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户籍在天津居住半年以上如何界定

时间:2021-10-27 00:16:21 节日作文

篇一:《天津户籍政策汇总》

天津户籍政策汇总[ZZ]

(一)新生婴儿随父登记户口的

新生婴儿父亲为本市常住户口,母亲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或常住户口不在本市,长期在津居住,申报随父登记出生,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子女未落户证明、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

(二)无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申请登记户口的

无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出生需提交书面申请、居(村)委会证明和亲子鉴定证明。

(三)投靠亲属户口

1、投配偶户口

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我市居民结婚,年龄在35周岁以上,并且投靠配偶10年以上的人员,可准予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18周岁以下的子女可以随迁。对其中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人员与我市患严重疾病或残疾的居民结婚,年龄在30周岁以上,在津居住5年以上的,可照顾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子女可以随迁。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因病残投配偶还要提交指定医院证明和残疾程度照片,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件复印件。

外地农村妇女与我市农业人口结婚的,以及本市武清区、宝坻区以及到县、宁河县和静海县(以下简称"两区三县)农村妇女与其它13个区农业人口结婚的。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和村、乡(镇)接收证明,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复印件,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2、父母投子女户口

对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人员,身边无子女,他处无投靠条件,在我市有投靠条件的准予在津子女户口地落户。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和他处无投靠证明。

3、子女投父母户口

我市居民与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以及"两区三县"非农业户口的妇女结婚,婚后女方在津居住,年龄在30周岁以上,或年龄不足30周岁但子女应上小学的,以及1997年以后出生的子女已随母落户的,准予子女投父落户。需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子女未落户的还要提交子女未落户证明,父母离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复印件,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遗留的子女还要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四)收养子女户口

本市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1名14周岁以下儿童,已办理收养手续。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的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收养登记证件复印件、区县计划生育部门无子女证明和养父母医院体检证明,收养弃婴、儿童的还要提交《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民政部门公告复印件。

(五)离、退休人员户口

家庭基础在津,单身在外地工作,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来津投靠配偶,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和退休证复印件,因病提前退休的还要提交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

(六)突出贡献人员户口

1、对外省市人员和我市农业人口在津兴办私营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30万元人民币的,可准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高级管理人员1名在津落户或"农转非"。对外省市在津投资兴办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及本市乡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可准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高级管理人员1名在津落户或"农转非"。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纳税凭证复印件。

2、在我市经济建设中,获得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外省市来津人员,可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需提交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结婚证、身份址、户口薄、荣誉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七)引进人才户口

本市企业引进的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工作,准予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

外省市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只限于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毕业生,不含业大、职大、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取得本科学历的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允许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农业户口可办理"农转非";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中工作满3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报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我市,并可办理"农转非"。具有我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本科学历人员,已在我市注册企业中工作满3年,要求配偶及子女迁入我市或"农转非" 的,可参照此规定办理。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引进单位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小城镇户口

我市农民已到建制镇镇区范围内居住,具有合法自建房、企事业单位建房、购买的商品房等合法固定住所,以及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小城镇户口。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件复印件,已婚的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九)大专毕业生落户政策

对我市大专院校短缺专业,在我市公开招聘后仍不能满足需求,需要使用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的,且该毕业生已在我市注册企业工作满2年,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准予在津落户。短缺专业是指:石油工程、地质、测井技术、地球物理、勘探、钻井工程、铁道工程。对于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生源,符合上述条件。要求在其他十三区落户的,也照此办理。

(十)应届大学毕业生落户政策

应届本市生源外地高校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落集体户口,也可迁回家中或在亲朋处落家庭户口;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可在院校所在地保留两年,本人愿意迁回的,可以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外地生源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我市有接收单位,持经市教委编号盖章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办理手续。因租、借个人房屋等原因不具备登记户口条件的,允许其在服务处所所在地登记集体户口,或在津亲朋处登记家庭户口。

凡在2007年4月1日以后购房的,均可按新调整的标准办理蓝印户口,全市统一于2009年4月1日开始受理。武清区新调整的购房标准为40万,即城市建设费为每人3000元。凡购房完税票时间,属此新规履行时限内,均可按照此新规办理蓝印手续。

一、办理天津蓝印户口申报材料:

1、 居民户口簿

2、 居民身份证

3、 暂住证

4、 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

5、 契税完税证

6、 公共维修基金收据

7、 商品房买卖合同

8、 房地产权证

9、 结婚证(离婚及离婚协议或法庭判决书)

10、 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

11、 《生物检验鉴定书》(二胎提供)

二、蓝印户口办理流程

1、办理房屋产权证

2、办理暂住证

3、填写办理蓝印户口相关表格

4、到蓝印办公室进件

5、蓝印办公室审件

6、蓝印办公室将申办蓝印户口件发到武清区公安分局,进行核查。

7、武清区分局核查完毕将申办蓝印户口件送回蓝印办公室。

三、办理天津蓝印户口注意事项

1、您购买的住房必须为一手新房,一次性付款,大产权。

2、您必须在您去公安局户籍处蓝印办公室进件备案之前,拿到您所购买房屋的产权证、契税完税票、购房发票、公共维修基金收据。

3、您如果有两个或以上的孩子,除第一胎外,必须提供准生证,如果是计划外超生的需要提供罚款证明,如果以上两样都不能提供的,则需要做DNA亲子鉴定。

4、您购买的住房只能够办理您自己家一户的蓝印户口,千万不能带上您亲戚、朋友的孩子,否则您会终身失去办理天津市蓝印户口的资格。

5、如果您和家人不在一个户口本上,需到您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籍证明。

四、蓝印户口学生在津就读高考新规

天津教委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凡在本市参加普通高考的蓝印户口考生,须在报考前三年的10月1日前取得本市蓝印户口,并取得本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学籍校就读三年,持有本市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凡购房完税票时间,在新规履行时限内,均可按照新规办理蓝印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的蓝印户口学生,由外省市转入本市中学就读,依照《天津市初中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本市初中、高中就读,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即在哪个区取得的蓝印户口,必须在哪个区县就读初中或高中。学生在拿到蓝印户口后,在蓝印户口所在地寻找接收学校,由接收学校开具接收学生学籍三联单,回到学生现在学校加盖公章、市教育局加盖公章、省教育厅加盖公章,将学籍取出送交接收学校。

篇二:《外地户口外地驾驶证转入天津流程》

外地户口外地驾驶证转入天津开发区流程 PS:前提你的有天津的居住证

1、 照相,1寸照片, 16张,建议直接去车管所照17号窗口,

25块钱。

2、 带着驾驶证、身份证、居住证、1寸照片到新港二号路上的

港口医院体检,缴费20元。

3、 带着体检单,身份证、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第四大街

和黄海路交汇的车管所17号窗口让给打印驾驶证转入申请表。

4、 拿着体检报告单、转入申请表、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复印

件、驾驶证原件,到车管所大厅服务台排队让服务人员检查,并给你发号。

5、 叫号后,办理,并在8、9窗口缴费,最后到11号窗口领

证,从被叫到号到拿到证大概10分钟左右。

篇三:《天津户口的好处(很好的回答)》

天津户口的好处

1、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比商品房最少便宜1000多每平方。

2、子女上学:这大家比较清楚了,除了免除小孩寄读费,最主要的是可以上个好学校。

3、天津籍考生比省属线低20分。

4、社会保险,除了医保要高些外,特别是养老金按天津户口返还的要高很多。

5、如果想在天津创业,天津针对本市居民有很多创业的优惠政策。

6、如险和最低生活保证金。

7、有天津户口的退休人员可以办理老人证,享受很多福利。

8、有些单果失业可享受天津失业保位招聘要求天津市户口。从事某些职业也要求天津户口。

9、生活便利,天津很多事情对外地户口有诸多限制,比如开户籍证明、身份证丢失都需要跑回老家办理,还有在医疗、生育保险、宽带电话等方面。

天津集体户口有什么好处

答:没有什么用途。不算是天津正式户口!不享受天津市民待遇。也不能给孩子上口。。。。。

也是不少单位利用能靠挂集体户口,误导学生的。实际上集体户口是没什么用途的。只是你的居住证明,不代表你拥有了哪个城市的市民户口。

集体户口的户主就是这个单位。

集体户口的户主是单位,是单位的所在地,居民户口是除了身份证之外最好的身份证明,集体户口不算;集体户口是在你还是单位的员工的基础上有效,一旦解除合同需要户口迁移;集体户口不可以个人自己交纳社保,居民户口可以个人交纳;人口普查时,集体户口不算普查范围内;孩子入学的时候如果家长是集体户口,那孩子不享受该地区的义务教育,不算学籍。

3、 如果以后不在公司工作了,离职的时候要先转出来才能离职成功。

4、 如员工需要户口的相关证明,或辞职,会给人力资源增加很多的手续。如结婚、生育、出具户籍证明、办理身份证换代等。

5、集体户口制度,催生了代办户口的行业,行业内充满诈骗,受贿,权钱交易。尤其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

6、因为可以解决户口,成为了很多可以解决户口的单位压低工资待遇,长期廉价使用劳动者手段。

集体户口还是很有用的,公司的同时是外地人,大学毕业来津之后是集体户口,然后贷款买了个不算贵的房子,就直接把户口迁走了,办完那天她长出一口气,说了一句“终于可以生孩子了”呵呵~~估计要是外地人在津买套房子是不能带户口的吧。。

还是有用{外省市户籍在天津居住半年以上如何界定}.

买房就落户

贷款也可以,新房二手房都可以,最便宜的房子也可以。{外省市户籍在天津居住半年以上如何界定}.

蓝印户口就麻烦了 你得在天津工作满一年(或者交点钱打点) 不能贷款,必须一次付清 只能是新房 房价必须达到标准

毕业快两年了,都不知道集体户口到底怎么回事;总结一下上面的观点: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1.集体户口生孩子,不能给孩子落户?2.集体户口在天津买房就能落户,还能贷款;外地户口要在天津工作满一年才能买房子,还不能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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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户口生孩子,不能给孩子落户,因为你的户口活页是挂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你属于这个单位的,你的孩子不可能属于单位的

2、集体户口在天津买房就落户,就算10平米的平方也能落户,也可以贷款。

外地户口要在天津工作满一年才能买房子,可以贷款,但贷款就不能落户,二手房也不能落户,外地户口买房落户的条件是:必须是新房、必须一次付清、必须到标准(市区、四郊、远郊必须要80万、60万、40万以上的房子)。

(七)引进人才户口

本市企业引进的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工作,准予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

外省市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只限于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毕业生,不含业大、职大、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取得本科学历的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允许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农业户口可办理"农转非";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中工作满3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报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我市,并可办理"农转非"。具有我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本科学历人员,已在我市注册企业中工作满3年,要求配偶及子女迁入我市或"农转非" 的,可参照此规定办理。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引进单位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篇四:《天津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天津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津人口计生委〔2010〕45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依法行使生育权,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证件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生育服务证是育龄夫妻依法生育的有效凭证,在进行孕产期保健、新出生婴儿户口登记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时应主动出示。

第三条 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和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做到便民、及时、免费发放。

第四条 本市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按照本办法办理生育服务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符合《条例》规定并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

第五条 本市育龄夫妻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需向发证单位提供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居委会)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结婚证和妊娠诊断证明。

第六条 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一)夫妻双方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居住的,在怀孕第一个子女期间,应携带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

在外省市居住的,可以在女方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除需携带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其居住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二)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夫妻双方在本市居住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除需出具

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外省市一方还需提供其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女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嫁到外省市并居住在外省市的,可以在我市女方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除需出具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男方还需提供其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三)夫妻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在我市居住3个月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办理时需携带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婚育证明(或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并对其提供的情况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

(四)夫妻一方具有我市户籍,另一方为外国国籍的,可在具有我市户籍一方的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办理时需提供具有我市户籍一方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提供的情况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

第七条 对于居住在我市暂未明确行政管理归属区域的夫妻,可到女方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

第八条 由于特殊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婚育情况证明的,经办证单位核实后,可由当事人提供婚育情况说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提供虚假情况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市申请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夫妻,需经我市区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批准,怀孕后,持《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到原申报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

第十条 持外省市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在我市办理相关事项,其生育服务证需经持证人在我市居住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检验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生育服务证应如实登记育龄夫妻基本信息,要求内容准确,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加盖发证单位公章后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生育服务证只对一次怀孕有效,怀孕终止后,生育服务证失效。

第十三条 由于持证人保管不当造成生育服务证破损或丢失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单位办理补发,原证作废。

第十四条 生育服务证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办理发放。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建立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检查制度,发证单位应做好发放登记、证明材料的存档工作。发证信息应及时录入到相关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发证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查验,无误后方可办理发放。

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对无故拒绝办理、相互推诿、玩忽职守、搭车收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0年10月1日起生效,2015年9月30日失效。2007年下发的《关于办理〈生育服务证〉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日期】2010年9月20日 【时 效 性】继续有效

【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 【失效日期】2015年9月30日

【颁布单位】市人口计生委 市人力社保局

【文 号】津人口计生委〔2010〕40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人口计生委 市人力社保局

关于修改《关于劳动力市场存档人员

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995年,天津市计生委与天津市劳动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劳动力市场存档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津计生委字[1995]第64号)(以下简称《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天津市人口计生委(原天津市计生委)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天津市劳动局)对《规定》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规定》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应继续实施。

但《规定》已实施15年,原则上已超过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 加之15年来,国家和我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一些称谓进行了规范,《规定》引用的法律、法规名称以及部分条款和提法与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不一致的地方,所以有必要对《规定》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一、将规定名称《关于劳动力市场存档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修改为《关于人力资源市场存档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将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中的:“计划生育部门”均修改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将第二条、第三条中的:“《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均修改为“《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将第二条中的“未履行完处罚决定的”改为“未履行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

五、将第三条内容中的“对计划外生育者,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依据《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处罚,各级劳动力市场予以协助执行。在执行处罚期间未履行完处罚决定的,劳动力市场暂不办理有关转档手续”改为“对政策外生育者,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各级劳动力市场予以协助执行。在执行征收期间未履行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劳动力市场暂不办理有关转档手续”;

六、将第四条、第五条中的 “独生子女证”均修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七、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生效,2015年9月30日失效。

附件:《关于人力资源市场存档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人力资源市场存档人员

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凡在我市各级劳动力市场办理存档的育龄人员,在办理存档手续时,必须持有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并经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审核的本人婚姻和孕育情况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其婚姻和孕育情况证明。

二、劳动力市场在办理存档手续时,首先要查验存档人员的婚姻、孕育情况证明。如发现有违反《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者,或未履行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各级劳动力市场暂不受理存档。

三、存档人员必须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对违反《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者,由劳动力市场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负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政策外生育者,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各级劳动力市场予以协助执行。在执行征收期间未履行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劳动力市场暂不办理有关转档手续。

四、存档人员办理《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申请生育二胎等有关事宜,均由其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办理,劳动力市场为其提供有关婚姻、孕育情况的证明。

五、存档人员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奖励费的发放,单位委托存档的由委托单位发放;个人委托存档有工作的(合同工、临时工),由其所在单位发放;待业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发放。

篇五:《天津落户办法和政策》

针对现在非天津生源的应届毕业生对对在天津落户问题的关注,现将办理方法介绍一下:

首先落户学生必须是国家统招本科学历且具有学士学位。

1、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2、学位证原件、复印件;

3、报到证原件、复印件,报到单位为在天津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

4、户口迁移证,

5、身份证复印件;

6、就业协议书一份;

7、进津就业申请表;(天津教委同意接收)

8、两张一寸相片;

为鼓励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本市制定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指出到民营企业就业的高校本科毕业生,毕业2年内凭报到证、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据介绍,单位具备登记集体户口条件的,毕业生可在单位登记集体户口;单位不具备登记集体户口条件的,毕业生可在亲友处登记集体户口或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有关机构应优先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 天津市户口政策

(一)新生婴儿随父登记户口的

新生婴儿父亲为本市常住户口,母亲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或常住户口不在本市,长期在津居住,申报随父登记出生,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子女未落户证明、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

(二)无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申请登记户口的

无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出生需提交书面申请、居(村)委会证明和亲子鉴定证明。

(三)投靠亲属户口

1、 投配偶户口

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我市居民结婚,年龄在35周岁以上,并且投靠配偶10年以上的人员,可准予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18周岁以下的子女可以随迁。对其中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人员与我市患严重疾病或残疾的居民结婚,年龄在30周岁以上,在津居住5年以上的,可照顾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子女可以随迁。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因病残投配偶还要提交指定医院证明和残疾程度照片,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件复印件。

外地农村妇女与我市农业人口结婚的,以及本市武清区、宝坻区以及到县、宁河县和静海县(以下简称"两区三县)农村妇女与其它13个区农业人口结婚的。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和村、乡(镇)接收证明,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复印件,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2、父母投子女户口

对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人员,身边无子女,他处无投靠条件,在我市有投靠条件的准予在津子女户口地落户。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和他处无投靠证明。

3、子女投父母户口

我市居民与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以及"两区三县"非农业户口的妇女结婚,婚后女方在津居住,年龄在30周岁以上,或年龄不足30周岁但子女应上小学的,以及 1997年以后出生的子女已随母落户的,准予子女投父落户。需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子女未落户的还要提交子女未落户证明,父母离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复印件,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遗留的子女还要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四)收养子女户口

本市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1名14周岁以下儿童,已办理收养手续。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的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收养登记证件复印件、区县计划生育部门无子女证明和养父母医院体检证明,收养弃婴、儿童的还要提交《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民政部门

公告复印件。

(五)离、退休人员户口

家庭基础在津,单身在外地工作,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来津投靠配偶,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和退休证复印件,因