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内农村医疗转移

时间:2021-10-27 21:30:03 节日作文

篇一:《山东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研究》

山东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研究

[提要] 近十年来,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这一过程,存在乡镇企业对劳动力吸纳减弱、劳动力素质偏低、劳动力市场不完善等问题,因此深入研究农村剩余劳动力面临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山东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劳动力市场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山东省又是农业大省。山东省2005年农村人口5,081万,占本省总人口的55%。2011年农村人口4,726.9485万,占本省总人口的49.05%。容易看出,农村人口正在不断减少,有些农村甚至出现了抛荒弃耕现象。因此,深入研究农村剩余劳动力面临的突出问题的对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山东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相关研究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从狭义的概念上讲,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可以分为农业向非农业产业转移和农民向城市市民转变。前者是从就业和生产活动角度考虑的,后者是指劳动力的身份由农民变为市民并在城市长期居住。本文的讨论着重集中于前一个概念,主要是从劳动力就业角度进行考察。

(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理论

1、托达罗关于劳动力转移的理论。人口流动基本上是一种经济现象。尽管城市中失业现象已十分严重,准备流向城市的人们还是可以做出合理的决策。托达罗假定农业劳动者迁入城市的动机主要决定于城乡预期收入差异,而不是城乡的实际收入差异,城乡预期收入差异越大,则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动力也越大,流入城市的人口越多。托达罗认为,在任一时期,迁移者在城市现代部门找到工作的概率与现代部门新创造的就业机会成正比,与城市失业人数成反比。

2、刘易斯关于劳动力转移的理论。刘易斯在《二元经济论》中提出了著名的二元经济结构的理论。他认为在发展中国家中存在着传统部门和现代部门,前者以农业部门为代表,后者以工业部门为代表,其中传统部门往往具有劳动密集的特点,并且存在剩余的劳动力,这部分劳动力的边际产出为零。发展中国家发展的过程就是剩余劳动力由传统部门向现代部门转移的过程。

二、山东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现状

(一)山东省劳动力就业情况。山东是人口大省,2005年全省就业人数为5,840.7万人,到2011年已经达到了6,485.6万人。近年来,随着山东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逐步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规模逐年增大,速度逐年加快。据统计,自2000年以来的5年中,全省转移到非农产业的农村劳动力为428.66万人,平均每年转移85.7万人。特别是2002年以来,由于山东省各地采取了一系列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政策措施,农村劳动力转移每年都超过百万。农村非农产业劳

篇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

鲁卫农卫发〔2009〕10号{山东省内农村医疗转移}.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诊疗项目(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保证基金有效合理使用,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以下简称《诊疗项目》),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诊疗项目》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了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和部分补偿的诊疗项目。属于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属于新农合基金部分补偿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先由参合农民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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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诊疗项目》,加强诊疗项目审核和监督,不得擅自增减诊疗项目。

三、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应按照《诊疗项目》进行诊疗,确需使用不予补偿诊疗项目和部分补偿诊疗项目进行诊疗的,要告知并征得参合农民或其家属同意。参合农民诊疗费用属于《诊疗项目》内的,按规定比例予以补偿。

四、《诊疗项目》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各地要做好诊疗项目的调整工作,按时执行全省统一的《诊疗项目》。今后,我厅将根据《诊疗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农村医疗服务需求变化等,适时进行调整。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农村卫生管理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联系。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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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

一、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项目

㈠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和费用清单工本费。

2、急救车费、医务人员出诊费和差旅费、点名和预约(检查、治疗、手术)费、优质优价服务费、请专家诊疗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3、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空调费、取暖费、伙食费、损害公物赔偿费、押瓶费、电炉费、电话费、电冰箱费、陪床费、护工费、病房消毒费、医疗垃圾处理费、手术病人的安全保险费用、超出标准床位费以上的费用(标准床位费是指3人及以上病房床位费用)、煎药费、中药材加工费、尸体存放费等。

㈡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类美容、健美项目及一些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斜视矫正术,矫正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包括婚前检查、游泳体检、出院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 - 3 -

病预测等。

㈢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

4、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㈣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自身组织移植、自愿免费捐献器官、组织的除外)等。

2、除肾脏、肝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填充物、造血干细胞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散光)矫正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人除外)、催眠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磁疗或水疗法(脑瘫患儿除外)、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5、输血或血液制品费用(含成分输血)。

㈤其他

1、各种先天不育(孕)症、试管婴儿、人工授精费用、性功- 4 -

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治疗、性病检查治疗等。

2、流产、引产所发生的费用。

3、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4、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5、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打架斗殴、工伤、受雇佣致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所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

6、因自杀、自残、吸毒、服毒、酗酒及戒毒、戒烟治疗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7、发票遗失或损毁(被盗、失火烧毁等非主观过失造成,且能够出具有关部门证明的除外)、自制、复印(因商业保险等其他优惠政策赔付复印的除外)后的医疗凭证费用。

8、医疗项目的书写不清楚及其他类费用,如:毛巾、脸盆、一次性床单、病员服、便盆等一次性生活物品费用等。

9. 有专项经费支持的各种疾病防治项目,如结核病防治、艾滋病防治、血吸虫防治、地方病防治等;国家免费治疗的疾病项目、减免费用的治疗项目减免费用部分。

10、住院期间各类商业保险费。{山东省内农村医疗转移}.

11. 不属于《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新农合基金补偿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㈠服务项目类

母婴同室床位费、监护病房费、层流病房床位费,个人先自 - 5 -

篇三:《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卫生厅

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鲁卫农卫发[2009]5号){山东省内农村医疗转移}.

各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精神,根据卫生部等5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稳步发展新农合制度

在已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以保障参合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建立完善高效的管理和经办体系,动态发展的筹资机制,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安全的基金监管机制,简便易行的补偿规范,不断巩固和发展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

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补偿待遇,新农合封顶线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2009年50%的地区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2010年筹资水平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2011年不低

于每人每年150元。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制度的覆盖面,确保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推进以市为单位统一统筹补偿方案和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2011年前实现全省以市为单位补偿方案基本统一,2012年前实现参合农民在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即时结报。开展市级统筹试点,提高新农合制度的保障能力。{山东省内农村医疗转移}.

二、逐步提高筹资水平,不断完善筹资机制{山东省内农村医疗转移}.

2010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其中,省财政在中央补助的基础上,对东、中、西部地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分别补助30、45、7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2011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其中,各级政府的补助不低于12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财力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地方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农民收入增长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建立动态增长的筹资机制。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全面推行农民定时、定点、定额交纳和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的筹资方式。也可探索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参合农民就医报销时代收等方式,不断降低筹资成本,提高筹资工作效率。不论采取何种缴费方式,都必须向农村居民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及时、足额将农民个人缴费存入财政专户。{山东省内农村医疗转移}.

三、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

统筹地区要进一步规范新农合补偿方案设计,在综合分析历年补偿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筹资标准的提高,适当扩大受益面,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统一补偿模式,科学分配基金。全省统一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门诊统筹基金(含健康体检费用等)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一般不高于35%,住院统筹基金和当年提取风险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5%,其中风险基金的提取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卫生厅鲁财社„2008‟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合理确定起付线和封顶线。根据筹资水平,逐步降低起付线和提高封顶线,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2010年开始,全省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统一设定为5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由各市按照区域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的3-5倍统一确定。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补偿范围内费用扣减,并不予以补偿。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新农合封顶线2010年住院补偿封顶线全省统一设臵为5万元,以后随着筹资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逐步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高住院补偿封顶线,超出全省封顶线的补偿办法由统筹地区确定。住院补偿封顶线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对慢性病及其他特殊病种实行门诊补偿的地方,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臵起付线和封顶线。门诊统筹一般在一级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不设起付线,是否设臵封顶线由统筹地区确定。

逐步实现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的基本统一。合理拉开

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引导参合农民常见病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和住院。一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再实行分段补偿,2010年开始住院补偿范围内费用的补偿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在60%至70%之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5%,以后根据筹资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超出全省统一补偿比例的补偿办法和比例由统筹地区确定。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和补偿办法,由统筹地区测算确定。适当提高参合农民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补偿比例,具体补偿比例由统筹地区测算确定。对纳入大病补偿的慢性病和其他特殊疾病病种,由各市统一确定病种、诊断标准和补偿程序,并适当提高补偿比例,其起付线以下费用按照当地门诊补偿比例予以补偿,起付线以上费用的补偿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病种数量和医疗费用发生情况测算确定。大幅度提高国家基本药物补偿比例,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补偿比例提高10%。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补偿比例,中医药费用(不含中成药)补偿比例提高10%,住院患者的针灸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90%。

加大以市为单位统一补偿方案工作力度,总结和推广以市为单位统一补偿方案的做法和经验,2011年前实现全省以市为单位补偿方案的基本统一。继续做好市级统筹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市级统筹试点,不断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增强新农合制度的保障能力。

四、简化就诊和补偿程序,进一步方便参合农民

完善政策措施,逐步实现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出院即时获得补偿。参合农民在省内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办理报销手续时不得要求复印病例;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予以结报。简化统筹地区外就医转诊手续和医疗费用补偿审批程序,参合农民在统筹地区外就医后,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证明、出院小结、费用一日清单、医院住院收费发票及当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转诊证明等材料即可回当地补偿。对于未经转诊备案,在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规定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未经转诊备案省外就医和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就医和急诊除外)的不予补偿。

完善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凡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三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全省范围内互认;统筹地区根据参合农民就医流向,通过签订协议互认一、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当地规定的同级别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

在农民工集中生活的城镇地区,农民工输出地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与输入地有关部门协商,指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协议,方便农民工就近看病就医。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及参合农民外出突发疾病可先就诊,一周内或出院前通过电话告知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凭有关证明按照当地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