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幼女小shuo

时间:2021-10-27 19:32:48 节日作文

篇一:《男子强奸邻家11岁幼女2年 1个月施暴10余次》

男子强奸邻家11岁幼女2年 1个月施暴10余次

京华时报讯 13岁女童小红(化名),被一墙之隔的邻居张某诱骗强奸两年。小红的继母无意中看到两人的暧昧短信,发现继女被强奸,于是报警。记者获悉,事发前是国企员工的张某因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已于近日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国企员工强奸邻家11岁幼女

2000年出生的小红,在石景山区一所打工子弟学校就读初中。父母离异后,她随父亲和继母生活,一墙之隔的邻居家住着一对30多岁的夫妻。其中,男主人张某为本市一家国企员工,家里有个年约9岁的儿子。多年来,小红一家与邻居张某一家关系融洽,走动频繁,小红一直以“叔叔”称呼张某。

据小红回忆,2011年10月的一天上午,张某说带小红出去玩。出于对这位“叔叔”的信任,小红跟着张某外出,却被他带到单位附近临时租住的地下室内,被迫与之发生性关系。 小红说,我不是自愿与他发生性行为,我怕他打我。有一天,叔叔提出要求,我拒绝了他,他就扇了我一个耳光。

女童曾一个月被强奸10余次

小红已经记不清张某与自己发生过多少次性行为。“2011年10月至2013年11月29日期间,有时一个月叔叔会让我与他发生10多次性行为,有时两个月只会发生一次。” 小红说,“叔叔”与自己发生关系最频繁的时候是2012年暑假。假期时,小红的父亲和继母白天都需要外出工作,家里只剩小红一人。张某便经常到家里找小红,并把她带至租住的地下室发生关系。

此外,小红是住校生,张某经常到学校接小红放学,然后直接将其带到出租屋强奸。“去年10月起,每到周五下午三点,叔叔都会骑摩托到学校接我,然后带我到他的出租屋发生关系。”小红说。

两年给女童5部手机以便联系

自2011年至去年8月,张某为方便联系小红,避免被人撞破“好事”,曾先后硬塞给小红5部手机,用来与其保持单线联络,联系时两人互称老公老婆。

去年12月初,小红的继母偶然发现小红手机内与张某的暧昧短信,在小红的哭诉中才得知张某的罪行。当月5日晚上,小红在继母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报警。次日,张某被民警抓获。

对于长期强奸幼女的罪行,张某供述称:“我接触的女人当中没有岁数这么小的,觉得挺刺激,也没有别的想法。”

案发后,小红亲笔向检察机关写下满满3页纸的内容,用尚还稚嫩的文字控诉了张某的累累罪行,坦露出两年来自己苦闷和无助的心情。小红的父母情绪激动,提出坚决严惩张某。目前,张某的妻子对于丈夫的行为失望透顶,已带儿子离家。

检方认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其针对不满14周岁儿童实施的强奸、猥亵行为更应受到法律的从重处罚。最终,石景山检察院通过有力指控,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提示

强奸幼女案半数为邻居作案

统计显示,2000年以来本市政法机关办理的强奸14岁以下幼女案中,半数强奸幼女的被告人与受害女孩熟识,其中近五成是邻居。邻居相对于陌生人来说最熟悉被害人,容易控制、掌握信息,比较容易下手。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路昊表示,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一定要履行好法定代理人的监护义务,在日常生活中了解孩子的心理变化、学习状况和成长中的烦恼,和孩子建立良好的沟通氛围,教育孩子提高警惕。

篇二:《在读研究生公然作案 十二岁幼女惨遭强奸》

在读研究生公然作案 十二岁幼女惨遭强奸

2014-02-21 12:35:00 来源:齐鲁晚报

[提要] 一名27岁的哲学系在读研究生,竟然利用网络聊天,骗取了潍坊滨海区一名年仅12岁的小女孩信任,之后将其诱骗至酒店中,强迫与之发生性关系。 原标题:在读研究生性侵12岁幼女

本报2月20日讯(记者 赵磊 通讯员 田鑫 王勇)一名27岁的哲学系在读研究生,竟然利用网络聊天,骗取了潍坊滨海区一名年仅12岁的小女孩信任,之后将其诱骗至酒店中,强迫与之发生性关系。2月20日,记者获悉,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

新年伊始,两对夫妇带着两名十一二岁的小女孩来到滨海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称自己上小学六年级的女儿被一名男子强奸。民警询问得知:2013年9月初,上小学六年级的12岁女生晓莹(化名),在上网时认识了一名自称叫做“乔楠”的QQ好友。“乔楠”自称是一个摇滚乐队吉他手,北京人,经常到全国各地演出。这让晓莹非常崇拜。该男子利用小女孩盲目崇拜的心理提出了见面的请求,并趁机约定了见面时间和地点。两人来到约定的酒店客房内,当两人见面时,“乔楠”强迫与12岁的晓莹发生了性关系。

之后晓莹并没有想到报案,当男子看到晓莹没有声张时,便经常从北京赶到滨海区与晓莹见面,又多次发生性关系。1月份,晓莹与同学晓美(化名)一起来到该男子所在酒店内与其见面,男子开始当着晓美的面强行与晓莹发生性关系,并试图对晓美下手。但晓美进行了激烈反抗,使得该男子没有得逞。然而,晓美同样也没有报案,还是和晓莹一起与该男子见面,在见面过程中又被其多次猥亵。

直到2014年1月中旬,晓莹与晓美的父母察觉到两个孩子的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而且精神状态不好,学校老师也反映孩子在上课时经常性走神精力不集中。在父母的详细询问下,晓莹、晓美终于坦白了真相,双方父母随即报警。

1月20日,滨海刑警大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谭某。谭某今年27岁,是北京市朝阳区人。现为某大学哲学系的一名在读研究生。“乔楠”是他在网上编造用来欺骗女性的,其目的就是通过网络聊天与女性熟识取得信任后再与其发生性关系。 经侦查得知,犯罪嫌疑人谭某已回到北京。办案民警在网上以晓莹和晓美的QQ号假扮受害人与嫌疑人不断周旋,并希望能再次见到嫌疑人。而当他再次来到滨海区某酒店开房时,被蹲守的民警一举擒获。经审讯,谭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2月20日,记者从滨海警方获悉,犯罪嫌疑人谭某已被刑事拘留

篇三:《性侵幼女案频发引发的思考》{性侵幼女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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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幼女案频发引发的思考

作者:周诚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2期

【摘要】近年来,不少嫖娼者已不满足于嫖宿以卖淫为职业的妇女,频频将魔爪伸向不谙世事的未成年人,幼女性侵害案件的发生,不仅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同时也给社会带来诸多不安定因素,因此有必要对此罪的存废加以深入探讨。

【关键词】性侵幼女案;保护;预防;引发

近年来,全国多个地方爆出性侵幼女的恶劣事件,随着民众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特别是对未成年幼女的保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如何更好的关爱和保护未成年幼女,使她们健康、快乐的成长,一时成了热点话题。笔者希望通过对办理的一起性侵幼女案件的审查分析,结合全国多起类似案件的情况,谈一谈自己的一些拙见。

一、性侵女童案件的一些特点

笔者在网上查询相关资料时,发现类似性侵、猥亵女童案件屡屡发生,触目惊心。如最近网上热议的“四川自贡6旬老汉性侵3岁幼女”、“凉山州4岁幼女遭隔壁老汉性侵至处女膜破裂,全身感染生命垂危”、“江西九江7旬老翁性侵7岁幼女”、“江西6旬老师猥亵7名女童”等等案件,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对比分析,笔者发现这些性侵幼女案件都有以下特点:

(一)被害人大多都是农村的留守幼女

在许多边远山区及农村,由于经济比较落后,许多成年人都选择外出务工,把子女交由爷爷奶奶或托付于其他亲戚监管。据全国妇联调查统计显示,全国农村留守儿童人数约6000万,其中14岁以下的幼女不少于2000万人。由于留守幼女的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加之家长疏于对女孩的自我保护和性知识的教育,大部分受害女孩缺乏对性侵害的最基本分辨能力和防范意识。有部分女孩在遭到侵害后仍不能辨识事情的性质和后果,并不知道对方的行为是违法的,不知道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不懂如何向家长、老师表达。同时,被害女孩所在的学校也几乎没有对女学生开展过防范性侵犯的专门教育。加之一些被害人被性侵后害怕被别人看不起,不愿声张,容忍犯罪分子的恶劣行径,这样反而导致犯罪分子更加嚣张,对被害人造成反复侵害。

(二)犯罪分子与被害人之间一般具有如亲戚、邻居、师生等关系

据统计,发生类似猥亵、性侵幼女的案件,68%都是由与被害人较熟悉的人做案。由于被害女童与上述这些人关系比较熟悉,往往放松了对这些人的警惕,致使其受到侵害。如果连最尊敬的老师都有可能成为“大灰狼”,那孩子们的安全该如何保障。这不仅仅反映目前学校管理

篇四:《十二岁幼女遭仨老师强奸 生孩子当成鉴定亲父证据》

十二岁幼女遭仨老师强奸 生孩子当成鉴定亲父证据

2013-12-22 国能网

12岁的小学六年级女生思思(化名),两个月前生下一名女婴。产后留下的缝合线,像一条大蜈蚣趴在小女孩的腹部,这注定是一道难以缝合的伤口。几个月来,围绕小学女生渐渐隆起的肚子,当地各方就一直为此焦灼不安:孩子的父亲是谁?这至今仍是个有争议的谜。 王小英发觉女儿的肚子越来越大,开始还以为是长瘤子。直到今年1月,她和丈夫李春生决定带女儿去做检查,“那时,整个小肚子都鼓起来了,女儿自己也以为是长了瘤子,或得了什么怪病。”

12岁的思思,是湖南祁阳县这家农户的独生女,在梅溪镇中心小学读六年级。对突然膨胀的身体,她事后回忆,当时除了害怕,并不知道这种变化意味着什么。1月16日,他们来到祁阳县中医院。{性侵幼女小说}.

医生经初步检查,排除了是肿瘤的可能,这让孩子父母松了一口气。但接下来的B超检查结果,却让二人和所有在场的医生都大吃一惊。B超显示,思思怀孕了,肚子里的胎儿已经5个多月。

我们像被雷打了一样,根本就不相信。”王小英说,第二天她和丈夫又把女儿带到祁阳县人民医院。在那里,再次检查的结果和之前一样:女儿怀孕了。43岁的父亲开始愤怒,他动手打了女儿。这个激动后口齿磕巴的老实农民,感觉受到了莫大污辱,他冲女儿吼,逼问是怎么回事。

“女儿什么都没说。”半年后,王小英这样回忆那两天的“冷战”,“不管他爸怎么打怎么问,就是一句话不说。”

1月18日,两人带着女儿出现在祁阳县计生服务站。“我们考虑再三,准备趁别人还不知道,把孩子偷偷打掉。毕竟女儿还在上学,以后还要嫁人。”王小英说。

这成为后来李家被怀疑有所隐瞒的一个疑点:在发现女儿怀孕后,两天时间里,为何女儿仍能对其中的隐情守口如瓶?而原因未明,为何带女儿把孩子偷偷打掉?这些都似乎不太符合常情。

在后来的多次采访中,李春生告诉记者,当时他和王小英对女儿怀孕的“真情”确实不知,“如果女儿跟我们说了,我们肯定早就去找(嫌疑人)了,也不会首先想到把孩子做掉。” 就此记者也曾向思思本人核实,她的说法是,“当时因为很怕我爸打我,就不敢跟他们讲。”祁阳县计生服务站副站长谭东方,无意中成为整起事件的转折点。正是她的报案,让“幼女孕妇”背后的隐情没有随着孩子一起流掉。

然而对报案中的一些细节,事后各方却呈现出不同说法。

祁阳县公安局向记者提供的案情通报中这样表述:1月18日10时许,受害人在其父母陪同下到祁阳县计生服务站,经查系怀孕。值班医生谭某,当即详细询问了受害人情况,得知其只有11岁,自称被村里一个老头强奸,谭某立即向我局110报警。

但李春生、王小英及思思本人均否认当时对谭说过“被村里一个老头强奸”,对这句话写进警方通报,他们认为是“构陷”。{性侵幼女小说}.

在祁阳县计生站,记者联系上谭东方。她这样回忆当时过程:“那天小女孩爸妈带她过来引产,我们科室一个医生接诊的,然后叫我去看。我们也没见过这么小的孩子怀孕,当时他爸妈也不懂这方面的法律,我就帮他们报了警。”

思思说,第一次被强奸发生在去年6月。是一天上午,当时读五年级的思思去学校上学,“我去得比较晚,学校门口没什么人,汤某(该校老师)在门口,他拦到我,拉我到他的办公室。”

“办公室是单独的一个房间,里面有床,还有课桌,上面有书和粉笔。”在办公室里,

她说汤某给了她一杯水,“就像淘米水一样,一次性杯子装的”,喝完之后,她就慢慢失去知觉,直到快中午才醒来。

回想这一段,思思说她虽然昏迷,但下意识“有感觉”,“他一脱掉我的衣服,我就有反应了。我能感觉到他对我做的事情。(有强奸吗?)有,他强奸我。”醒来之后,思思说汤某拿一把水果刀威胁她,还刮破她的手。“他叫我别说出去,如果告诉了家人,就把我杀掉。”

思思向记者展示她手背上的一道疤,位于左手大拇指和食指间,清晰可见,她称就是当时汤某所划。而这一天只是开始。思思说,第二天汤某又把她叫到办公室,“再一次强奸了我。”

除汤某外,思思说,还有另外两个老师也强奸过她,“一个是74班的数学老师唐某,一个是72班隔壁班的语文老师,很胖,肚子很大,只知道姓王。”这两个老师的侵犯发生在9月,她刚上六年级。

思思回忆,9月开学后不久的一天,“那个胖子老师叫我去他那里看电脑,在他的办公室里,他把我的衣服脱掉„„”另外两次,“一次是在教室里面,人都走了,他把所有门都关了,在里面做那个事。还有一次是在早上,我上楼的时候,他把我拉到办公室,也做了那个事。”

另一个老师唐某,思思说,这个50多岁的老师爱跟踪她,“我走到哪里,他就走到哪里。”去年9月20日左右,“唐老师班上一个学生,叫我把他们班的作业本送到唐那里去。到了办公室他就把门关上,我出不去,就在那里喊,但是没有人答应我。”

篇五:《浅谈性侵幼女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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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性侵幼女的刑事责任

作者:甄嵘嵘 刘宇驰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0期

摘 要 目前,性侵幼女案件已成为一种较为频发且严重恶劣的社会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从法律角度来说,立法不完善、法制不健全也是这种现象无法根治的原因。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该意见从基本要求、办案程序要求、 准确适用法律等方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最低限度容忍”,对幼女进行“最高限度保护”。本文指出想要彻底消除这种社会毒瘤的存在,不仅需要在立法执法上加大严惩力度,明确性侵幼女相关罪名的界限,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有漏洞可钻;更需要整个社会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关键词 性侵 幼女保护 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甄嵘嵘,云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刘宇驰,云南大学法学院2013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055-02

一、性侵幼女案件频发现状

近年来,随着性侵幼女案件的报道频出,性侵幼女行为有如洪水猛兽般的冲击着我们的道德底线,法制之基。海南校长、官员带小学女生“开房”案尤为令人义愤填膺,以至于“校长,开房找我”一时成为流行词语。

2013年3月11日上午,备受广大媒体关注的江苏省泰州市某县教师杨某强奸、猥亵儿童一案在县法院刑事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杨启发1954年出生,案发前为该县某镇小学的一名民办老师。在2001年到2012年这十余年教学生涯里,被告人杨某利用自己的教师的便利身份,分别在其住所中、上课的教室、教师办公室、烧开水房以及被害幼女的家中等诸多不同地点,奸淫在其从教学校上学的幼女两人,且这么多年以来共猥亵了幼女人数多达七人。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启发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3年12月5日,发生在广西全州的派出所长性侵幼女案二审宣判。在一审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吕某犯强奸罪,处8年有期徒刑,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处3年有期徒刑,两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吕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吕某犯罪行为的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原判在法定量刑范围内对其从重处罚,于情于理于法皆有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篇六:《浅议性侵幼女犯罪中对女性年龄的“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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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性侵幼女犯罪中对女性年龄的“明知” 作者:颜硕{性侵幼女小说}.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6期

摘要:在有些性侵女性类案件中被害人的年龄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对这类犯罪定罪量刑时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害人年龄的认识达到“明知”的程度以及如何认定“明知”历来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文试图以论证是否要求行为人的认识程度达到“明知”为切入点谈谈笔者对这一问题的粗浅看法。文章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证对幼女年龄的“明知”故意在认定性侵幼女类犯罪中的必要性;第二部分着力探索此类犯罪中“明知”的内涵;第三部分则尝试从控方的角度探究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明知”的证明责任分配。

关键词:幼女;性侵;明知;证明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4.34;D91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29-02 作者简介:颜硕(1988-),女,硕士研究生,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一、在性侵幼女的犯罪中对于女性年龄“明知”的必要性

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性侵幼女类犯罪比性侵其他女性类犯罪的入罪标准往往更低,处罚也更为严厉,例如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奸淫幼女的行为,即使幼女是自愿的也构成强奸罪而且需要从重处罚。再如刑法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对于强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远高于一般的强迫卖淫行为的法定刑。显而易见,刑法做如此规定是为了加大对性侵幼女类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提供特殊的保护。但是在适用这些针对幼女的特殊规定进行定罪量刑的时候,是否需要行为人对于女性年龄的认知达到“明知”的程度则存在着争议。

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性侵幼女类犯罪不需要行为人对于女性年龄的认知达到“明知”的程度。理由在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严格保护,而且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很容易规避,一律要求“明知”则不利于打击性侵幼女类犯罪。从比较法的角度看,英美法系的国家对于性侵幼女类犯罪大多规定为严格责任。{性侵幼女小说}.

然而笔者认为性侵幼女类犯罪中行为人对于幼女年龄的“明知”在定罪量刑中是必须考量的因素。

首先,我国刑法奉行罪过责任原则,在认定犯罪时必须主客观相统一。刑法总则中对于故意的规定适用于刑法分则的故意犯罪。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犯罪故意是认识因素和意志

篇七:《论性侵幼女案件的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

论性侵幼女案件的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

【摘要】从海南万宁的校长开房事件开始,多起性侵幼女案件被爆出,社会舆论反响热烈。性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而针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幼女的性侵行为性质则更加恶劣。由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生理和心理均未发育成熟,对性的认识与成年女子相比差距甚远,故性侵行为对她们的身心产生了极大的危害,并且这种危害往往具有长期性和不可弥补性。针对这种恶劣的性犯罪行为,目前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方式仍然存在明显的问题。因此对于性侵幼女案件,应当从事前事后两个时间段,法律、心理、社会多个层面予以预防和救济。

【关键词】性侵幼女;嫖宿幼女罪;二次伤害;性教育{性侵幼女小说}.

一、现存问题

(一)立法方面

1.嫖宿幼女罪名污名化

1979年《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专门列出这一款体现了法律对幼女的特殊保护。[1]1997年《刑法》独立设置了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