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婚假几天

时间:2021-10-27 04:57:35 节日作文

篇一:《苏州婚假有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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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婚假有多少天? 核心提示: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一般来说,按照法定年龄结婚的男女,可以享受3天婚假,若符合晚婚年龄的,在苏州可以延长婚假10天。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婚假的规定。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婚假的一般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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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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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2016年江苏省再婚婚假为13天》

江苏省婚假(含再婚)为13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未提及婚假天数。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1980]劳总薪字29号)“二、关于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下有如下文字:“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包括在上述第2项事假之内);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据此,再婚同初婚一样,同样可以享受婚假待遇。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据此,自《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实施后即2016年4月后,江苏省婚假(含二婚、再婚)统一为13天。

篇三:《婚假国家规定2016》

婚假国家规定2016

婚假是每个职工都享有的法定假期,不过我国各省市对婚假的房价天数各有不同的规定。2016年开始,也有不少省市开始取消晚婚晚育假。那么目前我国2016年各省市国家婚假天数。

2016年婚假国家规定天数

一、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拟取消)

二、上海:婚假3天=3天

三、广东:婚假3天=3天

四、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五、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六、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七、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八、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8天

九、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十、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十、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十一、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十二、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十三、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十四、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十五、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十六、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拟取消)

十七、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十八、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江苏婚假几天}.

十九、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二十、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二十一、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二十二、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二十三、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二十四、湖北:婚假3天=3天

二十五、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二十六、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二十七、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二十八、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二十九、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多地取消晚婚晚育假

1.上海市登记的夫妻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将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仅剩3天婚假。

2.山东删除了“男女双方晚婚的,除了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的规定。

3.湖北确认删除相关晚婚假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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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婚假、产假、哺乳假总结(江苏)》

江苏省相关规定

一、相关假期

1、婚假: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再婚的享受婚假,但不享受晚婚假。

2、产假:

98天+晚育产假30天=128天

晚育的,男方有护理假10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晚育产假及护理假不是劳动法规规定,属于奖励性措施,建议单位给。)

3、哺乳假:

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1小时(含人工喂养),多胞胎的,多哺乳一个每天增加1小时。

延长哺乳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80%。

二、工资待遇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

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三、对于违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流产、哺乳的,可参照规定给与相应的假期,按照病假处理,但不享受生育待遇。

相关法律法规等: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

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

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

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3、《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4、《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

女工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规定,详细明细如下: 步骤/方法

1.

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2. 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3. 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4. 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 另外: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篇五:《江苏婚假》

江苏省晚婚婚假多少天?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即:劳动法规定的婚假3天,如果您能享受晚婚婚假则可再延长10天;晚婚以夫妻各方在初次依法登记结婚时的周岁判定,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双方达到双方享受。即你如属于晚婚,可享受13天的婚假。

篇六:《国家规定婚假几天,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

国家规定婚假几天,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

2010年8月1日

一、婚假规定2010、法定婚假几天、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者享有休婚假的权利,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具体约定无关,即使在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满多少年才可以休婚假,此约定也属无效。

二、晚婚婚假多少天、晚婚婚假规定、法定晚婚婚假几天?

1.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江苏婚假几天}.

三、再婚有没有婚假、再婚是否有婚假、再婚婚假规定、再婚婚假多少天?

1.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能享受晚婚婚假。

2.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3.再婚年龄达到晚婚的标准,不能享受晚婚待遇。

4.只有在同时符合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和“双方均为初婚”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婚姻法》规定的“晚婚”。

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

者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

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带薪休丧假。

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篇七:《婚假如何计算放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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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如何计算放几天 核心内容:你知道你可以请多少天婚假吗?婚假怎么计算?婚假的具体执行程序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单位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是不能任意剥夺员工的婚假。员工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规定申请休婚假,一旦获得批准,就成为员工的应得假期。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婚假的相关知识。

婚假计算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8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现在仍然在适用,该《通知》规定婚假最长三天。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江苏婚假几天}.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晚婚只是针对初婚而言的)。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者享有休婚假的权利,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具体约定无关,即使在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满一年才可以休婚假,也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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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因用人单位工作需要没有休完婚假,建议用人单位给予补休,如果实在安排不了补休,可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婚假虽然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时限,但一般来说都是在领结婚证之后一年内都可以申请休假,单位对此有一定的自由权,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予以解释,但这个规章制度一定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并且假期的天数一定要给足,员工还可申请分几次休婚假,同时还应明确领取结婚证是在入职的之后领取的才可享受休婚假的权利。

法律快车提醒您:婚假包括周末吗?如果休婚假时遇上周末或法定节假日怎么算? 法定婚假根据有关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因此,根据上文的介绍,婚假是包括周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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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江苏省关于婚假条列》

江苏省关于婚假条列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篇九:《2015年产假、婚假、丧假时间》

婚假

《计划生育条例》婚假规定 第三十二条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实行晚婚(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指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性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产假

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

丧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丧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但享有丧假人员的范围和天数,未见相应的明确规定,所以只能参照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中,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