关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2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终止前,应向省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由省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省内合法经营、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要求上年末净资产为出资额的2倍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应无偷逃抗骗税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3个年度连续盈利。昆明银行,资产处置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五条 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昆明银行,资产处置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高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小额贷款公司成立1年后,合规经营、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质押。

第四章 业务经营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其经营范围为:

(一)办理县域内各项小额贷款。

(二)为县域内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提供咨询服务。

(三)其他经审查的业务。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

资本净额的50%。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努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为广大农户和小企业提供短期小额贷款服务。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经营,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利率的浮动幅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县(市、区)经营业务,不得在本县(市、区)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和结算业务。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贷款评估制度,配备或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采用项目评估系统,提高评估能力。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和跟踪检查,完善对贷款企业或个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控制和防范风险。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参照商业银行贷款5级分类的办法,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云南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向社会披露。昆明银行,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三十一条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第三篇 昆明银行,资产处置《2015年上半年全省金融运行情况报告7-13》

关于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

云南省金融办

(2015年7月13日)

上半年,省金融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重要讲话精神,会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各项工作,加快推进“一心两区”金融联动发展新格局建设,着力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着力强化金融促进产业和扶贫开发,着力强化金融服务县域经济、园区经济和民营经济,着力强化金融支持服务企业“走出去”,着力推进县域“三级”金融(县城三民金融、乡镇三基金融、乡村三农金融)改革创新试点与服务便利化,着力创新培育新金融业态与优化融资结构,着力防范化解个别金融机构风险和维护生态环境,有效地保障了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一、上半年金融运行情况

(一)全省金融平稳发展。一是货币信贷市场运行良好。截至5月末,全省本外币存款余额2.32万亿元,同比增长

6.58%,较年初新增565.8亿元;本外币贷款余额为1.98万亿元,同比增长16.7%,较年初新增1147.1亿元,预计6月末新增贷款达1400亿元。二是直接融资规模稳步增长。截至6月末,全省直接融资新增877.48亿元,同比增长53.3%。其中上市公司融资40.21亿元;“新三板”挂牌企业21家,新

增融资约1.44亿元;债券融资711.14亿元,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定向融资工具、企业债、并购重组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小微企业金融债等均取得较好成绩;保险机构融资108.86亿元,其中昆明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融资72.88亿元,昆明会展中心融资15亿元,甬商置业银海金家村项目融资8.48亿元,昆明交通产业股份融资10亿元;股权投资基金新增规模融资15.83亿元。三是保险市场稳步发展。截至6月末,全省保费收入244.46亿元,同比增长14.33%,累计保险赔付80.64亿元,同比增长9.23%。四是新金融业态共对接资金73.78亿元。

(二)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亮点纷呈。一是人民币跨境业务结算量持续增长。截至5月末,全省跨境人民币结算本年累计达242.3亿元,自跨境人民币结算启动以来已累计结算2284.9亿元。二是我省3家跨国集团企业完成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及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备案,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金额达173.06亿元,实现了跨国公司全球资金的统一管理、统筹调配,促进和便利了企业人民币资金跨境使用。三是我省7家企业办理了11笔跨境人民币贷款合同登记,金额为24.78亿元;办理提款8笔,提款金额9.64亿元,进一步打通了境内和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流通渠道。四是马来亚银行昆明分行于2015年4月9日正式开业,云南外资银行增至7家。五是全国首个中缅货币兑换中心在瑞丽市姐告边境贸易区挂牌成立,截至3月末,我省人民币与缅币兑换金额已达8375万元。西双版

纳州、红河州等地开展了经常项下人民币与基普、泰铢、越南盾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六是跨境金融支付业务试点稳步推进,向边境居民和缅甸、老挝边民提供跨境非现金支付新业务。截至3月末,全省6个支付服务点累计发生清算业务3403笔,清算金额580.98万元。七是中国农业银行在云南设立泛亚业务中心,大力推进人民币与越南盾、缅币、基普、泰铢等货币兑换及货币报价平台建设,开辟人民币跨境清算新渠道。

(三)金融服务园区经济逐步推进。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印发《沿边开放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服务便利化行动方案》。二是收集保山、临沧、普洱、怒江沿边开放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需求情况,建立沿边开放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并向银行金融机构进行项目推荐。三是加大资本市场对各类保税区、经合区、跨境区、试验区、合作区等支持力度,积极吸引境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入驻园区,促进边合区企业境外发债。

(四)“三重”项目融资协调服务工作成效明显。一是紧紧围绕“四个一百”重点项目,抓融资、解难题、促发展。截至5月末,支持“四个一百”等固定资产贷款余额1万亿元,同比增长20.5%,较年初新增245.7亿元。综合交通类贷款余额2798.7亿元,其中公路项目投放新增109.9 亿元;铁路项目投放新增28.5 亿元,机场项目投放新增14.6 亿元。十三个示范带动产业贷款余额3327.5 亿元,较年初新增94.1 亿元。二是协调滇池国际会展中心项目融资,国开行、进出口行组

建50亿元银团贷款,首期发放15亿元。三是协调圆满完成华丽高速185亿元贷款承诺函出具工作。协调完成石红、龙瑞、沾会、上鹤、小龙五条高速公路项目贷款140亿元。四是继续推进2012年和2013年保障房银团贷款放款工作。五是连续四年牵头设立200亿元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专项贷款,2015年13家银行机构确定对接贷款280亿元。

(五)金融支农支小服务功能进一步强化。一是继续推进以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等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截至2015年3月末(按季度统计),全省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余额232亿元,其中,林权抵押贷款余额163.11亿元,连续五年居全国第一。二是开展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双百”活动,截至2015年3月末(按季度统计),23银行、19家村镇银行与全省245家农业经营主体达成合作意向,授信金额69.91亿元,累计发放金额41.40亿元,贷款余额27.85亿元。三是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正式启动,6家银行与共保体签署合作协议,承保意向函62份,意向贷款额度1.54亿元,目前已放款2980万元。四是“三农”保险保障功能进一步凸现,全省农业保险险种达20个,其中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农险产品11个,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农险产品4个,商业性农险产品5个,有力地支持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等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化发展。

(六)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加快推进。截至5月末,一是全省农村合作机构存贷款余额分别为5812.9亿元、3648.96亿元,比年初分别新增208.63亿元和 300.1亿元,同比分别

增长12.67% 和20.5%,存贷款量居全省银行机构之首。二是地方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力度与日俱增,农村合作机构与城市商业银行新增贷款330.82亿元,占全省人民币新增贷款的28.35%。三是诚泰保险实现保费收入3亿元,同比增长76.7%,在我省财险公司中排名第7位。四是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余额达到343.96亿元,较年初新增67.61亿元。

(七)县域三级金融改革创新试点与服务便利化全力推进。一是全面推动金融服务重心下移、下沉和下放,实现金融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和服务民生,贴近“三农”、贴近小微和贴近县域。全省129个县(市、区)全面启动“三农”金融改革。二是做活县城“三民金融”,建立健全民营金融组织体系,确立民生金融服务保障体系,实现民本金融服务便利化,全省55个县(市、区)启动了县域金融改革。三是做实乡镇“三基金融”,建立健全基层金融组织体系,确立基本金融服务保障体系,实现基础金融服务便利化,构建“基本金融不出村(社区)、基础金融不出乡镇(街道)、基层金融不出县域(区域)”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四是做优乡村“三农金融”,建立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确立农民金融服务保障体系,实现农业金融服务便利化,促进基础金融服务向行政村覆盖延伸,全面提升金融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五是有效推进金融县乡行,进一步创新做法、完善制度、规范运营,深入楚雄牟定、大姚、姚安、南华、双柏、楚雄、禄丰等县市,开展金融行活动。

(八)新金融业态培育发展成效显著。新金融组织发展

第四篇 昆明银行,资产处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云南经营部关于公开竞争性出售》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云南经营部关于公开竞争性出售

云南威霖木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的邀请函

2008年5月27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云南经营部(以下简称“东方”)拟通过公开竞争性出售方式向境内投资者出售下述资产。 I. 资产描述

注:1、以上债权金额的截止日为2008年3月20日(单位:元)

2、上述第2项贷款为美元贷款,按2008年3月20日汇率7.0648折算为人民币。

(网站用)资产明细表:

特别提示:

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东方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上述资产构成一个独立交易,投资者需自愿参与交易。

资产和交易流程的详情将载于《保密信息备忘录》及其附件内,该备忘录将按交易时间表规定的时间向每一位成功注册的投资者发放。昆明银行,资产处置

II. 交易流程及预计时间表

预计交易时间表如下所示。需要注意的是,该时间表仅为东方初步拟定,如果有变通,恕不另行提前通知:

III. 投资者注册

只有成功注册的投资者才有可能取得参与交易资格。为取得注册资格,各位有意向的投资者需要按注册要求完成以下步骤,而这些是进行成功注册的基本条件:

向东方递交参与交易意向书,请参见附件一;

向东方递交已经妥为签署的保密承诺书,请参见附件二;

向东方递交企业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书及章程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或授权签字人确认与原件一致(针对法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针对自然人);

向东方支付参与本次公开竞争性出售交易的保证金并递交已填写完整且妥为签署的电汇指引及通知,请参见附件三。

签署后的上述文件原件应于交易时间表规定的截止日2008年6月5日17时(北京时间)前通过专人提交或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送达如下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16号中国银行大厦8楼”。传真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东方在独家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保留拒绝给予投资者注册资格的权利,

并无需就此决定向该投资者作任何说明。敬请意欲参与本交易的投资者按时递交规定的全部资料和文件。对于不能在截止日期以前提交注册文件并付清(以到达东方指定帐户为准)保证金的投资者,其供投资者阅读文档和其他资料的发送也将相应推迟。东方保留根据投资者已递交的资料要求该投资者提供进一步资料的权利。 东方欢迎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参与本次交易,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臵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拟购买或变相购买的,不允许参与本次交易。

东方不接受投资者组合联合财团参与本次交易。

由于《保密承诺书》的条款及目的已为不良资产投资机构广泛接受,故东方不接受任何投资者对保密承诺书发表意见或做出任何更改。东方在行使独家权利的过程中保留拒绝拟对保密协议及本公告其他内容进行任何修改的权利。更改后的《保密承诺书》及本公告任何其他文件将被拒绝,因此任何更改《保密承诺书》

或本公告其他文件内容的提议都可能导致推迟收到尽职调查信息。

IV. 保证金

希望参与本次交易的投资者请按照时间表的规定于截止日2008年6月5日17时(北京时间)前支付相应的保证金50万元(人民币元整),该项费用电汇指引载于附件三。 V. 其他事项

本公告不构成出售上述债权资产的承诺。投资者可根据东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备忘录》及债权转让合同所列条件及条款出价购买上述资产,在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合同之前,东方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顾问,不对任何潜在的、已注册或东方给予交易资格的投资者承担任何责任。

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任何沟通函件,无论口头还是书面,均应直接交付东方,但保密信息备忘录另有规定的除外。东方主要联系人如下:

东方愿意听取社会各界对处臵上述资产的各种意见、建议或异议,如遇到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请拨打举报电话:010-66075468(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纪检监察部)

附件一:参与交易意向书 附件二:保密承诺书 附件三:电汇确认书

附件一:参与交易意向书

日期:

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16号中国银行大厦8楼 邮政编码:65002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云南经营部 收启人:杜先生 电话:0871-3642449 传真:0871-3642461

关于:云南威霖木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公开竞争性出售交易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云南经营部公开竞争性处臵债权资产公告》,我们在此声明:我们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臵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我们希望参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云南经营部本次不良资产公开竞争性出售交易的竞价转让程序。

附上填写完整的下列已签署文件: 1. 保密承诺书 2. 电汇确认书

3. 营业执照或设立登记书及章程复印件(针对法人单位投资人) 4. 身份证复印件(针对自然人投资人)

签名: 投资者名称: (境内投资者加盖公章) 主要联系方式:

姓名: 职位: 电话: 电邮:

附件二:保密承诺书

日期:

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16号中国银行大厦8楼 邮政编码:65002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云南经营部 收启人:杜先生 电话:0871-3642449 传真:0871-3642461

关于: 保密承诺及东方权利确认

本公司(人), (“投资人”),拟参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云南经营部(“东方”)就云南威霖木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公开竞争性出售而举行的竞价转让会。考虑到东方同意就本次交易向投资人提供保密信息(定义见下文)并与投资人就该项资产出售事宜进行商讨,投资人确认保密信息具有保密性质,且东方系根据本承诺书的规定在投资人对东方严格履行保密责任的情况下进行提供和获取,并且仅为对该项资产作研究和评估以及商讨出售之目的而使用。投资人进一步同意并作出以下承诺: 1. 保密信息

1.1 为本承诺书之目的,“保密信息”指由东方以投资人可获得或收到的任

何方式,提供给投资人或其代理或顾问的、有关东方或交易的任何性质的任何信息。具体说来,包括:(i)由投资人或其代理或顾问通过与东方的董事、官员、管理层或雇员或该等人员的任何顾问的商讨,而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ii)与东方、资产包或交易有关的全部协议、文件和材料;(iii)保密信息(定义见本条款)的全部复制件(定义见下文第4.2条),以及由投资人或代表投资人制作的、包含或反映该等保密信息(为避免歧义,包括交易以及相关讨论和谈判的存在)的任何报告、分析、编辑、研究或其它材料或文件;以及(iv)东方向投资人或其代理或顾问提供的不被公众所知的其他文件资料和信息。 1.2 保密信息不应包括(i)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任何该等保密信息,除非该信

息是由于投资人或任何有权人士(定义见下文第3.1条)违反本承诺书中的义务而为公众所知的,在此情况下,该保密信息应构成保密信息的一部分;(ii)非因任何第三方违反保密义务而导致的,在依本承诺书披露前已为投资人或任何有权人士所获知的任何该等保密信息;(iii)投资人或任何有权人士自第三方处获得的信息,而就投资人或任何有权人士所知,向其提供该等信息的第三方对东方并不承担保密义

第五篇 昆明银行,资产处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支持“三农”、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云南省内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或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宏观政策指导,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公司注册资本金进行监管。

(三)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下同)的任职资格。

(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五)会同云南银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六)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风险处置责任,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县(市、区)设立,其名称由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字号、行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不得使用本县(市、区)以上的行政区划,确需使用的,应含所在地的县(市、区)行政区划名(两级以上行政区划名连用),并报最前面一级行政区划的工商登记机关核准。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低于5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全部为货币资金,由出资人或发起人1次足额缴纳,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拟任人员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董事长、副董事长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总经理、副总经理应从事银行业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共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三)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名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需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熟

悉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和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招投标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另行制定。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经县(市、区)、州(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核。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和住所,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企业经营方针及未来发展规划。

(二)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基本情况。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情况介绍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投资条件;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经工商部门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

议。

(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近3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章程草案。将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简历。

(九)职能部门设置、公司治理结构及主要管理制度。

(十)公司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股东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经营管理人员需参加省政府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省政府金融办审核同意的文件后,方可到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其中,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自领取营业执照起,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在30日内,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