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

时间:2021-11-02 12:58:40 100字

篇一:《全国居民身份证前六位归属地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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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开具国内居民身份证明》

3、开具国内居民身份证明

事项内容

中国企业或个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在我国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为在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目的,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待遇,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的通知》(沪国税际〔2008〕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所需资料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一份)

2、企业申请者:工商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与外方签订合同的复印件;个人申请者: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注明与原件一致,企业加盖公章)

3、申请年度的完税证明(如在中国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一份)

4、如申请开具本年度的居民身份证明,因尚未完税,企业应以书面形式承诺在现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持续经营;个人需承诺本年度继续在华居住(一份)

办结时限

十个工作日

回复文书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居民身份}.

申请事项: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居民条件,为在 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之目的,申请开具 年度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由对外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税务机关填写

填表说明:

一、填表事项中所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居民条件是指:{居民身份}.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其中: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个人。

上述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申请居民身份时,应同时提交其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为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填表事项中的完税情况是指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已交税的情况,并应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中国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纳税人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或《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时需开具居民身份证明的按此表办理。

四、申请表原件由提供证明的机关与证明复印件一并保存备查。

承诺

企业申请人适用:

__________(申请企业)成立于______(日期),注册地为___________,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事项)为在 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开具 年度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本企业于______年(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__________元,本年度已缴纳企业所得税___________元(如在中国境内未交税,应说明理由)。

本企业特此承诺, 年(本年度)会在现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__________(地址)持续经营。如企业居民身份发生改变,则不再享受本年度中国税收居民身份待遇。

__________(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个人申请人适用:

本人 (姓名),在华住所为 ,现任职于 。因____________(事项)为在 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开具 年度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本人于______年(上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__________元,本年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___________元(如在中国境内未交税,应说明理由)。

本人特此承诺, 年(本年度)会在华继续居住。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身份的条件发生改变,则不再享受本年度中国税收居民身份待遇。

申请人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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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4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已经1999年7月29日国务院批准修订,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1986年11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1月28日公安部发布;

1991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2年2月27日公安部发布;

1999年7月29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 1999年10月1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居民身份证的编号使用公民身份号码。

户口登记机关在为公民办理出生登记时,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为公民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和制证工艺以及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公民身份号码编号工作使用的《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由公安部制定。 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印制、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证件制作中心或者制证点,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颁发居民身份证是户口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贯彻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 领

第六条 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公民年满16周岁时,在从生日起计算的30天内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年满16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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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没有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后,申领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

被判处管制或者独立适用刑罚附加刑的人,以及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需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

第三章 换领、补领

第十一条 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如果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应当申报换领新证。退出现役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向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

第十三条 公民出境定居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 公民领取居民身份证后因犯罪被拘留或者被逮捕的,其居民身份证由执行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收缴归入本人案卷。当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批准劳动教养时,其居民身份证由人民法院或者批准劳动教养的机关交执行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保存。在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时,由执行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将居民身份证发还本人。

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申报换领新证。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向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旧证有效期满前将新证发给本人。

第十六条 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第十七条 公民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第十八条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仍未找到的,应当申报补领新证。

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

第十九条 凡申报换领、补领新证的,需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申报换领新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发给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申报补领新证的,原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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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使 用{居民身份}.

第二十条 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

(一)选民登记;

(二)户口登记;

(三)兵役登记;

(四)婚姻登记;

(五)入学、就业;

(六)办理公证事务;

(七)前往边境管理区;

(八)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九)参与诉讼活动;

(十)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十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十二)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十三)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十四)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十五)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

(十六)提取汇款、邮件;

(十七)寄卖物品;

(十八)办理其他事务。

第二十一条 办理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事务的机关以及执行逮捕、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机关,应当在有关的记载表册中设公民身份号码栏目。

第二十二条 除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作为抵押。

第五章 签 发

第二十三条 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是县公安局、不设区的市公安局和设区的市的公安分局。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具体手续,由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有关公民申报的项目,经核对无误,由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名后,作为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凭据。

第二十五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的3个月内发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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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常住人口登记表》由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民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制、造册,并将原表移交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

第二十九条 公民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公民原《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领证原因,并另行造册保管。

第三十条 《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由户口登记机关按年度装订成册,长期保管。 第三十一条 交回存放的居民身份证,由户口登记机关造册并妥善保管,有效期限已满的证件,按作废处理。

第三十二条 作废的居民身份证,由户口登记机关将证件签发机关印章的一部分剪掉,并编造销毁清册,由签发机关定期销毁。

第七章 查 验

第三十三条 公民应当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一)追捕逃犯、侦破案件中,遇有形迹可疑或被指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时;

(二)维护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以及巡逻执勤中,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时;

(三)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性事件进行现场调查时;

(四)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和核查户口时。

第三十五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查验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首先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公民第一次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换领居民身份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申报补领新证,交纳相当于证件工本费二倍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公民交纳的证件工本费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英语版中英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英语版中英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Regulations of the PRC Concerning Resident Identity Cards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Article 1. 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in order to prove the identity of residents, facilitate citizens' social activities, maintain public order and guarantee citizens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Article 2. Chinese citizens who have reached the age of 16 and who reside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obtain by application a resident identity card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se Regulations.

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Soldiers of th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and members of the People's Armed Police Force who are in active service shall dispense with resident

identity cards; instead they shall have servicemen's identity cards or armed policemen's identity cards issued to them respectively by the Central Military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eneral Headquarters of the Chinese People's Armed Police Force.

篇五:《美国移民:公民身份与永久居民身份的五大区别》

美国移民:公民身份与永久居民身份的五大区别

中国申请者选择美国移民,在获得永久居民身份后,可以自由出入美国并在美国工作。那么美国永久居民身份与美国公民身份有什么区别呢?是否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其中最大的一个区别,但除此之外,美国公民比永久居民身份还具有哪些优势呢?

优势1:美国与全球180多个国家签订了免签协议,持有美国公民护照可以免签或落地签全球180多个国家或地区,在这些国家能够进行旅游或者工作,并获得当地国家领事馆的更多保护。 优势2:美国公民在年满21周岁后,可以作为担保人为他们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以及子女申请团聚移民,但是拥有永久居民身份的投资者仅可以为配额和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申请移民。 优势3:美国公民身份享有更多的政治权利和人身保障,美国公民即使一辈子都待在美国境外,身份也不会失去,但是永久居民人士如果常年居住在海外,离境超过1年者,很有可能会失去身份。在美国,公民即使违法也不会被被递解出境,但永久居民人士无此豁免。

优势4:美国公民身份在美国申请养老金、救济金以及其他福利方面都比永久居民更有利,永久居民身份持有者在离境超过6个月以上,养老金就可能会被止付。被递解出境,养老金则会被取消。 优势5:美国公民身份拥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像敏感的官方部门、科研部门、高技术等等,都是美国公民优先,像监狱看守、巡逻警察一类的低职务工作也是美国公民优先。

美国移民法规定,永久居民一般要在持有绿卡5年后申请入籍为美国公民,5年内需要在美国境内居住满2年半。如果是美国公民的配偶,持有绿卡3年并维持婚姻关系可申请归化入籍。申请归化入籍的个人必须提供持续居住美国且在持合法居民身份的5年内至少住满2年半的证据,若在美国境外居住满一年以上则不符合持续居住的规定。申请人同时也要表明自己有良好的道德质量,任何造假的记录都有可能导致丧失归化入籍的资格。

以上是兆龙移民专家为美国移民申请者讲解的公民身份与永久居民身份的五大区别,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选择入籍或者不入籍。更多美国移民相关问题请登录

篇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式样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长城图案背面登载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项目。

第五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六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七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一条 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第十三条 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查验公民的临时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公安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公安机关收取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对公民交回和收缴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登记后销毁。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9年9月15日发布的《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篇七:《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附件1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Certificate of Chinese Fiscal Resident)

日期(Date): 编号(Catalogue Number):

纳税人名称(Taxpayer’s Name):

纳税年度(Tax Year):

为享受中国与 国税收协定待遇的目的,经中国税务主管当局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兹证明上述纳税人是中国税收意义上的居民。Taxation Agreement benefit, and authoriz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SAT),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above-named taxpayer is a Chinese fiscal resident.)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长(签字): Bureau)

篇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5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10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三、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四、第十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 1

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三章 使用和查验

第四章 法律责任{居民身份}.

第五章 附 则{居民身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2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3

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

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使用和查验

第十三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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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

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

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