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府厅(2017)11号文件

时间:2021-11-02 09:31:40 200字

第一篇 江西省赣府厅(2017)11号文件《2017年江西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

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透露: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调增的基本养老金(含从2017年1月起补发的资金,下同)将在9月底前发放到位。

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透露: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调增的基本养老金(含从2017年1月起补发的资金,下同)将在9月底前发放到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资金9月底前基本发放到位,最迟10月底前将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包括未参保暂由单位调整和发放的)调增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定额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挂钩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

对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3元调整机关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每人每月按本人2017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的4%增加

倾斜调整

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关政策仍按赣府厅发〔2017〕11号文件的原则执行。

【方案解读】

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 今年1月起同步调整养老金

9月20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江西省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4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此次调整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首次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退休人员待遇,也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第一次同步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省将有280多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从中受益。

按略高于去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6.5%上涨

“今年我省调整的人员范围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江西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人社部、财政部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民生工程要求,我省2017年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按照略高于全省2017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企业平均增幅略高于机关事业单位平均增幅的原则确定。

调整分为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高龄倾斜调整

据介绍,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同样标准,体现社会公平。

●挂钩调整根据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各自特点,挂钩调整办法有所不同。企业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挂钩,延续了历年企业调整基本养老金做法,体现“长缴多得”。对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3元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每人每月按本人2017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的4%增加。这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也是目前全国多数省份通行的做法,与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待遇办法基本相衔接。

●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按高龄倾斜标准调整。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满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倾斜调整办法和标准相同。

另外,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今年开始改为执行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政策,更好地体现了公平性。此外,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关政策仍按赣府厅发〔2017〕11号文件的原则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养老金 最迟10月底前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的养老金什么时候发放到位呢?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退休人员调增的基本养老金(含从2017年1月起补发的资金,下同)将在9月底前发放到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资金9月底前基本发放到位,最迟10月底前将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包括未参保暂由单位调整和发放的)调增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案例分析】

56岁的企业退休职工 李女士工龄为33年

李女士在2017年领取的养老金是每月2030元,根据此次的调整方案,她在定额调整方面可以增加每个月70元,在挂钩调整方面可以增加45元+(33-15)×3元=99元。意味着2017年她的养老金增长了169元,调整后的养老金是2199元/月。

61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刘先生

刘先生在2017年领取的养老金是2800元,根据此次调整方案,他在定额调整方面可以增加每个月70元,在挂钩调整方面可以增加2800元×4%=112元,他的养老金增长了182元,调整后的养老金是2982元。

81岁的企业退休人员黄老太工龄30年

今年81岁的黄老太在2017年领取的养老金是2300元,根据此次调整,她在定额调整方面可以增加每个月70元,在挂钩调整方面可以增加45元+(30-15)×3元=90元,在高龄倾斜调整上,每个月增加50元,这意味着她的养老金增加了210元,调整后的养老金是2510元。

第二篇 江西省赣府厅(2017)11号文件《2016申报材料承诺书范文》

申报材料承诺书范文

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

我公司声明:此次申报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 ,所提交的专项资金申请表、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附件材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企业范本)

州地市(开发区)经(贸)委(局)、财政局:

我公司郑重承诺: (公司名称)申请2016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所提交的 (项目名称)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可靠,我公司对其真实性负全部责任。若申报材料中有虚假、伪造等违规情况,愿以企业未质(抵)押资产作为(质)抵押物,向财政部门按要求交还获得的2016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特此承诺

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一一年 月 日

公司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省国土资源厅:

××××年×月×日,我单位(公司)向贵厅提交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申请书及有关附件)。

现郑重承诺:申请材料中所涉及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是真实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申请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承诺人: (印章)××××年×月×日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我公司声明:在此次申报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山野食品、肉类腌腊、泡核桃、土鸡蛋系列农产品综合加工扩建项目”,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单位(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本公司郑重承诺:在此次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报中,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果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单位(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此次申报的项目“***”,所有申报材料及所附资料和资质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我单位愿承担包括法律责任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单位(公章):***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日

第三篇 江西省赣府厅(2017)11号文件《2015关爱农民工活动总结》

第1区住建局2015年上半年关爱农民工活动工作总结

2015年上半年,我局“关爱农民工”活动主要取得以下成绩:

一、挂牌成立了“威海市环翠区建筑行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经过严密筹备,6月8日,联合区人社局、总工会、司法局、劳动争议仲裁院及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挂牌成立“威海市环翠区建筑行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旨在通过建立部门联动互动、企业力量参与的建筑行业劳资纠纷解决体系,进一步加强对行业劳动争议纠纷正确引导,不断拓宽建筑劳务工人维权渠道、降低劳务工人维权成本,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劳资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建筑行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二、对存在建筑劳务用工隐患企业进行约谈告诫。麦收期间,为确保农民工足额领取工资及时返乡,区住建局主要领导约谈6家存在问题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建设单位认真制定麦收前工程款拨付计划,施工企业全面摸清劳务班组情况,相互理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和外来人员管理,规范建筑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及早将农民工工资纠纷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建筑工地和谐稳定。区住建局将加大对麦收返乡期间农民工工资监管和查处力度,并设有专门办公场所,积极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接访工作。如发生拖欠工资或劳资纠纷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将给予相关责任单位严厉处罚。

三、召开了建筑劳务用工规范化管理现场会。5月18日,环翠区住建局以“尊重、理解、保护、关爱农民工”为主题,组织全区在建工程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负责人160余人,在张村镇海王旋流器实验中心施工现场召开了劳务用工规范化管理现场会,切实加强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现场会邀请了市建管处领导现场指导,威海鸿安建筑集团公司、山东德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两家企业项目经理亲自解说,带领与会人员现场参观了两家企业的劳动合同书、工程量签证表、工资签认发放明细、三级教育及六信一书等规范劳务用工资料;两家企业负责人分别代表区属企业和外地进区施工企业介绍了劳务用工管理的具体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四、积极开展“法律进工地”系列活动,切实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3月12日,联合区司法局,聘请专业律师,在温泉镇政府一楼会议室举办了“依法用工法律知识”专题讲座。针对建筑业企业用工管理实际,结合《劳动合同法》,重点对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及合同解除等相关法律知识,向施工企业进行了分析和讲解。印刷了5000份《劳动合同法知识问答》宣传单,直接发放至各施工工地务工人员手中,现场为农民工兄弟耐心细致地讲解劳动合同法知识及如何运用法律援助的平台实现合法诉求,切实增强了务工人员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受到了在场工人的热烈欢迎。

下半年,我们将再接再厉,按照全年“关爱农民工”活动计划,认真开展好义务放电影等活动。同时,确保秋收、春节期间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江西省赣府厅(2017)11号文件

第2关爱农民工活动小结

设月”及第四十九“学雷锋日”。为深入地开展以“学雷锋”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2015年3月31日,克拉玛依区慈善协会联合我局在第八小学建筑施工现场开展了以“送政策、送技术、送文化、送健康、送温暖、送法律援助”为主题的关爱农民工活动,此次活动主要内容为农民工捐助衣物、捐赠书籍、免费义诊、理发、修鞋、发放计生用品以及法律咨询等,此次活动共有农民工90余人参加。我们通过开展系列关爱农民工志愿服务活动,引导他们尽快适应城市工作和生活的新要求,用真情换得真心,用关爱化作动力,让农民朋友真正感受到全社会的关爱,让他们融入到城市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之中,自觉遵守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为城市的建设增添活力。

第3关爱农民工志愿服务活动工作总结

今年,区司法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创新工作方式,精心安排各项工作,积极开展多项活动关爱农民工,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我局2015年7-12月共受理农民工维权事项389件,受理农民工维权案件133件,开展关爱农民工法制宣传活动39场,其中主要涉及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纠纷,如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及工伤赔偿等,也有一部分涉及交通事故及其他维权事项。

一、领导重视,组织保障工作有力

为了贯彻落实新都区2015年“成都综合文明指数”测评工作有关文件的要求,区司法局成立了由单位一把手为文明指数测评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小组,明确了关爱农民工志愿服务的具体承办科室和工作人员,配备了基本功能分开有专人负责的接待大厅及必要的办公设施,标识、标牌醒目,工作制度公示上墙;积极改善法律援助大厅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的设置,在办公楼门厅设立首问责任岗和便民公开承诺公示栏,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

二、创新工作方式,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更好地关爱、服务农民工,我区设置了“83019148”法律援助咨询热线,在各镇(街道)、区工青妇、残联、老龄委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18个,在全区253个村(社区)建立了联络点,确定了村(社区)调委会主任为联络员。

为了把关爱农民工志愿服务工作更好地开展,使更多的农民工享受到法律援助这项惠民服务,2015年,区司法局加强协作,与共青团新都区委员会及新都区家具产业园管委会、北部商城管委会、物流中心管委会、青年(大学生)创业园现代服务业园、青年(大学生)家具产业创业园等五个重点产业园区及大学生创业园建立了5个法律援助工作站,这样在我区产业园区及创业园区的农民工足不出户即可享受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此,法律援助的触觉伸到了各个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真正实现了全覆盖。

三、以主题活动为载体,关爱农民工工作落到实处

为了更加充分地发挥法律援助化解纠纷、促进和谐的职能,更好地服务群众利益需求、服务党委政府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区司法局按照《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开展“服务民生·法律援助大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司办发[2015]69号)文件精神,部署了“服务民生·法律援助大行动”主题活动,决定以“法律援助进村进社进园区,‘零距离’服务网络全覆盖”作为新都特色来全面贯彻实施主题活动,今年,区司法局举行了新都区“服务民生·法律援助大行动”动员大会。

在动员大会启动之后,区法律援助中心准备开展一系列活动。如由法律援助志愿者作为信息联络员,每周定期到社区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代为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并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审查,以扩大法律援助受理覆盖范围;由区法律援助中心会同区法院、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及律师事务所,分别在社区开展大型集中咨询活动,现场受理法律援助;与区工商局、区建设局一起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到大型企业、工地等发放和宣讲《法律援助条例》,现场解答法律咨询;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正在接受住院治疗的病人等特殊对象,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此外,还通过上门、电话等方式,对受援人进行回访,征求受援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以更好地完善法律援助工作。

7月,结合“‘零距离’法律援助全覆盖”为特色的法律援助服务要求,区法律援助中心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家门诊”活动。在活动开展前,通过“新都电视台”、《新都咨询》报等媒体做了充分宣传。同时,通过法律援助QQ群这一网络平台将“专家门诊”活动方案予以公布,并要求各工作站将此消息全部告知其所属的法律援助联络员,由联络员再广为宣传使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活动,受益于活动。在人员安排上,在我区四个律师事务所、39名专职律师中精心挑选了在新都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优秀律师,他们分别是四个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副主任;区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的党支部书记等八位优秀律师来值守“专家门诊”。经过精心组织安排,活动如期举行。整整一个月,前来咨询的群众络绎不绝,有的自言是从电视播出的消息中看到的,有的是从镇上或村社的干部那儿得知的,有的来时手里还攥着刊有“专家门诊”活动消息的《新都咨询》报。活动期间,值守“专家门诊”的八位律师共解答群众咨询87人次,受理法律援助案件8件。咨询是井然有序的,而群众参与的热度却清晰可感,“专家门诊”的预定目标得以圆满实现。

四、畅通农民工维权“通道”,坚持农民工专项援助

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始终坚持降低援助申请的门槛,并免于经济困难条件的审查,简化了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同时尽可能放宽条件,将农民工讨薪、争取社会保障待遇、工伤赔付等案件列入法律援助范围,满足农民工维权的实际需要,真正做到惠民利民。对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或者经济困难证明的农民工,如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或者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就有可能引发严重事件,或者即将超过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实行先受理,待进入法律程序后再补手续;对行走不便的农民工,提供上门服务,实现应援尽援。

五、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法治氛围江西省赣府厅(2017)11号文件

区法律援助中心利用“五四”青年节、“九九”重阳节、“12.4”普法宣传日等节日,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针对农民工维权工作的各种突出问题,开展妇女维权、农民工维权、学生维权等专项讲座。同时抓住“以案说法进社区”、“一村(社区)一律师”活动、“法律援助进村(社区)”等活动,开展维权案例讲堂活动,提高群众维权意识。

同时,区法律援助中心还积极加强通过新闻媒介对法律援助的宣传。今年已先后在《四川日报》、《成都日报》、《四川法制报》、《新都资讯》及新都电视台等新闻媒介上宣传报道新都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既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又不断鞭策自己将法律援助工作推向新高度。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第4陕西省总工会2015年农民工工作总结

2015年,我省各级工会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以及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部署要求,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对象,以促进农民工就业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大就业援助、困难帮扶、维权服务等工作力度,扎实推进“两个普遍”,有力推动了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解决,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突出工会组织基本职责,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年来,全省各级工会在大力推进“两个普遍”重点工作中进一步叫响抓实“农民工有困难、要维权找工会”,积极推动各项制度落实,不断完善维护农民工权益长效机制。

(一)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省总制定了《2015-2015年全省工会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工作规划》和《关于加强小企业工会联合会建设的意见》(陕工发[2015]19号),部署了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工作目标任务,全省各级工会深入开展“广普查、深组建、全覆盖”集中行动,以全省非公企业法人单位为重点,全力推进各类新建企事业单位、新社会组织、社区、村等领域,特别是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工作,不断加大农民工会员发展工作力度,最广泛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2015全省非公企业组建基层工会42279个,新增农民工会员7.72万人,目前农民工会员达到1660589人。

(二)不断加大源头参与宏观维权工作力度。以落实省政府与省总工会第21次联席会议确定有关农民工的两个议题为重点,主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协作,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联合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参与推动有关政策措施的完善和落实,从宏观层面大面积地促进了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有效解决。一是省总今年先后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企业进行了企业人工成本、职工住房状况、企业劳动定额和劳务派遣状况以及纺织企业落实省政府关于增加职工收入文件精神情况的调研,及时向党政有关部门提出了更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建议。二是省总今年与人社厅加强配合,推动完善全省统一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认真分析总结兄弟省市和我省各市经验,参与制定了《陕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规定》,现正在报请省政府颁布。三是省总先后参与了全省企业工资调控目标、最低工资标准等政策的制定工作。四是省总8月份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向省人社厅提出了《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休息休假权益的建议》(陕工函〔2015〕41号),9月份配合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职工休息休假检查,有效推动了农民工休息休假权益保障。五是在全总“省际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异地联动协作座谈会”上介绍陕西农民工工作情况,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与兄弟省市工会之间的农民工维权互动协作关系。西安、咸阳、汉中、榆林等市总配合省总妥善处理了多起农民工“讨薪”和其他事件。

(三)积极向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把关心关爱广大农民工同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结合起来,广泛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和维权知识的宣传及咨询服务。充分发挥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站(点)等工作机构和“12351”维权专线电话等窗口服务单位作用,及时向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妥善调处农民工投诉案件。一是年初,与省人社厅联合开展了“关爱农民工、新春送贺卡”活动,现场向农民工免费发放了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宣传读本和资料5000多份册。二是春节期间,与省电台《秦风热线》、西安电视台《直播西安》栏目联合播发“农民工讨薪访谈”节目。在《陕西工人报》开辟了“省总工会为农民工讨薪支招”等栏目,为农民工提供了有效实用法律政策援助。三是5月22日,组织全省各级工会开展了“《社会保险法》工会宣传日”活动,省总编印并免费向职工、农民工发放《社会保险法》单行本1万多册、宣传资料2万多份,各级工会为职工、农民工免费提供各项维权服务20多万人次(其中法规政策宣传咨询5万多人次、接待和协调处理来信来访3万多人次、法律援助12300多人次)。

(四)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一是全省各级工会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稳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二是省总工会制定了《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陕工发〔2015〕11号),成立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机构,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重点,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到9月底,全省已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合同23182份,覆盖企业42130家、职工280.8万人。三是积极配合政府推动落实《关于提高我省部分行业国有企业职工收入的若干意见》(陕财办〔2015〕4号)和《关于建立和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纺织工业企业职工岗位津贴及工龄工资的意见》(陕人社发〔2015〕15号),先后三次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落实文件的情况。四是年初与人社、住建、国资、公安等部门联合在全省范围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共检查用人单位7164户,涉及劳动者29.48万人,其中农民工24.1万人,补签农民工劳动合同15.19万人,发现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551户,涉及劳动者2.84万人,其中农民工2.62万人,为劳动者追讨工资4826.07万元,其中农民工工资4670.64万元。11-12月省总又与政府有关部门再次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二、充分发挥组织优势,积极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

坚持把促进农民工就业作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和工会就业培训服务机构优势,不断完善工会就业服务体系,创新就业工作手段,深化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帮扶,有力推动了农民工务工就业工作的深入发展。

(一)积极配合政府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大力宣传和推动落实党政更加积极的就业促进政策,围绕实现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全省就业促进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促进稳定和扩大就业,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联合深入开展了促进农民工就业的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系列活动。

(二)成功举办“大型招聘会”。3月1日举办了已经连续第8年的全省十市一区工会联动的“全省工会促进就业再就业大型免费招聘洽谈会”,在前七届优势项目的基础上,又拓展了新项目增加了新内容,把促进下岗职工、农民工和困难职工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作为招聘会重点,增加了技能培训报名预约登记、劳务输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创业项目推介等板块,丰富了招聘会的项目,延伸了招聘会的链条,收到了较好的成效。本次招聘会共有2421家用工单位到会参加招聘,提供就业岗位87501个,进场求职者达101986人,其中农民工38762人。达成用工意向的35290人,参加免费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报名登记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9768人。

(三)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各级工会的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和就业服务机构,加强联系政府有关部门,广泛征集社会岗位资源,多途径的及时发布岗位信息,加大力度向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经常性地举办各种形式的就业招聘活动,为农民工求职应聘提供了高效便捷服务。同时,省总和各市工会加强联系农民工输入地的兄弟省市工会,巩固和延伸已有协作关系,开拓发展新的协作伙伴,做好农民工输出输入信息交流和劳务协作的衔接,协助政府开展有组织、有目的、成批次、有秩序的劳务输出。3月份,由省总联系协调西安、南京两市工会组织84名我省外出务工人员赴南京务工,并在西安联合举行了“西安赴南京务工人员欢送接收仪式”。

(四)是努力促进农民工创业。不断加强政策引导,大力向农民工宣传党和政府支持创业的方针政策和小额担保贷款、利息减贴、税费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措施,营造鼓励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发广大农民工自主创业的积极性。为农民工在项目信息、场所设施、加盟协作等方面牵线搭桥、提供支持。

三、加大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技能素质

以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为阵地,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和需求、企业的需要,积极探索有特色的农民工培训模式,在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方法等方面不断创新,不断提高农民工务工就业的竞争力。

(一)把农民工纳入“职工素质建设工程”。认真贯彻《陕西省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的意见>的通知》,积极参与政府开展的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阳光工程、人人技能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星火培训、雨露计划、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培训,充分利用工会培训和就业服务资源,结合农民工不同特点、意愿和市场需求,实施了以就业技能、自主创业、基础素质等为主要内容的“三大培训”,为农民工提供了各类中短期培训,组织定向式、订单式培训,实现了培训、就业一条龙服务。

(二)深入开展“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2015年开展全国工会“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的通知》(总工办发〔2015〕28号)精神,全省各级工会通过自办、联合、委托等多种形式,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劳动者的技能和创业培训。今年,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共计培训各类人员41236人次,其中农民工23421人次;培训家政人员12137人次;创业培训5261人次。通过开展技能和创业培训及各种免费招聘会实现了27321人就业。其中省总本级共举办创业班7期,培训224人次;家政、餐饮服务等内容的技能培训班16期,培训1191人次,成功介绍1383人实现就业。

(三)大力培树农民工先进典型。组织举办了涉及机械制造、石油化工、邮政通讯、旅游餐饮等多个行业的关键工种的2015年全省职业技能大赛,全省包括农民工在内的30万名职工参加了各个层次的技术培训、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大赛期间各级工会邀请我省高技能人才和历届技术比武状元、能手、杰出能工巧匠,开展拜师学艺、技术演示、技术交流等活动,大力普及科技知识、推广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全省职业技能大赛共产生陕西省技术状元62名,陕西省技术能手182名,省级大赛为1830人次办理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今年,配合省人社厅向国家人社部推荐了“全国优秀农民工”人选共2名(铁一局魏军强、国棉三厂李建德)。

第四篇 江西省赣府厅(2017)11号文件《201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38号文件》

201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38号文件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出台并实施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是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关系到许多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今年底前完成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工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江天光 9:26:09

附表:1.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表

2.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申报审核表

3.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

4.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江西省赣府厅(2017)11号文件

附表1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表

单位:人、元

年龄(周岁) 一次性缴纳

养老保险费标准

男 女

75周岁及以上 70周岁及以上 10000

74 69 11500

73 68 13000

72 67 14500

71 66 16000

70 65 17500

69 64 19000

68 63 20500

67 62 22000

66 61 23500

65 60 25000

64 59 26500

63 58 28000

62 57 29500

61 56 31000

60 55 32500

注: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江天光 9:26:37

你父亲不知需要参保吗?

江天光 9:25:53

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省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省政府2011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劳服企业、五七工厂、家属工厂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及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经与城镇小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政策

符合条件人员经本人自愿,按个人身份在原城镇小集体企业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0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1.缴费。补缴2010年底前缴费的年限加2011年1月1日以后至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2011年1月1日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逐年足额缴纳。其中,补缴2010年底前的缴费,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20%计算,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2.待遇。按规定参保缴费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批准退休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按月计发其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鉴于这部分人员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无视同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死亡的,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继承。

(二)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本人自愿,可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缴费。一次性补缴至参保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补缴2010年底前的缴费,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20%计算,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2.待遇。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办理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其中,超过70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70周岁确定。

(三)1995年9月30日前曾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人员,也可选择按下

第五篇 江西省赣府厅(2017)11号文件《江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部分军队退役等人员生活补助的意见》

江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

部分军队退役等人员生活补助的意见

赣府厅发[2007]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社会成员收入分配格局相应发生了较大变化,当前,我省部分军队退役等人员在工作和生活等方面遇到了一些暂时的困难。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解决他们最直接、最关心和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入手,统筹兼顾,尽力而为,采取综合措施,化解突出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适当提高部分军队退役等人员生活补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和企业失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

1、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解困标准。以2007年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月人均772元(含2007年调待因素)为基础,上浮10%,达到月人均849元,并以此作为连排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再按不同职级适当提高,即;营级增加100元为949元,团级增加200元为1049元,凡本人养老金低于相应标准的,补齐到相应标准。在执行解困标准并继续保留原有生活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生活补助(详见附表一)。此项工作具体由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设区市,在省统一解困标准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原有级差,且经费自筹的原则,由各设区市自主决策,适当提高解困标准,并报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附表一

2、提高企业失业军转干部困难补助标准。对现有和今后新增的关闭、破产、改制、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无再就业能力的)军转干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确定困难补助标准。凡本人现收入低于该标准的,补齐到该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生活补助。此项工作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3、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和企业失业军转干部在原有政策《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03]13号文件)的基础上,所有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应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所需费用由企业全额负担。对现有和今后新增的关闭、破产、改制、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按参保地医疗机构上年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参加医疗保险统筹,所需资金由财政安排。此项工作具体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二、关于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4、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助标准和医疗保障。

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每月提高50元,使其每月补助标准分别达到230元、250元、31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每月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100元。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城乡合作医疗和大病医疗救助范围,所需经费由优抚资金解决。此项工作具体由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5、提高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生活补助。以2007年全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772元(含2007年调待因素)为基础,上浮10%,即以849元作为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凡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该标准的,补齐到该标准。在执行该标准并继续保留原有生活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生活补助(详见附表二)。此项工作具体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附表二

6、资助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参加医疗保险。所在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应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企业全额负担。对现有和今后新增的关闭、破产、改制、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退休退役士兵,按参保地医疗机构上年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参加医疗保险统筹,所需资金由财政安排。此项工作具体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三、关于对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和中印、珍宝岛、抗美援越、抗美援寮、保卫西沙群岛军队退役士兵给予适当照顾

7、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上述退役士兵家庭生活困难,符合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要优先将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在核实其家庭收入时适当从宽掌握。凡纳入低保范围的上述退役士兵子女义务教育全部实行免教科书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对进入高中、中职和考取大学的按政策实施资助。此项工作具体由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江西省赣府厅(2017)11号文件

8、努力帮助实现再就业。按照有关规定将上述退役士兵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优先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各级政府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上述退役士兵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有1人就业;对企业改制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上述退役士兵,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为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免费职业培训、小额贷款、岗位补贴、税费优惠和社保补贴等政策。此项工作具体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实施。

9、妥善解决社会保险问题。(1)对上述退役士兵中在企业工作的,有关部门应督促企业为其参加社会保险。(2)对现有和今后新增的关闭、破产、改制、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退休的上述退役士兵,按参保地医疗机构上年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参加医疗保险统筹,所需资金由财政安排。(3)对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职的上述退役士兵,按当地缴费基数和3%的缴费率为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财政安排。(4)对已失业又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上述城镇退役士兵,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由财政安排。同时纳入城市大病医疗救助。(5)对在乡的上可述退役士兵,全部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纳的费用由财政安排。同时纳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

(6)对失业后重新实现就业的,由企业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企业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7)对失业后自谋职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按政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此项工作具体由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10、适当给予生活补助。(1)对在企业已退休的上述退役士兵,在个

人现有养老金基础上,上浮10%,然后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生活补助。(2)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实现再就业,且年满45岁的城镇失业上述退役士兵,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生活补助。(3)对回乡且年满45岁的农村上述退役士兵,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助。(4)对抗美援朝期间赴朝参加铁路运输无军籍工资制职工,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助。此项工作具体由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四,关于给予原8032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11、经体检符合评残条件的退役人员,有关部门要及时确定评残等级,并按规定政策发给残疾抚恤金。

12、对达不到评残等级且无工作单位的退役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助。

13、对原8023部队代管的空军3919,86456,2457(87165以及空军111团)等部队且无工作单位的退役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助。

上述三项工作具体由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14、对原省属农垦企业下放属地管理前已任命的科级及科以下干部,在本人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同时考虑到过去对这部分人未出台补助政策,对科级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加补贴300元,对科以下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加补贴200元。今后凡养老金标准和工资收入标准调整,补助标准相应进行调整。移交管理前已任命仍在岗的科级及科以下干部,退休后也按该办法执行。

15、对1962年底前从工矿企业集中抽调支援农垦创建的工人、1957年底至1958年成建制参加农垦创建的士兵、建场(厂)初期组织协调引进的各类技术工人,在本人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然后每人每月增加补贴150元。今后凡养老金标准和工资收入标准调整,补助标准相应进行调整。

上述两项工作具体由省劳动保障厅、省农垦办、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篇 江西省赣府厅(2017)11号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6]120号》

第七篇 江西省赣府厅(2017)11号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赣府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赣府发〔2008〕22号文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的通知

文号:赣府厅发〔2009〕7号 发文日期: 2009年02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贯彻落实赣府发〔2008〕22号文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赣府发〔2008〕22号文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8〕22号),进一步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保持企业竞争优势,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促进全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依法减免缓交有关规费和政府性基金

(一)落实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策。认真执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赣财综〔2008〕104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和停止征收1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停止审批设立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停止审批设立新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减轻成长型、就业型工业困难企业的税费负担。经认定的工业困难企业,缓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价格调节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地方教育附加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由政府定价的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不是政府定价的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按最低价收取,银行部门抵押物贷款评估费减半收取;给予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政策。

(四)缓缴环境资源类收费。资源开采型和消耗型企业的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环保排污费等环境资源类收费缓征一年,到2010年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分期补缴。发电企业的水资源费和环保费缓征3个月。上述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牵头,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

二、认真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全省国税部门要公布有关增值税转型的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使企业及时了解有关政策和操作规程,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各级经贸委要对企业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并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此项工作由省国税局牵头,省经贸委配合。

三、努力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一)大力发展集装箱多式联运。调整公路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将现有集装箱车辆适用的标准由六类调整为三类,降低集装箱车辆公路通行费。此项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配合。

(二)大力发展集装箱铁海联运。对经厦门、盐田等港口进出口的铁路集装箱运价实

行下浮,扶持进出口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对经厦门港进口铁矿石等大宗物资实行优惠运价。此项工作由省外经贸厅牵头,南昌铁路局、省经贸委、省发改委配合。

四、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组织开展净化市场环境助推企业拓展市场专项行动。搞好国外市场调查,及时了解掌握市场需求,组织参加境外展销会、交易会,广泛开展商品推介、市场开拓活动。研究制定企业“走出去”发展规划,重点推动我省有比较优势的汽车、家电、农机具、纺织服装等行业生产企业有序进入南美、非洲、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大力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带动产品、装备、技术和服务出口。鼓励企业抓住机遇,收购境外公司的经营权,拓展海外分销渠道,建立共同研发、培植产品品牌机制,共同开发利用能源和矿产资源,加快培育我省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建立境外资源勘探开发风险基金,对我省企业“走出去”从事境外资源勘探、开发和利用业务提供专项支持。加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企业提供国际金融形势变化情况及国内外相关政策信息。此项工作由省外经贸厅牵头,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机械行办配合。

五、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加强政策引导。制订和完善重点产业、行业和产品技术改造投资发展方向,把高新技术产业确定为技术改造投资的优先领域,鼓励企业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或装备进行技术改造投资,提升技术装备水平。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等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加大科技研究与开发投入。此项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配合。

(二)给予资金扶持。按照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整合财政资金扶持高新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已经进入产业化实施阶段、并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高新产业重大项目予以资金扶持,主要采取信贷担保、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三种扶持方式。每年整合财政资金不少于2亿元,专项用于扶持高新产业重大项目,引导社会投资投向高新产业领域。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配合。

(三)强化协调服务。加强对高新产业重大项目的跟踪协调服务,积极创造条件,促进新建项目及早开工,力争在建项目早日建成投产。建立项目联审制度,在规定的时限内,加快办理项目核准备案、规划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工商登记、银行贷款等相关手续。加快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并及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配合。

(四)搞好产业招商。重点产业招商活动中注重吸引一批高水平企业和实施一批高技术含量的项目,提高高新技术产业招商项目的比重。把加强与有实力、有技术优势的境外跨国公司合作作为高新产业招商选资的战略重点,吸引跨国公司优势资本及高新技术投资,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此项工作由省外经贸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国资委配合。

六、加大对“四率”领先企业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奖励力度。将“四率”奖励纳入全省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范围,每年奖励一批“四率”标兵企业和先进企业。对获“四率”标兵奖和“四率”先进奖的企业,由省政府分别授予“四率标兵企业”和“四率先进企业”称号,进行通报表彰并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和20万元,其中50%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0%用于奖励企业其他有功人员。各地在制定和安排各类工业发展和奖励资金时,要优先考虑和安排“四率”领先的优势企业。

(二)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和技术创新扶持力度。加快选择、确定和启动“四率”领先优势企业重大项目建设,引导银行和社会资金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投入。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奖励力度,加快以企业技术中心为主的研发机构建设,大力发展公共技术服务组织及中介,着力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三)加大煤电油运保障力度。利用重大项目协调会、现场会、联席会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四率”领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企业煤、电、油、运和用地等生产要素的合理需求,优先安排计划、优先列入调度、优先办理手续。

(四)鼓励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节能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扶持和鼓励“四率”领先企业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重点放在余热发电、电机系统节能、重点耗能行业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上。鼓励发展能耗低、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上述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中小企业局、省环保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配合。

七、对部分有色金属产品进行收储为稳定铜、钨、稀土等有色金属产品价格,加强资源储备,促进全省有色金属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省内国有有色金属企业生产的阴极铜、钨精矿、APT、钨铁等有色金属进行收储。

(一)收储单位:阴极铜的收储单位为江西铜业集团公司;钨精矿、APT、钨铁的收储单位为江西稀有金属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收储数量:阴极铜10万吨,钨精矿5000吨,APT5000-8000吨,钨铁1000-2000吨。

(三)收储价格:阴极铜按照上海金属交易所期货价格收储;钨精矿、APT、钨铁收储价格分别为6.5万元/吨,10.2万元/吨和11.2万元/吨以下。

(四)收储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若需担保可由省信用担保股份公司提供担保。此项工作由省国资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配合。

八、积极支持省内企业参与省重点工程建设

(一)重点工程建设优先使用省产品。在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重点工程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要优先使用省产品。重点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省内重点企业的产品;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具有资

质的省内招标公司提供服务;省内电厂在同等条件下,每天接受省属重点煤炭企业电煤不低于9000吨。省政府对使用本省重点企业产品较多的项目和企业予以鼓励,进行表彰。

(二)支持省属大型建筑企业直接参与重大工程投标。落实好省建设厅、省重点办《关于江西省建工集团等省属大型国有建筑企业直接参加投标的通知》(赣建招〔2008〕12号),支持省属大型国有建筑企业参加省内重大、重点工程及省属单位投资项目。继续支持省建工集团公司参与高速公路、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工程的投标。上述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省国资委、省经贸委、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配合。九、推进省内矿产资源的整合按照《推进铅锌、钨、岩盐资源整合总体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快推进铅锌、钨、岩盐资源整合。抓紧制定铁矿石、煤炭资源整合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联系协调指导钨、岩盐资源整合,省国资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联系协调指导铅锌、铁矿、煤炭资源整合,确保2009年底前完成铅锌、钨、岩盐、铁矿、煤炭资源整合任务。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十、充分发挥信用担保机构融资作用

(一)建立全省企业融资担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金融办召集,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际信托投资集团公司、省中小企业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信用担保股份公司等单位参加,建立全省企业融资担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省政府领导下,每月定期召开一次,着重研究加强企业融资担保的重大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向省政府提出建议;探索企业融资担保综合监管的有效措施;解决影响企业融资担保的关键因素和症结问题。对于急需解决的重大融资担保项目,可通过联席会议直接上报省政府。

(二)分头筛选推荐企业融资担保项目。企业融资担保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在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分头筛选并向联席会议推荐企业融资担保项目。省发改委和省经贸委负责全省重大项目和产业经济“十百千亿工程”融资担保的筛选和推荐,省国资委负责省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项目的筛选和推荐,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全省工业园区企业融资担保项目的筛选和推荐。

(三)加大对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支持力度。各担保机构尤其是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工业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原则上要占90%以上。此项工作由省金融办牵头落实。

(四)扩大园区“统借统还”贷款规模。由省中小企业局牵头,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省信用担保股份公司和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共同担保,争取增加工业园区企业流动资金“统借统还”项目20个以上。

十一、加大工业园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

按照突出特色工业园区、保障重点工业园区、兼顾一般工业园区的原则,2009年,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安排2亿元资金,为工业园区免费培训新招劳动力36万人。具体操作办法为:

(一)计划申报。由各工业园区组织企业根据用工培训需求,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申请计划。

(二)培训组织。企业根据用工需要,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也可直接组织培训。

(三)技能考核。培训结束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参加了培训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就业人员花名册、工资表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技能。

(四)资金拨付。经考核评估合格后,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园区企业或培训机构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资金拨付按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业介绍和技能鉴定。每年从省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工业园区企业免费职业介绍,对需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鉴定合格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上述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配合。 十二、依法依规适当降低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门槛

(一)适当降低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从2009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起,工业园区企业职工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现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参保缴费。此项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落实。

(二)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可达6个月;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进行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此项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落实。

(三)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的1-4级因工伤残人员(含职业病)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及更换费、工亡人员符合条件的直系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属地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在原国有企业预留资金中解决,预留资金不足的由原国有企业隶属的人民政府确定解决办法。此项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落实。

(四)企业因工、因病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且符合当地城乡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及时纳入低保救助范围。此项工作由省民政厅牵头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