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老金上调细则

时间:2021-11-01 21:24:05 200字

第一篇 重庆市养老金上调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6]205)》

渝办发〔2006〕20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规定,结合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基本原则: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平稳过渡、基金平衡。 二、适用对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 三、改革内容

(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计算公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调节金)组成。

计算公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同本通知第三条(一)款所列公式。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1.4%。

调节金=70元×计算比例

自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的人员,其相应各年度的计算比例依次为:90%、70%、50%、30%、10%。

(三)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可将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加发2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5年过渡期(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内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三条(二)款规定(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渝府发〔2000〕48号文件、渝办发〔2002〕31号文件及其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进行比较,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的,在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对新办法高出原办法的部分按一定比例加发。

五、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六、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养老金最低保障机制。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缴费年限,是指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个人应当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

八、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市劳动保障局、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个月确定。

九、本通知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办法。 十、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重庆市养老金上调细则

第二篇 重庆市养老金上调细则《重庆市2013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办法》

重庆市养老金上调细则

重庆市2013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办法

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2013年我市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办法,调整时间均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退休人员

普调: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0元。在此基础上,再按本人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加发基本养老金3元。但部分特殊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倾斜:

1、对退休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具有两种及以上资格的,不重复享受),在普调的基础上再适当倾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对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年满75周岁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2013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75周岁的退休人员,从其年满75周岁之月起,由原规定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改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增发高龄人员养老金。

3、艰苦边远地区(黔江、武隆、巫山、云阳、城口、巫溪、奉节、石柱、彭水、酉阳、秀山)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4、对1953年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5、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规定予以倾斜。

城镇超龄人员

征地农转非人员

1、从2013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养老待遇35元。在此基础上,再按本人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加发养老待遇3元。

2、对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年满75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2013年1月1日之后年满75周岁的人员,从其年满75周岁之月起,由原规定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改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增发高龄人员养老待遇。

第三篇 重庆市养老金上调细则《2016养老金上调最新方案:企业退休人员增加140元左右》

2016养老金上调最新方案:企业退休人员增加140元左右 回顾养老金增长历程,可谓每年跃上一个新台阶。2005年,养老金经过第一次调整后为月人均714元。随后,养老金每年调整一次,到今年总计调整12次。2005年至2015年,除2006年增幅为23.7%外,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年以10%左右的幅度递增。

2016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6年,我国还将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研究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提交审查的预算报告写明,自2016年1月1日起,按

6.5%左右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并向退休较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倾斜。这是我国连续第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而今年养老金调整范围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此前皆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这是因为国务院2015年公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方案,标志着近20年的养老金“双轨制”终结。

根据预算报告,这一调整是基于统筹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物价涨幅等因素。2016年我国将努力建立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促进在职和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协调增长;还将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坚持精算平衡,建立更加透明易懂的收付制度,进一步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介绍,2015年全国近8000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已达到月人均2200多元。如今年再上调6.5%左右,则每人每月有望增加140多元。

调整详情:

一、企业人员工资上调

按缴费年限涨工资

1、每月增加3.5元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保障多缴多得原则的落实。

2、每月增加35元

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35元。

3、每月增加52.5元

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52.5元。 按养老金数额涨工资

1、每月增加100元

养老金4550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每月增加120元

养老金3550元(含)~455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每月增加140元

养老金3050元(含)~355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4、每月增加160元

养老金305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65岁以上多拿100至160元

1、每月增加100元

65至6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每月增加120元

70至74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每月增加140元

75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4、每月增加160元

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特殊情况

“老工人”每月涨1120至1140元

1、每月增加50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0元。

2、每月增加48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80元。

3、普遍增加640元

在上述两档标准的调整基础之上,他们还享受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政策,本次调整普遍增加640元。

退休军转干部等工资“二连涨”

1、不低于全市养老金的平均水平重庆市养老金上调细则

保证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后不低于全市养老金的平均水平。

2、补足到平均水平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高级专业技术ddd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仍低于全市养老金平均水平3355元/月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企业退职人员等生活费上涨

1、生活补助费标准各不同重庆市养老金上调细则

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每月最低标准为1609元。

②企业退职人员生活费调整后每月最低标准为1464元。

③企业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调整后每月最低标准为1331元。

2、不足者对应补足

参加2015年度调整的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调整后不足最低标准的,对应补足。

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1、每月增加40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增加40元,从目前的每人每月4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70元。

2、每月增加35元

城乡居民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增加35元,从目前的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385元。

三、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1、每月增加332元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目前的月人均3370元调整为3702元,人均增加332元。

2、伤残等级不同增加额不同

每月增加380元

一级伤残者每月增加380元。

每月增加360元

二级伤残者每月增加360元。

每月增加340元

三级伤残者每月增加340元。

每月增加320元

四级伤残者每月增加320元。

3、每月增加16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目前的月人均1757元调整为1917元,人均增加160元。

四、失业人员保险金

1、每月发1122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22元。

2、每月发1149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49元。

3、每月发1176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76元。

4、每月发1203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03元。

5、每月发1231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31元。 (本文来源网路)

第四篇 重庆市养老金上调细则《重庆市2016年度退休职工涨工资的最新标准解读 - 【金柚网】》

【金柚网导读】重庆市退休养老保险金查询。重庆市退休养老保险金怎么领取?重庆的企业退休员工涨工资标准出来了!这个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跟着金柚网小编一起了解下吧!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4〕8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6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截止2013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4、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

姚娅林:提前退休是指员工在没有达到国家或企业规定的年龄或服务期限时就退休的行为。提前退休常常是由企业提出来的,以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这是当今许多企业在面临市场激烈竞争时,使自身重现活力而采取的用于管理员工流出的一种很流行的方法。提前退休叫就叫做内退。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工具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基本退休金也应适时调整。其调节办法

是:在国家统一调整生活必要品价格时,退休公务员可按在职国家公务员并入基础工资的补贴数额增加退休金;在职国家公务员根据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公务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度相应提高基本退休金标准。

地区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各地将建立新的地区津贴制度。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

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这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生活待遇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医疗和伤残保险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保证退休公务员有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对因公(工)致残的退休公务员,除发给基本退休金外,另发给因公伤残保险金。其中对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住房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住房标准和办法按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并给予优先照顾。

(一)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退休时的标准全额发给。

(二)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根据不同工龄按以下比例计发:

1.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88%的比例计发;

2.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的比例计发;

3.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的比例计发;

4.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的比例计发;

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40%的比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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