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核

时间:2021-10-27 03:28:19 节日作文

篇一:《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1941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身份证号码:********,系本次交通事故中死者***********之父亲。

申请人:***********,女,汉族,1949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身份证号码:***********,系本次交通事故中死者***********之母亲。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城龙花园11栋龙腾阁11C。 申请人因不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鹏支队作出的***********,认定书中责任认定错误,故而请求重新认定。 申请请求:

1、依法撤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鹏支队作出的深公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做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鹏支队在处理发生于2015年3月28日***********交通事故中对事故成因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事故双方责任认定错误。理由如下: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

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依据该条文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但要考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还应考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由此可见,当事人行为对事故的原因力考量乃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2、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乃是被申请人向左违章转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根据该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转弯的机动车应让直行的***********先行。被申请人在交警部门做的笔录陈述,其在事发路段转弯时发现***********大约距离其20多米。根据该陈述,被申请人在***********已经距离如此之近的情况下,没有让直行的***********先行,仍然冒险违章向左转弯,在这么近的距离情况下,正常驾驶的***********难以刹车或者避让,

以至与被申请人驾驶的货车车头左前边相撞,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的违章向左转弯才是事故发生是主要和直接原因。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也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没有戴头盔属行政处罚责任,与事故发生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如前所述,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乃是由于被申请人违章向左转弯,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本次事故是由于***********所驾之摩托车出现故障或者***********超速等不当驾驶所导致。由此可见,***********虽然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但是其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却是没有直接原因力的,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应认定为同等责任,应为次要责任。

4、本案发生后,办案交警经现场勘查、取证,双方当事人家属及被申请人、有关目击者也全面反映了事故发生的情况,办案交警也曾当面向各方当事人口头判定为主次责任,并言明本案主次责任明显。同时,要求申请人一方尽快将***********尸体火化。代申请人一方将尸体火化之后,办案交警还声称主次责任划分没有问题,但直到送达责任认定书时,才突然说没有办法,是两次开会领导口头定的。此案发生后,办案单位在事故责任已然查明的情况下迟迟不作出责任认定。为了袒护被申请人,使其逃避刑事责任,最终作出了完全不符合和法律的同等责任之认定。

综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鹏支队作出的深公交(大鹏)认字***********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不清,为了维护申请人的

合法权益,特申请复核,对本起事故重新做出责任认定。

此致

***********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死者之妻),女,汉族,身份证号410xxxxxxx,住XX市XX区XX路xxx号

委托代理人:江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魏xx,男,x岁,住河南省xx市xx镇xx村x组

申请人于2013年x月x日收到郑州市交警x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交警x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被申请人魏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郑公交认字第410xxx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责任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郑州市交警x大队未查清事故车辆豫Axxxx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的驾驶人,在未查清其车辆事发时的驾驶人就作出事故认定责任书,严重影响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x月x日x时许,xx驾驶的豫AXxxx号车与豫A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当时xx所驾驶的车上就只有xx一人,而豫Axxx重型自卸货车上却有两人,至于该两人哪一人是事发时的驾驶人,郑州市交

警x大队未查清。而查清豫Axxx号车事发时的车辆驾驶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因为该车上驾驶人存在酒驾、疲劳驾驶及无证驾驶等诸多违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顶替当时车辆的驾驶人。所以,郑州市交警x大队在未查清事发时豫Axxx的驾驶人,而作出事故认定,有失公允。

二、事故车辆豫A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年审,也未购买交强险就违法上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交通法规的规定,车辆都必须按时参加年检,在上路行驶之前也必须购买交强险,这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事故车辆豫Axxxx号车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及不够买交强险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驶,这种无视法律的规定、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对发生严重损失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综上,事故车辆豫A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有诸多违法违规情形,对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交通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事故双方的实际情况,事故车辆豫Axxxx号车最低也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郑州市交警x大队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前提下,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错误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复核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

此致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交通事故复核}.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曹建华,男,汉族,1954年8月7日出生,住址:山西省襄垣县王桥镇工人村晨阳小区0590号,身份证号:140423195408070417。

被申请人: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2年12月11日作出的襄公交认字第1214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襄公交认字第1214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晋D31367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张旭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襄公交认字第1214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条款不当,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 襄公交认字第1214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曹建华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二项……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的事实错误,本案中,申请人曹建华沿省道102线由北向南行驶通过102线十字口,但是在发生事故时的地点却是在该十字口的中间偏南,而且该十字口由北向南的道路比由东向西的道路宽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应该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如申请人没有慢行或者停车瞭望且当时右方道路确已来车并正在行驶的话,那么发生碰撞的车位位置应该是张旭驾驶的“东风”重型车的车后部位,但是实际上发生碰撞的位置却是张旭驾驶的“东风”重型车的车前保险杠位置,这与常理不符。

就上述情形可以得知,申请人曹建华在行驶通过102国道十字口时应该是右边并未来车或者当时右边车辆距离该十字口较远,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二项的规定是指行驶通过十字路口时,右方道路是已有来车的,是要同时通过路口时应当让行右方车辆,但在本案中实际情形是申请人曹建华通过十字口时右方道路并未车辆或者右方道路车辆并非是要同时通过十字口,据此情形,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认定申请人曹建华负有同等责任,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条款不当,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

二、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晋D31367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张旭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行驶造成的。

从本案认定书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成因分析中可以看出,晋D31367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张旭驾驶的车辆在发生事故后该车辆已经由道路西侧滑行道道路东侧,驾驶员张旭驾驶的车辆已经违反了当时102国道关于车辆行驶的限速规定,应是超速驾驶,但是在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候并未将该情形计算在内,申请人认为,驾驶员张旭据此还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三、申请人驾驶的“富士达”电动二轮车并不属于机动车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作了明确界定,据此可以得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关键在于设计最高时速。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非机动车以人力或畜力驱动,或者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而且此条在该法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章节之中,很明显电动自行车应属于非机动车,但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非机动车的定义,有动力装置驱动的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即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根据国标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电动自行车是特种自行车。本案中申请人驾驶的“富士达”电动二轮车并不属于机动车范畴,不应按机动车的法律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警察大队作出的襄公交认字第1214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条款不当,应当予以撤销,而在本案中驾驶员张旭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望贵支队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和真实原因,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襄公交认字第1214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认定晋D31367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张旭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致

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2012年12月13日

篇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

申请人:***,男,42岁,住**县**镇先农街*号楼**号,身份证号:51052419*********,川E****号车驾驶员,电话:****

复核请求:

撤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叙公交认字【201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责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认定。

理由: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叙公交认字【201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该次事故中申请人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其理由为申请人所驾驶的机动车超过了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申请人认为,该认定结论不正确。理由如下:

一、认定申请人超速缺乏依据。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申请人所驾驶川E****号超速行驶系依据《交通事故车速鉴定报告》作出的结论,但该作出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并不是符合全国人大常委和法律规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其作出的鉴定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且该鉴定报告并没有科学依据,仅能作为交通警察部门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材料,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却只依据该鉴定报告的结论,在没有其它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认定申请人所驾驶的川E**号车超速行驶,明显缺乏客观的、科学的证据。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认定结论不符合规定。

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的规定: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本案中,即使申请人驾驶川E**号超速,但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方当事人***转弯未让行直行车辆就已经侵犯了申请人通行权利,且转弯时的速度超过了30km/h,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至少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在无充分证据证实申请人超速的情况下,***更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重新认定结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重新作出认定。

此致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复核}.

申请人:***

二○一○年十月二日

篇五:《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格式》

复核申请

XXXXX公安局交警大队所作出的此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00XXXX号)与事实不符,本人对此认定表示不服,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和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理由如下:

一、 对方事故车司机存在严重的酒驾行为,第一份酒精检测报告日期为201X年X月X日,由XXXXXX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证明。第二份酒精检测报告日期为201X年X月X日,由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证明。若第一份报告属实,为何事故认定报告中丝毫没有提及对方酒驾,且第二份报告酒精检测日期已经距离死者死亡长达半月之久,本人对第二份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

二、 有监控、人证、物证(照片)等大量资料为据,此次事故是对方车追尾导致,而非事故认定所说的相撞。这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责任也完全不同,对方车没有任何刹车痕迹,对于其是否超速存疑,请求调查。

三、 当时的情况属于:本人所驾驶的车辆准备进侧前方加油站加油,由于前方加油车辆较多,需要排队等待。在前方较长时间未有车辆开动的前提下,本人只得暂时将车停靠在路边等待进站加油。同时,应急车灯、尾挂警示灯等均已开启。而非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只有以偏概全、避重就轻的“临时停车”四个字的描述。

四、 最重要的是,由始至终所有书面文件名字的签署均是在交警口头叙述之后签字的,本人文化程度低,很多词语不理解,看不懂,出于对交警等国家公务人员的绝对信任而签字。然而后来在家人看到书面文字后才得知,交警口头表述与文件内容有较大出入。即,本人所有签字均是在不完全知晓真实内容的情况下所签,与本人真实意愿部分相悖。请求上级给予重新审核。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六:《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的性质及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的性质及注意事项

【找法网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的性质及注意事项

一、交通事故复核的定义

交通事故认定中的复核,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这几个方面予以审查,并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结论或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

二、交通事故复核的性质

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重要性与其不可诉性,2007年,公安部出台了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复核程序,使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人有了新的救济途径,对及时纠正存在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并非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性质为依当事人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证据调查工作的一次复查核实。

(一)复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

1、实体性审查,主要包括对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对当事人责任划分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2、程序性审查,主要对交通事故调查和认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内容决定了交通事故复核工作是对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全面审查,并不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二)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对象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对象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认定的具体内容即交通事故事实、交通事故成因、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正确性进行核实,审核的主要方式为书面审查。上级公安机关在复核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申请,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复核可形成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结论或者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

三、交通事故复核申请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将下列的四种情况排除在复核范围之外: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二)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由于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被排除在复核范围之外,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出现利用简易程序处理人情案件的情况。一经适用简易程序,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的当事人无法通过复核进行救济。在这种情况下,该事故是否属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就成为重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只有在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如果超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则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因制作程序违法而失去证据的效力。

2、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提起诉讼的程序技巧来终止可能引起对其不利的复核程序。一方当事人一旦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复核程序就会依法终止,而原事故认定书就会被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证据供合议庭参考,使得申请人复核权利变成一纸空文。此种情况,应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说明一起启动复核

程序以及复核程序终止的原因,以此来降低原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

综上所述,由于目前我国对交通事故认定的不可诉,律师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应当充分运用复核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可能的还原交通事故客观事实,公平公正的处理交通事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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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邓锁,女,26岁,湖北省南漳县九集镇王花园村四组,系浙FFF41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客。。

被申请人: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郴公交认字(2010)第08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交通事故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申请人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0年8月7日23时10分许,驾驶人陈世柱醉酒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搭乘刘林沿郴州市燕泉路由南往北行驶至红歌汇音乐广场门前路段时,与前方申请人驾驶的湘10—B1437号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尾部相撞,造成乘客刘林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郴公交认字(2010)第08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陈世柱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违章载人、未保持安全制动距离),申请人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申请人认为,驾驶人陈世柱无证、醉酒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违规载人、行驶中未与前方申请人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在事故中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故交警一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事故发生地点不存在交通信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是错误的,申请人依法不承担本事故的责任。

1、事故发生地位于道路改造施工区域内。

事发地点位于燕泉路红歌汇音乐广场门前路段,事发时,事发地点所在区域正在进行道路改造工程施工。申请人驾驶的车辆是该工地的运输车辆,负责材料运输。事故发生时,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刚好装运了材料低速驾车离开,但尚未驶离该施工区域,突然陈世柱驾驶的二轮轻便摩托车便追尾撞上了申请人驾驶的的车辆尾部。后经交警队查明,陈世柱系无证、醉酒驾驶。

2、事发地点不存在交通信号,交警一大队对事故成因分析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郴公交认字(2010)第08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朱泽富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行驶在慢速车道与快速车道分道线中间),其交通违法行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本事故事发地点位于工程施工区域内(前已论述),在事发地点根本就不存在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信号,事发路段根本上就没有交通标线。但交警一大队在认定事故成因时,却违反客观事实、错误地认为事发路段存在交通信号,违法认定申请人对事故的成因存在过错,并错误地认定申请人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据此规定,区分快速车道与慢速车道的前提是道路已设置了交通标线,划分了车道。然而,众所周知目前燕泉路正在进行道路改造施工,至今尚未完工,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在该施工路段划定新的交通标线、尚未划定快、慢机动车道。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驾车行驶在慢速车道与快速车道分道线中间,从而认定申请人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是违法的,应依法予以撤销。

二、陈世柱无证、醉酒、违章驾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不承担责任。

1、驾驶人陈世柱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交通违法行为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交通事故复核}.

机动车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驶对驾车者、乘客和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都有较大威胁,因此,驾驶机动车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这是对驾驶人最基本的要求。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上道路行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的行为,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无证驾驶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此规定,陈世柱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严重违返了法律的规定,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在该事故认定书中却只认定陈世柱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交警一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严重违了法律的规定,与法不符。

2、驾驶人陈世柱醉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144mg/100m,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醉酒驾驶的危害性极大,在酒精的麻醉作用下人触觉能力降低,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因此,醉酒驾驶会导致人的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的降低,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本次交通故本可以完全避免,但由于陈世柱的醉酒驾驶不幸导致这起车祸的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因此,法律对醉酒驾驶是严厉禁止的,这是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事故发生后,交警支队一大队委托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陈世柱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了检验,经检测陈世柱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44mg/100ml,已构成醉酒。据此,陈世柱醉酒驾驶轻便摩托车,已严重违反了本法的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3、驾驶人陈世柱违反法律规定,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在本次事故中,陈世柱违反法律规定,因醉酒驾驶导致距离判断错误,致使其驾驶的轻便摩托车追尾撞上申请人的车辆。因此,陈世柱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完全的责任,如果其保持了安全距离,那么此次事故完全就不可能发生。

4、驾驶人陈世柱违反法律规定,违法载人,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据此规定,陈世柱载乘刘林是违法的。如果陈世柱遵守了该规定,刘林根本就不会受伤,不会发生此次事故。故,陈世柱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事故发生之日,天气本为晴,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却在天气栏中写为“下雨”,严重不符合客观事实。

综上所述,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陈世柱的无证、醉酒、违章驾驶,陈世柱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客观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认定无过错的申请人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这无异于间接鼓励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纵容醉酒驾驶、无证驾驶、违章驾驶!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事实与法律,依法撤销郴公交认字(2010)第08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申请人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此致

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2010年 月 日

篇八:《交通事故复核申请写法》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周某,男 ,1981年6月*日出生,住所重庆市大足县**,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1898368****。

被申请人谢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住所重庆市**,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消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渝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重新作出事故认定。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2月19日16点30分许,申请人周某驾驶施工车渝{交通事故复核}.

工程车专用车道,两侧均封闭禁行)右转慢行进入专用车道后且车头已驶出专用车道隔离桶,车尾已驶离邮亭至双桥单行车道两米以外时,遭遇被申请人谢某驾驶车牌号为渝C**二轮摩托车自邮亭往双桥

驶的摩托车撞击,强制闯入施工车专用车道的摩托车撞在申请人右驾驶室车门与前保险杠之间的位臵,发生了谢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渝公交认字[2014]第**号},认定:周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谢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现申请人对认定结论不服,根据法律规定,特提出复核申请,望依法予以复核,其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谢某在封闭路段,禁止社会车辆通行的路段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的规定,谢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第 1 页 共 1 页

某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谢某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二,根据现场的痕迹和证人的证言,可以判定,谢某当时的行车速度在60公里/小时。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的规定,谢某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三、由于大邮路邮亭至双桥方向封闭施工,本身车流量大,行驶缓慢,在交叉路口,更应该规范行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谢某违法行驶、借道企图从右边超车再次违反规定操作。 四、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因为这条规定是(1)机动车在正常交叉路口时适用,而并不适用于“施工封闭路段,禁止社会车辆通行”的路段。(2)“转弯的机动车”是在正常通行的交叉路口条件下,与在非正常交叉路口且在专用车道上机动车的“转弯”等等任何操作无关。(3)“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适用于在正常交叉路口允许通行的车道上且直行的车辆。而谢某的车辆行驶既不是在正常交叉路口,也不是在允许的道路,更不是在直行,是横穿,他是在交叉路口处于禁令区域行驶后,强制闯入横穿施工车专用车道,与专用车道施工车直行方向呈大约90度超速通行(横穿)。所以说“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在此次事故状态不适用。需要说明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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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时,遭遇被申请人谢【封闭施工路段,禁止社会车辆通行】的交叉路口,过往车辆应该缓

辆通行】上行驶,本身就违反了道路行驶规定,是他单方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并不是认定书上认定的申请人其行为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