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业合作社章程

时间:2021-11-01 18:58:49 200字

第一篇、农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

最新农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文本

(2007年7月试用版)

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须知

一、为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文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可以参照章

程参考文本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记

载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

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和住所;

2、业务范围;

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

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注意事项:

1、本参考文本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时参考使用。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

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及括号内容去除。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理事

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如不设立,涉及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的

相关内容应删除,章程相应的条款要进行调整。

4、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经

审批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

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5、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页数多的

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6、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应当是自然人签名,单位成员应当法定

代表人签名盖公章。

7、全体设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

十二条第11项规定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中制定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8、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到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申请登记。

专业合作社章程

(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

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

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

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

立。本社名称: 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 本社住所: ,邮政编

码: 。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社业务范围: 。(敬告: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1、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

2、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3、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

加工、包装等服务;4、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

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章程业务范围的用语必须与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核

定的业务范围一致。制定章程时,请删除括号内容)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农民专业合作社

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

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备注:农民专业合

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

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

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

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

总数的百分之五。

(备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

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如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

第十条 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理事长)(备

注:设立理事会向理事会提出入社申请、不设理事会的向理事长提出入

社申请)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备注:设立理事会的农民专

业合作社,章程也可以规定入社申请由理事会审查和表决)审查并表决

通过的,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

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最新农业合作社章程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备

注:不设立理事会删除“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备注:

不设监事会删除“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最新农业合作社章程

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备注:可制定具体办法和条件,不具

体规定的删除此项)

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8、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备注:如不制定其他权利的具体规定删

除此项)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

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

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备注:如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

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备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

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

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备注:

不设立理事会的删除“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第二篇、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最新农业合作社章程

_______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5年8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使用期限: 。

出资金额:5名投资人,出资总额 万元。

投资人 投资额(万元) 投资比例(%)

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合作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为成员提供提子苗木购买、种植以及提子的销售、运输等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二章 成 员

第五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六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七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

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二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三名成员表决。

第二十四条 本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闫好荣。理事长任期__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三条 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第四十七条 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

第三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最新农业合作社章程

随州市禅意家酵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本社名称:随州市禅意家酵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随州市长岗镇洪山坪村一组

第三条 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以本社成员为服务对象,统一组织成员开展植物酵素制作及植物酵素产品利用、销售,为成员提供新技术指导及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条 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

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 本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为4人,占成员总数的80%,1人为非农业成员,占成员总数的20%。

第七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 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财务年度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

(五)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六)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本社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首次大会由出资最多的成员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不履行或者不能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十八条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3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除名;

(四)讨论决定对本社成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五)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本社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七)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过半数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执行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人,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篇、XX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最新农业合作社章程

台前县兴洋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3年10月15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由张兴洋等人发起,于2013年10 月15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台前县兴洋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0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张兴洋

本社住所:台前县侯庙镇红庙村。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二章 成员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组织机构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四章 财务管理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最新农业合作社章程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全体设立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第五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专业60条工商版)

最新农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作社及其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合作社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

第三条 合作社注册名称:

第四条 合作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五条 合作社设立人及出资额分别为:

( ),出资额( )身份证号:

( ),出资额( )身份证号:

( ),出资额( )身份证号:

( ),出资额( )身份证号:

( ),出资额( )身份证号:

( ),出资额( )身份证号: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000000元),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六条 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七条 合作社的经营宗旨,是为其成员提供种苗、种植、农资等的销售、加工以及与种植生产经营有关的产品、技术、信息等服务。

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一)果疏、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种苗、种植、产品销售及相关农资购销。

(二)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 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合作社及全体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合作社的组织与行为、合作社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合作社、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成 员

第十三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果疏、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种植生产经营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能够利用并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合作社成员。

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成员名册是证明合作社成员身份以及承担成员权利义务的充分证据

第十四条 合作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向合作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可成为合作社成员。

第十六条 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享有合作社统收统购统销产品的优先权。

(六)向合作社理事会提出经营和改善建议。

第十七条 本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占合作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五以上成员,在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受有二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合作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八条 合作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合作社签订的义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合作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合作社成员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合作社或者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清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清其对合作社或者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合作社的亏损。

第十九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动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合作社除名的。

第二十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结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合作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合作社社会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六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合作社的权益及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上一条)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章程规定义务及合同约定义务,经规劝、协商后仍不履行的;

(二)给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给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被除名的,须对合作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一节 成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视员;

(三)决议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每年召开二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社在二十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二十日内召集并支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六条 成员大会须有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须经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通过;对修改合作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先例表决权。

第二节 理事长和理事会、经理

第二十七条 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用或者解聘合作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合作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三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和活动;

(五)管理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第六篇、农业合作社章程

最新农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为规范本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合作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合作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合作社的名称: 。

第二条 合作社住所: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合作社业务范围: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可以成为本合作社的成员。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本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六条 新成员入社,需向本社理事长提交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后,应当向合作社缴纳出资额,并依法订立书面入社协议。

第七条 合作社成员有退社自由。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第八条 合作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社:

(一)作为合作社成员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且无符合法律和本章程规定条件的继承人或有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但该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个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作为合作社成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合作社成员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作社成员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成员在合作社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如该继承人符合法律和本章程规定条件且愿意加入本社的,可以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在履行完本章程所规定入社程序后,取得该成员的成员资格。

第九条 合作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1、不遵守本社章程及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

2、不按本社的技术指导和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给本社信誉、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3、其它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

对成员的除名,需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出席的成员或成员代表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或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

成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对成员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第十条 退社及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合作社应当在当年财务年度终了后 日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为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合作社亏损的,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资格终止前其应当承担的亏损。

资格终止的成员对给合作社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第四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享受本社提供的各种服务,优先利用本社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对本社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5、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议账簿;

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最新农业合作社章程

7、本社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定;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5、积极参加本社活动,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共有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6、按本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履行合同(协议),认真完成本社安排的生产经营等任务;

7、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群策群力,共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活动;

8、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9、本社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长、理事会、执行监事。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当成员数超过一百五十人时,可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除选举成员代表以外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或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提取公积金的方案;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做出决议;

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8、审议通过理事会、执行监事的工作报告;

9、审查批准本社的生产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10、审查批准对本社工作人员的聘用、奖励、处罚及报酬标准;

11、审议决定成员除名;

12、选举成员代表。

13、对合作社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变更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或成员代表提议;

2、执行监事建议;

3、理事长或理事会提议;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主持。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监事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执行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各成员。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成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或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或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选举成员代表的,应当召开成员大会,决议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四条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如下: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其它需要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事项;

2、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社的领导工作;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制定本社的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4、管理本社的财务和资产;

5、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或工作人员,并制定奖励、处罚办法和报酬标准;

6、对成员进行技能培训,组织成员开展各种互助协作活动;

7、本社章程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权力。

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如理事长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要求,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所做决定,须取得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理事的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七条 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本社的业务活动。执行监事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执行监事的职权如下:

1、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

3、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4、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提交监事工作报告和各项决议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5、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建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6、履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六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二十九条 成员的出资方式有: 。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条 成员的出资总额为: 人民币。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的财产包括以下几项:

1、成员出资;

2、公积金;

3、国家财政直接补助;

4、他人捐赠;

5、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 本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会计制度建立账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1、该成员的出资额;

2、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3、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五条 本社按照成员大会决议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三十六条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额的份额,依比例折算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的账户。

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三十八条 本社应当从当年可分配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份额作为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三十九条 提取风险金后的当年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

1、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为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2、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四十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一条 本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四十二条 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八章 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四条 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三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理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社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五十条 本社发生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事项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书面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报纸公告 方式发布。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篇、农业合作社章程式

最新农业合作社章程

花园口鸿泰德农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由农业合作社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花园口鸿泰德农业合作社

公司住所: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明阳街道大兴城村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水果、蔬菜、家禽蛋、花卉、种植、养殖、

加工收购及销售。

第六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七条: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 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 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八条 :本合作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 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 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

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花园口鸿泰德农业合作社

2013年2月28日

第八篇、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最新农业合作社章程

贵州省仁怀市白眼沙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人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杨光付等人发起,于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日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贵州省仁怀市白眼沙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 12.2 万元人民币。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光付

本合作社地址: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

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利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合作社主要业务范围内容如下:茶叶种植、销售。

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18个成员共同出资,其出资人基本信息及出资情况为:

1、姓名:杨光付,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6209174517。

2、姓名:杨春桂,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7910243634。

3、姓名:安仁禹,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6304114512。

4、姓名:杨辉伦,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7301194515。

5、姓名:杨光国,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5811224519。

6、姓名:陈迅,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中枢镇新街1号附183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7810103634。

7、姓名:陈刚,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9008153633。

8、姓名:袁兰,女,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中枢镇建设街九组,身份证号为:522130198510202504。

9、姓名:杨辉勇,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8602103634。

10、姓名:安仁权,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6903294519。

11、姓名:杨辉菊,女,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大山村沙坝组9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8009193667。

12、姓名:陈玉芹,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5805014515。

13、姓名:安仁德,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6906064516。

14、姓名:杨光强,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6906144532。

15、姓名:杨春强,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6710114518。

16、姓名:安仁华,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4905244516。

17、姓名:钱洪亮,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九仓街道社区居委会下场口组004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5507114374。

18、姓名:杨春福,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7306054538。

成员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如下: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共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 本合作社在仁怀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 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本合作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15%(不超过20%)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80%。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的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