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拆迁计划名单

时间:2021-11-01 18:57:47 200字

第一篇 聊城拆迁计划名单《聊城市城市总体规划》

《聊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

草案简介

一、上版总规概况与实施

(一)《聊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回顾

1.城市性质

中国江北水城;以发展商贸、旅游为主的历史文化名城。

2.规划期限与范围

规划期限:2001-2020年;

规划范围:城市规划区为东昌府区;

3.规划规模

规划到2020年,中心城区人口75万人,建设用地80平方公里。

4.市域城镇空间结构

一心两带四区。

一个中心即聊城市。

两个经济带:冠县—聊城—茌平经济带;临清—聊城—阳谷经济带。

四个经济区:聊城—茌平加工工业区;临清—

高唐棉花、纺织印染工业区;冠县—莘县食用油、饲料和林木产业区;阳谷—东阿蔬菜生产、建材工业区。

5.中心城区结构与布局

规划结构为:一城五区

一城:即整个聊城市城区;

五区:中心区、开发区、嘉明工贸区、行政文化新区、西部能源仓储区。

(二)聊城市2001版总体规划实施回顾

(1)到2013年,聊城的城市规模突破上版规划目标;

(2)城市空间格局基本形成,但工业布局突破上版总规,“四面围城”。

(3)一方面古城景观风貌重构期;另一方面,城市景观引导范围需扩大。

(4)东昌府区行政区划调整后,城市规划区需要扩大。聊城拆迁计划名单

(5)总规评估报告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总体城市建设较好,仅有10%的市民认为城市建设差。市民的主要关注点在“交通问题、缺乏特色、公共服务设施缺乏”上。

二、项目编制动因与编制历程

(一)编制动因

2012年11月,国家正式批复《中原经济区规划》,中原经济区上升为国家战略。2013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发展规划”,提出围绕济南的“一个核心、两个圈层”,即70公里半径的紧密圈层和150公里的辐射圈层紧密协作区。山东省《西部经济隆起带建设发展规划》出台,提出构建山东省西部经济隆起带,聊城首当其中。以上各个规划均对聊城提出要求与任务,需要总体规划落实。

上版城市总体规划《聊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确定的2020年城市规模(80平方公里)的目标提前实现。 大量建设项目正在实施中,城市规模短期还将进一步扩张,急需总规指引。

“聊茌东一体化”即建设聊茌东都市区的设想,得到山东省层面的肯定与支持,成为未来一段时间聊城市城市空间的重要发力点。需要总体规划对功能协调与设施布局等提出相应的落位。

德商高速公路和青兰高速公路等一批市域重点交通设施的建设,将极大地改变聊城的交通区位,影响未来一段时间聊城的产业发展与城镇布局,均需要总体规划予以研究和分析。

(二)编制历程

2013年7月,聊城总规正式开展工作。

2013年8月7日,项目组至聊城开展第一阶段现状调研工作,同市规划局、发改局、农委、经信、国土、建设、交通等主要相关部门进行座谈,了解聊城当前发展态势,并收集部分基础资料。

2013年8月20日,项目组开展第二阶段调研工作,在11天的现场调研期间,项目组规划、工程、交通、产业、生态等多专业人员进行了补充座谈、区县和重点乡镇现场调研,并对中心城区现状用地进行了详细调研。

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项目组在综合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阶段性的初步成果。

2014年5月12日,项目组在济南,向山东省建设厅规划处作了聊城总规的工作汇报,听取了省建设厅规划处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篇 聊城拆迁计划名单《聊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聊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补偿方式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人的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拆迁人和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协商确定。

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按照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重置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见附表一、二、三、四)。

临街住宅房屋用于营业的,凡有有效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的,在住宅房屋补偿价格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50元。

三、房屋补偿

“房屋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补偿采取的保留被拆迁人对房屋拥有的所有权形式。是从价值角度出发的一种非“等面积补偿”,是一种以实物形式体现价值量大小的补偿。

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实行补偿的住宅房屋,包括按照规定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和可供被拆迁人选择的其它商品房,其建设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拆迁人用于对被拆迁人补偿的房屋,一般为多层(6层)砖混楼房,层高不低于2.90米,门窗应为木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水泥砂浆地面,厨房、卫生间铺地板砖,水、电、暖、有线电视线路、电话线线路、厨卫设施(洗手盆、洗菜池、座便器)齐全,其它标准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所补偿房屋的价格,按补偿房屋所在区位的被拆迁多层楼房(十成新)补偿价基础上应上浮8%—10%确定(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内的)。

因公益事业不具备就地进行房屋补偿条件的拆迁工程,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后,被拆迁人可以购买由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房。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化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三个月一次性计发;实行房屋补偿的按过渡期计发。其标准为:住宅房屋,每平方米每月2.6元(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户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发);办公、生产、仓储用房,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计发;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发。

五、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迁补助费,按每平方米(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6元计发。

设施设备搬迁费,凡本《标准》附表六以外的,按实际发生额经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后,给予补偿。

六、停产、停业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一次性付给补助费,按每平方米(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60元计发。

七、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指导标准使用说明

(一)根据附表一的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

(二)根据附表二、附表三的规定综合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成新;

(三)根据附表四的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基准价;

(四)房屋补偿额=(重置价×成新+区位基准价×调整系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第三篇 聊城拆迁计划名单《聊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聊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设、计划、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聊城拆迁计划名单

第九条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申请书;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七)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八)委托拆迁协议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项决定书,退回审报材料。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过渡期限、搬迁期限等情况予以公告。

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人申请拆迁时,用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存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由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实并监督使用。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公安机关办理的迁入居民户口或者居民分户。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城市房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前款规定的事项,其停办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办期限的,拆迁人必须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十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委托拆迁或者自行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委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拆迁协议,拆迁人按照规定支

付委托拆迁费。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具备自行拆迁能力,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准。

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办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拆迁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应于审查期内书面告知,并退回申报材料。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后,方可接受委托拆迁,在委托范围内,依法享有拆迁人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十四条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获得房屋拆迁员资格后,才能上岗。房屋拆迁时,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房屋拆迁员证。

第十五条拆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及补偿金额;

(二)拆迁补偿方式;

(三)搬迁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实行房屋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前款所列内容外,还应当包括补偿安置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取得方式、地点、楼层、面积(期房附户型图)、金额等事项。

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之日起30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建筑物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因城市规划改变拆迁范围的,规划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拆迁人。拆迁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手续。市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拆迁范围予以公告。

因拆迁人擅自变更规划、改变拆迁范围或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由拆迁人给予补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依法允许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

应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应当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向拆迁人或委托拆迁人交回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凭拆迁许可证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为被拆迁人办理所调换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市房地产确权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移交拆迁档案并办理移交手续。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项拆迁活动的检查、验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房屋补偿)。因公益事业拆迁确不能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房屋补偿)的,实行货币补偿。

拆迁房屋附属物,不作房屋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强行拆除,以料抵工。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重置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评估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由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被拆除房屋的补偿价款,结合所补偿房屋的价款,与被拆迁人一次性结清差价。

补偿的房屋包括按照规定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和可供被拆迁人选择的其他商品房,其建筑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七条拆迁非营利性公益事业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予以安置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拆迁营业、生产用房的补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载明“营业”、“生产”字样;

(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正常纳税记录;聊城拆迁计划名单

(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生产、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拆除房屋合法面积由拆迁人发给停产、停业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凡拆迁人擅自延长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月加倍付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解决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待产权明确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

第三十一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向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后,方可给予补偿。

对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房屋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拆迁。

第四章拆迁裁决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三十三条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时,应提交裁决申请书。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申请事项、依据和事实理由;

第四篇 聊城拆迁计划名单《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聊政字[2000]320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政字[2000]320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的批复

市建委:

你委《关于拟实施<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报告》(聊建字[2000]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委呈报的《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该技术规定自批复之日起执行。你委要督促城市规划部门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二OOO年十一月三十日聊城拆迁计划名单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城市 规划 批复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12月4日印发

印20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与实施聊城市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与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正规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l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A表A1)。

第六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七条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八条 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城区规划控制区和郊区,城区规划控制

区与郊区的分界线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外环路。外环路中心线外1000米的地段为城区规划控制区外沿控制区。附图1中外环线外侧标注的村庄为城区规划控制区的外沿村庄,未标注的村庄为郊区村庄。

城区规划控制区分为远景新区、新区和建成区(包括特别控制区),具体区域分界见附图1。建成区界线以外,规划控制区以内已成片建成的村庄、单位也属于建成区。

特别控制区是指东昌湖风景区和市中心区。东昌湖风景名胜区是指东昌西路以南、湖西路以东、古运河以西的区域。城市中心区是指兴华路以南、利民路以北、卫育路以东、花园路以西的区域。

第九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十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十二条 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上限一般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建成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o.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表2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

第十三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2的规定适当调整。

表2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 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

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

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