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工伤

时间:2021-10-27 11:28:42 节日作文

篇一:《2014年无锡市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注1】工资指受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年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 3】月系数:根据受伤职工年龄确定月系数 2013年无锡市区职工平均工资为4740元 2013年无锡市区人均预期寿命为81.44元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赔偿标准

*注:总金额=月份×2013年的社平工资4740元

篇二:《2014年无锡市工伤待遇赔偿标准》

2014年无锡市工伤待遇赔偿标准

(注:此标准适用期限从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每年7月1日会颁布新的标准)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 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 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 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 21个月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无锡市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81.44岁)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劳动者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注: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按照标准的 12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无锡工伤}.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 13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 11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 9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 7个月本人工资 注: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无锡市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81.44岁)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劳动者的年龄之差计算: 七级 1年1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八级 1年0.8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九级 1年0.4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十级 1年0.2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注: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按照标准的 11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注: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无锡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40元;2013年无锡市区人均预期寿命为81.44周岁。

篇三:《无锡市工伤认定申请表(2016最新)》

编号: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填 表 说 明{无锡工伤}.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8.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9.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认定为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的情况,是否受理的意见。

申 请 工 伤 认 定 须 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受伤职工本人、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企业)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事业)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工资单、工作证等)(加盖单位公章);

(三)诊断证明书或死亡证明、初次诊疗资料、出院记录等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其中出院记录原件加盖医院章);属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提供原件核对);

(四)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及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受伤职工本人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考勤记录、单位作息时间规定(加盖单位公章);

(六)加班受伤的,提供加班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七)申请表中由近亲属签注意见的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提供原件核对)。 二、受伤职工本人、近亲属或工会组织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不属工商登记的,提供相关机关登记信息。

(二)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提供原件核对)。

(三)诊断证明书或死亡证明、初次诊疗资料、出院记录等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其中出院记录原件需加盖医院章);属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证

明书或鉴定书(提供原件核对);

(四)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及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 (五)受伤职工本人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六)近亲属申请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提供原件核对)。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另外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提供原件核对)。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的,

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提供原件核对)、上下班路线图(在地图复印件上注明)、实际居住地证明(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实际居住地所在村、社区居委出具的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提供原件核对)。

4、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5、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四、注意事项:

(一)工伤认定申请报送材料中,由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由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提供原件与复印件。

(二)受伤职工系劳务派遣用工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单位意见栏应同时加盖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公章。

(三)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和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依申请判定其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申请判定时也同样提供上述相关材料。

篇四:《无锡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无锡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及注意事项:

1、报销时请携带无锡市《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处方以及有效票据。

2、申请辅助器具待遇时必须携带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必须安置”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和《无锡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3、转外治疗或转外发生交通、食宿费的需填写《无锡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交通食宿费申请表》。 4、结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必须携带无锡市《工伤认定通知书》、《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和《无锡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死亡的应提供《无锡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死亡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1-4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还应提供《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6、本表一式两份。

篇五:《无锡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2015版)》

无锡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及注意事项:

1、报销时请携带无锡市《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处方以及有效票据。

2、申请辅助器具待遇时必须携带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必须安置”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和《无锡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3、转外治疗或转外发生交通、食宿费的需填写《无锡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交通食宿费申请表》。

4、结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必须携带无锡市《工伤认定通知书》、《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和《无锡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本表一式两份。

篇六:《无锡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无锡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汪 泉

2015年11月9日

无锡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促进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具体事务。

住建、安监、卫生、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伤保险实施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按照下列项目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一)工伤保险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调研费用;

(二)工伤认定设备、设施的购置和维护费用;

(三)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的调查、取证、送达等费用。{无锡工伤}.

第六条 工伤保险实行调剂金制度,工伤保险调剂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显要位置进行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工伤职工,并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等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合理、便民、高效原则,拟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不在同一辖区的,由注册地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30 日。

第十条 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告知书之日起20 日内补正全部材料;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应当自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举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的,应当说明理由。

逾期未举证且未说明理由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一)因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部门作出法律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因客观原因不能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或者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其在市(县)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医学检查和结论送达等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职工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无锡工伤}.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无锡工伤}.

需跨统筹地区就医的,应当经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情况紧急的,可以先救治,再办理转诊手续。

第十七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以及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目录和标准范围,且属于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0%。{无锡工伤}.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经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照国产普及型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经同意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因死亡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二条 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申请工伤认定前发生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新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补缴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因伤情变化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或者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新评定的等级享受待遇。 伤残等级发生改变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作出复查鉴定结论时的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作出复查鉴定结论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改变的,以作出复查鉴定结论时的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待遇;作出复查鉴定结论时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待遇。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以现领取的伤残抚恤金或者养老金为基础,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5日起施行。

篇七:《无锡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无锡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15年12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促进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具体事务。

住建、安监、卫生、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

同做好工伤保险实施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按照下列项目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一)工伤保险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调研费用;

(二)工伤认定设备、设施的购臵和维护费用;

(三)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的调查、取证、送达等费用。

第六条 工伤保险实行调剂金制度,工伤保险调剂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显要位臵进行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工伤职工,并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等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合理、便民、高效原则,拟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不在同一辖区的,由注册地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30 日。

第十条 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告知书之日起20 日内补正全部材料;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应当自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举证;因

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的,应当说明理由。

逾期未举证且未说明理由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一)因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部门作出法律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因客观原因不能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或者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其在市(县)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医学检查和结论送达等日常

工作。

第十六条 职工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需跨统筹地区就医的,应当经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情况紧急的,可以先救治,再办理转诊手续。

第十七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以及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目录和标准范围,且属于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0%。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经确认需要配臵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照国产普及型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与辅助器具配臵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臵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经同意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按照国

篇八:《无锡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2013新版》

无锡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及注意事项:

1、报销时请携带无锡市《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处方以及有效票据。

2、申请辅助器具待遇时必须携带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必须安置”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和《无锡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3、转外治疗或转外发生交通、食宿费的需填写《无锡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交通食宿费申请表》。 4、结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必须携带无锡市《工伤认定通知书》、《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和《无锡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死亡的应提供《无锡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死亡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1-4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还应提供《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6、本表一式两份。

篇九:《2016无锡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